中国税制改革中的直接税问题分析
2017-06-15李红东
【摘要】现阶段,我国各项改革在持续推进,在这种改革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赋予了更重要的使命,这使得直接税成为当前税制改革的侧重点。直接税改革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以及财产税进行优化调整,然而由于税制改革本身的复杂性,导致改革过程中存在直接税问题,这对改革的正常进行构成较大威胁。基于此,文章对我国税制改革中的直接税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税制改革;直接税;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全面推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顶层领导规划中,明确税制改革中应提升直接税的比重,然而这一税制改革在实际中推行,却常常存在一些改革难点。
一、税制改革直接税的比重问题
税制改革中增加直接税的比重,其具体概念往往难以明确,并且在企业中的比重也难以确定。因此将直接税提升的税改政策落实到现实中,要想发挥其调节经济及社会生活的作用,就应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定义其产生效应主要是那些具有支付能力以及更加富裕的社会成员在直接税改革的背景下,应对公共金库做出更大的贡献,而进入到公共金库的资源,则需要通过规范的预算,借助政府财政扶持与帮助的形式作为扶助弱势群体的支出,以提升低段社会成员的福利。虽然这种方法能够遏制当前突出的两极分化矛盾,但是这种功能并不是万能的,而是形成了一种初级分配的形式。
我国的民众中,一些低收入群体可能连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都没有达到,但是随着人们的纳税意识不断提升,人们也更加关心“实际税负”这一概念。虽然在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的几十年间,我国宏观上的税负水平并不高,但是在税收收入与GDP相对稳定的社会背景下,直接税改革的伴生是降低了社会成员的税收疼痛程度,而这也就使得社会成员难以容忍一些基本消费品中存在的税收,这是人们长期以来在低税负下形成的一种心理接受。基本消费品中的税收属于间接税,如果将间接税的税负调低,将一些以直接税方式富裕起来的群体形成较大税负,這部分人群享受层面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
税制改革中增加直接税税负,如果保持宏观税负不变,能够降低整个社会的税收痛苦程度。然而这种税改适用于我国理论意义上的中等收入发展背景,虽说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到中等收入阶段,但是收入分配差距却明显拉大,低收入群体依旧占据很大一部分,这种社会收入差距的社会矛盾对国家的发展产生严峻的挑战,直接税改比重问题若处理不当,很容易使导致社会发展“原地踏步”。
二、税收调节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
个税起征点一直是多年未曾解决的问题,个税起征点的确定需要综合分析多个社会变量,考虑的是将变量进行优化,然而一直以来,在很多人所提出的个税起征点上,常常与通货膨胀指数挂钩,也有人认为应根据区域划分来实行个税的差别化,但是这显然是不可能性,以内如果一个人在一年中换了几个地方就业,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就比较模糊,并且实行区域差别化还是更多认朝着大城市及经济发展中心区域靠拢,这样使得大城市经济比较集中,而小城市城市发展缓慢,这就容易产生大范围两极分化的情况。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解决上,应推进综合及分类,应保证技术支撑,突破各个部门“信息孤岛”的情况,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细节处理上,应该综合考虑实际情况。
(二)房产税改革
我国的房产税,改革的关键在于在住房保有环节上进行税收调节,然而房产税在住房保有环节上从无到有,却影响这有关利益者的预期,在社会群体不增加整体收入的假设前提下,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空置房也能够加入市场交易中,这虽然对于资源合理分配来说是好事,但是总体上却不能改变城镇化水平一路高歌猛进的不动产价格上扬的局面。
然而房产税改革中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有人认为自己所购置的房产中已经包含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但是却依旧重复征收该税种,这样总体税收不是提升了吗?事实上,土地出让金是地租,因此应区分租与税。另外还有人提出房地产税税基评估的难度问题,其实该问题也是近几年努力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在计算机技术的帮助下,通过基础数据输入计算机,将其分类到相应的税基评估程序中,将制造业不动产、商业不动产及住宅区分开来,给出一个评估结果。另外还有人认为从无到有开征房产税,社会上会出现激烈的抗税情况,然而重庆为例,在征收房产税收上设计住房存量,在方案中规定面积在180平方米为房产税的起征点,这实际上仅仅指示征收人富人的房产税,而富人本身能够购买大平米的房产,也不在乎这一点征税了,因此在开始进行房产税的征收上,可以通过限制条件来保证征税的顺利进行。
(三)遗产税
遗产税是直接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在2012年官方所给出的有关收入分配改革的文件中,使得“研究开征”这一税种已经纳入到议程中,但是由于其并不具备纳入到改革日程中的条件与紧迫性,因此被搁置。在未来,我国的遗产税要实现征税,首要解决的问题使财产报告中的框架建设问题,而有一部分人会认为开证遗产税会使一大批富人感到威胁,然而这一设想其实是没有考虑到其它国家有关遗产税的征收情况,如果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等多个国家,其直接税的税负要比我国更高,所以所我国开证遗产税会逼走富人实际上是一个假命题。
三、结语
我国税制改革中的直接税问题,应是未来十几年重点解决的问题,通过合理解决方案的实施,为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奠定良好基础,以发挥直接税调节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功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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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红东(1993.09-),男,汉族,四川巴中人,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研究方向: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