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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与“提前退休”

2014-08-15

吉林化工学院学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延迟退休工种退休年龄

(吉林化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吉林吉林132022)

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延迟退休”的话题备受社会各界瞩目,但人们却忽视了已经比较突出的“提前退休”问题。“提前退休”现象在我国已经十分普遍,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尚没有引起管理层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热议最多的是“该不该延迟退休”和“什么时候延迟退休”的问题。本文认为,如果要实行延迟退休制度,则必须同时抑制提前退休,否则,有相当数量的人就会钻政策的空子,千方百计地提前退休,使延迟退休的效果大打折扣。

一、关于“提前退休”的界定

退休是指城镇职工在特定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达到规定的年龄之后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行为。对此国家在退休年龄方面有具体的规定。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提前退休,顾名思义,就是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下,提前退出工作岗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行为。

目前,我国关于提前退休的制度规定是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第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之后,1985年3月劳动人事部发布的第6号文件《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对提前退休的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第8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第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1998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6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等等。以上法律法规对允许提前退休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四种情况:一是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如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可相应提前5年退休;二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5至10年退休,即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三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四是1998~2000年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的纺、织工种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10年且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

依据现行的退休政策,可以把提前退休分为两类:合规的提前退休和违规的提前退休。凡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退出劳动岗位的行为属合规提前退休;凡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而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退出劳动岗位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行为属违规提前退休。两者均属提前退休。

二、“提前退休”的现状

提前退休现象在我国已经十分普遍且比较严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资料显示,早在1998年1至8月,全国新增的退休职工202.5万人,其中违规的提前退休人数高达71.3万人,占新增退休职工的35.21%[1]。有统计显示,全国提前退休人员占当年退休人数的比例,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别达到15%、16%、21%和23%[2]。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共有17 559 851名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调查,其中提前退休人员有9 971 798人,占参加调查退休人员总数的56.8%。参加调查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平均年龄仅为52.1岁,其中男性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时平均年龄为53.3岁,女性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时平均年龄为 47.4 岁[3]。资料显示,2006 ~2010 年全国提前退休人数分别为63万人、74万人、85万人、86万人和67万人,占当年新办理退休人数的比例分别是:22.3%、20.5%、20.1%、15.6% 和12.5%。尽管比例有所下降,但绝对人数却呈上升趋势[4]。据2012年7月社科文献出版社和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人力资源发展报告(2011~2012)》显示,我国目前城市人口总体的平均退休年龄为56.1岁,其中男性平均退休年龄为 58.3 岁,女性为52.4 岁。

以上是全国提前退休的宏观数据情况,下面,我们再来看看中观和微观层面的统计数据。全国10大城市1997~2000年间共有64.08万人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提前退休人员就有18.76万人,占退休职工总数的29.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共审批10693人退休,其中提前退休的有4954人,占退休职工总数的46.3%。河北省2003~2007年间累计有12.7万人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人数年平均增长率高达20.53%[1]。湖南省2002~2004年共办理企业各类提前退休人员15.96万人,占退休人员总数的60%以上,全省企业职工实际退休年龄平均为52.3岁,其中男性为 57.11 岁,女性为 49.15 岁。在有的企业,女职工45岁、男职工50岁就办理了退休手续[5]。资料显示,仅呼和浩特铁路局2011年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近209人,占当年退休总人数的15%[6]。由此可见,我国提前退休的问题比较突出和严重,如果不加以重视,不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以抑制,在实行延迟退休制度后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使延迟退休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一)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选择的是现收现付制,现收现付制是以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缴费加上同期雇主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退休者的养老金,实行年度收支平衡预算。简单地说,现收现付制就是在职的人养退休的人,即在职职工缴费,退休人员领取。大量提前退休人员的存在,一方面意味着在职职工人数的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缩短,从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规模缩减;另一方面则意味着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增加,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增长,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扩大,从而导致我国起步晚、积累少的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明显降低。

(二)加重了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

我国现行的现收现付的养老模式就是在职职工养退休职工的模式,即代际互济的“新人养老人”模式,所以职工提前退休实质上是把职工提前退休那几年的养老责任转嫁给了在职职工,从而加重了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从赡养率来看,我国人口赡养率2000年为19.91,平均每5个在职职工负担1个退休职工;2010年赡养率达到26.1%,平均每4个在职职工负担1个退休人职工;据预测,2020年赡养率将达到33.66%,平均每3个在职职工负担1个退休职工;2030年赡养率将达到41.72%,平均每2.5个在职职工负担1个退休职工;而到2040年赡养率将达到46.14%,差不多平均每2个在职职工就要负担1个退休职工,可见我国的养老负担相当严重,如果再让中年人提前退休,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将更加沉重,有可能压垮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5]。

(三)加剧了社会不公

大量的提前退休职工的出现不仅加重了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引发提前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之间的矛盾,而且由于相当数量的提前退休职工重新就业,他们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还能获得一份工资收入,甚至有些人的总收入比在职职工还高,加剧了社会不公,使得在职职工心理失衡,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抑制提前退休的政策建议

(一)取消提前退休制度

提前退休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项政策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退休职工已经完全脱离了原有企业,完全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管理,如果继续执行提前退休政策,将不利于养老保险的基金平衡和持续发展,不利于社会公平,为一些个人和企业牟取私利留有空间。因此,应该取消提前退休制度,不允许提前退休职工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任何职工都必须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构建特殊工种企业补偿金制度

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劳动者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过程中为企业创造了财富,作为企业应当按照经济学中“补偿性差别工资理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劳动损害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其工资分配及其它待遇方面与普通工种劳动者有所区别,实行差别工资制,以此作为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补偿。这部分经费理应由企业支付,这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应当付出的成本。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原则建立的,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和一般职工一样都是按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并没有向养老保险基金多缴纳一分钱,因此,对特殊工种职工的补偿不能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买单,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应作为其补偿的主体。现行的提前退休制度就是把企业应当承担的成本转嫁到他人的头上,这很不公平。因此,应当取消现行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构建企业补偿金制度,让企业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三)改革提前退休养老金发放办法

提前退休现象的普遍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办法设计不够合理,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采用了统一的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不能发挥抑制提前退休的作用。因此,要改革提前退休养老金发放办法,要使退休年龄和养老金发放标准挂钩,退休的年龄越小,养老金的发放比例就应当越低,从而达到抑制提前退休的目的。也许有的人会说,如此一来岂不是没有体现提前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补偿,是的,这个问题应当像前面的建议一样,要求企业按照“补偿性差别工资理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劳动损害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作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盈利性经济组织,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为企业创造了财富,并受到了身体和心理的伤害,企业应当为此买单,而不应当由他人和社会为此买单。国家应重新制定提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标准,将养老金发放标准与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挂钩,体现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权利的对等,减轻提前退休对养老基金的冲击,以此体现社会公平,并达到抑制提前退休的目的。

[1] 郭福栓.我国提前退休政策状况分析及建议[J].财会研究,2009,(9):71-73.

[2] 汪沁.刍议提前退休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J].企业家天地,2007,(11):87-88.

[3] 李新彤.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J].中国社会保障,2007,(5):86-91.

[4] 郑秉文.2011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2.

[5] 杨建海.提前退休现象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影响研究[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10,(2):125-128.

[6] 乔军.浅析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2,(5):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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