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地区2013年婚姻家庭与邻里纠纷引发恶性犯罪的调研分析
2014-08-15刘永强
刘永强,薛 颖
(1.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 廊坊 065000;2.廊坊市广播大学,河北 廊坊 065000)
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侵害和平生活与经济发展的反社会行为。只要有社会存在,就有社会矛盾,包括性质严重的矛盾,因此,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一条基本的犯罪规律。[1]
当前,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恶性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本文仅就2013年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该庭的职责即为审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审理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进行了一般性梳理分析,进而研究此类犯罪的特点、原因,并探究预防措施。虽然样本数量不大,但河北省廊坊地区在全国而言,经济处于中等发展水平,紧靠京畿,很有代表性,以小见大,仍会有一定的实践和启示意义,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审判工作水平的提升,有效预防相关类型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所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概况和特点
2013年,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受理并审结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所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共30件,占办理案件总数的29.4%。其中,故意犯罪案件29件,过失犯罪案件1件。再细分而言,故意杀人案件18件,占60%;故意伤害案件9件,占30%;其他类型案件3件,占10%。共涉及被告38人,其中,男性34人,占89.5%;女性4人,占10.5%。被告人户籍为农村的案件26件,占86.7%;被告人户籍为城镇的案件4件,占13.3%。被告人职业为农民的案件25件,占83.3%;被告人职业为职工的2件,占6.7%;被告人为无业的3件,占10%。就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而言,被告人为小学文化程度的案件13件,占43.3%;被告人为初中文化程度的案件12件,占40%;被告人为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案件5件,占16.7%。按被告年龄分段,被告年龄小于20岁(含)的1件;21岁至30岁(含)的14件,占46.7%;31岁至40岁(含)的4件,占13.3%;41岁至50岁(含)的9件,占30%;51岁至60岁(含)的1件;61岁以上的1件。所办案件中,属婚姻家庭、感情纠纷引发的案件共22件,占73.3%;属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共8件,占26.7%。就婚姻家庭、感情纠纷引发的案件细分而言,婚姻感情引发的案件15件,恋爱纠纷引发的案件3件,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4件。全部案件中,就犯罪手段而言,使用刀、斧等工具实施作案的案件19件,占63.3%;使用手掐、拳打等方式徒手未用工具的案件5件,占16.7%;使用其他方式作案的案件6件,占20%。全部案件中均有人员死亡,其中,死亡1人的案件21件,占70%;死、伤2人以上的案件9件,占30%;死亡2人以上的案件3件(其中两件各死亡3人,起因均为恋爱分手),占10%。全部案件中,判处无期徒刑(含)以上的案件21件,占70%;判处10年(含)至15年(含)有期徒刑的案件7件,占23.3%;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件,占6.7%。
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可以看出,这类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
1.就犯罪主体而言,有明显的身份特点。被告人以男性为主,农村户籍、职业为农民的被告人占大多数,主要以中青年(20岁至50岁)为主,文化水平偏低,大多为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大部分无前科,相当一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赔偿情节。案件中都有被害人死亡,相当一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
2.就犯罪客体而言,侵犯的大都是人身权利,尤其是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而且后果极为严重,都有人员伤亡,甚至有的案件死亡2人或3人。
3.就犯罪主观方面而言,以故意犯罪为主,主要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以侵害他人生命或健康为主要目的,在被告人实施犯罪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多为已有积怨,甚至积怨很深,在矛盾因某种外界因素激化,双方宽容度趋于饱和,超过极限时,被告人即实施犯罪,而被害方往往对于案件的引发在客观上起到一定作用,甚至有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4.就犯罪客观方面而言,大多以作为犯罪为主,相当一部分被告人使用了作案工具,有的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对象多与被告人有一定关系,或为家庭成员,或为恋爱对象(及其家属),或为邻居;犯罪地点集中在家庭内部或村街等处。
5.就其他方面而言,这类犯罪的直接起因较为简单,多是由于双方的纠纷长期积累,突发语言冲突等诱因引起,作案手段单一。
二、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所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主要成因
任何犯罪现象总是一定犯罪原因的外在展现和结果状态,此类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原因
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恶性犯罪大多发生在婚姻家庭、恋爱、邻里相处等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犯罪时间并不固定,没有规律性;这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社区,发生在城镇的也多是城乡结合部或是城中村,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水平一般不高,个别经济水平较好的,经济问题往往也是纠纷的矛盾点和犯罪发生的起因,表现为房屋拆迁补偿或其他经济利益分配不均而积怨较深。
(二)社会原因
任何人都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都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宏观社会环境对人有普遍而间接的影响,微观社会环境对人有具体而直接的影响。
1.社会经济状况及其发展变化与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具有十分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很快,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凭借独特的区位优势,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积累了大量资金,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人们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却没有明显改变,小农意识仍然很强,个人私欲膨胀,在经济利益诱惑面前,矛盾重重,不可调和,最终演化成犯罪。如廊坊市广阳区吕某某放火一案就有代表性,被告人吕某某所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中,开发商给予了巨额补偿,由于吕某某与其父亲及伯父等人因被改造房屋产权不明晰,导致补偿款分配事宜纠缠不清,先是进行了几次民事诉讼仍是无果,进而矛盾升级,吕某某纵火报复,致其祖母死亡、其伯父重伤,造成了惨痛的家庭悲剧。
2.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不够健全,工作力度不大,不够深入。虽然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但从目前情况看,调解机制仍然存在诸多弊端。调解组织网络不健全,调解工作经常陷入被动,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调解组织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许多本来能够通过调解工作而得以化解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最终却演化成刑事案件。如三河市被告人于某某因离婚后与其前妻的感情纠葛引发的故意杀人一案,虽然案发前调解组织曾经介入过,甚至被害人报案后派出所已经受理,但因调解不力、工作不深入,就在派出所门前,被告人于某某持刀杀害了其前妻,是典型的“民转刑”案件。
3.村街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功能弱化,社会管控能力差,矛盾纠纷化解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基层政权组织不重视统筹兼顾,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管理的重要性,缺乏与群众的感情交流,不尊重、不关心群众的社会利益诉求,群众有矛盾无处可诉,纠纷得不到正确引导,这就成为引发刑事案件的潜在因素。更有个别农村基层组织被宗族等不良势力掌控,甚而制造、激化矛盾。案件样本中,因宅基地、排水等相邻关系引发的恶性犯罪,多是案发地的基层组织前期处置工作不到位、甚至缺位所致。
4.一些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许多民间纠纷引发的简单民事案件无法或者没有做深入细致地调解工作,一判了之,结案了事,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化解,反而矛盾升级,民事案件最终变成刑事案件。比如固安县被告人赵某某持刀杀妻一案,就是因离婚诉讼开庭之后,刚刚离开法庭不久在马路上发生的。
传统商圈的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电商、跨境购物等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使得这些商圈受到的冲击日益严重,造成客流量减少、商品竞争优势下降和商户服务化程度降低等问题日益严重,与商圈繁荣发展、商户业务持续增长的目标有所背离。
(三)文化原因
人是文化的动物,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人类行为,都是文化的产物。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搞得红红火火,人均收入增长显著,物质文明提高,但是精神文明,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却被严重忽视,社会风气恶化,道德行为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侈浪费等腐朽思想在一部分人中逐渐滋长,侵蚀了部分家庭,使得婚姻、家庭纠纷演化成刑事案件,上演了一幕幕家庭悲剧。案件样本中就有几件是因为丈夫或是妻子有外遇而导致其配偶恼怒报复作案。另外,邻里之间关系冷漠、缺乏沟通、不求和睦、矛盾重重,往往为了一己私欲而大打出手、不计后果,引发恶性犯罪。如三河市被告人耿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大城县被告人刘某某等五人故意伤害两案,都是因为邻居间宅基地纠纷,双方家族长期不睦,最后发生恶性械斗,出现人员伤亡。
(四)个体原因
犯罪人的个体原因在整个罪因结构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大多以农村男性为主,文化水平一般不高,受教育程度低,年龄段集中在中青年(20岁至50岁)这个范围,大多为青壮年,样本中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杀死3人)的犯罪被告人都是小于30岁的男青年因失恋而报复女友及家人,只是因为个人感情受挫,情绪一时失控,却迁怒女友及家人而痛下杀手。可见,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较淡薄、文化素质低,家庭观和恋爱观失衡是很重要的个体原因。
三、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所引发恶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恶行,或者说对现实社会是一种恶行,因此,现实社会基于共同的道德情感,出于维护社会共同体不致毁灭、社会秩序免遭瓦解的需要,必然要对犯罪予以预防,就当前情况而言,综合治理是预防犯罪实践的基本模式。
(一)社会预防
通过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完善制度,组织和管理社会,避免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减少和克服犯罪。
1.统筹基层组织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基层政权组织要改变只重视经济指标,忽视社会协调发展的急功近利现象,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尊重、关心群众的利益诉求。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努力提升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
2.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将矛盾纠纷消灭、化解在萌芽状态。完善调解人员结构,提高调解队伍素质,吸收具有一定学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加强培训,确保调解水平不断提高。
3.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完善诉前引导分流机制,对于因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推广特邀调解员制度、委托调解制度,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切实提高法院的诉讼调解效率。
(二)心理预防
1.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大对社会人员的心理医治,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合作、协商、效率、诚信理念,引导人们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广泛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可以考虑在农村和社区建立心理工作室,投入一定力量开展心理疏导,及时对有敏感动向的当事人进行合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从根源上化解矛盾隐患。
2.加强民主政治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动员全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在农村、社区、街道大力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树立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积极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陶冶情操。
(三)治安预防
由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所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显著特点,在发生前一般都有蛛丝马迹,因此,对其实施治安预防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1.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法制教育。把农村、城郊结合部作为重点区域,把中青年农民,特别是流动人口列为重点对象。公安机关应加大治安管理力度,不间断地开展扫黄打非行动,彻底清除黄、赌、毒现象,扭转社会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宁静祥和的良好氛围。
2.基层派出所应当定期开展民间纠纷排摸工作。科学设置台账,及时掌握纠纷线索和动态,建立矛盾纠纷隐患信息库,对纠纷隐患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信息畅通,防患于未然。
(四)刑罚预防
在任何有犯罪现象的社会形态中,刑罚都是犯罪预防的基本手段,既有对社会成员的一般预防功能,也有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功能。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所引发恶性犯罪,务必依法裁判,依照相关政策和法律,宽严相济,量刑适当,惩罚犯罪,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法院要积极开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等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运用广播视频、橱窗、宣传车、街头咨询、法制课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法律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要坚持“严打”斗争不动摇,严厉打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月晕知风,础润知雨”。凡事一般都有一个酝酿、发展、发生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分析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所引发恶性犯罪的成因,寻找控制犯罪的方略,设计预防犯罪的对策,及时发现,及时预防,及时处理,以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高人们的安全感。
[1]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