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思考
2014-08-15曾野,彭博
曾 野,彭 博
(1.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宜章 424200;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对刑事审判活动及其裁判结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和法定标准进行专门活动的总称。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就是要从权力规范层面加强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审判权公正高效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维护司法公正。
一、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实践困境
(一)刑事审判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
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大量的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成为刑事审判监督的盲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及裁判结果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除了抗诉以外,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只能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等形式,而当检察建议或书面纠正违法通知被法院置之不理时,检察机关无法采取刚性的监督手段。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出具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的这种规定过于原则,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缺乏强制力,至于审判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及裁判结果是否改正,以及改正到何种程度完全取决于人民法院自身。由于法律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接受法律监督的具体期限,一些法院不及时向检察机关送达文书,从而影响了刑事审判监督的工作效果。
(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授权规定不明确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长“可以”列席本级审判委员会,而没有规定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可以”两个字是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即无论是审判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是否列席都具有选择性,而不具有强制性,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有可能出现被“架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配合不够,使得该制度的实际执行变得可有可无。检察机关自身对该权利的行使尚不够重视,缺乏主动性。检察长可能由于不了解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间安排,加之缺少沟通而错过列席检察委员会的时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审判监督能力的充分发挥。
(三)刑事审判监督能力不强
在刑事审判监督中,一些地方只重视对有罪判无罪和判刑畸轻的抗诉,不重视对无罪判有罪、判刑畸重的抗诉。检察机关对证据和事实的把握以及抗诉标准的理解亟待加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改善检察队伍结构,一线办案人员日趋年轻化。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不少年轻干警普遍存在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经验不足的问题。部分老的检察人员法律功底不扎实,知识更新慢,专业化水平不高,很难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有的办案人员提高刑事审判监督效果的办法不多,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还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发现和解决深层次的问题,执法办案的“三个效果”还没有充分体现。一些检察人员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缺乏全面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有的干警没有把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实际工作中将公诉当成硬指标,刑事审判监督当作一项软任务,仅仅满足于履行审查起诉等一般性诉讼职能活动,而忽视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况的法律监督,普遍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各地公诉部门的办案任务和在岗人数矛盾突出。一些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岗人员只有3至4人,有的还不具有法律职称,却要承办二、三百起案件。由于处于超负荷工作,办案人员只能将精力放在日常办案质量上,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和加强审判监督工作。
(四)刑事审判监督效果欠佳
抗诉成功率依然偏低。据调查近年来大部分地区抗诉采纳率为40-50%之间,有的甚至为20%,抗诉效果不明显。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后,审判机关回函率低,有的甚至拒不纠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监督能力不强,存在公诉与抗诉一手硬一手软、应抗未抗等现象,抗诉文书制作水平不高;部分审判监督职能行使不充分,对二审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基本成为盲点,对简易程序及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少之又少。有关审判监督的信息交流机制不够畅通,对审判监督职能的宣传不够充分,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还不通畅。许多基层检察院没有明确的工作管理制度,无法保证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上下级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缺乏相应的协作配合机制,难以形成刑事审判监督的整体合力。部分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的考评和激励机制缺乏科学,有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设置不尽合理,甚至违背了诉讼规律和司法规律的根本要求,影响了刑事审判监督的实效性。此外,检察机关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监督亟待加强。由于法律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规定不完善,检察机关对法官违法行使庭外调查权的监督不力。
二、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的基本路径
(一)以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为先导,打造刑事审判监督整体合力
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坚持“六个并重”,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把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置于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不断增强做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置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积极主动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汇报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对于有争议的抗诉案件,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评议,以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提升抗诉案件的社会公信力。对驳回抗诉等案件,要定期组织复查,提升案件质量,促进“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指控犯罪与加强监督并举的原则,既要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又要善于监督,整合监督力量,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和职务犯罪轻刑案件、经济犯罪轻刑案件裁判的监督,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坚持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入手,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
(二)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衔接机制
紧紧围绕解决制约刑事审判监督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拓宽刑事审判监督渠道,创新刑事审判监督方式。推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管理、集中起诉、集中出庭、集中监督的“四集中”办理模式,建立简易程序案件专职办理制度,使办案进一步精细化和专业化,重点监督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合法性、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量刑等。加强与公安、审判机关的协调,构建集中快速办案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把握好求刑权与监督权的平衡,规范量刑建议书,注重量刑说理,重视庭审规范性的监督,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量刑裁判说理制度等配套制度,强化对量刑建议的刑事审判监督。上下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被告人上诉的信息沟通,建立对二审裁判文书的双重审查机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即使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法院也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继续探索开展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相关制度。检察机关要灵活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公函、工作通报等形式开展刑事审判监督,提升刑事审判监督实效。完善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日常联络、定期信息反馈机制,跟踪了解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后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逐步建立检法双向互动衔接模式。
(三)以立法完善为支撑,赋予检察机关对法官庭外调查行为刑事审判监督权
法官庭外调查权是指作为刑事诉讼裁判者的法官,依职权对当庭控辩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价和取舍等调查权力。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时在休庭后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法官在启动庭外调查前应将拟调查的证据范围、证据存疑的原因及拟调查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拟调查证据是否存疑及是否应当进行庭外调查提出意见,对于认为无必要或不应当进行庭外调查的证据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基于法官的审理裁判职权,检察人员的异议或意见仅供法官参考,不具有强制性,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按该意见执行,但如果不执行该意见的,就应当说明理由。若检察机关对于法院不予接受异议的处理不服,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意见。法官庭外调查时若通知了检察机关到场,检察人员就可当场就法官的庭外调查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法官在调查时不合理地扩大证据调查范围,对于没有疑问或控辩双方未提出的证据也予以调查时,或者采用询问证人、鉴定人甚至搜查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时,可以当场提出异议或意见。法官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意见,但不采纳时应当说明理由。如果检察机关对于法院不采纳意见的处理不服,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时,如果法院在庭外调查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可主动要求由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该证据,避免法院发现新证据而不告知检察机关,对于是否属于新证据的判断,检察人员有权当场提出意见,但法官有最终决定权。若检察机关直到庭审结束时甚至判决时才知晓法官进行了庭外调查活动,且调查到的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检察机关可以以法官在庭外调查时未通知其到场监督这一程序违法事由作为抗诉的理由。若该证据不会对案件的定性或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向法院发确认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该证据将影响案件的定性或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特别是会否认某些控诉事实,甚至导致无罪判决的结果,检察机关除采取上述监督措施外,还可以庭外调查到的证据不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程序违法事由提起抗诉。当法官不通知检察机关到场,秘密进行庭外调查时,检察机关有权确认该行为违法,向法院发出确认违法通知书。
(四)以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为保障,从体制上确保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履行
各级检察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公诉等业务部门检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素能提升,通过集中培训和网络教育等方式,聘请法学专家、业务骨干授课,更新办案人员知识结构,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案例研讨、业务竞赛等多种形式的训练,培养一批善于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优秀人才,增强检察人员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打破现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主要由公诉部门承担的现状,建议检察机关尽快组建刑事审判监督专门工作机构,改变公诉人身兼指控与监督的双重职责,理顺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的诉审工作关系,整合刑事审判监督资源和合力。推行刑事审判监督案件专人审查制度,对于复杂疑难的抗诉案件在承办人初审、主诉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复审的基础上,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进行专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