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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2016-11-26王晨晖

北极光 2016年8期
关键词:审判监督审理人民检察院

文/王晨晖

浅议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文/王晨晖

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对审判机关错误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救济手段,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有时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本文针对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待能够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

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机关;完善程序

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审判机关的错误判定,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有着重要意义。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赖于解决司法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不完善的程序问题,才能还司法以公正。

一、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

1.对“确有错误”的规定不科学

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必须是“确有错误”的。但是,如果认定已有的裁定“确有错误”,但是如果经过法院的再次审理,认为原判决并无错误,维持原判,那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也就无法律依据,这样的审理就是无效的。还有些案件虽然在程序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并不影响结果的公正性,如果仅仅根据程序的确有错误就重新审理,则属于无效之举。因此,对“确有错误”的认定,应该是重新审理后会导致结果的改变,但是从我国审判监督现状中可以发现,依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改判率非常低。

2.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弊端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条件过于宽泛,提起申诉和重新审理没有做出时间和次数上的限制。这样,在审理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证据可能会失去,使案件无法公正的审理。同时,也会造成不断的重复审理已经审判出公正的结果的案件,影响了审判效率。另外,对当事人的举证时效未进行明确规定,对举证时效进行限定是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一个基本要求,可以维护诉讼效益,也是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提起重新审理的条件限制,如果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原裁定有错误,就不能要求重审。

3.人民检察院不能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

我国目前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展不理想,甚至遭到了审判机关在一定程度上的抵制。近几年,刑事审判监督序的提起在数量上下降幅度很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因为再审案件而停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这样就很容易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侵害。所以,程序规定的事后性制约了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作用的发挥。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

1.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事由需明确提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是“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这一规定并不科学。应在立法上对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进行细化,详细列明了可以按照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情形,才能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立案程序的可操作性。

2.确立再审不加刑的原则

再审的结果如果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就失去了要求再审的意义。因此,再审的原则应该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可以使被告人放弃有可能加重刑罚的顾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大胆申诉,进而达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实现审判的纠错的意义。

3.杜绝人民法院上下级事先沟通的现象

坚决杜绝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中针对审判结果而进行上下级沟通,法院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案件的审理裁定,而不能为了减少后续审判的麻烦而出现上下级沟通的现象,法院的审判结果不应该受到上级制约,不应该因惧怕担责任而影响了独立审判,不然就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4.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合理合法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内部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由其专门负责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工作。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刑事诉讼案件尤其是自诉案件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的情况,应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法定情形的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5.加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刚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同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对案件重新审理,才能证明人民检察院抗诉是否正确。因此,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再审。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法律监督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符合立法的要求的,虽然目前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是随着我国司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完善,相信这些不完善的问题一定会有结局的方法,使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1]张学群,主编.审判监督与诉讼法实施[M].法律出版社,2014

[2]许前飞,主编.审判监督与司法公信[M].法律出版社,2012

[3]张翠松,著.侦查监督制度理论与实践[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4]陈瑞华.公检法关系及其基本思路亟待调整[J].同舟共进.2013(09)

[5]杨宇冠,郭旭.论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之监督[J].法学杂志.2013(08)

[6]姚华,简乐伟.论检察监督权的诉讼化改造[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7]简乐伟.检察监督权完善的进退之策[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

[8]蒋德海.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双重国家权力[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

王晨晖(1993-),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学历,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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