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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思考*

2014-08-15张湘中潘兴传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执业办案

张 玮,张湘中,潘兴传

(1.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01;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3.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湖南 吉首 416000)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总称。党的十八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加强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体系,不仅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而且是检察机关适应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重要体现。

一、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面临的实践难题

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辩护权作为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应与诉讼阶段同步,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兼听则明,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自2013 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环节律师执业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权利保障得到进一步强化。尽管如此,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仍然面临一些实践难题。

(一) 律师执业保障对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带来挑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为检察环节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提供了立法支持。比如,赋予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等新规定,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检察人员观念转变和执法能力的提高是一个渐进过程,因而部分检察人员对律师依法执业存有对抗情绪,错误认为律师执业权利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只会带来“办案风险”。于是,部分检察人员以各种理由阻碍律师依法执业。个别干警往往以领导出差、需要保密等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变相剥夺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2]P192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给外界留下“神秘”的色彩。受传统执法办案思维影响,个别侦查人员认为,侦查工作即是保密工作,因而对于侦查工作的所有事务一律对外保密。在此种观念的支配下,办案人员极易滋生违法、违规办案,甚至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执业权利。

(二) 律师执业保障对职务犯罪取证工作带来挑战

自立案开始,案件即进入侦查程序。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使用取证手段,搜集犯罪证据。但是,在立案前期阶段,由于缺乏法律赋予的侦查手段和技能,故对于证据的要求不高,即只需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立案侦查。在实践中,受由供到证的传统办案思维模式影响,一旦立案即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而在讯问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一定的书证、物证支持,使得讯问效果往往大打折扣,由此也会“打草惊蛇”。因此,一旦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得到律师法律咨询后,极有可能毁灭证据或向律师透露关键案情,从而增加了检察机关后续取证的难度。

(三)律师执业保障对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挑战

在某种程度上说,加强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就是“倒逼”检察人员执法规范。修改后刑诉法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和辩护人阅卷权、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及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及二审开庭审理等方面,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可以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检察业务大量增加,加上原来很多选择性要求变成了硬性规定,很多一般性要求更为严格,部分部门的工作量激增,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案多人少矛盾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使检察业务大量增加与现有人员总量之间的矛盾;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各业务部门工作职能的新要求与检察人员整体素质能力结构之间的矛盾;检察工作岗位与部分检察人员资格能力之间的矛盾,少数干警的素质能力低于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检察人员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存有抵触心理,对公安机关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救济。

(四)律师执业保障对检察机关健全衔接长效机制带来挑战

加强律师依法执业保障,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加强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检察人员与律师执业之间的衔接保障机制却重视不够、执行不力,也未能形成常态化的衔接机制。一是如何建立案件管理信息查询共享平台,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确保当事人和律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如何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道德、执业回避、廉洁行为。三是如何畅通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渠道,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四是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该如何追究责任,等等。上述问题,尚需我们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二、检察环节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基本路径

检察环节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深入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渠道。检察机关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强化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一)以转变执法理念为先导,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检察机关必须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和能力,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全面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定,尊重律师权利,维护控辩平等,确保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落到实处。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办理,而且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办案人员要克服对律师的抵触心理,切实加强与辩护律师沟通,充分尊重律师依法执业,正确引导辩护律师在法律范围之内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宣讲法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正确处理侦、控、辩三方之间的诉讼关系,确保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以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为契机,提升自侦案件质量

检察人员要转变侦查思维模式,改变以往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以适应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这一新的变化。在初查阶段要周密部署,对案件线索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扎实做好初查工作,获取可靠的证据,为侦查讯问工作做好准备。认真落实好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促进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在证据收集和固定方面,侦查部门要改变传统的“口供”证据依赖思想,加强外围证据收集意识,综合运用各种取证措施和手段,搜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等。特别是在当今职务犯罪手段智能化发展趋势下,要加强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对于犯罪嫌疑人口供反复多变的,要注重办案过程中再生证据的搜集,并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将有关证据予以固定。

(三)以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为重点,坚守冤假错案防范底线

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在检察环节,既要注意审查甄别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又要注意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注意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3]检察机关要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反映,善于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重点将对证据是否非法取得的调查核实和对非法取证人员的调查处理区分开来。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发现一件排除一件,不得作为批准、决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坚决防止“带病”批捕、“带病”起诉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纠正立案、侦查活动的违法问题。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刑事抗诉既要依法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又要重视监督纠正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高度重视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规范和加强刑事申诉复查工作,对确有冤错可能的申诉应当及时复查。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正确认识证据存疑不批捕、证据存疑不起诉和证据存疑判决无罪的处理方式,理性对待诉讼风险和舆论炒作。尊重司法规律,排除各种不正当干扰,坚决摒弃将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作为执法办案考核指标,强化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确立科学合理的业务考评体系。深化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坚决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检务公开的范围和渠道,完善检察信息查询平台,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教育

律师职业教育重在让执业律师明确辩护律师在诉讼阶段的诉讼职能,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帮助其逃避侦查、逃避法律责任。检察机关要建立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及时引导。对辩护律师滥用辩护权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或出具检察建议书,促使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辩护律师执业的监督和管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以监督促其规范执业,不断提高律师执业的综合素质。同时,检察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推介律师执业优秀典型案件,传递律师依法维权的正能量,扩大律师执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营造全社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生态环境。

(六)建立健全检律执业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当事人和律师的监督,高度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控告、申诉等权利救济。仔细甄别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尤其要听取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意见。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有效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建立检律沟通机制,对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对其提供的证据要认真对待、仔细甄别,对于正确的意见要予以采纳。对于因执法过错造成冤假错案,坚决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要依照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适时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检察官,努力打造检察人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增进两者之间的认可度。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之间良性互动机制,建立检察官和律师执业廉洁承诺和相互评价制度。

[1]陈国庆.辩护制度的改革及其对检察机关的积极意义[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4).

[2]刘润发.刑事诉讼监督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3]卞建林,李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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