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平等问题研究
2014-08-15胡建方
胡建方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平等是一种观念、学说,是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平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社会问题,追求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未变的目标。进一步明晰社会主义平等的实质、基本特征,对当前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平等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平等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改造和影响自然以使其适合社会需要的物质力量。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内容,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根本尺度。生产力的发展既是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的基本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基础。生产力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进而决定其他社会关系的基本面貌。生产力不仅决定了生产资料的占用形式,而且决定了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并最终决定社会平等的实现。平等始终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仅决定了平等的实现程度与状况,也决定了平等发展的速度。平等不仅直接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也与当前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结构密切相联。所谓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其他一切社会关系都受生产关系的支配和制约。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建立的时间较短,经济结构中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分配领域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平等正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而且,经济关系中表现出的各种利益和利益关系也影响了平等发展的状况。总之,平等是由一定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具体状况决定了社会主义平等的本质和发展状态。
二、社会主义平等的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平等的主体是社会的一切成员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人类国家发展史上的伟大飞跃,与以往剥削阶级专政的性质根本不同,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在阶级本质上,它是对少数剥削者和反人民的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实行广泛的民主,广大劳动人民第一次成了国家的主人。新中国成立后,生产资料公有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一系列社会制度的实施确立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而且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群众平等地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社会事务,平等地分配社会财富。
平等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应当为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理应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追求;平等作为一种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必须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平等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的理想状态,必将惠及所有社会成员。
2.社会主义平等的核心是人与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平等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就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1]P362这就是说,人类的生产只能是一种社会活动,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个人活动;要进行生产,人们之间就必然要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将平等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了解平等产生的根源及其表现方式。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由人民群众共同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实现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真正结合。列宁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指社会地位的平等。”[2]P137因此,社会主义平等实际上就是指人与人在社会关系上的平等,具体表现为人们社会地位的平等,人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
3.社会主义平等的重点是机会平等
机会平等是指社会上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机会和条件不因其种族、出身、贫富、性别等因素而有所差异。2013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我们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来自怎样的家庭背景,只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取得应有的回报。不论是怎样的财富创造者,是国企、民企还是个体经营者,只要靠诚信公平竞争,都可以获得应有的收获。政府理应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我们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
平等是人类的崇高追求,也是和谐社会之基础,是伟大中华民族复兴的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得到体现,有利于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利于公平正义的普及;有利于不正之风的纠正,有利于推动权利责任的落实;才能够从平等的机会中体现公平的竞争,体现努力的价值,体现对劳动的尊重,才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机会平等的实现,才能真正履行政府之责,满足民众之望。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每一个公民,都需要“平等的机会”。
4.社会主义平等的重要体现是劳动平等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现象,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和人民群众平等的政治、经济地位。但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还不可能实现“充分涌流”,社会分工、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等依然存在,劳动还主要是人们的谋生手段。这些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在社会主义社会阶段消费资料只能主要实行按劳分配——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公平地”分配必须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领取与自己提供的劳动相应的产品,劳动成为衡量社会平等的重要尺度,保证了社会成员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平等体现了社会主义平等的重大进步,这可以从劳动平等的内涵上得到确证:第一,劳动是消费资料分配的统一的尺度。劳动成为了分配的前提,这就消除了千百年来不劳而获、人剥削人的不平等的社会现象;而且劳动还成为了分配的尺度,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第二,劳动者有平等的劳动权利。既然以劳动作为消费资料分配的前提和统一的尺度,那么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就有平等参与劳动的权利。这也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应有之意。
5.社会主义平等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平等
平等历来主要是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者的要求。资产阶级最初提出权利平等的要求,主要是针对封建特权的不平等而言的。但是,资产阶级仅把平等局限在狭隘的即形式的范围内,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真正高举平等大旗的是处于社会最底层因而受害也最深的无产阶级。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平等一直处于核心地位。不过,社会主义的平等要求一开始就超出了资产阶级平等的狭隘局限。资产阶级所要消灭的是阶级特权,而无产阶级则要消灭阶级剥削即消灭阶级本身;资产阶级用以代替阶级特权的是法律上也即形式上的权利平等,无产阶级用以代替阶级剥削的则既是形式上又是事实上的平等,即权利与义务的平等。
社会主义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从而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现实统一。所有社会成员既可以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应该平等地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平等的必然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平等的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平等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一些基本的社会利益,如一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基本的社会福利和机会都应平等地分享;而一些基本的社会负担,如对别人权利的尊重、对公共秩序的遵守等所有社会成员也应平等地分担。第二,对于一些不能平等分配的利益和负担,在扣除了社会积累的份额后,也应使不同主体享有的利益和创造这些利益时各自所做的贡献在比例上基本平等。
6.社会主义平等的历史任务是消灭阶级差别
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各有其不同的历史任务,这是无法选择也不能回避的。社会主义平等发展的历史任务就是要消灭阶级差别。恩格斯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有消灭阶级的要求;马克思也指出:“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就自行消失。”[3]P244由于生产力发展程度的限制,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可能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满足其需要的社会产品,因此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等方面条件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主义是承认差别的,社会主义社会还不是无差别的社会。然而,消灭阶级差别及由此差别而产生的一切政治、经济的不平等是社会主义平等发展必须完成的历史任务。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平等这一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理念,也一直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所不懈追求。从库兹涅茨不平等发展曲线来看,经济增长初期的不平等是普遍规律,但随着经济继续发展,不平等的程度应随之降低。党中央在21世纪初提出“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正是顺应这一社会规律的体现。[4]P83当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努力让发展成果惠及每个公民,同时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不容忽视的是,形形色色的不平等现象在当下中国社会广泛存在,并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所生产的社会财富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由于我国现阶段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各部门、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别性,造成了等量劳动并不获得等量报酬,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等不公现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实施,既充分调动了市场经济中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促进了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也在客观上导致了贫富悬殊、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大;尤其是党内存在着的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特权思想、腐化堕落等各种现象,更加剧了某些方面的不公平,引起了社会的不满。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并力争正确解决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现象、问题?
从根本上说,对上述问题,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改革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的长期过程来解决。在牢牢扭住发展这个关键的同时,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社会生活中全面发展与发展的不平衡、效率与公平、平等与特权、按劳分配与非按劳分配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全面发展与发展的不平衡。经历了改革开放后一段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虽然我国生产力水平普遍得到较大提升,但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却依然存在,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发展不平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由经济发展中复杂的自然和社会条件造成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既要允许先进地区和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又要反对在发展不平衡的地区、企业之间勉强拉平,搞平均主义;既要国家、先进地区给予后进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支援,又要从后进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发展规划,发挥当地的优势,充分调动内部有利于发展的各种积极因素;既要全国一盘棋,统筹安排,又要避免全国一刀切,一个样,一个模式发展势必违反国情。[5]P77发展生产力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但如果以现代化的统一标准来要求,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从各个地区原来不同的实际水平出发,规定不同的发展要求和奋斗目标,不同程度地实现普遍提高,才是符合实际的。这样,由原来发展不平衡到逐渐平衡,在经过一个较长发展过程后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2.效率与公平。邓小平提出把发展和解放生产力作为一个根本的价值标准,把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实际上就是要求在提高劳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平等,这里效率具有优先的地位。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但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反思与分配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引起各界的强烈关注。例如,近年来,我国经济多年来持续高速发展,社会财富显著增加,但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的现象客观存在;随着我国居民总体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差距也呈现不断扩大趋势;在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加快,但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依旧脆弱。
公平实际上是与匮乏有关。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虽然比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原则要公正得多,但匮乏的事实依然客观存在。这种匮乏的情况一方面说明了公平问题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要真正解决公平问题,不是靠哪个公平原则的彻底实现,而是靠匮乏的消灭。在一些可分配的价值充分涌流之后,公平问题也就不再成为问题了。因此,发展生产力是消灭匮乏的治本之方。当然,匮乏的消灭目前还是人类的一种理想。即使匮乏没能被真正消灭,效率与公平之间也应能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效率关心的主要是可分配价值的增加,公平关注的则主要是在既定价值的情况下如何分配的问题。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经济长期停滞不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改善和提高,因此,确定效率优先的原则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选择。今天,社会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积累了巨大的社会财富,社会各界要求直面收入悬殊、实现更大范围更高程度平等的呼声日益高涨。因而,将公平摆在更突出地位也是合乎时代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一个理想化的社会应该是市场经济带来效率,政府则通过税收和财政等手段达到个人的相对公平。
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基础,公平是效率提升的重要保障;从历史发展的现状看,社会主义可以不断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效率和公平是完全统一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实现了最高效率的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因而实现了最高程度社会公平。
3.平等与特权。特权是指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特权思想与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社会可待分配价值还未“充分涌现”是其根本原因;长期封建专制传统是其历史原因;相当数量社会成员政治修养、道德觉悟、法纪意识不强是其思想原因;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查处不得力等是其现实原因。
当今社会较为普遍存在的特权思想与特权现象已经成为阻碍社会全面发展的绊脚石。特权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腐蚀了正常的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而且从长远来看,势必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所以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党和政府一直在与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作斗争。习近平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平等是特权的天敌,社会主义平等的不断发展是消除特权的有效途径。首先,平等观念的强化是破除特权的思想基础。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不断普及和强化的社会主义平等观念是清除特权思想的良方,有利于通过思想的净化和道德观念的进化来防止特权现象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其次,政治领域的平等是消除特权的关键。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特权首先表现为“官权”。如果能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明晰权力运作机制,并拓宽监管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就能使更多的“官权”为民所用。而广大人民群众应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监督,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任何特权现象、腐败行为勇于监督、善于发现、敢于揭发,这样才能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三,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平等能有效预防特权现象的发生。社会平等就意味着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是社会发展的目的而不是手段,每一个人都应予以平等的尊重,获得平等的机会。以财富来划分人的等级,以官职来衡量人的价值,都是对人类平等的亵渎;同命不同价、富人用钱买命、官帽兑换刑罚都是对社会平等的公然挑衅。只要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他们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保证他们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社会公正的目标自然就会达到。[5]P90只有在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各种制度、体制、规则,才能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才能杜绝特权现象、腐败行为的发生。
4.按劳分配与非按劳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与马克思的预想并不完全相同。一致之处是社会主义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不一致之处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且发展不平衡,生产力发展水平呈现多样性。由此决定了现阶段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模式。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了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多元的所有制形式导致了我国现阶段既有适应公有制的按劳分配形式,也有适应其它所有制形式的非按劳分配形式,如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经营成果分配、劳动所得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方便群众生活、满足人们不同需要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因此,建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方式的。在深入改革中发展和完善按劳分配形式,既要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不断调整和完善按劳分配制度,又要允许合理的非按劳分配形式的存在,并用法律、经济等手段确保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整体需要;既要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又要力争降低非按劳分配方式的消极影响;既要防止和解决分配不公,又要坚决反对平均主义;既要消除不同人群收入差别过大,防止社会两极分化,又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既要保护诚实劳动、守法经营的合法收入,又要对各种形式的不合法收入依法坚决查处。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列宁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执笔:吴江、顾智锦).中国公众的平等与特权观念调查报告(2012)[J].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13,(1).
[5]张天飞.思索与探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