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程序问题
2014-08-15孟媛媛
孟媛媛
(集美大学 政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21)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1.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点。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应该由双方进行偿还,共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交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立法上规定的夫妻双方财产的处理方式。夫妻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承担的责任,从债权上理解,规定夫妻双方的权益,又赋予婚姻当事人自主权利,维护夫妻双方的人格自由和财产自由,对债权人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此条立法主要是明确和定义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如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债务?夫妻之间的债权管理方式主要是按照以上所说的,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是个人偿还债务?维护夫妻双方的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基本要求,要维护夫妻双方的债务,要将夫妻双方的债务进行特别分析和处理。主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也是有个人偿还的部分,因此,夫妻双方债务问题实际是夫妻双方的债务双方偿还与个人偿还的比例问题,由夫妻双方进行自治。
2.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管理。夫妻双方的财产管理问题也是夫妻双方的债务偿还问题,基于自治原则,笔者认为夫妻双方的关系是存续关系,夫妻双方的债务管理问题是针对债务管理机制对夫妻双方的债务管理进行约束,一般采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也被认为是共同生活和经营的范畴,夫妻双方的债务管理问题是夫妻财产的重要问题。夫妻双方的债务范围主要是将四个方面衣食住行作为债务偿还的主要标准,夫妻一方或者多方在购买日常的生活用品时,会设置多方面的条件进行购买,完成夫妻双方的债务管理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购置共同居住会产生相应的债务,包括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问题,以及转化为夫妻共同的财产为购置问题,为债务管理问题寻找解决途径,并且将夫妻双方债务作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3.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1)义务主体之间的连带关系。离婚时,夫妻双方的生活债务主要是以共同偿还的方式作为偿还的主要办法,这说明,债务偿还的主要责任形式还是以连带责任制为主,因此,在夫妻双方的财产清偿不足时,夫妻双方应该按照个人财产清偿制度进行偿还,直到把双方的共同债务清偿完毕为止。(2)发生原因的多样性。夫妻双方的债务不仅局限在共同生活和生产,更多的包含了生产经营。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关系存续之前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在偿还债务时,只要证明此债务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有,那么夫妻就有偿还的意义,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从反面质解,如果债务是用来婚后生活,那么双方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这时,需要考虑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共同承担,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2.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在夫妻双方的关系中,家事代理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丈夫或者妻子有权处理夫妻双方的财产方式上。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在进行日常的家事代理时,为了保护债权人不能因为表面的利益放弃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具有偿还的义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双方的债务清偿原则是,首先以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其次,协议偿还。再次,协议偿还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下进行。由此,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应该讲这三项原则作为使用标准,充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现行规定中的缺陷
1.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债务的规定过于粗略。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债务的决定太过模糊,不足以指导司法机关处理实务,给司法机关带来许多工作上的不便,导致司法上出现漏洞,需要尽快完善。
2.未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也是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家事代理,主要是指日常的家事代理,日常家事代理主要的任务是购买日常用品。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对家庭琐事对第三方交往时所用的债务管理行为,这被视为夫妻的债务行为。从婚姻法的规定看,我国没有将夫妻债务问题中的家事服务划分进日常家事代理中。但目前日常家事代理具有法律效益,随着近年的不断发展,社会实践活动出现全面的发展,夫妻债务也出现纠纷,夫妻双方出现一方擅自替另一方的单位提出辞呈,领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或者出现代表他方向另一方到银行取款,擅自以对方的名义向外举债。对夫妻日常家产代理权的不足体现了都是《婚姻法》需要被进一步修改的空间。
五、对于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
1.完善立法结构。婚姻法应增设夫妻债务特定还款项目以及整体的环节,调整夫妻双方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规定债务清偿的原则问题,避免财产的纠纷,主要是解决司法机关的债务管理问题,并且依据法律环境做出整体的法律研究,保护夫妻双方的债务管理问题,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性。
2.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债务关系主要是建立在夫妻双方的债务清偿原则之上,离婚时,夫妻债务无论是外部责任还是内部纠纷都需要夫妻双方进行一定的连带责任,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夫妻离婚时,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需要双方进行偿还。此外,还要明确夫妻双方的债务范围,排除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减少司法实务中认定不清或者具有争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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