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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皇帝身份的三重性看诏令功能的多元化——以汉代诏令为例

2014-08-15

天府新论 2014年3期
关键词:天子皇帝

魏 昕

在汉制中,诏令被分成四种文类,即策书、制书、诏书、诫敕。它们各自带有不同的功能,据《汉官解诂》记载:“策书者,编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以命诸侯王。三公以罪免,亦赐策,而以隶书,用尺一木,两行,惟此为异也。制书者,帝者制度之命,其文曰制诏三公,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露布州郡也。诏书者,诏,告也,其文曰告某官云如故事。诫敕者,谓敕刺史、太守,其文曰有诏敕某官,他皆仿此。”这皆是从制度层面对诏令功能做出的规定,对诏令的颁布具有指导意义。

不过,汉诏的实际使用情况则要复杂得多,这一点从后人对汉诏文类的重新界定中可见一斑。王应麟《玉海·文学典·汉诏令总叙》曰:“策有制策、诏策、亲策,敕有诏敕、玺敕、密敕,书有策书、玺书、手书、权书、赫递书,诏有制诏、亲诏、密诏、特诏、优诏、中诏、清诏、手诏、笔诏、遗诏,令有下令、著令、挈令、及令甲、令乙、令丙,谕有口谕、风谕、谯谕,宥罪有赦,诸王有诰召天下,兵有羽檄,要诘有誓约,延拜有赞,以至有报、有赐、有问、有诰,又有手迹,手记,诏记,其曰恩泽诏书,宽大诏书,一切诏书及哀痛之诏,随事名之。”其中所列诸种诏令之名,应是王应麟根据相关汉代典籍记载,将诏令之名逐一录出所得。其曰“随事名之”,说明汉诏在使用过程中,其功能范围已经超越了汉制“命有四品”的规定。张相所辑《古今文综》在谈及汉诏名称时则说道: “自汉以后,益难沟画。良以百王殊制,应时命文,故无取乎拘执也。”〔1〕指出汉诏名称过多的原因,乃是“应时命文”的缘故;而汉诏功能的多元化特点,也决定了对汉诏的命名不可“拘执”。

如此一来,关于汉诏功能的讨论,似乎只能围绕汉制明确规定的四种文类而展开,相比之下,汉诏繁杂的使用情况则显得令人难以着手。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汉诏的颁布,无论是“随事名之”,还是“应时命文”,其颁布主体从名义上讲,皆是皇帝。也就是说,汉诏功能多元化的形成,乃是由于“皇帝”在不同的场合下,出于不同的颁诏目的,针对不同的颁诏对象而实现的。而处于各种特定语境下的“皇帝”称谓,实则代表着不同的角色身份。概而言之,“皇帝”大致具备三重身份,即天子,中央决策集团的代言者,以及皇帝自身的个体身份。①关于“皇帝”称谓的含义,学界主要倾向于从皇权的角度进行解读,其中,“天子”和“君主”成为阐释的重点。如周良宵《皇帝与皇权》指出:“在习惯上,皇帝又称天子,即天帝之子。这不单表明了其政权是神授的,同时又表明他是神种,原是不同于凡民的。”(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5-6页。)张分田《中国帝王观念——社会普遍意识中的“尊君-罪君”文化范式》则侧重于“皇帝”的君主意义:“(皇帝称谓)将君权至上的观念发展到极致,集中体现了皇权的垄断性、至上性、绝对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78页。)此外,杨鸿年、欧阳鑫《中国政制史》则注意到“皇帝”的其他称谓还包括“国家”和“朝廷”,意即整个政府决策集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5-17页。)故而,本文对皇帝身份的认知乃是以上述观点为基础,并加之皇帝的个体身份,从三个角度来审视“皇帝”的含义。那么,以这三种身份为切入点,对汉诏使用的繁杂情况进行分类探讨,则不失为汉诏的功能研究提供了一种深入考察的可能性。本文试论之。

一、天子身份

在汉代,“皇帝”的称谓,首先代表了天子的身份。蔡邕《独断》曰:“汉天子,正号曰皇帝。”“皇帝,至尊之称。皇者,煌也。盛德煌煌,无所不照也。帝者,谛也。能行天道,事天审谛,故称皇帝。”是说,“皇帝”之所以是至尊无上的称谓,一方面在于皇帝的盛德广被天下;另一方面,则因皇帝能行天道,拥有代天审察天下的权力。这两条,恰恰是从“天子”角度对“皇帝”作出的诠释。

“天子”之意在于: “天子者,则天之子也。”〔2〕“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3〕也就是说,要想成为天子,首先需获得上天的授命。而获得天命的先决条件便是有德:“天子命无常,唯命是德庆。”〔4〕“德侔天地者,皇天佑而子之,号称天子。”〔5〕居于天子之位的人并不是恒常不变的;只有身负盛德,才能得到上天的护佑而成为天子;换句话说,如果无德,便失去了居于天子之位的资格。另一方面,“天下受命于天子”,则强调天子对天下的治理,是上天赋予的权力。《大戴礼记·少闲》曰:“天子昭有神于天地之间,以示威于天下也。”正因天子的权力受命于天,其在人间的统治才具有独一无二的神圣性与合法性。

故而,皇帝以天子名义颁布的诏令,由此便折射出两层用意。其一,皇帝颁诏的对象为天地神灵。其旨在向上天、神灵表明自身德行遵从、符合身为天子的标准,从而在道统上具备了治理天下的合理性。从诏令内容来看,以天子名义颁布的祭告文,正是这一意图的体现。所谓祭告文,即在各类祭祀仪式中,皇帝祭告天地、山川、宗庙之文。如武帝《郊祠泰畤诏》、宣帝《躬亲郊祀诏》、光武帝《即位祭告天地文》、明帝《告瑞宗庙制》、和帝《匈奴平告庙诏》等。以光武帝《即位祭告天地文》为例,其曰:

皇天上帝,后土神祇,眷顾降命,属秀黎元,为民父,秀不敢当。群下百僚,不谋同辞,咸曰:“王莽篡弑窃位,秀发愤兴义兵,破王寻、王邑百万众于昆阳,诛王郎、铜马、赤眉、青犊贼于河北,平定天下,海内蒙恩。上当天地之心,下为元元所归。”谶记曰:“刘秀发兵捕不道,卯金修德为天子。”秀犹固辞,至于再,至于三。群下佥曰:“皇天大命不可稽留。”敢不敬承。〔6〕

光武帝向天地祭告时,虽然谦逊地表示上天授命于己而不敢当,但对以往的功绩则一一道来。在措辞中,他的起兵被描述为“愤兴义兵”,意即是出于正义的理由,是有德的行为;与之相比,王莽乃是“篡弑窃位”,而王郎、铜马、赤眉之流,则被视为扰乱天下的贼寇。那么,其平叛取得了胜利,便是“平定天下,海内蒙恩”;这一说法显然为光武帝披上了一件盛德的外衣。正因具备了盛德,故能“上当天地之心”,符合上天选择天子的标准。于是上天便以谶言的方式,授命其为天子。

由于天子之位并不是恒常不变的,故而皇帝在祭告中,也常会强调自身的修德,以祈祷政权的稳固与长久。武帝《泰山刻石文》曰:“事天以礼,立身以义,事父以孝,成民以仁。四海之内,莫不为郡县;四夷八蛮,咸来贡职。与天无极,人民番息,天禄永得。”其中, “事天”、 “立身”、 “事父”、“成民”几乎涵盖了施德的方方面面。武帝正是宣称以沾溉天地四方的广德为标准,祈祷获得上天永久性的保佑,以使天下归服,国祚绵长。

此外,罪己诏的颁布也是出于同样的意图。罪己之辞本来即脱胎于帝王向上天的祝祷之辞:“至于商履,圣敬日跻,玄牡告天,以万方罪己,即郊禋之词也;素车祷旱,以六事责躬,则雩禜之文也。”〔7〕这是说,成汤以玄牡祭告上天时,把天下百姓的罪过皆归于自身,这便是他的郊祀祝词;祈祷免除旱灾时,则从六个方面责备自己,这即是遇到旱涝灾异时的祝祷之辞。这些罪己行为,恰恰体现了成汤“圣敬日跻”,他的德行威望也因此而日渐提升。受此影响,罪己意识也渗透于汉代的罪己诏中:皇帝常称“不德”、“不逮”、“不明”,以反躬自省,将责任归咎于自身,表现出谦卑的姿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天子的身份,向上天作出的检讨。这一点在因灾异颁布的罪己诏中反映得尤为明显。如宣帝本始四年四月《地震诏》曰:“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邪,坏祖宗庙,朕甚惧焉。”其将灾异的发生,视为天地神灵对天子的警告;表示甚为戒惧,实际上是担心失去上天的庇佑。哀帝绥和二年秋《遣使循行水灾诏》则表述得更为清晰:“朕承宗庙之重,战战兢兢,惧失天心……朕之不德,民反蒙辜,朕甚惧焉。”可见,“战战兢兢”是害怕失去“天心”,故而声称“朕之不德”,从德行上进行自责和反省,以祈求继续得到上天的庇佑。

其二,以天子名义颁布的诏令,还旨在向天下昭示,其政权受命于天,在政统上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合法性。这一点,主要反映于天子发布的盟誓和外交文书中。盟誓,即以祝祷的方式而进行信守承诺的保证,如高祖《封爵誓》、 《丹书铁券》、《与群臣刑白马而盟》。从其词义来看,“盟者,明也。骍毛白马,珠盘玉敦,陈辞乎方明之下,祝告于神明者也。”〔8〕“誓,以言约束也。凡自表不食言之辞皆曰誓,亦约束之意也。”〔9〕可见,所谓盟誓,即是在神灵面前进行祝祷,以共同保证信守誓约。高祖建汉之初,即与群臣刑白马而盟曰:“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10〕这一盟誓既宣称了刘汉政权的神圣性,以示其不可任意僭越和侵犯,也为刘汉政权的稳固和延续提供了名义上的保证。

以天子名义颁布,具有外交文书性质的诏令,如吕后《报匈奴冒顿书》、文帝《赐南粤王赵佗书》与《遗匈奴书》、成帝《报乌珠留若鞮单于诏》等,则体现了汉王朝在世界秩序中的中心位置。由于汉人观念中的世界秩序主要是根据“五服”理论来界说的,故其外交关系主要是指汉朝中央政府与宾服以外那些被汉政府松散控制的、或完全自主独立的蛮夷戎狄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外交关系,是天子统治在空间层面的设想和体现。在以汉朝为中心的空间观念中,周边四夷被认为在地理位置上远离统治中心,故而天子对其另有一套相对宽松的统治政策,不过仍属汉朝的控制范围内。以文帝元年《赐南粤王赵佗书》为例:“吏曰:‘得王之地不足以为大,得王之财不足以为富,服领以南,王自治之。’虽然,王之号为帝。两帝并立,亡一乘之使以通其道,是争也;争而不让,仁者不为也。愿与王分弃前患,终今以来,通使如故。”其一方面反映了南粤之地位置偏远, “不足以为大”、“不足以为富”,故而汉朝允许南粤王自治管理;另一方面,对于南粤王称帝一事,则指出两帝并立,不通来使,乃相争之意,是不仁的行为。希望与其互通往来,实则使用的是怀柔政策。对此,南粤王回信称:“蛮夷大长老夫臣佗昧死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老夫故粤吏也,高皇帝幸赐臣佗玺,以为南粤王,使为外臣,时内贡职。……更号为帝,自帝其国,非敢有害于天下。……今陛下幸哀怜,复故号,通使汉如故,老夫死骨不腐,改号不敢为帝矣!”〔11〕南粤王不仅措辞谦卑,更声称废去帝号,向汉朝俯首称臣,承认汉天子的地位,这正说明南粤仍在汉朝的控制之下。

除此之外,在平定各种反叛势力时,送达给敌方的外交文书,也是出于天子的名义,旨在维护自身的正统性与合法性。如光武帝即位之始,令吴汉等十一将军将朱鲔围于洛阳,并在《与朱伯然书》中写道:“交锋之日,神星昼见,太白清明。”意即刘汉政权出于上天神灵的庇佑,对朱鲔的讨伐是符合天道的正义行为。

光武帝元年,又有《与公孙述书》:

图谶言“公孙”,即宣帝也。代汉者当涂高,君岂高之身耶?乃复以掌文为瑞,王莽何足效乎!君非吾贼臣乱子,仓卒时,人皆欲为君事耳,何足数也。君日月已逝,妻子弱小,当早为定计,可以无忧。天下神器,不可力争,宜留三思。

公孙述曾利用各种图谶和符瑞,来宣称自身的正统性: “好为符命鬼神瑞应之事,妄引谶记。……引《录运法》曰:‘废昌帝,立公孙。’《括地象》曰:‘帝轩辕受命,公孙氏握。’……又自言手文有奇,及得龙兴之瑞。数移书中国,冀以惑动众心。”〔12〕对此,光武帝逐一予以反驳:其一,“废昌帝,立公孙”,恰与宣帝即位经历相符,而宣帝名为公孙病已,故其指出,图谶所言并非指公孙述,而是宣帝。其二,谶书中的“代汉者当涂高”,指的是姓当涂、名高的人,亦非指公孙述。其三,讥讽公孙述以掌纹为祥瑞,乃是王莽这样的乱臣贼子所为,不足效法。这足以表明,公孙述用来宣称其正统性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从而其政统的合法性,在理论上被根本否定和推翻。在经过一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后,光武帝指出:“天下神器,不可力争”,显示了刘汉政权受命于天的神圣性。

二、中央决策集团的代言者

皇帝身为中央决策集团的代言者,主要是就其在诏令的制定、颁布和下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言。在皇帝颁布的诏令中,所占比例最大的,当属下行性的各项政令、法令,其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们虽然皆以皇帝的名义下达,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政令、法令的制定皆出于皇帝本人;从其庞大的数量来看,这在现实操作中也无法实现。这些诏令所传达的意图,实际上是以皇帝为首的整个中央政府决策集团的意见。

鲁惟一指出:“国家政策的重大决定在理论上依靠皇帝或皇太后权力的抉择。但实际上如果没有高级官员在召见时从口头上提出的或以奏折形式提出的建议,决定就很难作出。”〔13〕《文心雕龙·章表》曰: “设官分职,高卑连事。天子垂珠以听,诸侯鸣玉以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也就是说,朝廷关于某项政策的出台,往往是由公卿百官率先进行商议,再将结果上奏给皇帝,由皇帝决定采纳与否;这一方式遂成为朝廷制定政令、法令,处理日常政务的主要方式。而批复式诏书,便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反映。也就是说,实际上,许多诏令都是采用批准官吏奏疏意见的形式来颁布的。如武帝时,公孙弘在与太常孔臧、博士平等人共同商议后,就提拔文学弟子、增设博士人数一事,上书提出建议:其首先申明了增设博士弟子乃崇尚教化的积极意义;继而就相关具体措施逐条加以说明;最后申请批准此项提议生效,从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武帝以“制曰:可。”的方式予以批准,使得这一提议成为国家法令;在其推行之后,朝廷形成了“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的局面。

在有些情况下,皇帝本人会对某项政策,提出自己的意愿、倾向和看法,但具体如何操作,仍需交由百官商议。如景帝即位后,针对当时的律条规定,他以为“吏受所监临赂遗饮食,即坐免官爵,于法太重,而受所监临财物及贱买贵卖者,论决太轻”,于是乃命“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对此,廷尉信与丞相申屠嘉在议定更改方案后,上奏曰:“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对律条中的不妥之处,重新进行了具体界定。

但总的来看,皇帝在决策中所起的实质性作用颇为有限。这是由于汉代中央朝廷的决策机构,往往是以朝议的形式举行。外朝朝议由丞相主持,中朝朝议则由领尚书事的大将军主持。举凡重要的国家大事,如立君、建储、祭祀、封赏、法制、边事等,皆在其议论和决策范围内。显而易见,皇帝的废立,很大程度上也是朝臣们商议、谋划的结果。以文帝登基为例,据《汉书·周勃传》载:太尉周勃、丞相陈平等人诛杀诸吕之后,经过共同谋划,决定废掉吕后所立的少帝,而迎立代王为皇帝。在实施这一谋划时,先由滕公等人将少帝带离皇宫;接下来由太尉周勃出面,向宫廷守卫下达了命令,遂使文帝得以顺利入宫。而被废的少帝,则于当晚便被诛杀。可见,当时的实权完全掌控在周勃、陈平等朝臣手中;在这种情况下登基的文帝,其行使权力时显然受到极大的牵制。

昭宣时期,霍光权倾一时,成为政治权力的实际掌控者。昭帝即位时,年仅八岁,“政事壹决于光。”昭帝之后,昌邑王刘贺被先立后废,亦皆由霍光决定;及至宣帝即位,也是霍光拥立的结果。故而宣帝对霍光颇有顾忌,“光每朝见,上虚己敛容,礼下之已甚”。虽然霍光声称归政于宣帝,但实际上则是“诸事皆先关白光,然后奏御天子”。〔14〕如此一来,宣帝在政治上的权力便不得不有所缩减。

从理论上讲,皇帝拥有无上权威,官吏的任免权是掌握在皇帝手中的。但实际上,皇帝的权力并没有那么大,要受到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以及各种政治势力的左右。那些把持朝政、掌控权柄的实际决策者,为了将自我意志付诸于实践,必然要依赖于诏令自上而下的传达、贯彻和实施;而他们往往也是诏令的实际操纵者。诏令归属权的转移,折射出朝政权柄的转移过程。

武帝之前,诏令属于丞相、御史大夫的掌管范围。《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可见,秦代御史大夫有审阅公卿奏疏的权力,那么其对诏令的批复显然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汉承秦制,御史大夫的职能亦当如此。《汉书·张苍传》曰:“是时萧何为相国,而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又善用算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十四年,迁为御史大夫。”师古注曰:“苍自秦时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则主四方文书是也。”四方文书当包括诏令文书在内。张苍之所以能够居相府、任御史大夫,正因其在秦时曾担任过柱下御史,而柱下御史的职能之一便是掌管四方文书。那么,诏令显然也在丞相、御史大夫的执掌范围内。历数建汉之初的丞相,如萧何、曹参、陈平、审食其、周勃、灌婴、张苍等,皆是能够左右朝政的实权派人物,他们的意志无疑将体现在诏令中,并予以贯彻执行。如:高祖时,“萧何次律令”、“张苍为章程”,〔15〕说明二人掌控着国家法令的制定;惠帝时,“纳曹相国之对而心说”,遵从曹参而推行休养生息之术〔16〕;文帝时,贾谊提出“宜定制度,兴礼乐”,并“草具其义”,对于这个主张,虽然“天子说焉”,但却受到周勃和灌婴的抵制,结果只能是 “其议遂寝。”〔17〕

武帝之后,丞相的权力则逐渐为尚书取代。《唐六典·三师三公尚书都省》曰: “初,秦变周法,天下之事皆决丞相府,置尚书于禁中,有令、丞,掌通章奏而已。汉初因之。武、宣之后,稍以委任。及光武亲总吏职,天下事皆上尚书,舆人主参决,乃下三府,尚书令为端揆之官。”尚书由最初通报章奏的小官,逐渐成为掌管权力的中枢核心。《汉旧仪》中记载了尚书的职能:“尚书四人,为四曹。常侍曹尚书,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尚书,主刺史、二千石事;民曹尚书,主庶民上书事;主客曹尚书,主外国四夷事。成帝初置尚书,员五人,有三公曹,主断狱事。尚书令主赞奏封下书,仆射主闭封。丞二人,主报上书者,兼领财用火烛食厨。”〔18〕显而易见,尚书的职能已经渗透到国家行政事务的各个方面;在这种形势下,各类公文上行和下达的通道自然为尚书所垄断:“故事诸上书者皆为二封,署其一曰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19〕对于呈递上来的奏疏,首先需经由尚书审阅,如果他认为“所言不善”,则有权不奏报给皇帝,那么皇帝自然也不能对摒弃的奏疏予以批复。这样的程序形成固定的惯例,说明尚书在实际操作中已然实现了对国家公文的掌控。如成帝时,丞相王商因琅邪灾异频发,上书奏免琅邪太守杨肜,而杨肜乃大司马大将军王凤的亲家,王凤兼领尚书事,故王商上奏之后,“奏果寝不下”,〔20〕没了下文。

执掌尚书事的人,往往是如王凤一样位高权重的朝廷重臣。昭帝即位时,霍光以大将军一职主持政务,兼领尚书事;成帝即位时,舅氏王凤被封为大司马大将军,并领尚书事,以致“王氏之兴自凤始”〔21〕。后来王凤病重,又举荐其从弟王音接班, “上从之,以音为大司马车骑将军,领尚书事”。〔22〕显然地,诏令在这些实权者的把持下,极大程度上,会将他们的意图贯彻其中。仍以王商之事为例,王商未能奏免杨肜,反而得罪了王凤,王凤“阴求其短,使人上书言商闺门内事。天子以为暗昧之过,不足以伤大臣,凤固争,下其事司隶。”〔23〕最终令成帝罢免了王商的丞相一职。

需要说明的是,朝臣虽然握有极大的权力,但在诏令颁布过程中,皇帝的批准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即便这一批准只具有名义上的意义。皇帝的政治作用虽然有限,但其地位在形式上仍是至尊无上的。周勃、陈平、霍光等权臣,虽然私下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决定皇帝的废立;但无论如何,他们最终都要确保选出一个皇帝,以作为其自身权力在名义上的合法靠山。鲁惟一将这种君臣关系描述为“伙伴关系”:“皇帝垂拱而治,他的权力不需要他有积极的作为便能贯彻下去;国家的大臣们建立一些必需的行动,并且使之完成。”〔24〕从这个意义上说,诏令的颁布便是这种“伙伴”之间的合作,即皇帝在名义上成了实际决策集团的代言人;而各项政令、法令的制定和下达,则成为现实权力意志的充分体现和贯彻。

三、个体身份

就皇帝个体而言,每位皇帝都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色彩。仅以西汉为例,从《汉书》各篇“帝纪”来看,高祖“不修文学,而性明达,好谋能听,自监门戍卒,见之如旧”;文帝“专务以德化民”;武帝“雄才大略”;宣帝“信赏必罚,综核名实”;元帝“多材艺,善史书。自度曲,被歌声,分刌节度,穷极幼眇。少而好儒……而上牵制文义,优游不断”;成帝“善修容仪,升车正立,不内顾,不疾言,不亲指,临朝渊嘿,尊严若神,可谓穆穆天子之容者矣!……然湛于酒色”;哀帝“文辞博敏,幼有令闻。……欲强主威,以则武、宣。雅性不好声色,时览卞射武戏。”故而,皇帝之言也显出鲜明的个人色彩。 《古今文综·诏令类》曰:“大哉王言,宜崇体要,极其流变,曰情曰事,凡二目。”可见,王言虽大,亦有抒情的一面。如果说,由国家层面发布的诏令整体上呈现出典重温雅的统一风格;那么,皇帝的私人书牍则是其个人思想情感的真实流露:“至情悃愊,言款情深,家人父子之间,为爱为劳,弥见真率,其进焉者,九五降尊,如布衣交,所谓‘笔吐星汉之华,气含风雨之润’者与。”〔25〕

其中,“王言”如家人父子之间者,如高祖手敕太子书,据《古文苑》载:

吾遭乱世,当秦禁学,自喜,谓读书无益。洎践祚以来,时方省书,乃使人知作者之意,追思昔所行,多不是。

尧舜不以天子与子而与他人,此非为不惜天下,但子不中立耳。人有好牛马尚惜,况天下耶?吾以尔是元子,早有立意。群臣咸称汝友四皓,吾所不能致,而为汝来,为可任大事也。今定汝为嗣。

吾生不学书,但读书问字而遂知耳。以此故不大工,然亦足自辞解。今视汝书,犹不如吾。汝可勤学习。每上疏,宜自书,勿使人也。

吾得疾遂困,以如意母子相累,其余诸儿皆自足立,哀此儿犹小也。

在督促太子读书时,高祖口吻俨然谆谆教诲的慈父。他不惮暴露自己不喜学书之短,反而以此为教训,告诫太子勤勉读书。此时的高祖,卸下了皇帝的尊严面孔,表露出坦诚真率的一面。而言及赵王如意这个小儿子时,“哀此儿犹小”之语,则流露出无限怜爱的拳拳之情。

至于“九五降尊,如布衣交”,则宣帝赐陈遂书,便是颇为经典的一例。据《汉书·陈遵传》载:

宣帝微时与有故,相随博弈,数负进。及宣帝即位,用遂,稍迁至太原太守,乃赐遂玺书曰:“制诏太原太守:官尊禄厚,可以偿博进矣。妻君宁时在旁,知状。”遂于是辞谢,因曰:“事在元平元年赦令前。”其见厚如此。宣帝流落民间时,曾与陈遂博弈游戏。其在玺书中重提旧事,并以戏谑的口吻称“官尊禄厚,可以偿博进矣”,向这位老友索取赌债;而陈遂也并没当真,也以玩笑的口吻回复称“事在元平元年赦令前”,言外之意便是,以前的赌债已经不能算数了。如此无所拘谨地相互打趣,二人友情之深厚,由此可见一斑。

而光武帝与冯异之间,则是风雨同济、共历患难的交情。《后汉书·冯异传》载:

六年春,异朝京师。引见,帝谓公卿曰:“是我起兵时主薄也。为吾披荆棘,定关中。”既罢,使中黄门赐以珍宝、衣服、钱帛。诏曰:“仓卒无蒌亭豆粥,虖沱河麦饭,厚意久不报。”

光武帝当年攻打王郎时,一路奔波劳顿,条件非常艰苦,多亏了冯异屡献粥饭,以解其饥寒:“自蓟东南驰,晨夜草舍,至饶阳无蒌亭。时天寒烈,众皆饥疲,异上豆粥。明旦,光武谓诸将曰:‘昨得公孙豆粥,饥寒俱解。’及至南宫,遇大风雨,光武引车入道傍空舍,异抱薪,邓禹热火,光武对灶燎衣。异复进麦饭菟肩。”〔26〕这种雪中送炭的恩情,令光武帝深为感动,故而在赏赐冯异的同时,还在诏书中称“厚意久不报”,以表示并没有忘怀当年的恩情。

由此可见,汉诏在实际颁布过程中,其功能虽然呈现出多元化特点,但根据皇帝颁诏时的三重身份对其进行考察,仍可大致把握汉诏功能的现实指向性:当皇帝身为受命于天的天子时,诏令便侧重于祭告天地、晓谕天下四方,以强调皇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当皇帝作为中央决策集团的代言者时,其所批示的诏令,实际上是将现实权力意志贯彻于各项政令、法令中,体现了命令下行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从皇帝的个体身份来讲,诏令还成为其与家人或关系亲密的臣子私下交流的工具,从而发挥了私人书信功能,在文辞中流露出皇帝鲜明、独特的个性色彩。

〔1〕〔25〕张相.古今文综评文〔A〕.王水照.历代文话〔C〕.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8851,8853.

〔2〕〔3〕〔4〕〔5〕〔15〕董仲舒,苏舆.春秋繁露义证〔M〕.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2.399,319,187,410,2723.

〔6〕〔12〕〔26〕范晔.后汉书〔M〕.李贤等注.中华书局,1965.22,538,641.

〔7〕〔8〕刘勰.文心雕龙〔M〕.詹鍈义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360,377.

〔9〕许慎,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92.

〔10〕〔11〕〔14〕〔16〕〔17〕〔19〕〔20〕〔21〕〔22〕〔23〕班固.汉书 〔M〕.颜师古注.中华书局,1962.2060,3851-3852,2948,92,1030,3135,3371,4017,3455,3371.

〔13〕〔24〕〔英〕崔瑞德,鲁惟一.剑桥中国秦汉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459,713.

〔18〕孙星衍,等.汉官六种〔M〕.周天游点校.中华书局,1990.64.

(责任编辑:赵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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