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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下基层公安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2014-08-15潘益民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新昌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潘益民,吕 远

(新昌县公安局,浙江 新昌 312500)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我国应对未来挑战的重大选择,是统领我国未来科技发展的战略主线,是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根本途径。如果说创新是战略目标的话,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创新、促进创新、鼓励创新的重要手段。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提升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正如18世纪蒸汽机的出现引发了工业革命,成就了英国等一系列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兴盛,而当今美国迪士尼和日本动漫的版权保护,就是对美国和日本GDP 贡献的巨大价值延伸。

目前我国诸多行业缺乏核心技术,如汽车业、能源业、IT 业等,因为依赖国外技术而成为发展瓶颈。据《每日经济》报道,珠三角地区正在进行大规模“机器人换工人”运动,我国的机器人销量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一,但机器人的核心部件——减速机以日本供应为主,其成本占机器人的35%,巨大的利润拱手于人,机器人制造行业遭遇瓶颈。有一个业界创新困境的描述:“大型企业动力不足,不想创新;中型企业怕担风险,不敢创新;小型企业能力有限,不会创新;微型企业融资太难,不能创新。”与此相联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也令人堪忧:公众保护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张扬“懒汉精神”,窃取他人创新成果,谋取不法利益,严重打击创新企业,影响行业创新氛围;在执法机构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这样的环境下,知识产权如何能获得全面、圆满的保护?创新如何阔步向前?国家竞争力如何稳健提升并与国际抗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迫切需求,笔者以新昌县为例,从公安机关的视角谈谈如何最大限度保护知识产权、最大限度保护创新驱动发展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我国传统意义上将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工业产权作为一种动产,有企业形态的产权含义,但又是一种知识产权,具有知识形态的特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构成了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

知识产权从学术定义上看似乎有点高深,但说白了它又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日常生活中看的电视剧、听的音乐、看的书、购买的光盘、玩的网络游戏都是作者的著作权(版权)衍生出的作品,这就是版权问题;人们平时接触的手机、各种电器的核心技术都是专利产品,这就是专利权问题;人们吃、穿、用的包装上都有用文字或图形组成的图案,开的汽车的标志,这些用于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就是商标,这就是商标权问题。

(三)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范围包括技术图纸、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决窍、客户资料、货源情报、产品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等。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四个方面: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保护的,这说明我国商业秘密缺乏有效保护手段的现状。笔者认为,尽管商业秘密有不同于一般的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如:公开性、严格的地域性、专有性等,但商业秘密仍不失为是一种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属性已逐渐被立法界和理论界接受。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商业秘密已经被国际公约TRIPS 协议所明确肯定,将商业秘密作为“未披露的信息”予以知识产权保护。

(四)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熊皮特技术创新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纳要》把知识产权的发展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框架下,知识产权成为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维护区域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性武器。这一点,在新昌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有力地弥补了资源匮乏的劣势。新昌地处浙东山区,八山半水一分半田,土地资源少,人口仅43 万,区位优势不足,无铁路水运,曾经是全省17个次贫县之一。然而,经过11年的努力,新昌实现了从贫困县到全国百强县的跨越,并成为全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尤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出名,小小县城坐拥7 家上市企业。2012年央视《新闻联播》对新昌实体经济作了专题报道。这一转变,得益于创新,得益于知识产权。新昌县发明专利申请量列全省各县(市)首位,是国家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县、省级创新型试点县、省科普示范县;在省工业强县综合考评中列全省第五名、同类第一名。

2.有力地促进了生态建设。和全国许多地方一样,新昌也曾以污染换发展,数家大型化工医药厂家居功至伟,但也直接导致了生态的恶化,曾发生过全国有影响的“嵊新事件”,下游嵊州地段的村民冲击一家制药企业,事件升级,最后动用了绍兴地区200 余名防暴警察增援,稳控事态。痛定思痛,新昌通过科技创新,大力治污,开展清洁生产,充分利用资源,减少废物产生,物质循环利用,消除环境污染,提升循环经济,8年时间实现了从污染县到国家级生态县的跨越。近几年来,新昌工业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始终保持在70%左右。2013年,新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名列全省各县(市)前茅;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比领先于全省平均水平,增幅占比均居绍兴市第一;新产品产值率达49.4%,遥遥领先于全省平均水平,位列绍兴市第一,高新技术产业继续保持全省领先地位。

3.有力地形成了在国内、国际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群。新时期发展第一定律是参与全球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发展,产业集群作为一种空间产业组织形式,已成为许多国家、区域经济的显著特征,成为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力量。新昌目前已形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产业群,其中万丰、浙江医药、美力科技3 家企业在国际上有权制定行业标准,新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量全省领先,2013年全县共有25 只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确认,累计采标产品108 只,规模以上企业采标率达到51.43%;11 家企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9项,全县累计已有38 家企业为主或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3 项、国家标准74 项、行业标准89 项和浙江省地方标准2 项。目前,全县有13 家省级创新型企业、4 家国家级创新型企业、2 家国家专利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数量在全省领先、居绍兴市第一位;拥有省重点企业研究院6 家,约占全省的十五分之一;拥有驰名商标9 只。

4.有力地推动了“三农”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三。新昌是典型的山区小县,农村靠山吃山,主要依靠农业经济。目前农民纯收入的近16%来自于“三片叶子”(茶、桑、烟)之一的茶叶,“大佛龙井”获“中国驰名商标”,跻身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十强,成为全国首个发布价格指数的绿茶品牌。另外,高山蔬菜、特种养殖业在全省也有一定名气。目前,新昌通过建设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1 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18 个、绍兴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2 个,农业标准化生产程度达51.3%,科技创新和原产地保护有力地推动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县域经济是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我国县域范围内居住人口约10.8 亿,占总数的85.3%。县域经济决定绝大多数人口就业和收入情况,也正是我国的民生经济。因此,发展的基础在县域,潜力在县域,希望在县域,研究县域知识产权保护对县域经济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县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基层县级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人员,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能力上,与繁重的知识产权保护任务相比,日益不相适应。

(一)保护氛围不浓。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较弱,政府、企业以及公民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不足,政府缺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保密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发展的很少。企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重要性。

(二)创新高地易成侵权高危地区。由于新昌是创新高地,新昌也成了外地企业偷技术、挖人才的高危地。近2年新昌相关部门查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114 起,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6 起,通过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民事案件55 起。这只是执法机关依法受理查处的情况,真实侵权的情况远远大于这一数字。

(三)侵权案件对经济的破坏力大。新昌大型规模企业比重大,大型企业研发投入大,一旦知识产权被侵犯,受到的损失也大。在新昌公安机关破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浙江捷昌电动升降桌驱动系统技术损失价值147 万余元,新和成商业秘密被盗案对新昌两家企业可能造成每年10 亿元的损失。

(四)要应对严苛的国外调查。2011年6月,浙江医药生产的辅酶Q10,被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 节的规定进行调查,被指侵犯日本Kaneka公司相关专利。美国337 调查中如证明被申请人确实侵犯申请人的专利,ITC 就会发出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从而使许多企业产品被拒在美国市场之外,申请人产品从而轻而易举地占领美国市场。经过历时一年多的调查,浙江医药被裁不侵权,Kaneka 专利无效。由于忽视知识产权保护,2007年至2012年,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 调查数量占全球的三分之一左右。

(五)侵权涉及领域广。知识产权涉及文化、科技、人民日常生活。如2013年,新昌关于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行为投诉就有517 件。新昌公安机关在打假中,发起全国打假集群战役13 次,打掉团伙38 个,捣毁生产窝点、销售、仓储窝点共93 个,收缴假红牛、假烟花、假药、假烟等涉案价值达1.1 亿多元。

盗用专利、窃取秘密、制假贩假的罪魁祸首固然可恨,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一个尴尬的事实:是什么为这些不劳而获的盗用以及丧尽天良的造假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环境?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

(一)立法上滞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立法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立法层次多,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单独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一,缺少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没有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二是可操作性差,对定罪证据规格不清,由于法律条款间存在冲突,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极不简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设置不合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成本过高等。三是量刑过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定罪量刑上,最高刑罚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任何一个知识产权法中均未规定法定赔偿额,犯罪成本过低,威慑力不够。

(二)行政上乏力。新昌与全国大多数县级行政区一样,没有知识产权局,工商部门也未设专门的商标办,法院未设知识产权庭,对应的专业人员也缺乏,行政指导、行政保护、行政服务远远跟不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出口1 亿美元的商品,仅有0.4 件拥有专利保护,而美国、日本甚至韩国的专利布局数量是我国的数倍甚至数十倍。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两者有衔接不够顺畅、不同程度存在以罚代刑、该移送不移送的情况。此外,一些地方领导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难以开展。

(三)取证上困难。案件办理取证难,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警惕性高、反侦查能力强,犯罪现场流动性大,犯罪证据不易收集,特别是涉案证据掌握在犯罪嫌疑人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容易隐蔽、销毁。另外,知识产权被侵犯附带许多其他的利害关系,无形财产造成的损失常难以用经济标准来衡量,且鉴定机构少、费用高,也大大增加了执法机关打击的难度。

(四)量刑上过宽。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为自诉案件,在实际审判中,由于涉案单位无法收集到符合证据标准要求的证据,导致无法定罪,即使能定罪,量刑上也过轻。加上公、检、法之间对该类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法律认识程度存在差异,常常造成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批捕不了、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判决不了。而在判决的案件中,法院往往对被告人使用缓刑和附加刑,或者单处罚金等附加刑。如新昌县公安局2011年侦办的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假冒注册商标2 只,涉案价值31.5 万元,结果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万元。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处罚轻,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低,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风险无法抑制其犯罪恶意,导致犯罪分子肆无忌惮。

(五)保护上不力。主要可概括为:政府部门缺乏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承担科研项目的研发人员没有专利意识,企业经营者不懂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政府颁布法令来实施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缺少相应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第一道防线的企业,保护没有具体到人、到岗、到制度,没有在知识产权的研发、流通、投产上形成一整套的保护链。

(六)打假上任重。制贩假的存在,源于“暴利诱使、法制漏洞、政府缺位、企业乏力、消费者趋向”五个方面的原因。假冒伪劣产品对低收入阶层形成了“双刃剑”性质的分工与交换,山区小县的乡镇、村落,老百姓由于防假意识薄弱,极易成为假货的消费者和受害者。打假量大面广、追赃难、取证难,面对老百姓的强烈呼声,任务极其艰巨繁重。

四、县域如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县域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培养企业家、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是增加县域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依靠力量。如何最大限度保护知识产权,最大限度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最大限度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2014年,新昌县公安局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上做了一些实践探索。概括而言,主要是建立了“一个体系、四重保护”的县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一)一个体系。即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司法保障、企业自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为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持。新昌积极建立县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是把握了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勇于创新,完善机制。围绕创新驱动发展这个核心,建立完善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效机制,形成激励有效、服务优良、保障有力,以行政与司法并行运作为特征的执法和保护新机制。

二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按照强化协作联动的要求,整合资源,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企业、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形成企业自我管理和行政执法、司法打击有效配合的新格局。

三是依法保护,服务发展。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强化监管,严格执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形成企业保护措施完善,行政、司法机关保护有力的新体系。

(二)四重保护。

第一,政府层面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之魂。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以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工作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要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得以有效实施,政府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的供给者。制订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条件,为知识产权各方主体提供合理的可预期的行为规则,是政府的首要职责。

一是制度保障。完善县域知识产权制度,新昌县委、县政府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出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就如何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利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打击力度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明确了工作重点和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调研、举办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加强业务交流,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打击效能。新昌县公安局出台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若干意见》,就健全完善警企联系制度、落实企业保密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项目警官制”、“警企联络室”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及时发现涉密隐患,组织专项整治。

二是营造氛围。积极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形成“创新光荣,侵权可耻”的社会氛围。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有效激发企业主体和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积极建成浙江省企业自主创新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加大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加强普法宣传,通过“4·26”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媒体报道宣传以及“12312”、“12315”、“12330”、“12365”等举报咨询热线,增强企业和公民的维权和守法意识。

三是建立平台。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

第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之剑。司法保护是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司法保护已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锋利之剑。

一是严打侵权犯罪。新昌县公安局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整治,加大查处打击力度;成立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专门机构,强化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侦查;加强警企协作,通过联合防患、巡逻查控等方式,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提前介入侦查;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提前调查。近5年来,全县共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1 起,涉案价值7031万元,其中一起案件直接避免了新昌两家上市企业每年10 亿元的损失。2014年1月至9月,全县没有发生一起该类案件。

二是加强司法衔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实践中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双轨制”模式,由商标、专利、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由公安、检察对严重违法行为启动刑事程序,最后由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体制下,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有效打击并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关键。加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检察院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强化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法院强化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量刑;司法局组织成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顾问团,强化对企业的法律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加强与司法的沟通联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

三是加强民事保护。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直接,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经济补偿之作用。对于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权利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物权之诉与债权之诉,以维系其受到侵害的权利。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要发挥侵权行为法的预防和填补损害功能,其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停止损害责任上,填补损害功能主要体现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三种责任上。法院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庭,依法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

第三,行政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之盾。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法律赋予各行政管理机构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并有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作出一定的处罚,从而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和执行。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防护盾,从源头上保护知识产权利益。

一是加强行政指导服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出建立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执法责任机制等一系列措施。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各行业、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指导服务,积极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加大侵权行为查处。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和执法队伍管理,积极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行动,规范知识产权相关标识的印制、使用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坚决打击假冒、盗版等违法行为。新昌公安机关主动与工商、药监、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选择重点区域、行业联手进行清理整顿,2013年“打假行动”期间,查处了7 家违法经营企业(店),8 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三是加强信息共享。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的特点,必须完善行业信息、区域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侦查办案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公安机关要树立“全国公安一盘棋”的思想,充分运用全国经侦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积极探索与涉案区域的警方开展联合调查、取证、协查、通缉逃犯等警务协作,努力克服侦办此类案件的时空障碍。2013年,新昌警方向外地公安机关发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类协查信息1000 余条,基本得到及时反馈,节省了时间和财力,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第四,企业自我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之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生产发展的根本,保护好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作为创新基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防线。

一是意识的培养。意识的培养是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主要抓两个重要环节:一是高层管理,二是普通员工。高层管理如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很容易让企业遭遇被侵权的风险或者走上侵权的歧途。普通员工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培养员工的保护意识,可以最大限度降低营运过程中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比如企业要把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研发设计、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技术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及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

二是内部措施的落实。要严格在企业内营造扎实有效的保密环境,严格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如明确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重点部位全程监控录像,设立门禁系统,自备手提电脑、手机等按规定使用,涉密电脑专门配备保存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对传阅、传递、复印、提取等使用商业秘密的环节建立审批制,健全门卫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劳动、保密协议签订制度,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书面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等。

三是对外交往的自我防护。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和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面了解引进技术或进口产品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避免发生侵权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建立对外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等相应的制度,避免在科研和生产中发生侵权纠纷;做好向外输出新技术、新产品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查询工作,防止技术或产品出口后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加强对来料、进料定牌加工的管理工作。企业在接受外商委托从事上述活动时,应通过查明外商是否为该项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是否有权使用,在合同中应约定企业履行合同所进行的定牌加工活动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的应诉责任以及指控处理时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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