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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项目教学法在警察培训中的应用:以法学课教学为例

2014-08-15张俊霞万政伟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公安教学法培训

□张俊霞,万政伟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引言

我国古代道家著作《老子》有言:“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如何才能将“授鱼”变为“授渔”?如何在有限的教育时间内传授给学生受益无限的“渔”呢?目前的教育现状下,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在职培训教育,虽然也曾有一定的改革举措,但普遍存在的问题仍然是摆脱不了“授鱼”的掣肘。起源于欧美国家的项目教学法给了我们崭新的思路。

一、项目教学法的基本内涵和特点

项目教学法,顾名思义就是以项目为载体,基于一定的教学目的,将特定的教学内容设计成项目的形式而展开的研究性学习方法。其具体内容是,教师在对教学内容进行充分整合的基础上,以现实需求为导向,选取适当项目并以该项目为对象,让学生分组围绕各自的项目进行讨论、协作学习,最后以共同完成项目的情况来评价学生是否达到教学目标。项目教学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开放性。体现在学生围绕主题所探索的学习方式、方法和展示、评价具有多样性和选择性。项目型教学的评价注重学生在项目活动中能力发展的过程,测评内容包括学生参与活动各环节的表现以及作业质量,全面检测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

(二)实践性。项目的主题与真实世界密切联系,不仅在学习内容而且在学生的学习方法上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而且还具有学科交叉性和培养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特点。

(三)主动性。项目教学法主张以问题为导向,在教师的引导下先练后讲,先学后教,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主动参与,从尝试入手,从练习开始,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等。学生唱“主角”,而老师转为“配角”,实现了师生角色的换位,有利于加强对学生自学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多样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课程改革都把学习方法的转变视为重要内容。欧美国家纷纷倡导“探究学习”和“设计学习”。项目教学法强调学习方式的多样性和考核方式的多样性。

二、目前警察培训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培训目标不明,课程设置带有盲目性。警察培训的目标就是不同的受训对象经过培训后所要达到的目的。目前我国的在职警察培训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条状”和“块状”两大类。“条状”培训是针对公安系统内部不同业务部门的不同警种所进行的训练,带有很强的专业性,比如法制干部培训、交警培训、网警培训、治安民警培训等等。“块状”培训则是针对某一层次民警所进行的培训,比如新民警岗前培训、警衔晋升培训等,带有一定的综合性。不同性质的民警培训应该有不同的培训目标和不同的课程设置,而培训目标的确定和培训课程的设置均应该以培训对象的业务或岗位职能为标准。我们目前的培训教学,具体讲授内容一般由授课教师自己决定,授课教师往往会根据自己本人的教学研究专长或上课风格来决定“讲什么”,“怎么讲”,“导致了‘三多三少’现象,即自行其是多、联系实战单位少;自成体系多、倾听实战意见少;自以为是多、经过实战检验少。其结果就使得课程开发与公安实战若即若离,甚至渐行渐远。”①造成“隔靴搔痒”、“驴唇不对马嘴”的局面,培训因内容和方法欠缺针对性和有效性而流于形式,以至于不少学员将培训视作“疗养”或“度假”。

而项目教学法则可克服这种弊端,因其首要环节就是要根据不同的受训对象准确选取恰当项目,项目的选择也不会像以往那样“闭门造车”,而是通过调研取材于活生生的公安执法实际,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而使培训做到有的放矢。

(二)教学内容重理论灌输,与公安实际脱节。以法学教学为例,警察培训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完整教学体系。对各警种民警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教学体系既无完整的教学大纲也无统一的教学计划,更无具体的讲授体系和框架,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教学内容的确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②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法学教学,贴近实战,学以致用严重不够,教师常常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抽象的法律条文到抽象的理论解释,授课内容没有贴近公安执法实践,教师对公安执法实践的信息缺乏了解和熟悉,授课无针对性,对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内容讲不清、讲不透,更谈不上生动、准确和解决公安执法实际问题。再者,院校的任课教师,因平时教学工作繁重,即使有机会到公安机关锻炼或调研,也因为方法或其他主客观原因,深入实际不够,没能真正了解公安执法实际现状,所以在教学内容选择上不能跟上公安工作的步伐,导致一堂课下来,老师累得气喘吁吁,学生听得云里雾里。

(三)教学手段僵化,教学评价缺乏。我国的警察培训教育在教学方法上大多还停留在一个人、一张嘴、几十张PPT 的教师讲、学生听和记笔记的层次上,教学方法僵化单一。

由于院校授课教师长期以来养成了“教书”、“讲课”等以传授知识为重的授课习惯,在教学方法上,教师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以填鸭灌输为主,诊所式(或案例式)方法、情景模拟方法、质疑辩论方法等的应用相对缺乏。学生只能在抽象背景下依靠教师的解释去了解理论、观点直至接受答案。课堂交流方式简单,教师提问为主,虽有互动,学生也是处于被动地位。学生听从老师指挥,是“要我学”不是“我要学”。从实战部门聘请的专、兼职教官,他们虽然克服了院校教师的上述不足,但他们也有一个先天缺陷,那就是教学经验不足。

另外,在警察培训教学中还缺乏应有的教学评价机制,对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的反馈重视不够,给学生发调查问卷、给老师打个分数了事。

而事实上,公安工作更多的是一种在对抗状态下寻求平衡支点的社会工作。公安课程的三个基本特性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公安工作实践性,它决定了实训是其教学方法的主要方式;二是公安实战的复杂性,它决定了其教学手段的多样性;三是公安勤务模式的规范性,它决定了教学形式的严谨性。③因此,创新培训方法手段已成必须,能充分体现师生互动,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的操作能力、思辨能力、应变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的项目教学法成为首选。

(四)考核方法单一,评价标准缺乏特色。考试考核是检验授课和训练效果的重要手段。警察培训现有课程考核方法主要还是以闭卷或开卷形式的考试为主,缺乏灵活多样的考试考核方式。激励手段缺乏特色,缺乏持久性。对这种考核方式,无论是授课教师还是受训学员均不抱重视态度,得过且过,培训效果大打折扣。而在项目教学的环境下,因为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多层级多形式进行考核,能够全方位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进行评价,因此能真正起到激励和督促作用。

三、项目教学法在警察培训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在职民警培训与普通学历教育相比,更适合于进行项目化教学。

(一)受训学员具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业务能力。项目化教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专业知识的综合性和融合性,如行政应诉模拟训练项目,要求学员既具备行政实体法的知识,也具备行政程序法的知识,既要熟悉公安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要具备证据学、诉讼法学等专业知识和能力,是一个跨行业、跨专业的综合能力训练。在学历教育中,因为课程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开设的,因此进行综合项目训练就有一定的难度,比如第二学期开设刑法课,第三学期开设刑事诉讼法课,第四学期开设证据法课,所以,类似模拟法庭、模拟案件审核等综合型项目课程只能在第五学期或者第六学期全部专业课都完成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在职民警培训则不存在这个障碍,因为现在招收的民警大多数是从公安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他们已经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储备或者专业能力积累。这些都为项目化教学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能够做到小班化教学。项目教学法非常适合小班化教学,从国外和国内一些实施情况来看,以20 人左右的班级为最佳,如果实在无法做到,40 人左右也可。这样便于学员科学分组、分工协作和教师的全程指导,人数过多会因为教师无力指导管理而流于形式。在普通学历教育中,学生班级一般均在50 人左右,往往还合班上大课,动辄100 多人甚至更多,即使开展项目教学也不能真正达到预期目的。警察培训因为不受专业、学制等因素的影响,基本上能保证小班化教学,有利于项目化教学的开展。

(三)和公安机关有着天然的联系,利于项目教学开展上的强强合作。警察教育说到底是一项职业教育,是为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合格执法人才。学校与用人单位协同才能培养出符合公安一线岗位核心能力要求的应用型、复合型警务人才。现在各公安院校都非常重视与公安实战部门的合作,比如浙江警察学院目前与全省多个基层公安机关建立了校局合作关系,并实行兼职教官和驻校教官制,这就为项目教学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校局合作使学校不仅能深入公安执法实际,调查收集和了解真实的执法需求,能够做到项目选择和教学内容上的针对性,而且能够做到项目教学上教师的AB 角强强联手、合作共赢,如院校教师利用理论优势,在项目教学前后对教学知识点中的重点、难点予以讲解、剖析和点评,兼职教官利用自身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在教学过程中对各个实训环节进行指导。

(四)有国内外项目化教学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俗话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起源于欧美的项目化教学法已有百年的历史,虽然我国和欧美国家在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上存在很大差异,但在教育方法上确是相通的,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在警察培训上的多层次、分警种、多手段、高仿真的模拟训练项目教学,就对我们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回眸国内,发轫于上世纪末的以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为代表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改革,为项目化教学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④

四、项目化教学法在警察培训中的实际应用

(一)项目教学法的应用原则。

1.贴近实战。贴近实战,就是在项目化教学中,始终遵循以实战为导向,以服务实战为根本。项目的研发选择、项目教学的过程设计以及考核标准的制定等各个方面,都要遵循这个原则。要坚决克服过去那种院校教师自编、自演、自我陶醉的封闭局面,改自设标准为对标实战,改自我证明为实战验证,改自我评价为实战检验。贴近实战,就要求项目的选择、设计和实施都要高度仿真,课程内容的选择为真实的公安工作任务,教学程序与公安工作过程一致,教学方法与手段与实际操作方向吻合,考核评价与实战标准相符,并且整个教学过程都要有实战部门的行家参与,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教学内容来源实战、教学过程贴近实战,教学结果服务实战。

2.能力为本。提升能力是警察培训的根本目标所在。警察培训的一切工作都应当围绕提升警察的核心职业能力这一中心进行。能力为本的培训能够有效地改进警察的知识、技能和态度。能力为本原则要求教师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首先梳理该对象岗位职责,找准该岗位所需要的核心能力,然后根据该能力确定培训目标,选择恰当的课程项目,并对该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最后再根据岗位核心能力设定考核评价标准,也就是要将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贯穿在培训教学的全过程。

3.问题导向。普通本科学历教育采取的是传统的课程为本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是一种以内容为主的学习,教师的身份是师傅,学生的身份是学徒。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是适合于普通本科教育特点和规律的:学生从高中毕业考入大学,系统专业知识欠缺,只有当知识积累达到一定程度,一般来说到大三后半期或者大四时,才能逐渐适应问题教学。而职业教育性质的警察培训,则更适合问题教学模式。这种培训模式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学习,导师的身份是学习的促进者,学员的身份是问题的解决者。问题教学模式除了可以给予学员一个真实的学习环境外,还可以为学员提供一个无惧犯错的安全环境,从而培养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他们解决问题的信心,提高他们批判性思维和决策的水平。项目教学法对项目选择和设计的要求很高,不仅要设计符合受训者岗位职责的问题,而且还要切中要害,如果问题的设计与受训者职责无关或者过于简单,就会使受训对象感到索然无味,达不到应有的培训效果。

4.深度参与。所谓深度参与,就是在教学中要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让学员全过程、全方位参与项目整个活动。在传统教学中,虽然也强调师生互动,但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教师满堂灌,偶尔有启发式提问,也基本上是教师即兴式的,有些虽经过事先设计,但是以教师为主导,体现的是教师的一厢情愿而非学生的真实主动参与。项目教学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积极学习、主动学习。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科学设计项目教学的流程,争取使每个学员都能参与其中,并要有一定的考核加以督促。唯有如此,才能做到人人参与其中,人人得到提高。

(二)项目教学法在警察培训中的具体应用。

1.项目研发。项目的研发和选取是项目化教学成功的关键,主要解决教什么、教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也就是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选择确定问题。笔者认为,警察培训的目标是岗位职责所需的核心能力的提升,教学内容应当围绕这一目标进行选择和确定。当然教学内容也不是一味强调实战操作而完全忽视理论教学,而是要改变过去纯粹从理论到理论的状况,融理论于实训,在实训中提高理论层次和水平。以法律课为例,“公安民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和提高”专题,一般教学就是在1.5-2 个小时内,从理论到理论进行授课,穿插几个从网上下载或者在公安机关收集来的典型案例,从正反两面反复强调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安民警为什么要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做到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等。这种说教式的教学方式很容易造成学员的内心抵触,达不到应有的培训效果。如果采用项目教学法,就可以模拟一个高度逼真的执法现场和执法过程,设置一些现实执法中常见的问题,进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让学员在高仿真的模拟执法过程中找到警察败诉的原因和症结所在,从而真正认识到为什么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要达到这个目标,在教学活动开始之前,有必要成立由院校教学骨干和公安实战部门行家共同组成的培训项目研发小组,深入公安执法实践中进行实地调研,收集执法一线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精选课程内容,形成适用于不同警种、不同层次警察培训需要的课程体系。也可以以校级课题或者横向课题立项的方式进行课程项目研发,以提高教师的积极性。

2.项目教学流程设计。把实战元素转化为教学元素的过程就是项目教学的流程设计。下面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民警培训中的模拟行政诉讼应诉演练项目为例,说明项目教学的流程设计。

第一,实施目标设计。明确通过本次项目教学要达到什么样的教学目的。在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充当的是被告角色,原告人是在治安管理领域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管理领域,公安机关与相对人的地位其实是不对等的,公安机关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单方面做出处理决定,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则与相对人处于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甚至有比原告人更多的诉讼义务,比如举证责任。这就要求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诉讼代理人的法制部门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知诉讼程序和各项法律规定,还要有娴熟的应诉技巧,更要具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所以,该项目教学的教学目的可以设计为三个层次:一是熟知行政诉讼实体和程序相关法律知识;二是掌握行政诉讼应诉人应当掌握的应诉技巧;三是具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备的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等现代法治理念。

第二,教学过程设计。①材料准备:围绕项目的主题和内容,将所需的文本材料(如知识点、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案例材料)和实物材料(场地、道具等)事先进行必要的准备。在模拟行政诉讼应诉演练的项目教学中,首先要选择真实案例,最好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收集选择典型判例,当然最好是以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②任务下达与分解:将学员分成3-4 人项目小组,选举或者教师指定项目负责人,教学材料提前下发项目组,并提出相关要求。也可以将大项目分解成合适的小项目,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比如可分为材料撰写组、出庭应诉组等。③独立探索:任务下达后,小组通过分工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讨论,并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思考,对知识点进行理解,领会项目的解决要点。④完成项目:通过小组协作学习,开展小组交流、讨论,组员分工协作,共同完成项目。⑤学习评价:学员学习的效果直接由完成项目的情况来衡量,包括教师评价、学习小组评价和自评三部分,力争使每个人的每个学习环节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项目流程设计中应关注的关键问题。①项目活动是否能够调用学员已有的知识。②项目能否让学员感兴趣,能否激励学员收集有关资料,激发学习自觉性。③能否让学员们把他们所学的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起来。④是否能让学员们更加了解自己并相互学习。⑤项目内容是否有助于树立学员自信心,提升学员的职业能力。⑤

3.项目考核。在项目教学的环境下,可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多层级多形式进行考核,以全方位对教师的教和学员的学进行评价,从而真正起到激励和督促作用。

(1)考核时段。分项目准备、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三个环节进行。

(2)考核形式。成果分三级来考核:第一级是由教师对小组完成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二级是由各小组成员根据各组员对本小组贡献的情况进行互评;第三级是由学员本人进行自评。综合三级评定情况来确定每一名学员的学习成绩,其中以教师评定和小组互评为主要成绩,学员自评可作为参考。

(3)考核标准。第一,学习态度(在项目进行中的表现及参与度);第二,作用发挥(扮演的角色,在项目管理中所处的地位);第三,专业知识展示及拓展能力;第四,团队协作能力。

(4)考核成绩。可由“作业成绩”、“项目表现”、“笔试成绩”三部分组成。

注释:

参见刘民、刘挺生:《实战导向 校局联动 创新课程——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第二学历课程体系的重构、开发与实施》,《公安教育》2012年第10期。

参见杨莉、项金发:《论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其对策》,《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

参见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课题组:《走上海公安教育改革之路——创建公安院校教育新模式》,《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参见曲丽荣:《项目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的探索》,《中国科教创新特刊》2008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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