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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的若干思考

2014-08-15傅金明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党委政府服务大局警务

□傅金明

(平湖市公安局,浙江 平湖 3142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论断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概念,强调领导干部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公安机关在服务党委政府工作中地位特殊、作用特殊,如何运用法治思维,进一步改进执法工作,更好地担负起服务大局的责任,是我们一线公安领导必须深入思考的课题。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非警务活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往受限于法治观念的束缚,在相互关系上出现了概念模糊、思路混乱的情况。在“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以及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任务艰巨繁重的背景下,我们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利用公安机关职能优势,改进执法手段,从更高角度来定位公安机关地位和作用,是职责范围内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根本思路和导向要求。

一、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的站位思考

新形势下,把提升服务大局能力作为法治思维研究方向有着特殊意义。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应有导向,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贯彻,本身有着从属关系。具体来讲,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首先要客观认识法治思维的特点。一是法治思维要体现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性。对于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来说,关键在于维护法治的稳定和常态,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会变成感性,有序就会变成无序。二是法治思维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其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其意义在于使责任部门都能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不能跨越界限。三是法治思维要体现履职过程的程序性。简单地说,就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在框架内实现,消除人情、关系、偏见等传统影响,把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问题都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解决。四是法治思维要体现定分止争的权衡性。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中,看问题、做决策都要权衡各方,依法处理好各个层面的关系,把负面影响尽可能消除在最小状态,避免解决一个问题引发另一个新的问题。五是法治思维要体现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建设性。在法治方式的具体实践中,在不同领域、不同问题上,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强化社会管理能力,从服务大局中提出更长远、更可靠、更具预见性的解决方案。

法治方式同样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的要求,是指在法治思维指导下,运用法治手段、法治方法、法治程序和法治规则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执行法律规范、依法强化法治监督、依法提供法治保障的实践过程。作为基层公安机关,法治方式较为宏观,执法手段更为具体。执法手段从属于法治方式,都离不开法治思维的导向作用。法治思维的目标要求,同样离不开具体执法手段的创新改进。在公安机关实践活动中,要在法治思维总体框架内,实践运用法治方式,把创新改进执法手段作为更具体的思考方向,更符合基层的实战条件,也更能挖掘基层公安机关的服务潜能。

(一)创新警务模式的动量考虑。全面深化改革已经摆上了重要议程,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公安机关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同样要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为此,公安机关不可能脱离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党委政府具体部署的大背景,来推进所谓的公安工作,必须与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抓。嘉兴市公安局党委推进的“一体化警务”机制建设,给了我们重要启示,实现了情报信息、治安防控、专业合成、网上网下以及训练实战水平的加强。对于党委政府来说,把城乡防控、专业合成、办案中心做实做强,不仅是为警务机制变革提供保障,对于平安建设事业长远发展同样是历史贡献,短期内付出一定成本,长期却为警务机制变革提供了可持续动力。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建成全省领先的“办案中心、物证中心、案管中心”三大中心,自主研发的“执法管理一卡通”系统以及二维码标注系统,把整个办案流程、所有案件、物证保管与民警个人实现全程监督控制,实时提示、流向锁定、层层监管、环环相扣、处处留痕,以智能系统不仅管住案,更管住人,不仅实现“机器换人”目标,同样实现“机器管人”的目标。在更好服务大局中创新改进执法手段,体现了法治思维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实战效用,是互利多赢的过程。

(二)减少资源浪费的变量考虑。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中以勇于担当的姿态,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信任。与此同时,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即单靠基层公安机关自身还难以改变现状,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被置于与职责能力不对等的位置,过分强调公安机关的拳头力量,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理应管不去管、理应管好却管不好的事情都让公安机关来管一管,导致了一些职能部门懒政庸政思维的显现。党委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缺位本身就是政府民生资源的浪费,公安机关的介入使政府及民生资源再浪费再支出。立足自身,同步推动党委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是扭转这一现状的有益探索。服务中心工作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公安机关需要担任什么角色,需要承担什么风险,也是需要党委政府主动为公安机关思考的问题,其实也反映了公安机关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特征。基层公安机关要通过自身法治思维的带动作用,用好话语权、献计权和保障权,在更高层面的思想根源上推动职能转变,让党委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先期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三)提升作为作用的增量考虑。通过公安信息网搜索引擎搜索,运用法治思维已经成为思维常态,但是如何具体运用法治方式实践,进一步创新改进执法手段,做好基础支撑工作却鲜有提及。中央以极大的力度进行反腐的背景,其实已经在为全面运用法治思维铺路开进。法治思维,说到底反映的是从法治理念上去认识好基层具体执法工作的本质和执法规律性的联系。缺少了法治思维与时俱进的思考,在服务中心工作中就会陷入“唯上不唯实”的误区。运用法治思维的首要意识,就能够在服务中心工作中,善于从自身思想根源、职责履行上来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们清晰地看到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为、该如何为的问题,兼顾好党委政府认可度、群众认同度以及基层民警支持度等多方面考虑方向,让公安机关的作为更大、作用更强。

(四)体现民警价值的能量考虑。公安机关服务大局成效体现的关键点,最终要落实到基层民警个体上。基层民警的主观能动性更多地决定了公安机关的服务成效。公安警务工作量大面广,职责本身已经牺牲了基层民警大量的休息时间和家庭团聚时间,基层民警的困惑心理可以理解。基层公安机关不仅要在决策层面运用法治思维,更要渗入到基层民警的法治观念中。要正确认识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非警务活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安民警首先是公务员,这是不可改变的身份属性,也就不能脱离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是必须为之的职责。但是,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我们要有正确认知,党委政府明确号召要求全力参与的,还是要从坚决服从的高度,在符合法治思维前提下再加把力、再加点油。由于公安机关在平安建设和维稳工作中的特殊作用,任何一级党政机关都不可能对“非警务活动”作出具体界定。基层公安机关要完全理清具体个案的“非警务活动”范围,在当前背景下,还不太现实。在涉及维稳事项上,“非警务活动”与警务工作本身也是嬗变和演化的过程,不主动介入会造成事件的更难处理。对此,基层公安机关对于影响中心工作、影响发展稳定的事件还是要主动“模糊”警务界限,在法治思维框架内,以建设性思考模式创新改进执法手段,实现多赢效果,但也要树立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从基层民警看,也要有分忧担责的意识,一级为一级分担、一级为一级分忧,这也是体现岗位能力和岗位价值的机遇。

二、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的背景压力

(一)公安法定职责有限。《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列举了人民警察的14 项职责。在实践执法中,容易把其他职责事项简单地认为是“非警务活动”,想把公安机关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脱离出来,这其实是偏离了公安机关履职的正确导向。从传统观念看,根据公安职责法定的原则,在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上,好像违反了法治思维的稳定性特征。如果局限于这种考虑,必然导致在执法方式上缩手缩脚,也会局限于传统的履职模式,结果是基层视角与决策视角无法统一起来,履职作为与履职作用无法统一起来,同样的投入精力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在基层民警、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难免陷入“吃力不讨好”的怪圈。与此同时,从法治思维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建设性特征来考虑,更能把眼光投高放远,看问题、做决策也能适应形势发展,相互间并不矛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涌现,公安机关的职能其实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些范围,职责虽然有限,职能可以拓展。只要坚定树立好法治思维的理念,就能真正履行好法治方式的应用,在具体实践中敢于发挥优势和作用,在执法手段和职能作为上散发思维、打开思路,用足用好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兼顾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真正发挥好其他职能部门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让党委政府更多更好地关心支持公安机关,反哺基层民警和推进民生工程。

(二)服务大局任务艰巨。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方面“新旧并存”的社会转型期,在近年来“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以及服务经济发展等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条”与“块”之间的关系,在法治思维转变上也应有一个新的跟进认识。以“五水共治”为例,从政治意义上,是抓深化改革惠民生;从经济意义上,是抓有效投资促转型;从文化意义上,是抓现代文明树新风;从生态意义上,是抓绿色发展优环境;从社会意义上,是抓平安稳定促和谐。以“三改一拆”为例,同样体现的是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和惠民生。以此说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更多是公安机关平安建设的题中之义。平湖市公安局出台的重大项目警官制也一样,本身就是公安主业,只有经济稳、才有社会稳。只是以往由于警力不足,不自觉地在思想认识上产生了割裂的现象,缺少用发展和联系的眼光来认识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意义,缺少用权利义务对等的特性认识上去做好谋划考虑。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本身就是履行公安职能,更是履行公安职责。公安机关作为具有强制职能的政府部门,承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矛盾和问题,就自然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即使很多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只要我们在履职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法治思维的程序性要求,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在框架内实现,把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问题都能纳入到全社会、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法治轨道上来,同样是提升善治能力的途径。

(三)执法公信弱化严峻。公安机关首先要在自身法治思维贯彻上做好反省,案件久拖不决,小事拖大、易事拖难的现状依然没有彻底改变。关键在于执法队伍管理体制导向存在误区,过多以形式主义和功利主义来推动执法队伍建设,基层民警想干事却不敢干事,怕出事、怕担责。把大量的队伍管理职能过分形式化、考核化,占用了基层民警本可以更好提升自身执法能力的时间,增加了基层民警负担,而基层公安机关受制于考核要求,却缺少相应自主权。在考核导向上,也缺少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公安机关业务条线考核指标的结合度考虑,造成基层单位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上不自觉地应付性和被动性履职。另一方面,过多参与一些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职能范围的“非警务活动”,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不理解、不支持。执法公信力弱化导致的结果是,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成效同样被弱化。“增量改革”和“警务善治”的两大概念给了法治思维具体手段运用以应有的提示:“增量改革”旨在不损害公民政治利益的前提下,倡导政府和公民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合作,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警务善治”强调的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合作管理,是两者的最佳状态。为此,基层公安机关在参与任何执法活动中,都要尽可能以不损害执法公信力为前提。这也势必要求公安机关正确处理好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履职过程和提升执法公信力过程的关系问题,借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党政领导、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的大背景来提升自身的执法公信力,尽可能在调动社会资源、赢取群众信任的前提下,走好群防群治之路。

三、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的目标效应

(一)为中心大局加力清障护航。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中心工作,是事关党政形象的政治工程、事关社会发展的稳定工程、事关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往往要付出巨大的财力、人力和物力。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必然要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往深一步讲,任何公安体制机制以及警务改革活动本身都离不开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的大背景,离不开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这就在警务改革方向上必须与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承接起来,绝不能背离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而进行所谓的警务改革。没有党委政府的鼎力支持,公安机关要实现警务机制改革就会落空。缺少了转化为服务大局能力的考虑,也就失去了警务改革的意义。公安机关的任何执法思维改进或者说警务机制变革,最终都要回归到并更好地提升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地转化上来。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事,要尽心尽责为党委政府分忧担责,让党委政府更好地集中精力干大事、干民生事、干发展事。不仅公安机关要运用法治思维站好自己的岗、种好自己的地,党委政府也应以此为方向,带动其他职能部门立足本职、齐抓共管,五指并用、五指成拳,才能起到为中心工作减负减压、提质增效的目的。具体参与上,严格遵守法治思维底线,在执法手段创新发展上不断适应形势发展需求,与其他职能部门严密对接,真心诚意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保驾护航、加油加力。

(二)为党群关系架起和谐桥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公安工作,做到既有人情味又按原则办,既站稳党性立场,又维护人民利益,尽可能在妥善处理好与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基础上,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一是“短期”和“长期”。主动介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对于公安机关本身有益还是无益,从时间效应来看,就能看出端倪。以“三改一拆”为例,脏乱差的群众生活环境,看似一些利益群体占了便宜,但从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看,大量违法建筑普遍存在消防安全、居住安全、财产安全等隐患;老住宅区、城中村等地的违法建筑,成为大量流动人口聚集地,成为犯罪分子栖身所,极易成为恶性违法犯罪发生地。公安机关介入“三改一拆”,短期内付出一定的警务成本,对于长期平安建设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事。二是“局部”和“整体”。群体性事件往往由利益群体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表达意愿。以往介入处置的思路是,尽可能不主动介入,采取“秋后算账”模式,以免影响公安机关满意度。很多案例表明,随着事态发展,社会危害性更大。通过法治方式的具体转变,用足用好打击这个法律手段,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速度带离现场,更有利于事态控制,更有利于维护具有合理诉求群众的利益,对公安机关本身执法公信力的伤害也更小。从社会视角看,群众更多看到的是法治政府的形象,公安机关敢于担当的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形象。三是“事前”和“事后”。为什么一定要强调好这两个方面?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在发现影响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苗头性问题后,要善于发挥好事前履职作用,事前解决往往成本更低,职能作用倾向于在法治作用的警示教育和宣传发动上,群众更能理解和支持。当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也要发挥好参谋智囊作用,从群众利益角度去提出可行性建议。对于事后处理,要在有理有节的法治方式下用好执法手段,注重法律跟进和兼顾多方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群众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这也是争取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重要途径。

(三)为基层民警谋求减负减压。在服务大局中,通过法治思维的具体贯彻,以法治方式表现出来,通过执法手段的具体转变,也应是公安机关减轻基层民警负担,践行“从优待警”的诺言。公安机关服务管理量大面广,涉及社会事务方方面面,面临警力不足、财力不足的困境,民警加班加点,占据大量与家人团聚时间。运用法治思维的目的就是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把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事剥离出来,更精确、更精准地用足法治方式,最大限度在提升服务大局质效的基础上,想方设法在警务成本效益上做好文章。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涉及大局、长远的事,从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必须勇于担当重任,该用多少警就用多少警,该出多少力就出多少力,前提是不背离法治思维;从大处讲,把警务机制变革方面与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结合起来思考,让现代化的警务机制更多地释放警力,抽出更多精力来强化服务大局基层基础工作的事;从小处讲,在法治方式具体落实上,改进执法手段,创新方式方法,用足用好公安机关特有手段,敢于稳控局面,跟进震慑宣传,以更少的人力、财力成本提升履职效能。与此同时,实实在在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思考和保障民警的休息权、休假权和健康权,加大和谐警营建设力度和践行好“从优待警”承诺,以基层民警个体的实战能力提高,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全面推进起到以点带面、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的实践方向

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目的是营造党委政府主导下的全体公民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在法治方式的具体手段下,来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一)法治思维框架内的“勇于担当”。公安机关必须把责任担当意识作为第一理念,让法治思维成为更好啃掉硬骨头、更好实现最大优势、谋求更大服务空间的途径。一是展示敢于担当的鲜明态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定信念、直面难题,立行立改、即知即改,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保证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涉及的公安工作,在公安机关都能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件件有落实。二是增强敢于担当的政治定力。在事关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面前,公安机关要带头迎难而上、挺身而出,不怕事、不回避,主动寻找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遇到紧急情况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临危不惧、靠前履职,决不玩忽职守、躲闪回避、贻误时机;遇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深入一线了解真情,抓紧研究解决执法措施,牢牢把握主动权。三是提高敢于担当的过硬本领。要提高新时期法治思维下的科学决策能力,善于用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破题思维来观察和发现问题,凝聚集体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复杂问题的解决能力、大是大非问题的辨别能力、复杂局势的驾驭能力。作为基层民警自身,也应有自觉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识和努力,平时多学习、多思考、多总结,其实也是为自己减负、提高素养、减少花费时间的实践要求。

(二)法治思维框架内的“跳出视野”。更好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势必要求在法治思维框架内,以思路带动方法,用好“跳出”理念,改进优化执法手段,抓好社会管理创新。一是跳出“公安”。善于从更高层面来认识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非警务活动”的区别所在,不仅要熟悉公安机关涉及的常用法律法规,更要善于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后,对其他职能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也要有系统掌握,哪些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哪些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职能部门介入处置,为党委政府做好参谋智囊,在系统性的法律法规研究状态下,干好公安机关应该干、应该干好的事。二是跳出“地方”。由于公安机关职能的特殊性,在某些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介入,确实能够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作用,以点带面,带动作用明显,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应依法主动作为。各地公安机关在服务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也有着更经济、更实用、负面影响性更小的执法手段和措施。在“请进来”“走出去”的学习交流中,善于带着如何更好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升服务能力效率等问题,把不同的好经验好做法学过来,与当地服务保障结合融汇,从更高层面明确服务标准和计划。三是跳出“岗位”。近年来,公安机关决策者思考谋划的视野角度比以往更广更宽,支持全局、结合民生和关心基层的力度更大。关键要有基层民警的鼎力支持,跳出以往狭隘视野和岗位视角,发挥特有优势和能力,让决策者在更宽广的舞台上,调动更多资源有所作为、有所不为。在涉及全国性、全省性的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上级公安机关也必然有更多法治方式方面的政策资源和保障措施,要把眼光放远放高,落地转化为服务大局的有力措施,提升执法手段的作用和公信力。

(三)法治思维框架内的“群治策略”。公安机关提升服务大局能力,既要自身想尽办法在法治方式具体应用上下功夫,在内部动力上做好深入挖潜文章,更要以借势借力的思考模式,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以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一是借力社会应急联动平台。以往观念认为,社会应急联动平台尽可能不要放在公安机关。从实战情况看,把平台建在公安机关,对于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减少“非警务活动”有着更多优势。2014年“五水共治”工作中,平湖市公安局借力社会应急联动平台作用,掌握服务大局话语权,依靠党委政府的坚强后盾和考核抓手,把接报警阶段涉及“五水共治”的事第一时间进行落地分解,为党委政府分担了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理应管好的份内事,把一些涉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苗头阶段,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也减轻公安机关的负担。通过社会应急联动平台掌握的信息,以舆情类、问题类信息向党委政府作出专报,提出涉及的责任单位和发展趋势建议,让党委政府督办到位。二是借力社会新闻媒体平台。法治思维的社会导向树立,公安机关也有职责。充分利用媒体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机遇,通过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最便捷、最即时的宣传媒介,把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典型案例以预警播报等形式发布出去,进行系统化策划,强化法制宣传预警防范和震慑,更大范围推动警务执法公开。2014年以来,平湖市公安局侦破的3起水环境污染案件均通过媒体作了曝光,为推进“五水共治”工作发挥了重要的震慑作用。三是借力社会警风监督平台。努力拓宽社会警风监督渠道,一方面加大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媒体记者以及党员代表向公安机关提出更好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把“口袋”建议、“脑袋”信息转化为具体实战措施,让各种身份的监督员在不同场合帮助说、呼吁做,更好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四)法治思维框架内的“创先争优”。不仅要在公安业务条线上实现创先争优,同样树立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创先争优的意识,法治思维有着更多优势。一是做实“基层基础”。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警务基层基础一并考虑,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七网”建设置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以及服务经济发展等大局再思考再完善。深化完善每日点评会商机制,打造成为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新平台,确保涉及中心工作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跟、件件有落实。二是做强“手段创新”。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服务保障的系列法制手段,依法保障实施。在党委政府出台重大中心工作后,第一时间梳理研究并抓紧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汇编,提升基层单位执法履职的实战能力,发挥公安机关法制手段的保障作用。建立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和集体议案制度,用更加完善的公安法治手段来保障中心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状态下推进,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三是做好“氛围文章”。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通过深入社区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开办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营造法治氛围。基层公安机关内部工会、妇联、团委等具有社会性的组织团体,也都要发挥好各自的作用,既为基层民警干好实事、好事,也要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依据各自战线优势,依法履职、献计献策、有所担当、有所作为。四是做优“形象建设”。反腐倡廉、作风建设以及执法规范是法治思维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三大抓手,任何投入都远比不上其所带来的高回报、高产出。面对繁重的服务中心工作任务,最终考验的是具体执法过程中的执行力和战斗力。以严厉查处“冷硬横推”为抓手,旗帜鲜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奢糜之风,杜绝特权现象,严守纪律、秉公用权、廉洁服务,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下大力气解决少数民警在岗不管事的问题,影响和带动民警规范执法和依岗尽责,竭尽全力提升服务大局保障能力,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清障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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