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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内监督问题探析

2014-08-15吴国平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规机关党组织

吴国平

(福建江夏学院 发展规划处,福建 福州 350108)

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的政权本质的体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必须全面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其中,加强党内监督尤为重要,因为党内监督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一、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

党内监督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检查、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的过程。根据我们面临的国内形势和国际环境,邓小平曾反复告诫全党:针对执政党面临的严峻考验,我们“必须经常注意进行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斗争,经常警戒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为此,党除了应该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于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这段话明确地告诉我们,在新时期为什么要加强党内监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就是掌管权力,而权力需要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问题。事实证明,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产生了诸多影响,给我们的思想和队伍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个时期以来,少数党员干部忘记了党的历史使命和根本宗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各种消极腐败和违法违纪活动,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这种情况引起了全党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013年以来,中央分批组织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要任务是聚焦作风建设,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方面的问题。从有关部门和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四风”问题已非常突出,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现实再次告诉我们,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的定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历史经验证明,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宗旨,彻底跳出历代王朝“先兴后衰,迅速消亡”的历史周期律,就必须自觉加强监督,经常地清除腐败和病毒,惩处腐败分子,使自己永远保持先进性、纯洁性、战斗力和凝聚力。任何放任和纵容,都会损害党的威信和形象,危及党的执政地位,给党的事业带来巨大危害和损失。因而,只要我们党还处于执政地位,反腐倡廉,加强监督就始终是党加强自身建设不可忽视的一项长期而持久的重要任务。对于这一点,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有深刻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

二、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路径

1.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的内容和重点,即明确重点。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思想作风三个方面。从总体上说,其基本内容就是要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及各项行为准则办事。当前,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有四个方面:第一,党组织和党员是否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第二,党组织和党员是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第三,党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第四,党员干部有无消极腐败现象和违法乱纪的行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

2.大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即加强教育。

第一,加强政治学习。列宁曾经讲过“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多读点书,多思考点问题”。当前,我们要抓好《党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学习,认真研读《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等材料。通过学习,从政治的高度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牢固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严明的纪律观念,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鉴别力,从而善于从政治上考虑和处理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各种严峻考验,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不断增强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旗帜鲜明。第二,加强党风教育。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种种消极腐败现象,其实质说到底就是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去进行交易,为自己服务,谋求个人的私利。权力的放纵和私欲的膨胀是腐败的根源。因此,我们必须围绕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这个核心问题,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使大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让这种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替百姓造福,而不是把它作为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以致搞权钱交易,腐化堕落。通过正面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克服“政治是软的,理想是远的,权力是硬的,金钱是实的”等错误思想,真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与作风,端正思想观念,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切实过好“权力关”。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带好干部队伍。

3.逐步形成完备的党内监督体系,即形成体系。党内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即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党委(常委)、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纪检部门的监督。在我们党内,实际上每个党组织和党员都既是监督的对象,又是监督的主体。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党员与党员之间、组织与党员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之间、各级党组织之间纵横交叉的监督,还要把这些监督同党的专门监督机关的专门监督紧密结合。特别应强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各级纪检机关对同级党委的纵横监督,充分发挥纪检机关这个党内“护法”机关的特殊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广开党内监督渠道,使党内监督渗透到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寓监督于各项活动中。还要注意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民主党派监督结合起来,广泛开通各种监督渠道与平台,形成一个内部监督与内外监督配套的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4.不断完善党内监督规范,即完善法规。众所周知,法治已成为我们党领导政府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法治既包括国家的法治、政府的法治,也包括政党的法治。早在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就已明确地把我们党所制定的章程和一些文件称为党内法规。2013 年5 月27 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把党内法规的名称确定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等,指出党章是我们党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与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还对党内法规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范围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2013 年11 月27 日,中共中央还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随着一系列党内新法规的不断颁布,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党内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并在我国国内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1]。这其中也包括党内监督方面的法规。我们应根据新时期党情国情的变化,不断完善各项党内监督法规,提高党内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从宏观上讲,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有一整套政治生活的运作规则严密规范权力运作,使各项权力的行使有章可循,让违反者及时受到应有的制裁。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党内监督条例、检举控告条例、申诉条例、案件查处工作条例等等,用完备的党规、党法约束和规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预防和惩治各种消极腐败现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督程序,增加简便易行的监督制约步骤,发挥党内监督制度的特有功能,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干部任期考核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风检查考评制度、群众来信来访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等等。这样,一方面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落到实处,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防止打击报复行为,保证监督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党内“护法”机关和执纪人员能充分行使职权而不受干扰与侵犯;另一方面对以监督为名,在党内搞分裂活动或者泄私愤、图报复以及诬陷、诽谤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处理。

5.继续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即健全制度。

我们要通过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近年来,在一些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极端化。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总结会或形势评论会,有的甚至开成“牢骚会”“清谈会”,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第二,庸俗化。大家客客气气,你好我好大家好。谈成绩互相吹捧,谈缺点一带而过,自我批评摆情况,相互批评提希望。有的以强调维护一把手的威信和团结为由,放弃争论,放弃原则,搞无原则的迎合和迁就。第三,简单化。你照稿子念,我按提纲讲,谈问题不触及灵魂,不敢开展批评。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削弱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践中,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领导班子几乎瘫痪甚至集体犯罪的情况。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涉及有关单位的一把手,而一把手出问题是灾难性的,这种教训十分深刻。因此,党内监督绝不能流于形式,尤其要严格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切实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对党内的各种错误思想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加强批评的政治性、原则性和科学性,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切实防止走过场。对此,一把手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只要一把手带了头,党内批评难的问题就会逐步得到解决;只有一把手自身廉洁,才能敢抓敢管。通过民主生活会,做到既互相尊重、信任和谅解,又不隐瞒、附和、迁就及丧失原则。通过民主生活会,沟通思想,解决矛盾,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与此同时,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要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可以派员参加下级党委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建立报告调阅制度,及时调阅民主生活会记录。注意推广总结经验,树立先进正面典型。同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压制批评或对批评者进行打击报复者予以严肃处理。

6.坚决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即依法查处。应当指出的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不仅难度加大,而且更是一项长期任务,贵在坚持,重在落实。治理腐败,重在抓早抓小[2]。在当前反腐任务异常艰巨的情况下,更要将监督工作贯穿在日常工作中,更要加大执纪检查和监督力度。一方面,对一些党员干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咬咬耳朵、碰碰肩膀、扯扯袖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不改而酿成大错。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检机关要通过查处违法乱纪等行为,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的“三严要求”,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的肌体健康和党组织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坚持按统一标准办案。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包庇袒护。对查证属实的违法乱纪者,应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在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搞双重或者多重标准。第二,排除各种办案阻力与干扰。坚决贯彻执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对那些严重破坏党的事业的腐败分子,必须坚决清除和严厉制裁。要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应更严格些,对执纪违纪、执法犯法者应加重处罚。第三,注意查处重点单位和重点岗位。当前特别要注意查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公检法机关、经济管理、金融、证券、保险、交通、土地、教育等“高危”单位以及人事、征迁、基建、采购、资产管理、财务、行政审批等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的贪污受贿、贪赃枉法、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严重官僚主义以及失职渎职案件等。

三、加大党内监督力度的具体措施

1.建立巡视制度。从中央到地方逐级建立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工作的巡视制度,由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派出巡视组进行巡视。巡视时间可以定为对省级单位每五年一次,对地市级单位每三年一次,对县处级单位每两年一次。巡视结束后,除向中央和地方党委、纪委汇报外,还应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巡视情况向广大党员和社会公布。被巡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汇报;整改情况应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布。

2.逐步改革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应根据中央对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监督职权、监督机制和监督方式进行优化,强化业务学习与培训,提高纪检机关和纪检人员的办案能力与水平,提高办案的时效性。为了提高监督实效,建议逐步改革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对于地厅级以上单位或部门(包括高校),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将这些单位或部门的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的人财物隶属关系从所在单位或部门独立(脱离)出来,直接归属于上一级纪检机关领导和管理,对上一级纪检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也可以实行省级纪检机关向省级和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的办法。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在试点基础上,经过总结提升,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地市级以下的其他单位或部门逐步推广。同时,要加强纪委书记、纪检干部的进修培训与业务交流工作。必要时,也可以选派优秀的年轻纪检干部到重点单位和重点岗位进行任职与挂职,使其熟悉重点单位和重点岗位的主要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

3.改革目前省属单位和高校纪检机关工作模式。在纪检机关领导体制改革以前,可对省属单位和高校纪检工作模式进行改革尝试,建立办案回避制度、交叉巡视制度,即目前的省属单位和高校纪检机关不再办理本单位或本校的纪检案件而交由其他省属单位或高校的纪检机关负责办理。发案单位纪检部门只负责配合或者协助,以避免发案单位怕“家丑外扬”而内部处理或者不了了之。具体案件的承办管辖由上一级纪检机关负责指定,发现护短包庇者则严肃处理。

4.广泛开辟对消极腐败行为举报的渠道。通过网络、电话、微信、微博、书信、信访、新闻媒体等,广泛开辟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举报的途径,及时通报和报道对消极腐败案件的查处情况与处理结果,形成对消极腐败案件查处的高压态势,坚决清除极少数“害群之马”,最大限度地遏制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蔓延的现象,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进展新成果,让我们党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1]常纪文.党内立法与党政联合立法的理论与实践[A].何家弘.法学家茶座(2014 年第1 期)[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37-39.

[2]申国华.抱团腐败的背后是制度监管不力[N].人民法院报,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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