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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法制路径探讨

2014-08-15孙琦沈磊

党史文苑 2014年4期
关键词:群众监督法制党员

孙琦 沈磊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384)

90多年坎坷历程,90多年沧桑巨变。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有了正确前进方向,中国人民有了强大精神力量,中国命运有了光明发展前景”[1]。90多年来,为了民族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中国共产党团结广大人民开展了艰苦卓绝的英勇斗争,并且始终站在斗争的最前列。

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能够有效担当历史使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能够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经久不衰,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奥秘就在于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政党作风建设的战略聚焦。新时期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增强党的作风建设路径的科学化与法制化。

一、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法制路径内涵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共产党人区别其它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 ”[2]p995—996邓小平在中共八大上用“工具论”表达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他指出,要深刻认识到,党决不能把人民当做工具,恰恰相反,党才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3]p218

坚持一切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决不能同群众相对立。如果哪个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而不能坚决改正,那就丧失了力量的源泉,就一定要失败,就会被人民抛弃。全党同志,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常记住这一点,经常用这个标准检查自己的一切言行。 ”[4]p327—328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这是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工作路线,是党的优良作风和政治优势,因而成为党的传家宝。

法制,又称为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是一个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路径,即途径,是一种方式方法。法制路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依法治国,即如何能使法律这一工具发挥其最大的效力,从而使治理国家更具科学化和法制化。

二、加强法制路径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在我们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历史使命,也是全党全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

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目前,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有以下原因:

第一,廉政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要从制度上遏制腐败,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入手,建立统一的廉政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廉政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廉政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严重”。

第二,法律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干部的法治意识都有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讲依然严重滞后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许多干部不熟悉与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习惯于按长官意志办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及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淡薄,对一些违法行为司空见惯。

第三,现有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监督主体的过多过滥,容易出现职权不清、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的情况,从而导致监督不力、效率不高的结果。总的来说,我国的监督机制是廉政法制建设中薄弱的环节之一。

三、如何不断完善法制路径

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这种监督来自党内、专门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这三种监督形式中,党内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是基础,群众监督是关键。因为群众对监督的问题要求最迫切,覆盖面最广。但在现实生活中,群众监督也是最难实施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解决好群众监督问题是检验监督工作是否到位的试金石。

(一)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就是党内不同层次、不同组织、不同人员自身和相互间以党规党法、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为依据所进行的监督指导。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标准进行自我约束和完善。能否建立起强有力的党内监督体系,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巩固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发扬和党的建设的加强。

首先,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相关制度细化。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约权力。长期以来,在我们党的建设中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忽视了党的制度建设。我们过去出现的许多问题和失误,究其根源,都与制度的不健全有着密切联系。虽然现有的这些监督条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一系列的具体措施给予支持。

其次,搞好党内监督要求党务活动公开透明。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人和事清楚了解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我们党的党内监督,必须也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进行。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如公报、通报、报告等),定时地发布党的工作、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情况。同时,定期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对党组织和领导的工作进行评定,供参考改进。

最后,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确立党员本位原则。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确立党员本位的原则,这是我们党以人为本发展观在党的建设领域应用的生动体现。以党员为本,全体党员是实施党的实践活动的主体。比如,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是党内监督十分重要的制度规定,要真正发挥这两项制度的作用,就要使全体党员都能参与这两项制度活动,如果把广大党员拒之门外,就会大大削弱这两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性。

(二)专门机关

专门机关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纪检部门进行监督工作,一定要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所谓“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讲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既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和官僚主义,纠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4]p292所谓“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和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最近一段时间,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抽查暗访,严格检查,公开通报,保持决不手软的高压态势。然而,个别地方部门,还是挖空心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良作风的这种顽固性、反复性和隐蔽性提醒我们,改进作风既需要有关部门力度不减,常抓不懈,更需要各个部门和单位内部自查自纠。

(三)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种主要的监督方式。群众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形式也多种多样,最主要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参加基层居民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协助政府办理一些事务,并且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另一种是直接向各级国家机关、行政领导写信或面访,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共产党员必须倾听党外人士的意见,给别人以说话的机会。别人说得对的,我们应该欢迎,并要跟别人的长处学习。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志。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 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 ”[2]p766—767

加强群众监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强化群众监督意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三是完善群众监督机制,从法律制度上求保障;四是构筑群众监督平台,从监督方式上求突破。通过这些措施,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的良好氛围,真正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1]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1—7—2.

[2]毛泽东选集(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3]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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