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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贷担保中政府定位分析

2014-08-08王传东王继升

金融经济 2014年4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政府

王传东 王继升

摘要: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纷纷把建立小微企业信贷担保作为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措施。我国政府也已推动了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的快速发展,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问题。只有及时理顺政府和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的关系,才能在将来更加有效地推动信贷担保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信贷担保;政府

一、政府在信贷担保中的作用机理

小微企业的大量涌现和发展已经成为促进劳动力转移、增加财政税收、推动技术创新、促进出口以及拉动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长期以来小微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极不相称。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表现为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配给。假设把小微企业至少分成信用等级较高,基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实中可把充分的抵押品视为一种替代)的和信用等级较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两大类。在图1中,曲线S是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曲线,出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使利息升高到一定程度后预期收益可能会下降而导致供给减少,所以该曲线是非单调曲线。曲线D1是一组基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小微企业借款需求组合,D2是一组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小微企业需求组合。如果Dl和S相交,则信贷市场存在竞争性均衡,供给将等于需求,在竞争件均衡利率水平上,将不会有信贷配给;如果需求曲线不是D1而是和需求曲线没有交点的D2,这时的利率水平取决于金融机构预期收益最大化时的利率r*,对应的最大信贷供给量是M*,此时不存在竞争性均衡。如果继续加息,只从利率上看,金融机构的收益会增加,但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值也相应更快的增大,会使金融机构的最终收益下降,所以金融机构就需选择信贷配给。考虑到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资产少、抵押品不足和信用等级低等问题,我国小微企业信贷配给不但存在,而且确实更加严重。

信贷配给将风险较高的小微企业排挤出信贷市场,对金融机构来说可能是出于理性行为,形成从自身收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的局部均衡。但对全社会而言却意味着总体福利的降低,特别是在国家信贷紧缩的情况下,小微企业无疑将处于被淘汰的前列。因此,政府从社会福利最大化出发,代表社会和退出贷款市场的小微企业的利益去干预信贷市场。为此各国政府纷纷利用信贷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工具来弥补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小微企业融资堵塞,以实现资源的再配置。政府通过能市场化运营的信贷担保承担一部分风险,使金融机构为D2服务的风险落在其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将使供给曲线S外移而和D2相交,就能达到使更多的小微企业进入到金融机构贷款序列的目的,鼓励小微企业投资对社会有益的风险项目,实现局部均衡向总体福利均衡的收敛。

图1 对小微企业的信贷配给

二、政府在信贷担保体系构建中的职能定位

1、政府是资金供给的主体

小微企业信贷担保是为弥补市场失灵而存在,它所承担的风险是商业机构不愿或无法承担的,这决定了信贷担保资金出资主体应当是政府。而且,只有政府持续的出资才能保证信贷担保机构的持续稳定经营,同时,政府是企业税收的主体,政府出资的信贷担保机构通过担保的杠杆效应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而小微企业发展反过来又扩大了税源,政府也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政府出资包括资本金出资和对担保机构代偿进行补偿两方面,国家应建立相关的利益机制对政府出资进行保障。

2、政府是制度供给的主体

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可以对小微企业信贷担保进行立法,为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政府利用法律来调整小微企业信贷担保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小微企业信贷担保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另一方面,法律又成为政府干预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的手段,使政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干预和管理小微企业信贷担保。

3、政府是监督管理的主体

政府监督管理就是主管部门对小微企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担保运作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和审核,以便有效地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同时也为担保机构提高运作能力和运作效率提供参照标准和发展方向,保证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4、政府是组织协调的主体

小微企业信贷担保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同其它利益主体的良好互动关系还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迫切需要政府利用自身的优势,协调担保机构与社会其他部门的关系,为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我国政府在信贷担保体系构建中发挥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一)各级政府对小微企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职能认识不一

经济转轨时期,银行在现有环境下硬约束很强,各级政府很难像以前一样干涉银行的业务,同时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和政绩影响下具有强烈的投资欲望和对商业银行极强的资金需求,他们组建担保公司有一定的积极性,从而发挥信贷担保机构“四两拨千金”的优势,重新撬动银行的资金。但又担心背上新的财政包袱,对设立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存在着种种顾虑,政府支持大多是在一次性的财政资金投入上,认为建立信贷担保机构扶持小微企业,政府只是引导作用,信贷担保体系应以民间资金为主体,完全实行市场化操作,因此,几乎没有形成制度性、经常性的扶持和促进措施。

(二)行政干预现象仍很突出

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再加上现在政府在信贷担保业中处于主导地位,使担保机构易于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与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在财务和人事上都有密切的联系,有的甚至依附于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大量存在政府官员在担保机构中兼职,在担保决策中易出现“行政指令担保”和“人情担保”等不良现象。由于许多行政干预不是以市场经济的规律,而是部分领导的主观意识为基础的,所以势必影响到信贷担保的良性运作。同时,由于现在政府较多的介入信贷担保的微观层面,精力大都集中在具体项目上,相对忽略了在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信贷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纵观小微企业信贷担保体系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相应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支撑着担保行业,维护着担保行业的权益,我国担保业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于担保行业的发展速度,目前国内还没有出台相关专门法律用以规范和保护担保行业,致使担保行业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位,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没有建立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和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利于国家信贷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推动小微企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构建

(一)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组织职能作用的认识

小微企业信贷担保体系试点的初步实践表明,信贷担保所实现的不仅在于自身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体现扩大就业、培植税源、繁荣经济和稳定社会的综合效益,政府扶持促进其发展正体现了信贷担保这一社会功能。而且,信贷担保具有放大与杠杆功能,与贴息、免税、拨款、补贴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支付方式相比,信贷担保能以较少的财政投入满足更多的社会需求,具有财政性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放大效益,可以说是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的最佳方式。其次,信贷担保行也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针对经济过热趋势采取的信贷紧缩政策已经初见成效,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趋于紧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担保行业对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择优支持,在结构上进行微调,使宏观调控做到有保有压,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

(二)明确政府扶持政策,促进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发展,各级政府职能都要进行相应的转换,要善于运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方法,更多地运用政策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调控手段,培育信贷担保业发展的内生机制,将信贷担保机构尤其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孵化成为体制先进、机制灵活、实力强大、政策性强的中介组织。首先,由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除要制定与实施风险补偿政策外,政府还应侧重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避免和防止对担保机构的行政干预,政策性担保要与原政府机关(部门)脱离有关财务以及人事等方面的行政隶属关系,严禁权力进入市场,提高市场透明度。同时,各级政府都要积极支持由各类小微企业自愿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机构或者由企业以及社会自然人等出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建设,此外,对各类新办的信贷担保机构实施优惠税收政策,积极扶持担保机构的发展。

(三)尽快出台有关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的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依法管理经济与社会的滞后问题,往往机构成立并运作了很久,却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政策或法律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约束,如信托投资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国信贷担保发展至今,急需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规范,引导担保行业少走弯路,依法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实现政府的经济政策目标。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指导,整合现有的《担保法》和《公司法》,尽快制定担保业法律规范,明确信贷担保活动的基本规则,以促进信贷担保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

参考文献:

[1] 秦海林.政府干预、信贷担保与中小企业融资难[J].生产力研究,2011(4).

[2] 王仕杰,梅强,文学舟.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 .商场现代化,2007(4) :下旬.

[3]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与信用担保[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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