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初中教师惩戒教育现状研究*
——以广西融水、三江县为例
2014-08-02王瑞临张云喜
王瑞临 张云喜
(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四川成都 610068)
民族地区初中教师惩戒教育现状研究*
——以广西融水、三江县为例
王瑞临 张云喜
(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四川成都 610068)
惩戒是教师依法对学生不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并促进其规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利。目前,由于国家在惩戒教育方面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导致教师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面临诸多的挑战和困难。对于民族地区的初中教师而言,如何对民族地区的学生进行合理有效的惩戒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探究民族地区惩戒教育的现状、教师在惩戒教育上的性别及年龄特点,同时在研究的基础上为民族地区初中教师教育教学提出合理的建议。
民族地区;初中教师;惩戒教育;学生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惩戒是随着教育产生的,在实际的教育过程中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方式。顾明远在《教育大辞典》中将惩戒教育定义为“对个体或集体的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利于维护校纪校规”[1]。劳凯声在《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一书中指出“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于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2]。李秀娟认为:“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3]
因此,惩戒教育是对学生不合范行为施予的否定性规定,使学生认识到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避免其再次发生,从而最终实现人格的完善的一种教育措施。本研究以民族地区的初中教师为调查对象,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探究民族地区教师惩戒教育的现状、民族地区教师对惩戒教育的态度与认识、揭示民族地区惩戒教育的特点,以期为将来的研究提供实证依据。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广西融水、三江县的7所初中的教师为研究对象,共发放问卷700份,回收有效问卷689份,其中男性364人、女性325人,汉族115人、壮族97人、苗族69人、侗族338人、其他民族70人,教龄16.38±9.54年。
(二)研究工具
使用自编的《教师惩戒教育调查问卷》,问卷包括13个题项,分为惩戒教育现状、对惩戒教育的态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三个方面。
三、结果分析
(一)民族地区初中惩戒教育的基本情况
1.民族地区初中教师惩戒教育的现状。惩戒教育主要是指通过对违规学生实施批评、处罚等手段,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但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以激发其悔改上进之意,从而达到矫正错误的目的[4]。目前对于惩罚本质内涵的理解存在两种倾向:报应性惩罚和功利性惩罚。不管是报应性惩罚观还是功利性惩罚观都秉承着这样的理念:惩罚不是对学生的本体性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外在手段。本研究通过“您认为学校中是否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对于学生,您一般采取怎样的惩戒行为”、“您如何看待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的效果”三个问题来考察民族地区初中教师的惩戒教育现状。结果表明, 46.3%的民族地区初中教师表示学校中存在或偶尔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在惩戒方式上,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最为民族地区教师所普遍采用;而对于学校的警告、记过等惩戒措施的效果,11.8%的教师表示非常有效果,47.9%的教师表示有点效果。结果见表1。
表1 民族地区初中惩戒教育现状
2.民族地区初中教师对惩戒教育的态度与认识。适宜的惩戒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促进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帮助学生形成法纪观,增强教育效果,对学生的成长非常必要[5]。许多学者从教师角度考虑了正确实施惩戒教育应该注意的几个原则,指出惩戒在学校教育中是合理的、必要的,惩戒权也是教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随意地对学生实施惩戒行为,教师惩戒权必须在一定的原则下行使,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则就是非法的[6]。本研究从民族地区初中教师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态度等几个方面来考察其对惩戒教育的态度与认识。结果表明,在对惩戒教育的理解上,67.4%的民族地区教师认为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61.7%的民族地区教师认为惩戒对学生有益,74.3%的民族地区教师认为惩戒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必要;对于“打一下没什么关系,又没把他们怎么样”这种观点,67.5%的教师表示不赞成。结果见表2。
表2 民族地区初中教师对惩戒教育的态度与认识
3.民族地区初中教师对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认识。从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保护上看,教师、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各教育主体惩戒权进行有效控制,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这就要求教师对与惩戒教育相关的法律有所熟悉和了解。本研究结果表明,36.3%的民族地区教师表示对学习的惩戒制度非常清楚,另有56.8%的教师表示知道一些;50.6%的民族地区教师表示学校经常组织学习相关的教育法规;而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只有17.5%的教师表示非常熟悉,66.4%的教师仅对个别条款了解。结果见表3。
表3 民族地区初中教师对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认识
(二)民族地区初中教师惩戒教育的差异研究
为进一步探究民族地区初中教师在惩戒教育上的特点,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民族地区初中教师对惩戒教育的态度在人口学变量上的差异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在对待惩戒教育态度上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和年龄差异,结果如下。
1.性别差异。采用卡方检验对民族地区教师惩戒教育的态度的性别差异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在对惩戒教育的态度与认识上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42.0%的男性教师认为奖励和惩戒是不同的教育方式,7.0%的男性教师认为两者是对立关系,而37.2%的女性教师认为奖励和惩戒是不同的教育方式,仅有3.5%的女性教师认为两者是对立关系;42.8%的男性教师认为惩戒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非常必要的,7.0%的男性教师认为惩戒教育没有必要,与此相对,36.8%的女性教师认为惩戒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非常必要的。与女性教师相比,男性教师在教育的过程中更加认同惩戒这种教育方式。结果见表4。
表4 民族地区初中教师惩戒教育的性别差异
注:N为参与统计样本数,*P<0.05,**P<0.01,***P<0.001下同。
2.年龄差异。研究结果表明,不同年龄阶段的教师对惩戒教育的态度存在显著差异,在所有的年龄组中,31-40岁的教师认为惩戒对学生有益的比例最高,达到31.4%,其他三个年龄组的比例分别为12.3%、14.7%、3.4%,而对于“打一下没什么关系,又没把他们怎么样”这句话的认识上,30.8%的31-40岁的民族地区教师表示不赞成,其他三个组别的比例分别为11.7%、20.1%、5.1%,说明相对于其他年龄组的教师而言,31-40岁的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倾向于采用惩戒教育,更希望通过惩戒的方式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结果见表5。
表5 民族地区初中教师惩戒教育的年龄差异
四、讨论
教师惩戒权是国家教育赋予教师的一种职权,2009年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对教师实施惩戒教育做出明文规定,但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现实凸显了教师适当进行惩戒教育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因此,对于教师而言,如何理解惩戒的内涵和目的、合理利用惩戒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认清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把握惩戒的方式与原则
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在于:惩戒教育是使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身心感到痛苦,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但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的一种惩罚方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受罚学生产生对自我过失负责的责任意识。而体罚则是使受罚学生承受肉体上的痛苦和极度疲劳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的心理虐待和歧视[7]。因此,惩戒教育是对学生不合范行为施予的否定性规定,使学生认识到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避免其再次发生,从而最终实现人格的完善。
首先,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要明确惩戒对象的特点,遵循惩戒教育的原则,积极探索惩戒教育的可实施性,必须彻底革除错误的反教育性惩戒。要客观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选择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身心成长影响最少的惩戒方式。其次,教师在惩戒教育手段的选择上必须始终着眼于孩子的可接受性、能发展性。要针对不同学生的个体差异和所犯错误的性质,适时适度地把握好实施策略,让惩戒的教育效果达到最好。最后,教师在实施惩戒后还要对学生进行持续关注,要从学生心理、行为等多方面关心和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保证惩戒教育的连贯性。
(二)提高民族地区初中教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
西方很多国家都对教师惩戒权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不少州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日本《学校教育法》也对惩戒教育与体罚作了相应区分与规定等。总体而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教师如何进行惩戒教育做出明文规定,导致各个学校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当中对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原则、场所、方式等现实执行问题只能采取含糊不清的弹性规定,从而导致了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过多地依靠个人经验,故由此带来许多的纷争。因此,对于民族地区教师而言,要意识到惩戒既是教师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在了解惩戒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使自己的惩戒行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避免惩戒教育异化为反教育和非教育行为。
(三)针对教师的性别差异和年龄差异,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
从本研究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对待惩戒教育的态度和认识上存在显著的性别和年龄差异,相比于女性教师,男性教师更加认同惩戒的教育方式。同时,处于31-40岁这个年龄段的教师在对待惩戒教育的态度上也比其他年龄段的教师更加积极。因此,对于民族地区的初中教师而言,在今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意识到这方面的差异。对于女性教师而言可以适当增加惩戒教育的力度,而对于男性教师而言则要适当地把握惩戒的限度。对于处于31-40岁年龄段的教师而言,尤其要注意在实施惩戒教育时的方式和方法,避免过度的惩戒给学生造成伤害。
首先,对于学校的管理者和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在对教师进行培训时要意识到教师的性别和年龄差异,针对其性别和年龄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其次,要提高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8]。利用业余时间组织教师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并对其进行心理上的调试和训练,以此来减轻教师的心理负担,摆正自身的心态和位置。
综上所述,囿于我国的教育现状,民族地区初中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过程中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家长和学生对于教师的惩戒行为也存在着很多的疑惑与误解。这就需要教师在今后的教育教学研究中,在把握民族地区学生心理发展与学习特点的基础上,灵活地采用不同的惩戒手段。要明确惩戒只是教师实现教育目标的手段,要在这个前提下对学生实施恰当的惩戒。
[1]顾明远.教育大辞典[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2]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3]李秀娟.教育惩戒研究评述[J].当代教育论坛,2005,(11).
[4]徐新荣,常 英.教育惩戒探析[J].宁夏教育研究,2006,(2).
[5]徐 群.教育不能没有惩戒[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6,(12).
[6]苏 静.论学校教育中的惩戒及其应用[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7]李福忠.惩戒教育在班级管理工作中的实施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0.
[8]杨大鹏.教育惩戒实施的问题和策略[D].苏州大学,2010.
(责任编辑:李文玉)
The Study of Middle School Teachers Disciplinary Education in Ethnic Areas——A Case Study of Rongshui County and Sanjiang County in Guangxi
Wang Rui-lin Zhang Yun-Xi
(Teacher Education College,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8, China)
Retribution is a teachers' right to educate students who do not behave well and it is always adopted by teachers to help students to behave well.At present,there still are no clear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disciplinary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and therefore teachers face many challenges and difficulties in disciplinary education.For middle school teachers in ethnic areas,how to achieve effective disciplinary education in a reasonable way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In this study,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questionnaires,we explore the current status of disciplinary education in ethnic area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eachers' gender and age during disciplinary education, and finally provide some reasonable suggestions.
ethnic areas;middle school teachers;disciplinary education;students' development
2013-08-20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科研项目“农村中小学教师心理辅导技能培训模式研究”(编号:TER2009-023)。
王瑞临(1986—),女,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师教育。
G635
A
1674-6120(2014)01-00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