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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协商解除与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应用

2014-07-28潘倩霞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11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潘倩霞

摘要:本文对劳动合同中的协商解除与到期终止的基本概念及使用情景进行比较与说明,通过一则事例,略说在企业实际操作中,对于协商解除与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使用选择。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协商解除 到期终止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但两者在使用的条件和程序、权利义务上有很大差异,影响到企业采取使用的手段和劳动者的维权手段的差别。因此,笔者结合事例,通过对两者的简单比较,进行说明。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定义

根据现行合同法,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有多种形式,包括履行完毕终止、合同解除终止、混同终止等,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其结果都是消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在条件限制、承担的义务和所受的制约、实施的方式、时机上有很大差异。

在前提条件方面,劳动合同的解除只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其中一方依法提出单方解除;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必须依赖于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定事实出现。

实施的方式方面,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有协商一致或者是单方依法解除的过程;而劳动合同终止则当终止条件满足则自动终止。

承担的义务方面,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是以某种利益的互换或补偿来作为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条件;而劳动合同终止则通常表示双方义务关系结束。

所受的制约方面,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么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要么必须与员工协商取得员工的同意;而合同终止则不需要征得任何一方同意,条件满足合同即告终止。

对企业的影响方面,劳动合同解除企业在合同终止时间上更有选择权,也更容易进行适当的工作安排;而劳动合同终止则不需等到终止条件满足,企业需要担负到终止条件满足之前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

综上所述,两者在选择时机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更多的需要考虑员工同意协商的意愿,或者是单方解除的法律依据;而合同终止则需要确定终止的满足条件及考量终止的时间。

三、使用事例

小朱于2006年8月被一企业招聘为司机,入职时签订了一份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于2007年8月再次签订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后,小朱分别于2009年8月、201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日为2013年8月31日。在第四份合同期间,由于小朱多次违反企业用车规定,私自使用企业车辆外出,并多次违章被罚款及造成车辆损坏。2013年8月,该企业决定不再使用小朱作为企业员工。

以下,就此事件进行分析:

(一)到期终止

小朱劳动合同期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采用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小朱合同期满不再回公司上班。企业按劳动法计算6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这一做法的问题在于,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小朱已与该企业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8月31日期满后,小朱可向企业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企业使用到期终止的手段结束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仅限于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时。因为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应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时界定,而该企业再次与小朱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则表明认可了小朱的工作能力胜任该岗位。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已不能以到期终止为由结束与小朱的劳动关系。因此,即使企业已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员工本人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之签订,不能到期终止。

(二)协商解除

企业与小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小朱从2006年8月起至2013年8月,共在该企业工作7年,因此小朱可要求企业给予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如果企业要求立即解除关系,应再给予小朱30天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补偿。同时,也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支付任何金额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协商解除的程序办理。

(三)其他情况

2013年8月,该企业决定不再使用小朱后,发现小朱已于当年6月时被有关部门吊销驾驶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小朱在入职时没有与企业签订明确的任职条件等文件,但由于驾驶证是作为司机上任的必备条件,因此,企业在证据有效的条件下,可以小朱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作经济补偿。

四、分析

在以上事例处理过程中,笔者倾向于企业与小朱进行协商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采用到期终止的方式。实质上,到期终止与协商解除,在经济补偿上企业需要作出的代价是一样的,然而企业没有足够的依据,在即将与员工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满10年的员工采取到期终止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稳妥的做法是与员工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文章:

[1]劳动合同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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