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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争议再起

2016-03-14张墨宁

南风窗 2016年6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劳务

张墨宁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与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等因素有本质不同,而且《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成本之间的关联需要更加科学的论证。因此,《劳动合同法》即使要修订,也要“深入研究论证”,真正实现保护普通劳动者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平衡。

上一次《劳动合同法》引起广泛争议还是在2007年。当时,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案正酝酿出台,反对的一方对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制造业的用工成本是否会急剧增加担心颇多。

2016年,对于该法是不是存在问题的争论又起。尽管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到现在的8年中,相关的讨论从未断过,但这一次有所不同,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已经异常突出,劳动力市场也发生了变化。而且,财政部长楼继伟最近几次讲话都提到了《劳动合同法》,人社部也表明态度“正在研究”。劳动力市场和劳资关系或将出现新的变化。

财政部长几提《劳动合同法》

今年年初以来,财政部长楼继伟多次提到了《劳动合同法》的问题。首先是在《求是》杂志上发表了题为《中国经济最大潜力在于改革》的文章,其中提到“适时调整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完善劳资双方公平决定劳动者报酬的机制”。此后从中国经济50人论坛,到上海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结构性改革高级别研讨会,楼继伟又谈推动劳动力市场改革及其与《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并表示“《劳动合同法》可能是有问题的”。

2月26日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他对《劳动合同法》不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一面做了更加详细的说明:最近10年,特别是近8年,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两三个百分点,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签订长期合同使得企业遵从的成本很高;法律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职位的保护,造成劳动力市场的僵化;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力量,以及派生出了劳动派遣工的制度。不过,楼继伟也特别表示,不能说现在劳动力市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法》造成的。人没有落户的可能性,企业不愿意培训、不愿意长期投入等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这些都是供给侧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早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夕,围绕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有很多反对的声音。劳动法学界、经济学界以及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认识各有不同。著名的经济学家张五常、张维迎等人纷纷提出了执行该法对改革和就业机会的影响,企业家柳传志、任正非、刘永好等人都曾表达过可能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声音。

2007年,《劳动合同法》以及几乎同时期出台的《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以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两税合一”等,其目标所指都集中在推动中国制造业产业转型,从低附加值的简单贸易加工,转向附加值更高的深加工和高技术产业。与此目标相适应,各项政策风暴的焦点大都集中于提高产业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收紧企业用工制度,增加低附加值的简加工环节的税收成本。而且,2007年前后山西“黑砖窑”事件被不断爆出,对民营企业“原罪”的讨伐在舆论中占据上风。这让当时的民营企业在协商和博弈中更处于弱势地位。

2008年正式实施不久,《劳动合同法》就面临挑战,遇到了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制造业的寒冬。而现在,新的危机则是经济下行压力和中国企业竞争力逐渐丧失的问题。按照官方的表述,2012年以来劳动年龄人口数量连续下降,预计“十三五”时期继续减少1000万人以上,人口红利逐步消减;人口老龄化加剧,2014年末老龄化率达到15%左右,高出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约5个百分点;用工短缺,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货币工资年均增长13.2%,农民工工资年均增长13.5%,高于同期劳动生产率(按现价计算)年均增长11.1%的水平,劳动力成本增长已快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也超过GDP增速。在这样的背景,《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再次密集出现。

企业用工成本和《劳动合同法》

从2008年至今,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第一,给企业造成了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二,由于《劳动合同法》过于严格,衍生了劳务派遣工方面的问题,反而不利于劳动者同工同酬;第三,过度偏向于保护劳动者,对于企业太过严苛。比如,永久的合同协议、企业要签订长期合同,丧失了灵活性。8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调结构的紧迫程度虽然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对该法的批评一直不外乎这么几条。

这8年来,企业的用工成本的确是在上升,与社会政策层面直接相关的有两个,第一是最低工资近几年连续上调,第二是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企业的用工成本到底与《劳动合同法》之间有没有直接关系,《南风窗》记者采访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

他说:“我觉得企业成本上升跟《劳动合同法》没有必然的联系。成本上升至少有两大方面的因素,第一是燃料、原料、物流、税费等成本都很高,上升比较快,这是主要因素。社保缴费这部分跟《劳动合同法》有一定的关系,但即便没有《劳动合同法》,企业也得按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去缴费;第二个因素是,2012年以来,中国的新增劳动力供给总量首次出现了下降,绝对量也开始下降,不再是以前的无限供给了。很多地方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出现了‘招工难问题,这是很重要的促使企业工资成本上升的内生动力。”

当然,苏海南也承认,最近几年来,农民工的工资增长速度比较快一些,“但是放到10年、15年、20年,甚至更长的历史时期,工资的增速仍然是较多地低于劳产率的增长。”

在苏海南看来,近期工资的较快增长有很大的偿还旧账的因素。至于工资增长是否出现了快于劳动生产率的情况,还要精确计算。如果把货币工资增长跟现价劳动生产率增速进行比较就不是很准确。“因为现价劳产率和实际劳产率的增长不是一回事,货币工资的增长和实际工资的增长也不是一回事,二者对比并不能准确、全面地说明问题,同时光看几年之内的数据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当然,我们现在处于经济下行阶段,工资确实不能涨得太快,这是毫无疑问的。工资的增速一定要控制在劳动生产率增速的范围之内,这就是中央讲的‘两个同步的原则,只要我们不违反‘两个同步,那就不会出太大的问题。”

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所衍生的第二个问题,即劳务派遣制度,一些企业之所以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确实是因为担心签劳动合同两次之后,就要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央政府近几年也比较重视。2012年12月28日,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通过,主要是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2014年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上也做出明确限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不规范问题一度非常严重,不少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得本应是配角的劳务派遣工成为企业的用工主体,据称,占比在有的企业甚至高达90%。为了将劳务派遣工数量压缩至法定范围内,有的企业按规定解雇使用多年的劳务派遣工,有的企业则选择更具隐蔽性的“整体外包”,将某项工作及人员整体外包,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性”岗位规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此外,为了通过劳动力成本摊薄避免突破工资总额的问题,不少国有企业也更加愿意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劳动力。

至于《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可以看看北京的例子。北京算是执行该法比较严格的城市,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的2014年北京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就可以看出。其罗列出的10个劳动争议风险防范点和案例都比较常见,仅有一起是支持了企业的诉求:单位迟延履行解约协议,员工要求返岗未获支持。其他则都是支持了劳动者,比如,炒人未征求工会意见,企业被裁定违法解除合同;依员工意愿未缴社保,单位被裁定依法补,缴纳社保是强制义务,不依当事人意志改变;试用期内随意炒人,单位被裁继续履约;离职手续未办完停发薪单位被告上仲裁输官司;做产检休产假被扣工资,女工状告公司打赢官司;节假日加班没加班费,员工无证据部分胜诉等。

怎么修改?

苏海南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基于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是弱势群体,是针对当时劳动者受到了很多不公平、不公正待遇这么一个现实状况来立法的。2007年以前,农民工长期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工资不上涨,拖欠克扣工资,多项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必然会立足于、着重于保护劳动者。这是天经地义的。“签两次劳动合同之后就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在当初立法的时候,争议就比较大。不能要求《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企业完全一碗水端平;并且,劳动力市场是变化的,劳动力市场在今天或者到了10年之后,劳动力更加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没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员工工资、人工成本也会较多上涨,那时恐怕就不是简单的要不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而是要考虑修改完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维护企业的权益。”

在2月29日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发布会上,针对近日《劳动合同法》削弱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导致劳动生产率偏低的一些观点,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正在听取各方意见,将进行深入研究论证,适时提出意见。

两大部门的掌舵者先后表态,可以确定修改《劳动合同法》已经在相关部门的议程上面。至于怎么修改,回到当时的立法源头上,或许能够对下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判断。

比如说,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微企业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层次是不一样的,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和条件也不一样。他们的劳动生产率高低差别很大,但是《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的针对性不太够,没有很好区别不同类型企业面临的用工和生产经营问题。再比如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5天、10天、15天对大企业没问题,中型企业问题可能也不是很大,但小微企业不可能去休息15天。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要休15天,这就可能脱离实际,执行起来也就会有很大阻力。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为企业减负无可非议,十八大以来,营改增、减税费、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等改革措施在陆续展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与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等因素有本质不同,而且《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成本之间的关联需要更加科学的论证。因此,《劳动合同法》即使要修订,也要“深入研究论证”,真正实现保护普通劳动者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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