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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形势下购物卡税务风险的分析与管理

2014-07-28边瑞曹巍魏刘芳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11期
关键词:收入税务风险

边瑞 曹巍魏 刘芳

摘要:目前,我国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正在逐步增强,税务风险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而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许多超市和商场对外销售的购物卡的过程中存在不少税务风险,如购物卡买卖环节发票开具的税务风险、购物卡买卖双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滋生腐败风险等,本文主要在分析购物卡税务风险的同时提出税务风险的控制策略。

关键词:购物卡 税务风险 收入 发票管理

购物卡是集餐饮、购物、娱乐于一体的多功能消费卡,是代金券的一种。许多超市和商场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往往发行各种对外销售的购物卡。在发卡单位使用时,不需要密码,直接刷卡就行,只有在打印的凭条上可以看到余额。一张不起眼的购物卡,涉及商家、购卡人、用卡人多个方面。无论哪一方,在买卖和取得购物卡后,都与纳税有着密切的关系。买卖购物卡双方都存在不少税务风险。如果不重视这些风险的防范,则会给商家、购卡者及用卡人带来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滋生腐败等风险。

一、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滋生腐败风险

一般来说,不记名的购物卡都可以在市场自由流通。由于购物卡体积小、用途广,方便携带,可以满足亲戚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但同时购物卡的产生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赠送购物卡给各种官员、领导成为了贿赂的一种新形式。

近年来,受贿案件中涉及以购物卡的案件比例正在逐步上升,有八成至九成受贿案件的被告人曾经收受过各种形式的购物卡。

(二)开具发票风险

购物卡买卖环节的发票开具风险最大。企业为了方便财务入账,一般会要求售卡企业在其购买购物卡之后开具销售发票,但是一般都要求品名开为办公用品、培训费等与企业经营有关内容的发票,但是持卡人在持卡消费时,购买的不一定的“办公用品”,比如超市派发的购物卡就可以用来购买其他名目的商品,这就构成了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而购物卡持有人消费时就不再开发票,而是由商户按照购物卡实际消费金额再开发票给购物卡企业。这等于是购物卡企业提前代替商户开发票给购卡单位。那么商户和购卡人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三)购物卡发卡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

发卡企业纳税申报环节的风险体现在的申报时间上。发卡企业如果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发卡企业如果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由于购物卡尚未使用,发卡企业即使收到了款项,发卡企业也并未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但实际上,购卡人在支付款项时都会要求发卡企业开具发票,而一旦开具了发票,即使未到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也会要求发卡企业申报缴纳税款。若发卡单位没有按照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履行纳税义务,结果延期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严重者构成延期缴纳税款罪,将会受到刑法处罚。

(四)购卡企业企业所得税扣除风险

企业单位一般购卡是用于员工福利和商务馈赠应购卡者要求,应购卡者要求,售卡企业将发票开为“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却在“管理费用—办公用品”科目中核算,业务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按规定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列支职工福利的扣除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4%,而办公费用却是可以税前全额扣除的,因此这样的操作降低了企业利润,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了企业所得税,这将面临税务部门稽查的风险。因为税法规定企业列支的办公用品等费用必须附上详细的购买清单,尤其是大额的、项目为办公用品的发票,很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实的费用。

(五)最终消费者个税扣缴风险

购物卡最终消费环节存在的税务风险,若企业将购物卡用于员工福利,那么此项费用应该并入职工当月的计税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是企业如果将购物卡用作礼品赠送,企业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以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会遭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消费者也有可能被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购物卡的监管措施

(一)加大在商业购物卡领域的反腐倡廉力度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应当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购物卡。凡收受购物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格查处。

(二)推行示范性合同文本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发卡方制定购物卡合同条款的指导与规范,主管部门应该组织与商户相关行业一起联合制定统一的购物卡消费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购物卡的使用方法、收费方法、可享受折扣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发卡企业必须提供购物卡合同文本给消费者,若商户在合同示范文本之外自行制定合同,则该合同应在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三)开具发票环节严格把关

发卡人应当从源头把关,对已经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的,在实际消费环节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且普通发票上只能据实列支、必须逐栏逐项填写完整,并且要求其附列明细清单不得弄虚作假,不能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而开具办公用品等名目。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时,要按照使用用途由持卡人缴纳各项税款,或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购物卡应加大实行实名登记力度

应该在实名登记的留档要求里加上购卡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形式上保证实名登记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J].财税[2011]50 号,2011-6-9

[2]肖太寿.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及其控制策略[J].财会月刊.2012.10

[3]张海娟.商业购物卡税务风险的几点思考[J].西部财会.2012.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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