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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存货核算新旧会计制度对比

2014-07-28田盈霞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11期
关键词:存货

田盈霞

摘要:本文将财政部2013年修订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与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中有关存货核算的内容进行对比,分别阐述了新旧会计制度在对存货确认、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存货 库存材料

一、存货的确认和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装具等。为了核算行政单位各种存货,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存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应使用“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等,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存货这一概念在旧会计制度中没有涉及,旧会计制度中提到的概念为“库存材料”,从性质上它属于存货范畴。

根据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是指大宗购进入库,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行政单位设置“库存材料”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对于购入数量不大或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可按购入数直接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新旧会计制度对比,新制度采用“存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核算内容范围更广,包括项目更丰富。

二、存货主要账务处理对比

(一)存货取得时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取得时的计量问题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根据其取得方式不同分别作如下具体规定:

(1)对于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2)对于置换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支付的其他费用(运输费等)确定。

(3)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4)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未加工存货的成本加上加工费用和往返运输费等确定。

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购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记账。购入和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材料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新旧会计制度对比,不难看到新制度对于存货核算更趋同于企业会计,新制度规定更加完整和细致,增强了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对于采购费用(如运费、装卸费等)的核算新会计制度明确计入存货成本,这有别于旧会计制度中采购费用列于有关支出的规定区别很大。

2、存货取得时的业务核算

(1)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取得时的业务核

(2)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取得时的业务核算。

3、根据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主要规定了库存材料外购方式取得的会计核算。

(1)按采购材料确定的成本编制会计分录:

借:库存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

(2)按支付的采购费用编制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等

通过对比,新准则对于取得存货核算的规定更为详细,分别不同的取得方式介绍了其核算方法。在账户设置中一个重大的变化是新设置“资产基金”这一账户加以对存货进行核算。该科目是核算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

(二)存货发出时的会计核算

1、发出存货的计量

根据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发出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旧会计制度对发出材料的计价方法未作明确规定。

2、发出存货的业务核算

(1)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发出时的业务核算

(2)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发出时的业务核算

根据行政单位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作:

借:经费支出

贷:库存材料

(三)存货清查的会计核算

新旧会计制度均规定,行政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在核算方面,新准则增加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对存货清查进行核算。其会计核算对比如下:

综合以上对比,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存货核算上变化较大,这些变化有利于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新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规定更为详细,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单位的实际业务需求,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为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新增设了如“存货”、“资产基金”、“待处理财产损溢”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提高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年(15页—17页).

[2]苏佳萍,唐丽华,刘娟.预算会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163页—167页)

[3]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12页—13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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