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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学院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专业特色建设*

2014-07-24欧阳白果

教育与教学研究 2014年10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卓越应用型

欧阳白果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广东中山 528402)

论独立学院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专业特色建设*

欧阳白果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广东中山 528402)

法律人才培养的无差异竞争态势要求加强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及其选择,应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体现地方需求特色,立足实际扬长避短等原则,在强化应用型同质基本特色的基础上,突出“异质”的差异特色。独立学院制定与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法学专业特色建设,实施法律人才培养的差异化竞争战略,应坚持“立足普通应用型、突出特色化应用型”的基本思路,以培养具有特色的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

法律人才培养;无差异竞争;差异化竞争战略;法学专业特色建设

据不完全统计,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规模占所有全日制高校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虽然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为培养法学专业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独立学院面临着在一本、二本高校高级专门人才培养与高职高专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夹缝中生存的局面,无差异竞争的态势日益明显。加强专业特色建设,是独立学院发展壮大法学专业、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竞争力的应有之义和当务之急。以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例探讨法学专业特色建设,对注重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其他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特色建设,亦有直接的参考借鉴意义。

一、法律人才培养的无差异竞争态势要求加强专业特色建设

不少独立学院培养的法律人才,存在“异质竞争特色不突出、同质竞争差异较缺乏”的态势。相对于一本高校培养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其理论学术功底有劣势,作为异质的应用型特色仍不够突出;相对于高职高专培养的应用技能型人才,作为同质的应用型特色中的差异特色明显缺乏。从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及其方案实施看,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差异化竞争战略不突出、无差异竞争日益加剧,是制约独立学院法律人才培养的症结。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这种无差异竞争的态势主要表现如下:

(一)知识结构较单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虽然许多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为“宽口径、厚基础”等,但事实上课程设置欠合理,大多是在法学16门核心课程之外,点缀一些与经济学、社会学等有关的选修课或通识教育基础课而已,从而造成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这与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是不相适应的,以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脱节分离态势,学生对社会的综合适应能力不强。

(二)课堂教学重理论知识传授,轻专业技能训练。虽然独立学院学生的知识基础、学习能力和自觉性不及一二本的学生,但是他们头脑灵活,组织开展实践活动的兴致高、操作能力较强。由于专业教学中对学生知识基础等方面的劣势考虑多,较重视专业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忽视专业技能方面的训练,反而造成独立学院学生的优势难以得到发挥,才能没有得到充分训练提高。

(三)课外实践教学监管不力,专业实习实效性不强。虽然独立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开设了专业实习(含毕业实习),但一些学校可能是出于减少教学成本开支以及留足学生找工作的时间和自由度考虑,组织安排课外实践教学的专业指导教师的人数和指导时间都较少,实习实践监管较薄弱,专业实习等课外实践教学的实效性不强。部分学生因为忙于非专业领域的兼职打工、应对司法考试以及就业招考等缘故,甚至没有实际参加专业实习,随便找个单位盖章出具实习证明材料交差。专业实践课程不足,专业实习又容易流于形式,导致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实践能力培养更是无从有效落实[1],学生应用能力、职业技能难以有效训练提高。相对于政法院校和众多综合性院校知名法学院系的学生而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在专业理论功底方面往往存在劣势。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实质是独立学院试图弥补学生劣势、不自觉地向学术型人才培养目标看齐的思维定势所致。

(四)“万金油”多、特色型少,无差异竞争现象突出。法学是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专业。培养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也是高职高专以及不少二本院校共同的培养目标。据悉,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央拟引导和推动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发展,将1999年大学扩招后“专升本”的近600所二本高校转型为职业技术教育,届时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高校比重将从现有的55%提高到70%-80%[2]。值得注意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也是教育部、中央政法委于2011年开始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之一[3]。而作为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58所高校,即以一本高校为主要代表。由此可见,当前和今后较长的时期内,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也必然成为不少一本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事实上,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不仅仅是本科阶段法学专业的重要的培养目标,也是研究生阶段的培养目标之一。我国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了众多“职业领域”的硕士“专业学位”,这些专业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4]。我国早在1996年开办至今的“法律专业硕士”JM(Juris Master)教育,即以“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为基本目标。建立系统化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体系——从中职、专科、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各个层次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是实现我国教育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基本方面之一[3]。在众多不同层次高校的本科教育以及重点院校的专业硕士教育加强或突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态势下,没有其他特色的、纯粹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必将面临同质化、无差异的竞争局面。事实上,不少独立学院培养的法律人才,往往是“异质竞争特色不突出、同质竞争差异较缺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往往围绕司法考试指挥棒而确定课程开设、学时安排,教学实践中主要的现实目标往往是平衡发展列入司法考试的课程、提高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虽然这是为了让学生取得职业资格从事法律职业、解决就业问题而采取的措施,本无可非议,但如此培养出的法律人才往往无特色、竞争力较弱。独立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少毕业生如同“万金油”——法律职业的任何具体领域的专业工作都可以干。其实这种“万金油”式的、无特色的法律人才,因其在法学专业内的不同方向领域以及法学专业外的专业知识技能大多无特长优势,往往难以有效涉足不少要求具有一定特长优势的专业工作领域,这必然影响专业建设乃至学校的长远发展。独立学院办学要办出特色才能脱颖而出,而法学专业更是应走特色专业建设道路。

二、法学专业特色定位、法律人才培养差异化竞争战略确立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选择

(一)定位法学专业特色、确立差异化竞争战略的基本原则。独立学院科学定位法学专业特色,确立法律人才培养的差异化竞争战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体现地方需求特色。现代社会中,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紧密,高等教育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源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均主要依赖于市场配置。因此,高等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市场需求,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使人才培养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人才需求相适应[5]。法学教育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推动因素,更应当以社会的需求为导向,制定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培养方案,科学定位法学专业特色。作为独立院校这类地方院校,还要结合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树立服务地方的理念,充分考虑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具体特点,体现地方需求特色。第二,立足实际扬长避短,融入本校优势专业特色。独立学院应立足本校的实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为法学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制定适宜的战略规划。法律职业工作涉及众多专业领域知识,如医疗、专利、涉外等纠纷案件的处理便分别涉及医学、工科以及外语等专业的知识技能,这必然要求相应的从业者具有多专业学科的知识技能。一所学校在其发展过程中,依托不同的社会资源往往会形成一些具有发展优势的传统主导专业[6]。因此,独立学院应发挥本校非法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的优势,在法学专业建设中融入能满足法律职业多样化专业知识技能需要的主导优势专业特色。第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就是教育教学过程中诸因素之间本质的、内在的联系或关系。处理好这些关系就是遵循了教育教学规律,反之则是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7]。教的规律是针对教师而言的,学的规律是针对学生而言的,二者相辅相成。在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建设的过程中,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显得尤为重要。不能为了造就或突出特色,而不顾教育教学的规律,主观臆断地制定法学专业特色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拔苗助长式地开展教学实践。如此,最终必然适得其反,耽误了学生的成长进步和学科专业的建设发展。

(二)人才培养差异化竞争战略与法学专业具体特色的定位选择。不同层次的高校都存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问题。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3]。可见,卓越法律人才之“卓越”,其核心是“高素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旨在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不少人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是重点院校的“专利”,不是一般院校要考虑的问题。其实并非如此,一般院校可以也应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高素质法律人才)。因为卓越法律人才有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层次之分,诸如理论研究型与实务应用型等。卓越法律人才并非专指理论研究型法律人才,换而言之,理论研究型法律人才与实务应用型法律人才,也都有“卓越”与“平庸”之分。重点院校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应着力培养卓越的研究型法律人才,而不是平庸的研究型法律人才。一般院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着力培养卓越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不是平庸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虽然不同层次法学院系,可以也应该培养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层次的卓越法律人才;但是,卓越法律人才也必须是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国家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3]。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高素质法律人才),也应确立并实施人才培养的差异化竞争战略。独立学院实施法律人才培养的差异化竞争战略,应以培养具有特色的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落实到法学专业的具体特色定位,即应坚持“立足并强化应用型基本特色,构建并突出异质特色”的基本思路。相对于学术研究型人才培养而言,独立学院人才培养应立足并强化应用型特色。相对于高职高专,应用型特色为独立学院与高职高专的共同特色,这也是所有独立学院同质的基本特色。为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具体特色定位,应在强化应用型同质特色的基础上,构建并突出“异质化”、差异性特色,如复合性特色(跨专业特色、特定行业特色)等。事实上,这也是培养具有特色的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基本要求。复合型法律人才也有理论研究型与实务应用型之分。独立学院在确立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特色时,复合型特色也属于其具体特色选择的重要对象。不同学校法学专业与人才培养的“异质化”特色,可主要体现在培养特定行业、跨专业领域的法学专业人才——懂外语(涉外型),懂经济、懂财务管理(经济管理型),懂科技(理工型,知识产权领域),懂其他行业专业知识(行业特色型,如法医学、建筑法学)的复合型、综合性的法学专业人才。法学专业的具体特色定位,一般应先重点立足培育一个特色方向,再考虑拓展多样性特色方向。

三、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对策思路——以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优化为中心的分析

专业特色建设涉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优化、课程体系建设、实践教学改革与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其中,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优化是特色专业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方面。独立学院制定与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法学专业特色建设,实施法律人才培养的差异化竞争战略,应坚持“立足普通应用型、突出特色化应用型”的基本思路,以培养具有特色的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优化,涉及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实践教学环节等诸多方面。在此,笔者择要探讨制定与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以加强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对策思路。

(一)整体规划课程体系,科学设置特色方向课。优化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进专业特色建设,应合理设计体现特色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实践教学等。如优化课程体系方面,适当缩减理论课程课时,加强应用型课程(或增加理论课程的实践课时、单设专业实践课程等)和特色型课程。学校应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本校法学专业的特色方向具体确定哪个特色方向以及数量,如涉外法律事务方向、经济法律方向、知识产权方向等。特色化课程构成应依据特色方向的实际情况确定,如经济法律方向可开设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专业的主干课程作为方向课,涉外法律事务方向可开设专业英语、英美法(比较法)、WTO法律制度以及双语教学课程等。课程开设时间安排上,大一、大二开设公共专业基础课,大三按照专业特色类型分班或选课分班教学的制度。普通的应用型课程原则上为必修课。对于特色课群,可区分初级、中高级层次;中高级层次的特色课程——作为特色化人才培养对象的限选课,而对于其他方向学生或普通实务应用型学生,可以将全部特色课程作为任选课。开设多个专业特色方向的,应依据专业特色方向,开设不同组别的特色专业课群(专业方向课、选修课)。从而让不同特色方向发展的学生,能学习对应的特色课程,具备胜任相应工作需要的特定知识技能。

(二)结合生源基础,循序分层次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具有特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内部,也应存在分层次、分类培养模式。考虑到学生知识基础等方面的不平衡性,特色化应用型人才培养不是也不可能要求全部学生都形成特色。为此,应科学地处理好普及与提高、面向全体与因材施教的关系。特色化建设初期更应坚持分层次推进:首先,应立足一般应用型,培养从事普通法律实务的人才。其次,培养从事特定行业、跨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的人才,比如能从事银行、证券、专利等行业领域的案件办理等法律工作。第三,适当兼顾培养少量学术研究型的学生,为他们考取研究生以及今后从事研究工作奠定专业理论基础。循序推进专业特色建设,也应适时依据发展态势,在不同阶段或部分特色专业方向中实现重点突破。

(三)专业内部特色化建设与“专业外部”特色化建设相结合。改革选课制,注重跨专业综合课程的开发与设计,鼓励法学专业学生跨专业选课。完善双学历制(辅修制),鼓励攻读双学位——鼓励法学专业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外语、经济管理类等),鼓励理工类、外语、经济管理类等专业学生辅修法学专业,完善积极的专业转换制度。此外,可整合校内各院系部不同专业教师等各种资源,依据实际情况,尝试开设复合型交叉专业方向。

(四)制定实施特殊政策,有效保障特色专业建设。这涉及选课开班制度、辅修双学历制度、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工作量考核制度等方面,如法学专业的特色选修课:应允许小班(20-30人)开设,鼓励学生跨专业多选课程;对于涉外型人才培养方面,应制定支持鼓励学生出国留学的政策,加强海外高校合作,建立学生互换、学分互认等制度机制。培养“双师型”教师是特色专业建设的重要条件[8]。建设异质化特色的应用型法学专业要求“双师型”教师具有复合型特色,为此应制定实施造就特色教师的配套措施。

[2]鲁 昕.教育改革突破口在现代职业教育——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4上的讲话[J].中国发展观察,2014,(4).

[3]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教育部网站,2011-12-23.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EB/OL].教育部网站,1996-07-22.

[5]王凤民,刘新影.关于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定位与特色建设的思考[J].绥化学院学报,2006,(5).

[6]李 碧.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发展趋势的探索[J].科技信息,2009,(8).

[7]魏 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实施科学有效管理[J].教书育人·校长参考,2011,(11).

[8]王丽英.关于法学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的思考与实践[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3).

(责任编辑:李文富)

On Talent Cultivation and Feature Construction of Law Specialty in Independent College

OUYANG Baiguo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Technology of China Zhongshan Institute, Zhongshan, Guangdong, 528402, China)

The feature construction of law specialty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due to the competition without differences in law talents cultivation.In an independent college,characteristic orientation and selection of Law specialty should closely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such as meeting the social demand,taking realities into consideration,making best use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carding the disadvantages and so on,highlight the differences in characteristics of “heterogeneous" on the baiss of highlight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omogeneous".Independent college should design a talents training plan,strengthen the feature construction of Law specialty,implement the strategies for competition without differences in training talents,always adheres to the basic idea of “based on common application-oriented type and highlight the characteristic application-oriented type" and finally takes the cultivation of excellent practice-oriented law talents as its target.

talent training;competition without differences;strategies for competition without differences;feature construction of law specialty

2014-05-3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4YJA820026)、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2013WYXM0123)、广东省高校质量工程建设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基地项目、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项目(S2012SJJD02、S201497)、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项目(ZYGX201412、SFZY201403)、科研团队培育项目(412YT03)。

欧阳白果(1972—),男,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G642.0

A

1674-6120(2014)10-00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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