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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及其监管机制分析

2014-07-18袁金星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4年12期
关键词:机制金融

袁金星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及其监管机制分析

袁金星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互联网金融发展依赖于互联网思维,其根源在于互联网所具备的网络特征。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创新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智能理财、众筹、P2P借贷、电子资本交易市场、电子货币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点在于技术壁垒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治理机制不完善蕴含的风险,未来监管需要完善平台的治理,并充分发挥互联网思维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思维;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金融领域发展的热点问题。一些学者将互联网金融理解为一种独特的金融模式,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其特点是借助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科技(谢平、邹传伟,2012)。而另一些学者则从更宽泛、更高的角度来理解互联网金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并将其与运用互联网开展的传统金融活动即“金融互联网”区分开来(李耀东、李钧,2014[1])。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正在勃兴中的事物,当前业界的讨论更多关注其发展,而对其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的运行机理缺乏足够的考量,而对其实际风险和管控关注不足。大量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并没有解析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机制,没有从网络效应、网络特征和产业组织角度去理解互联网金融发展,这种缺陷正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遇到的风险所在,也是当前研究的一个趋势(如Herbst,2001[2];Allen,2002;Easley和 Kleinburg,2010[3])。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思维的依赖关系,探讨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和互联网金融运行背后反映的互联网思维以及互联网运行规律,解析每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背后的思维与规律,进而为监管实践提供前瞻性的建议。

一、互联网技术、思维与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以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为基础的。自万维网技术成为架构全球互联网的主流技术以来,商务、传媒和金融都在此基础上发展,并逐步形成了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商业模式创新的一套共同的思维模式,可称之为互联网思维。早期金融创新主要是运用互联网进行电子化的支付与交易,全球的场外交易市场和标准的证券交易市场基本都已经运用互联网形成了电子化资本市场体系。90年代末以来的金融创新在第三方支付的基础上发展,充分运用互联网的主要商业模式思想,开始真正进行金融中介业务、投融资组合、信用创造等方面的创新。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应的互联网思维模式,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免费模式、精准细分、数据价值、网络效应等。

(一)信息共享与金融信息汇聚

互联网最重要的功能是信息的产生与传递,互联网的核心任务是将信息电子化,继而对信息进行结构性的整合,完成对碎片化信息的汇聚,在极短的时间内向全球快速分发信息,并开放性地允许互联网参与者丰富和创新信息。更重要的是,信息的产生、传递与汇聚都依赖于互联网群体行为,其运行规律具有群体动态特征,其成本低廉,且效率极高。而信息正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参数,传统金融市场通过价格来传递信息,不同有效程度的市场其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有差别,因此还需要引入强制性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第三方信息中介机制来弥补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将利用互联网自由高效地传递信息的本质特征,利用互联网产生、提取和分发信息,实现对市场主体资信信息、金融市场交易信息、经济环境信息、重大事项公开与内幕信息的快速交流,并运用互联网架构来运用信息,进行资产定价、风险管控甚至监管介入,能减少价格信号和信息披露发布与传递的阻力,并形成信息网络,使得市场机遇的发现和监督管控变得更为便捷。

(二)数据价值与精准细分

互联网技术的一个最新趋势是云计算和大数据的运用。互联网通过长期的主体间数字化交互,积累了大量的市场交易和市场行为数据,并运用多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海量数据进行总体分析,能通过大数据准确把握和理解市场演化的规律和市场主体的行为特征。基于此,互联网商业模式能汇集大量细分的需求和供给信息,从而使得金融界有了运用长尾理论的可能,并能借助网络将顾客细分的投融资需求与供给匹配并予以满足。这样,基于互联网思维的商业模式将成为一种精准细分市场的商业模式,力求在某些“蓝海”的细分理财市场内进行精确的投资和开拓。这一思维显然对金融创新意义重大。金融行业由于其规模、风险和监管因素,对市场细分、产品营销和支持服务方面业务的精细水平并未有较深入的发展,在金融理财产品的开发与销售方面同质化竞争严重,在私人业务方面倾向于为大客户进行个性化服务,对中小客户市场发掘不足,而其积累的大量交易数据未得到充分利用。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的运用,金融业可以分析其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投资偏好与行为,分析其客户的经营和投融资历史记录。利用长尾理论和理财产品市场精细营销,金融业将可以创新金融产品与模式,为细分市场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等;基于数据挖掘而推出财富管理与分析的服务;针对不同类型客户的动态信息进行风险管控等。

(三)网络效应与免费模式

互联网思维根植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信息传递功能,而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其网络效应。网络效应的特征包括正反馈、规模效应、去中心化等。互联网中各个节点和通路之间相互连接,这种拓扑结构造成了资源与权力的分散和平等性,其扁平化的格局也造成了快速积累和反馈、强化的可能,并进一步形成了对网络中各单位力量的动员能力。正因为网络效应,人们可以将产品和服务免费化,将一部分客户打造成产品,而通过另一部分客户获得盈利。互联网作为全球规模最大最便捷的网络之一,强化了上述特征。对于金融企业而言,网络效应产生了集中金融资源、集约化深度开发金融资产的效果,将金融业务与日常生活密切关联,有效动员闲散资本并将小额资本汇聚分发到不同的创新用途,对小规模的融资需求进行支持。网络效应以及免费的模式也使得金融企业的竞争策略产生了变革,价格竞争可能让位于精准的高质量服务竞争,以及金融产品的个性化标准化创新竞争。同时,还可能带来去中介化的效果,使得传统的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作为投融资中介的功能被削弱,主体间直接交易的金融模式成为可能,非传统金融企业和平台承担投融资和授信功能的局面也已经显现。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其运行机制分析

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从第三方支付这种较为单一的模式,发展为较完整地覆盖各类金融业务和细分行业的业态,总体上看呈现多点发展、分散化自发创新的态势。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发展都较为零散,各个领域内孤立创新,尚未形成系统对接和整合。但是,在金融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内,互联网金融创新都展现了一种运用互联网思维的新型产品和模式。按其是否是针对实质性的货币发行、存贷和资本市场业务来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不涉及对货币发行、存贷款和资本市场业务的颠覆性创新,仅是通过互联网创新利用现有金融业务的新型商业模式,主要类型包括第三方支付及其衍生金融服务、智能理财服务、供应链金融等。另一类则涉及存贷款、资金汇聚和资本市场运作等金融核心业务,利用互联网创造颠覆性的业务、产品和运作模式,这一类金融创新包括众筹、P2P借贷、普惠金融、证券发行甚至货币创新(比特币)与发行等。就每一类业务发展的内在机制而言,则主要包括支持支付结算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平台衍生模式,支持个体间直接信贷的网络动员模式,以及支持虚拟货币供给和授信的互联网货币与信用创造模式等。下面分析每一类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及其背后的运作机制。

(一)第三方支付与全产业链上的授信

第三方支付与衍生金融服务是在传统电子商务模式基础上建立的互联网支付模式,其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依赖的交易技术也从个人电脑和计算机网络扩展到移动支付终端和移动通讯网络。根据BI Intelligence的估算,2013年全球移动支付交易总额达到约2230亿美元,占全球信用卡和借记卡交易总额的约4%。第三方支付模式仍然主要依赖银行通道完成,但是,已经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客户黏性,扩展到提供碎片化理财服务和基于大数据的纵深服务(赵紫剑、高洁云,2014[4])。更重要的是,第三方支付已经利用其在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平台范围经济,深入开展了产业链上的授信服务,推动了市场深化。阿里巴巴的小微信贷服务和信用支付以及京东电商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是这方面典型的尝试。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金融授信服务的商业模式内在机理在于网络效应,具体而言,是包括两大机制。首先,互联网平台运用正反馈效应和路径锁定效应,在从供应商到消费者的整个产业链上都获得了黏性极大的用户群体,这为其提供了市场利基,也为其切入全产业链不同环节奠定了基础。其次,互联网平台运用网络效应中的去中心化效应和精准细分的互联网模式,能准确定位普通用户的资金供给与需求,并将零散、小额的信贷供需进行有效匹配,通过大量小微信贷业务的集聚而获得足够的规模。再次,互联网平台可以运用大数据优势,对授信对象的消费和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监控,从而规避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有效提高授信业务的效率。

(二)众筹、P2P信贷与普惠金融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是普遍的现象,新兴市场经济体虽已逐步解除金融抑制,但由于传统金融秩序的限制及对金融创新风险的控制,广大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仍面临融资约束和投资需求难以满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根本上有赖于惠及所有对金融业务有需求的个体的普惠金融,而普惠金融又有赖于“民主金融”业务的创新。众筹和P2P信贷借助互联网技术,在实现普惠金融和民主金融方面展现出远超传统金融业务的潜力和动力。目前世界主流众筹平台Kickstarter的全球覆盖率达到90%,IndieGoGo平台则拥有更宽泛的用户基础,中国的点名时间平台总融资额也已经达到了48万余元,项目成功率为55%。较之众筹平台,P2P借贷平台规模更大,世界最主流的P2P信贷平台Lending Club估值高达15.5亿美元,已经发放了24亿美元贷款和2亿美元利息,远超另一主流信贷平台Prosper(李耀东、李钧,2014[1])。《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认为2012年末我国共有200多家P2P借贷平台,累计交易额超过100亿元,投资者超过5万人。

众筹和P2P信贷平台的运行机制具有共同特征。首先,众筹和P2P信贷平台都利用网络效应和信息共享功能,利用正反馈效应将网络平台打造成或普遍化或专注性的融资项目集中平台,从而将零散的项目创意汇聚起来,以极低的成本发布,极大地降低了潜在创业者和企业家展示项目、搜寻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其次,同理,运用网络效应和信息共享特征,将寻求零散投资机会的投资者汇聚到统一的平台,并利用精准细分的长尾理论,将大量小众项目的创意支持者汇聚起来,形成规模经济。再次,利用互联网社区的社会交往模式,形成非常透明和平等的发布与比较机制,从而在不同的项目间形成自发的信号发送机制、信号甄别机制和竞争机制。通过互联网社交网络中的集体声誉机制,使得项目发起人无形中承受了强约束,形成了自发的风险担保机制,确保了道德风险的规避和项目的治理。最后,P2P和众筹体现并利用了互联网去中心化的特征,互联网社会的组织架构中每个节点原则上具有平等性,虽然也有权利的差别,但较之传统社会架构平等性更高。P2P信贷和众筹借用互联网架构将平等个体之间小微的信贷供求连接起来,本身仅提供中介平台和一定的管理而不是被赋予授信权利的金融机构,体现了去中心化后金融业务的平等、分散、高效率和灵活,从而体现了普惠金融和民主金融的特征。

(三)互联网证券交易平台与资本市场再造

互联网证券交易平台还正在起步,目前主要的交易平台是Lending-Club旗下的二级交易平台、Prosper二级交易平台、TRE应收账款交易平台、SecondMarket非流动资产交易与分析咨询平台等。这些平台实现了资产的证券化,部分是互联网融资平台的衍生品交易场所,而部分则是完全独立的、综合集成了咨询、分析、交易、发行、评估等多种业务的资产交易平台。目前,平台交易的资产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贷款票据、应收账款账单、按揭支持证券、抵押债权、评估咨询与法务服务等,交易的规模和平台本身的价值还在不断扩大,市场流动性也在增强。

互联网证券交易平台的运行机制与传统证券交易系统的机制比较类似,但是互联网仍提供了三个独特的支撑机制,即:依托互联网的P2P信贷平台、依托互联网信息传递和整合功能进行便捷的交易、利用互联网的细分市场功能高效细分和汇聚不同的交易需求等。这些独特特征都反映了互联网思维,背后是互联网技术的支持,这些金融创新表明了互联网金融在改造传统金融业务(而不仅仅是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实施)时可能发挥的潜在优势,即利用互联网思维,在互联网中完成资本的集中、搜索和交易,实现便捷、精确、高效的资源汇聚和配置。

(四)虚拟货币与互联网货币秩序的构建

目前最重要的虚拟货币创新仍以比特币为代表,其他虚拟货币如Q币、林登币由于限制较多,交易和产生机制并无太大创新之处,因此并未真正对金融秩序产生影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诞生,开拓了新颖的货币发行模式,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金融秩序。比特币作为较高安全性的电子货币,完全实现了无中央银行的点对点自主发行和币值的完全市场化,且在美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实现了与现实货币的可兑换,这种实践是对中央银行系统最重要的货币发行与货币政策职能的有效冲击,代表了一种全新的货币金融体系实践。

电子货币本身即是互联网技术的产物和互联网思维的体现。电子货币实现了哈耶克关于货币自由发行的思想,充分表达了互联网社会中个体直接关联产生的社交网络效应,体现了网络中个体间的平等性、自由缔约精神和去中心化的架构。同时,也借助先进复杂的安全验证技术和适当的激励机制,保证了货币的供给、防伪和防重复使用能力,也保障了基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与信用的安全与流动性。正是这种对网络效应和信息分发功能的充分发挥,保证了个体或私人机构发行货币的可行性。目前,Ripple网络等也提供了某种意义上的电子货币发行,其信用依赖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机制,且实质上开拓了基于电子货币的交易与授信。

图1 互联网金融运行的EMOP模式

在上述对互联网金融和业务的效率总结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解释框架图。这个框架由环境(E)、转换机制(M)、输出结果(O)和盈利(P)四个方面组成,可以称之为EMOP模型。在这个模型中,环境包括宏观环境、中观环境和微观环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益于宏观环境中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宽松,政府对创新的支持以及相关网络、软件和硬件技术的成熟。中观环境上,近年来互联网产业随着技术成熟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软硬件的商业化普及,获得了新的增长点和关注度,而我国丰富的投资资源也在这个产业发展的趋势中找到了切入点,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支持。最后在微观层次上,互联网思维从消费习惯、使用习惯、生活习惯到思想观念重新塑造了消费者,改变了既有的互联网文化和社会模式,带给了消费者新的需求。而从转换机制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原理在于利用网络效应(Easley,Kleinberg,2010[3]),通过互联网极高的信息交换效率和聚众(crowd)的能力,利用精准投放手段,降低交易成本,改造现有业务,并自主开发金融创新业务。这样,就把足够的资本投入与技术、社会风尚结合起来,利用相对有利的政策环境,构建起一个个投融资平台、创业项目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即所谓的“产出”。最终,互联网金融本身要形成足够的盈利模式,产生一个盈利的生态环境,这样才能通过节省交易成本和撮合交易、聚集金融资本,产生足够的佣金和交易利得。反过来,足够的盈利也能推动宏观的政策环境、中观的金融环境和微观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变。这个模型图示如上。

三、互联网金融的局限与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表现出的独特创新性,使得人们更多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关注互联网金融本身的便捷与效率,但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受的限制、本身所具有的局限以及互联网金融创新蕴含的风险,却缺乏全面的认知。互联网金融的局限与风险主要是由互联网社会本身的聚众特征导致的,聚众正是互联网的实力所在,但聚众的治理依赖于参与者利他、互惠和公平偏好以及参与者相互交往形成的社会规范,这一治理机制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互联网强烈地去中心化特征给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了巨大的自由空间,却也缺乏了中央集权机制下独有的安全、约束与充足的动力机制。而且,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由于缺乏安全、可行的稳定机制,其对大宗资源的吸引力仍然不够。总之,互联网金融面临三方面的风险和局限。

(一)市场治理机制局限与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的几大主要模式,除第三方支付在实际操作和规制立法方面有较系统的机制保障外,众筹、P2P信贷、电子资产交易和电子货币方面其正式治理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都甚为缺乏,基本依赖平台本身提供监督机制,或依赖平台参与者之间的自主规范。这样,众筹、P2P信贷等集资、融资方式很容易造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客观上蕴含了较大的违约风险,也为洗钱、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等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去中心化还造成了中央监管的缺失,由于高度专业的互联网技术和交易机制设计的原因,对电子货币的交易和授信监管甚至是非常无力的,这就导致了这类金融市场中的违约和道德风险较高,促使市场动荡。在这方面,一个可行的监督手段就是强化抵押、担保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的机制则是强化平台建设方和投资方本身的资信情况调查与披露。当前主要的网络信贷平台都存在一个资信较好的金融业实体企业作为担保后台,而大量小微的信贷平台本身从事的就是高风险、高收益的信贷活动,投资方本身就有严重的融资需求和信贷风险,因此要在平衡自发创新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加强平台设立方的资信与意图调查、监控以及信息披露,并尽可能地要求有效的质押和担保。

(二)市场微观结构局限与风险

对于互联网金融衍生的资产交易市场和电子货币市场而言,它们同样面临市场微观结构方面的难题,需要解决价格生成、交易达成、资产定价、信息披露、风险管控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还较为初步,资产定价缺乏较为稳定的基础,市场主体的操作经验和技术不足,去中心化的治理机制导致了交易平台本身的治理和市场治理状况存在隐忧,网络效应和信息共享的效能会放大市场风险。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电子货币币值的大幅波动,也表明互联网金融中的金融创新产品价值的不稳定性,剧烈的市场波动使得投入其中的财富面临较高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监控重点还是在其风险而不是在其流动性,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具有虚高的流动性,泡沫之下没有足够的风险控制和市场平稳操作机制。这方面的机制亟待引入,需要有足够资信和能力的资本市场机构介入,通过创业团队和机构的合作来完成合规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

(三)流动性与规模局限及风险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市场仍然并未取得足够的发展,虽然在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智能理财、精准营销、债务融资等诸多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其运行的资产总体上规模较小,交易深度和流动性也远低于传统市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取得的实质性突破也不足,在衍生金融产品的创新组合以及定价方面,在证券发行与承销方面,互联网还难以全面介入。由于治理机制和合格的专业市场交易主体的缺陷,互联网金融仍然需要与传统金融机构结合,例如,民生银行等关注小微信贷和个人金融业务的银行就借鉴了许多互联网思维举措,但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的独立创新仍需要长期的实践。找到合理的产业生态模式,切实控制风险,提高平台和金融产品本身的创新和盈利能力,仍然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从监管具体交易行为转向监管交易平台

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金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然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由于交易主体分散,交易行为快速复杂,其交易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和隐秘性,监管交易行为需要较高的成本和技术性。相反,提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平台和机构,具备担保和监督的技术实力和激励。虽然对互联网交易行为的监管机制需要不断努力完善,但加强对平台的监督,督促平台完善自身治理机制,推动平台增强实力以推动其完成对交易行为的监督和担保,是日后监管机制完善的一个从根本上进行治理的方向。这方面可以参照关于市场治理机制风险方面的监管建议,对平台背后的担保方和投资方的资信和意图要进行监管和披露。

(二)从外部监管到联合动态参与

金融监管是以一种相对静态的思维来应对高度动态化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从而可能在监管过程中无法有效跟踪金融机制的创新发展,造成监管滞后。监管机构可以转变思路,首先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业自律,推动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化市场参与者形成有效的协作组织,代理部分市场治理权能。对金融创新可以采用备案注册和申报审批结合的制度,在保障创新活力的同时适当予以事前督导。要注意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管控督导,要求其建立合理的风险管控和披露机制,在立法和法规制定时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前瞻性,考虑制定一些标准和规范。同时,监管机制需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众筹与借贷平台之间形成数据交联机制,对历史交易机制实时同步,确保事后回溯与追责。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共享和分发能力,对历史征信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记录和分发。

(三)从传统技术转向互联网技术

金融监管机构的技术储备需要更新升级,满足互联网金融所需的金融创新需求。特别是要做出长远规划,考虑互联网金融与金融衍生品市场结合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方面的技术储备可以包括硬件、软件和人才三个部分。从硬件角度,可以参与建设较大规模的交易与清算中心,软件方面可以与业界共同开发互联网金融技术,分享技术成果,在硬件和软件开发过程中积累监管人才储备,从高等教育机构和相关业界企业中培养和招募监管人才。

[1]李耀东,李钧.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139-405.

[2]Herbst A E-finance:Promises Kept,Promises Unfulfilled,and Implications for Policy and Research [J].Global Finance Journal,2001,12(1):205-215.

[3]Easley D,Kleinberg J.网络、群体与市场[M].李晓明,王卫红,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4]赵紫剑,高杰云.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要点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14-107.

(责任编辑:贾伟)

1003-4625(2014)12-0049-05

F832.39

A

2014-10-24

袁金星(1983-),男,河南卫辉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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