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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及其监管思考

2014-07-18田俊领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4年12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资金

田俊领

(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河南 开封 475004)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及其监管思考

田俊领

(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河南 开封 475004)

P2P网络借贷,是指帮助投资者与借款人实现直接借贷行为的中介服务行业。发展P2P网络借贷对缓解我国小微企业及个人融资难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2007年“拍拍贷”网贷平台成立以来,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日益增长,对小额贷款领域贡献明显,但同时由于监管的缺位,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规范操作引发的风险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一定的隐患。通过对我国现阶段P2P网贷平台运行模式、发展规模等现状进行梳理总结,发现网贷平台发展良莠不齐,存在借款利率过高和监管不力等问题,为此提出了加快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加强监管、完善平台信息公布和加强平台内外部合作等规范P2P网络借贷的政策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问题;政策建议

在被业界认作“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2年之后,互联网金融不断受到关注。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两个行业结合的新兴产物,对原有的金融模式产生了极大影响。P2P(peer to peer leading,即点对点信贷)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相比银行存款较高的投资收益和方便快捷的借贷流程吸引了众多资金盈余者和小额资金需求者参与其中。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提供平台,促成借贷双方借贷成功,弥补了传统金融不足,促进了市场资金流动,改善资源配置。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本身的发展也给现有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影响和挑战。

一、P2P的起源与定义

小额贷款最早起源于小额担保贷款,最早起源于孟加拉国,上世纪70年代,穆罕穆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国创办了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开始逐步形成[1],其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帮助没有抵押的低收入群体和失业妇女摆脱贫困,希望通过发放贷款,为他们提供创业机会。P2P网络借贷很大程度扮演线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角色,它是小额贷款和互联网技术的联合,借助于互联网的云计算能力和大数据存储技术来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将线下的借贷流程转移到互联网上,从而缩短资金借贷流程,提高资金借贷效率。P2P网络借贷公司在互联网上提供一个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急需资金的借款人通过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P2P网贷平台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如果借款人符合相关条件就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同时一些资金出借人可以通过注册平台寻找合适的借款对象并完成对其投标,每份标额可由多人投标或一人投多份标,一旦借款满标,经过平台的审核后向贷款人划转资金,到期后贷款人归还资金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

2005年成立于英国伦敦的Zopa是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公司[2],随后,各式各样的网络借贷公司层出不穷。借助P2P网络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脱离了银行等传统的融资中介。在规范的P2P网贷平台中,资金出借人可以获知借款人的信息和资金的流向。在P2P网络借贷中,P2P网贷平台在借贷双方中充当服务中介的角色,通过安排多位出借人共同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同时也可以帮助借款人以较为优惠的利率条件获得融资。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概况

(一)P2P网贷的本土化模式

2007年在上海成立的拍拍贷揭开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新篇章,2012年之后P2P网络借贷发展较为迅速。据网贷之家统计监测,截至2014年6月末,全国有各类P2P借贷平台1184家。主要模式可分为[3]:一是根据我国目前P2P网贷公司相关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在纯平台模式中,平台不参与资金借贷双方的交易,只负责信用审核、展示及招标,以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为收入来源。债权转让模式是指资金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此种模式在国内为宜信首创。二是在我国,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个人信用情况难以根据资金需求者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判断,所以我国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的线上工作并不像国外P2P网贷流程那么完备,业务的获取、资金需求者的信用审核及筹资过程在不同程度上已由线上转向线下,因此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三是在我国P2P网贷平台采用的征信手段中,除了直接线下对资金需求者进行信用审核之外,还有一种就是采用担保机制有效降低资金出借人可能遭受的资金损失的风险,因此,根据有无担保机制来分,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二)P2P网贷借贷现阶段发展规模

表1 累计成交量位于前十的网贷平台情况表

近两年,P2P网贷平台在我国快速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年报统计,截至2013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报告显示,2014年上半年P2P网贷成交金额将近1000亿元人民币,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截至2014年6月末,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263家。成交额超过1亿元的P2P网贷平台有30家,其成交量超过70亿元,占总成交量的52%左右。在P2P网贷投资的数量大约为29万人,行业存量资金为337.6亿元,比2013年增长近一倍。随着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的持续发展,一些风投公司以及具有金融背景和大型集团背景的公司也开始进入P2P网贷市场,网贷成交金额、投资人规模都将持续上升。从P2P网贷的地区分布来看,整个行业的发展与地区经济情况和民众接受互联网金融接触和接受程度有关。我国P2P网贷平台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民间借贷发达的地区。其中广东最多,占比近30%,其中又以深圳最为集中,其后是山东、浙江、北京、上海,三省两市的P2P网贷平台数量,超过了全国总数的55%。2013年三省两市的平台交易额占全行业成交额的76.2%。目前全国除西藏无平台外,内陆省份的P2P平台也有所起步。

(三)P2P网贷平台借贷内容灵活,平台的利率及手续费等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最终资金供给方和最终资金需求方直接建立借贷关系是P2P网贷平台的最大特点,即所谓的“点对点”。由于借贷双方直接撮合效率高,借贷关系扁平化,资金链条较短,所以借贷内容较银行借贷灵活。一是期限灵活,大概在1—36个月之间。二是产品内容丰富。以目前最为活跃的人人贷为例,其产品有工薪贷(适用工薪阶层)、生意贷(适用私营企业主)、网商贷(适用淘宝网店商户)。比如拍拍贷的莘莘学子标(适用大学生)。三是借款金额一般不会太高。借款额度大约都在1万—50万元。四是审贷效率高,如人人贷审核时间为1—3个工作日。且放款快,如陆金所最快可以一天到账。五是还款方式灵活。如人人贷是每月还款,等额本息。

与银行相比,P2P网贷平台的利率及手续费等资金成本相对较高。一是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利率较高。年利率在10%—24%之间。部分P2P网贷平台借贷利率过高,接近国家规定的高利贷水平。同时,根据借款人的情况不一,给出的利率也会上下浮动。根据网贷之家统计的排名较靠前的十几家平台中,借款利率基本上都在20%以上,大约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以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为例,较高的借款利率给小微企业借款人带来了沉重的资金成本。较高的资金成本,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小微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借款成功之后,借款人每月还款时一般需要支付借款金额的0.235%-0.330%作为平台费,根据借款期限不同,所需平台费有所不同。三是P2P网贷平台收取期初服务费。例如人人贷平台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收取0%-5%的期初服务费。

三、应关注的问题

(一)P2P网贷平台发展状况良莠不齐,“跑路”事件频频发生

尽管P2P网络贷款这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激发了金融市场的活力,让需要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从中受益,但一些不规范的网贷平台数量的增长也让P2P“跑路”事件层出不穷,引发投资者对这一新兴行业的质疑与担忧,也引起了金融监管当局的关注。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共倒闭或“跑路”了77家网贷平台,套牢投资者资金超过15亿元。2014年上半年至少有50家P2P平台因预谋诈骗、运营不善、平台自融、坏账拖累等问题而陷入资金链断裂或倒闭状态。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已经有148个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失联、倒闭,其中,国临创投、旺旺贷、钱海创投网金宝、卓忠贷等平台的倒闭影响较大,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因此遭受资金损失[4]。由于一些网站还或多或少存在不规范经营,突发状况也对整个P2P借贷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给一些信誉良好的平台带来了影响。同时,也会造成“破窗效应”,会有越来越多的平台投机取巧。

(二)P2P平台关联运作模式存在交易风险

(1)同一人控制多家平台。《每日经济新闻》于2014年3月17日报道了租融通、融商所、华尔克创投、恒信创投、慈信创投、中融创投、慈融贷、红钻贷8家网络借贷平台属同一控制人的情况[5]。具体表现在,一是8家网贷平台网站布局极为相似。如网站首页都有一段“致各位借款发标人的声明”,除个别字眼不一样,绝大部分内容完全相同。且8家平台承诺都一样。二是8家网贷平台联系信息存在重合现象。三是8家网贷平台中“证照资质”提供的资料,有6家法人代表名字相同,皆为魏海华。(2)形成了“产权交易所+信托公司+多网贷平台”模式。租融通、融商所、华尔克创投、恒信创投、慈信创投、中融创投、慈融贷、红钻贷8家网贷平台均加盟中华房地产产权交易所市级代理商,并与深圳市慈融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融信托)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时中华房地产产权交易所网站中“资金托管银行”一栏显示为慈融信托。调查显示,慈融信托的其中一名股东是深圳市鸿派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4700万元,出资比例49%,而深圳市鸿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名字与上述6家平台的法人代表一致。此外,从8家网贷平台招标的信息看,8家平台都有12份内容、时间几乎完全相同的借款抵押物信息公告,如果投标全部成功,8家平台贷款总额将数倍于抵押物价格,存在严重重复抵押的问题。又如2014年1月,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等3家网络借贷平台同时倒闭,被卷跑的资金数额至少在1亿元以上。据调查,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3家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为郑旭东,并同时幕后控制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案件披露的信息看,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及3家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资金名义上由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同时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部分资产包,作为抵押物在3家网络借贷平台发标借款。按照这个模式,因为有来自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的资产包做抵押,加上有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资金,容易吸引投资者。另外,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也可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消化所谓的资产包份额,增加融资数额,扩大圈钱的范围。

(三)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不足,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不健全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迅猛,对我国传统金融是有利的补充,但同时P2P网贷行业也存在着发展不规范和监管无力等问题。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性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而不是金融机构。它们接受一般工商企业和互联网行业的一些监管规则,而其开展的许多金融业务并没有相对应的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管。尽管2014年4月,银监会首次提出了对P2P“四条红线”的底线监管思路: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从P2P平台的定位、到行业准入门槛,再到是否应去担保仍争议不断。当网贷公司遭遇流动性风险面临倒闭或出借人的资金无法回收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我国也没有规定的管理网络信贷的部门和机构,尤其是对以“产权交易所+信托公司+多网贷平台”模式运作的平台公司更是缺乏监管和惩处,这种平台更是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由于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不足,平台的发起、运营都缺乏应有的规范条例,不少平台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资金出接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例如,掮客的存在,即P2P平台内部员工或涉嫌非法出售公民信息与掮客交易。还有不少P2P网贷平台因技术能力不足而导致IT系统简单、漏洞多而被黑客攻击,最终客户的信息被盗取。

(四)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

我国针对P2P网贷行业配套的金融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征信系统对P2P网贷公司的封闭性和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其中征信系统的封闭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向P2P网贷行业开放,P2P网贷既不能作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源,也不能直接利用征信系统。正是由于征信系统的封闭性,P2P网贷公司的运营成本大大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减少,对P2P网贷行业可持续发展不利。而且各P2P网贷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导致P2P网贷行业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二是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不支持P2P网贷的运作模式。P2P网贷公司难以开立银行托管账户,造成其普遍使用第三方支付提供的共同账户,这样就存在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隐患。三是对P2P网络借贷统计监控不足。一方面,高额利润的趋势可能使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弱化政策执行的效果。另一方面,P2P网贷平台的资金运作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控之外,政府和行业协会不能真实和及时掌握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数量、投向及运营情况。随着P2P网贷平台业务不断发展,周转于平台的资金规模会迅速膨胀,由于这部分资金未列入政府统计监测范围之内,在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金融统计数据不完整,政府部门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当前整个P2P网贷市场由于没有规范其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部分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利率接近国家规定的高利贷水平、问题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应加快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一是相关立法主体要加强对P2P网贷市场的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中介,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并将其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同时,建议尽快制定《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并对网贷平台的经营性质、资格条件、组织形式、经营业务及模式等予以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民间借贷专项立法进程,中国人民银行已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放贷人条例》的立法建议稿。二是明确P2P网贷市场的监管主体。国内一般认为P2P网贷是资金借贷,是类银行业务,应由银监会监管。而在美国,P2P网贷业务被认定为证券业务,受到美国证监会的监管。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可以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由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在具体管理上,则可以授权地方金融办作为主管部门。三是相关部门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总体原则上应当鼓励创新、控制风险、注意保持适当的容忍度。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应该更加关注控制风险,但也要避免过度监管而束缚该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同时,要做到监管操作上的可行性。

(二)努力破除制约P2P网贷平台发展的信息和评级“瓶颈”

一是推动P2P网贷平台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征信系统具有政府背景和社会公信力,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征信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P2P网络借贷本质上属于信用活动,交易过程中也产生大量的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对于评价借贷人的信用状况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是征信系统中现有信用信息的有益补充。因此,建议将P2P网络借贷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同时,可将征信服务向以P2P网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延伸和拓展,满足P2P网贷的信用需求,促使“人人有信任、信任有价值、信任可定价”的理想征信机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建立统一的对借贷人信用评级系统,形成一套由各家P2P网贷公司所共同认可的信用评级标准。这样,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不仅降低了单个P2P网贷平台建立信用评级系统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还避免了信用不良的借款人在多个P2P网贷平台间多头诈骗的机会,使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大大降低。三是形成对P2P网贷的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从基础指标、运营能力、风险管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等五方面对P2P平台进行研究和评价,评价网贷平台的综合实力。通过对P2P平台的评级,既可显现各P2P平台风险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投资者可通过评价结果把控风险,也可向网贷平台及时反馈,从而提升我国P2P平台的风险控制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平台之间交流机制建设,加大平台与外部机构的合作

如何规范P2P网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扩大行业对小额贷款领域的影响和贡献,需要监管层和整个行业的共同努力。一是由于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周期和时间,所以为了自律和他律,应加强平台之间的合作,加强行业间沟通,资源共享,各平台应积极探索行业协会的建设,积极加入互联网协会、小额贷款协会和网贷之家等行业组织,充分利用行业的技术和信息资源。同时,而行业自律的组织可以起到一个过渡作用,还可以建立一个各个P2P网贷平台和政府机构之间有效的沟通机制,来促进行业的发展。二是积极发挥P2P网贷行业龙头平台的作用,由体系完善、风险控制健全的网贷平台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参照标准来净化整个P2P网贷行业的环境,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三是P2P网贷平台应积极加强与外部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由于迅速崛起的P2P网贷平台对传统银行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少银行也在积极探索创建自己的网贷平台,如平安集团的陆金所、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等。今后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将加强合作与优势互补,使传统银行严密的信贷审核机制与互联网金融信贷审核技术相结合,并能通过银行接收到来自央行征信系统的数据,这样可以使融资服务覆盖到更多小微企业,还能够帮助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网贷平台应积极加强与银行类和担保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技术和数据优势,达到互利共赢。

(四)规范P2P网贷公司内部管理

除了外部环境的建设,P2P网贷公司自身应不断规范平台管理、提高运作水平。一是P2P网贷平台要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要对借贷双方的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经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核实。以借款人来说,要加强对个人信息正确性的审核,防止一些人为获得借款而弄虚作假,骗取借款,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借款人。二是完善平台上个人信息的公布,这不仅有助于投资者对借款人的了解,从而增加对借款人投标的意愿;同时,通过对借款项目的审核,有助于提升借款的成功率。在平台上要完善平台个人信息的公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个人信息被盗,用于欺诈等其他不法行为。三是要加强对资金支付安全的管理,确保涉及资金信息的转账指令和用户身份等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采用多种技术手段提高网站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稳定性,保障网络借贷交易安全、高效地完成。四是P2P网贷平台要杜绝资金池和自融,防止非法集资,建议平台只保留信息中介职能。

[1]刘文雅,晏刚.我国发展P2P网络信贷问题探究[J].北方经济,2011,(7):90-92.

[2]杨宇焰,陈倩,田忠成.P2P网络信贷平台的主要模式、风险及政策建议[J].2013,(8):29-31.

[3]孔非凡,江玲.我国P2P小额信贷模式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建议[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1):37-43.

[4]投资者为什么争相投资跑路频现的P2P?[EB/OL].中国经济网.http://zs.ce.cn/zs/cjzx/201407/ 01/t20140701_1735494.shtml.

[5]狡兔多窟8家P2P网贷平台疑属同一控制人[EB/OL].每日经济网.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4-03-17/817341.htm l.

(责任编辑:贾伟)

P2P(peer to peer)network lending isa kind of intermediary service businesswhich helps the investorsand the borrowersachieve the direct lending behavior.The P2P(peer to peer)network lending development has very importantmeaning for easing the financing problems of SMEs and individuals.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PPDai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s in 2007,the numbersofnetwork lending platforms grew day by day,whichmade an obvious contribution onmicrofinance fields.However,because of the lack of regulation,some risks causing by the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s’non-standard operation would brought some hidden trouble to the whole industry development.The authormade an analysis and summary on the P2Pnetwork lending platforms operatingmode and developing scale.He found out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s was unbalanced,which existed those problems such as high interest rates and inefficient regulations.At last the author suggested we shouldmake the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quickly,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perfect the platform information release and strengthen the platform’s internaland externalcooperation.

P2P(peer to peer);network lending platforms;developing problems;policy suggestions

1003-4625(2014)12-0104-05

F832.4

A

2014-10-15

田俊领(1977-),男,河南开封人,本科,经济师,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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