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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国对行贿者的处罚

2014-07-18魏道培

检察风云 2014年7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西门子商业

魏道培

德国:公务员“不能贪”“不敢贪”

2013年12月28日阿根廷司法部宣布,将起诉德国西门子公司17名高管人员,其中包括九名前经理,这些人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先后多次用贿赂手段获得业务,其贿赂总金额高达1.06亿美元。

早在1998年,西门子与阿根廷政府签订一项金额高达13亿美元的合同,帮助阿根廷制作全国公民身份证并创建国境监控体系;但到了2001年,阿根廷新一届政府取消了这些项目,由此牵出一大堆贿赂丑闻。西门子为获得这些项目,曾向阿根廷政府相关人员支付巨额贿金。项目取消后,西门子打算索回贿金却没有办到。阿根廷新一届政府获知后立即对西门子展开调查。真相大白后,阿根廷法院决定对西门子实施重罚,罚金高达5亿比索,约合7700万美元。

西门子公司何以从世界上最受尊敬的跨国巨头陷入“贿赂门”?早在2011年,美国法院就指控西门子前执行总裁赫伯特·斯蒂芬(Herbert Steffen)违反了《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为此,西门子不得不向美国法院支付有史以来最大的罚单,13.3亿美元,包括8亿犯罪与民事罚款。

人们要问,德国是个法律严明的国家,西门子为何敢于这样为非作歹?答案是,西门子善于在那些法制不太健全的国家大打贿赂牌由来已久,他们凭借实力,利用关系,开拓全世界市场已有十余年历史。尽管德国反贿赂法律十分严厉,但西门子大多是在国外那些法制体系不太健全的国家经营,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1997年8月份修订的《反腐败法》对这家巨头鞭长莫及。

在德国,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德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相当成熟,舆论监督也很严格。如果一家公司违法,它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会遭受舆论批评以及竞争对手的排挤,公司形象将大大受损,甚至会破产。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国内的公司犯罪动机很小。而在严明的法制体系下,公务员更是“不能贪”,“不敢贪”。

韩国:最善于把权力关进笼子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历届政府不断推出包括治理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反腐败措施,其措施日益严厉,并形成全民打击贿赂的社会氛围。1963年,韩国组成身兼审计、监察和纪检三重责任的监察院;组建行政改革调查委员会,通过行政改革消除贿赂。1964年,制定了相关法律,其规定分别对受贿公务员、不正当利益获得者、校园非法敛财者、公职人员渎职行为进行处罚。韩国的“社会净化委员会”和“社会净化运动”也十分有效,即通过全民参与清除包括授受金钱物品、给好处费等贿赂行为。

韩国还制订了一系列其他相关法律,包括《公职人员伦理法》、《关于特殊犯罪的特别法》、《透明社会协约》等规定实行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登记制度、公职人员物品申报制度和退休公职人员就业限制制度,十分有效地把权力关进了笼子。

韩国从一个腐败丛生的国家转变为清廉之邦得益于韩国政府二十多年的反腐和治理,使其腐败程度逐渐减轻,社会清廉度明显提高。

美国:四机制遏制商业贿赂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产品和服务或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由于美国几乎没有任何产品和服务是被少数一两家公司把持的,因此企图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没有市场。

成熟的市场经济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商业贿赂在美国难以兴风作浪。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围剿有这样四个主要机制:反垄断机制、公平竞争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和法律机制。

日本:横扫“苍蝇”,不惧“老虎”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不仅对经济问题本身产生影响,而且还时常涉及到政治领域,造成政坛大地震。当前,日本已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首先是在法律上筑起反商业贿赂的重要防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连微小的商业贿赂事件也决不放过。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并且,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利用手中掌握的权限,在经济活动中要求他人给予金钱、物品或者提供其他好处的,以及接受或者约定接受利益和好处的属于受贿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日本有关部门对行贿受贿罪的查处十分严格,敢于横扫“苍蝇”,也不惧“老虎”。如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首相的影响力,为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牵线搭桥,向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推销一批大型客机,在“洛克希德事件”中,首相田中角荣因受贿而被捕,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加拿大:打造全新的“问责文化”

2012年11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宣布,加拿大伦敦市市长乔·丰塔纳被指控在2005年任联邦内阁部长时,两次用公款支付其儿子的婚礼费用,其中第一笔1700加元,第二笔1.9万加元。

皇家骑警说,对丰塔纳的指控针对第一笔付款,对第二笔付款尚无足够证据。丰塔纳预定2013年1月首次出庭。这是加拿大正在进行的一起反腐调查,涉案金额不大,但加拿大对公职人员的严格监督可见一斑。

加拿大是国际公认廉洁程度较高的国家,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建立和不断完善了一整套惩防腐败的体系,这个体系对公职人员的任何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

针对公职人员,联邦政府不仅制定了《联邦问责法》,还有规范公职人员行为《利益冲突法》,旨在从财产申报、回避、离职后行为限制、收礼限制等方面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防止行政和立法领域腐败的《游说法》,旨在从注册登记、开展游说、罚则等方面规范游说活动;还有政务公开化和透明度的《信息公开法》等等。

英国:靠高标准的道德机制约束政府

为高效而廉政的政府管理部门,英国的《反贿赂法》主要内容是:1.加大对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将最高刑期从7年提高到10年,罚款数额没有限制。2.将贿赂犯罪简化为两大类:一是提供、给予或承诺某种利益;二是索要、同意或接受某种利益。3.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作为一项单独罪名。4.设立法人预防贿赂失职罪,商业机构只有在证明其已经全面推行有效的预防贿赂机制的情况下才能避免被定罪。5.推动在英国商业领域建立道德高标准。

2011年以来,全球反海外贿赂工作不断加强,英国、俄罗斯等大国相继通过反海外贿赂立法,全球执法行动规模和数量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笔者相信,随着各国加大反贿赂力度,贿赂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违法者越来越没有市场,敢于铤而走险者自然也会望风丧胆。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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