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如何走出困境
2014-07-18徐娟
文/徐娟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记者会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大加吐槽,他说:“《非遗法》公布起码三年了,谁见过媒体公布一例执行《非遗法》的案例?没有,没有人执行。这么多文化处于濒危状态,却没有执行的案例。坦率说,就是一纸空文。”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孙家正在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候,曾经用过一些很生动的话语。他说,“这是守望我们自己的精神家园,这是记住我们民族自己回家的路。”
尽管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正如冯骥才委员所言,由于相关法律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有法无力”始终成为我国非遗保护的软肋。
非遗保护“有法无力”固然与立法的滞后有关,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与非遗保护的巨大需求之间存在着现实矛盾。
据了解,我国确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有1216项,地方各级政府确定的非遗保护项目更是不胜枚举。非遗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每种非遗保护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尽相同,各级政府往往却只能投入有限的资源,导致非遗无法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性和经济性的双重性质,这决定了它有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关系。从这个角度看,非遗的保护同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对它的保护应当兼顾公法和“私法”。特别是在公法保护不尽到位、立法存在滞后的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对非遗保护不妨多些“私人订制”。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强调非遗属于“全人类”,而将非遗保护与公权力保护画等号,忽视了其他保护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授予相关权利主体专有性权利来促进非遗的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相信有了现实的利益冲突和切肤之痛,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变非遗“说起来人人有份,实际上无人担责”的保护现状。
笔者建议对非遗保护多些“私人订制”,并不是弱化政府的保护职责。对于那些知识产权归属难以确定的非遗项目,对于那些珍贵濒危而无法体现市场价值的非遗项目,政府更是责无旁贷,如果没有公法的保护,其结果只会导致它们的迅速消失。
所以说,对非遗保护既需要公法“硬”起来,又需要私法“活”起来,况且这两种保护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正如国家采取措施发掘、研究、保存、弘扬京剧艺术,这并不妨碍京剧表演艺术家们的特定作品依法享有其知识产权一样。进一步讲,正是国家的大力保护和个体的权力主张两者各有侧重、共同作用,才使京剧艺术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