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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融资困境与合作本质间的冲突

2014-07-11冯静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合作社融资困境

冯静

摘 要: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传统的合作经济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满足合作社成员的需求,出现了融资难与合作难间的冲突。通过认识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这一对“冲突”,从内外两方面分析融资困境与合作本质间的冲突原因,最后从法律视角思考应对这一冲突的对策,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发行优先股实行资本报酬,结合中国合作社自身实际情况,主要从完善合作社的自身发展机制、健全立法及相关政府政策等方面思考解决冲突的对策。

关键词:合作社;融资困境;合作本质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095-02

合作经济最初起源于个体劳动力对经济联合的需求,为了摆脱和抵抗资本的剥削,劳动者、小生产者组织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各种合作社。国际上从法律角度将合作社的定义界定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

一、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冲突”表现

随着社会发展,传统的合作经济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满足合作社成员的需求。以美欧为代表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采纳如公司这类资本企业的某些制度,体现了合作社的外部经营性特征,但其在本质上不同于纯粹资本投资者所有的公司制企业,仍然在坚持传统合作社社员自愿联合、互助合作和为社员服务的本质,并且为合作社持久生命里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进一步提升对合作社社员的服务水平。

近十几年,中国合作社也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规范和指导。2007—2011年,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社数量从2.64万个发展到44.6万个,增长将近21倍;到2012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已达到68.9万家,截至2013年一季度,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经超过73万户。

中国合作社在数量增多的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当前合作社发展一个重大障碍就是资金问题。过多的合作社相互竞争分割市场利益,势必会导致资源紧张,产生大量的、多元的金融服务需求,但是从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内外部融资环境来看,资金供求不均,融资环境不佳,明显难以满足合作社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导致合作社发展规模有限,农超对接困难。

除了融资困难这一重大难题外,与资金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本控制,垄断合作社,这违背了合作社的合作本质,这两大难题表现出融资难与合作难的冲突。从中国目前的合作社类型来看,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社较为典型,数量较多。由于合作社的发展对资金的供给提出需求,而大型龙头企业正好拥有充足的资金,又希望通过加入合作社为自己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加之政策上也鼓励一定比例的企业加入合作社,这就使得龙头企业带动性合作社成为当前合作社发展的主流。但是龙头企业也有自己的实体经济,他们出于在合作社中的资本优势,在决策和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普通社员权利虚设,合作本质名存实亡。

二、合作社融资困境与合作本质的冲突分析

(一)内部融资困境与合作本质的冲突分析

一是法律对出资的规定存在不足,没有规定出资金额的上下限及出资类型、对出资者的范围规定狭窄,这些不足是导致冲突的重要原因。如果合作社想获得充足的资金,就会倾向于吸引大型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出资金额的上下限,他们可以充分发挥其资金优势大量出资,实现对合作社的资本控制;而普通农民社员自有资金少,特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资本在出资方面又是阻碍重重,在合作社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大型龙头企业与普通农民社员以及在普通农民社员之间难以实现真正的合作,这不符合合作社的合作初衷。如果合作社坚持纯粹的合作原则,避免社员对合作社的投资向资本转化,从而在逐利的驱动下通过资本控制合作社,那么,合作社就会对外部投资者做出限制,如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出资主体为合作社内部社员,而不承认外部投资者,这样有利于服务合作社社员,但这不符合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现状,处于弱势的农民具有资金和技术先天不足,导致合作社的发展在没有足够投资的情况下资金不足,难以获得长远发展。

二是合作社管理机制与分配机制两者不协调,这也是造成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二者的不协调,难以吸引投资者投资,影响合作社的整体运营,而运营情况不佳又会导致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而取得的资金很少,致使合作社的发展陷入融资难的恶性循环圈;另外,大型龙头企业或者其他出资较多的合作社成员,在管理运营中发挥比普通社员更多的作用,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了更多的努力,但在以服务社员、鼓励社员交易为主的惠顾分配制度的限制下,管理者从分配中获得的利益与其付出不对称,因此,当他们难以从正当分配中获得利益激发时,便会通过掌握合作社决策权、争夺合作社的主导地位来谋利,这有损其他普通社员的权益,违背合作社合作本质。

(二)外部融资困境与合作本质的冲突分析

首先,从合作社的内部非营利性与金融机构的动机间的矛盾,分析这一冲突。合作社以服务农民社员为主,兼有对外营利的能力,由于其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没有适格财产抵押,信息不对称,而现在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都具有逐利动机,不愿向合作社放贷,农发行把资金主要投放于粮棉油收购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难以为合作社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其次,基于合作社服务内部社员的本性,对外部投资者缺乏吸引力,是合作本质与外部融资困境冲突的又一体现。具体原理分析在上述阐述中已有所涉及。①

最后,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的互助性质需要法律确定国家对合作社在财政、信贷和税收方面的支持,但是,当前法律缺乏对政府政策明确、具体的规定,金融扶持制度操作困难,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另外,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干涉合作社事务的法律问题,当国家对合作社事务过度干预,很容易使合作社沦为政府的附庸,背离合作精神,难以保持合作社长久的生命力。endprint

三、解决冲突的法律思考

针对合作社融资困境和合作本质间的冲突,可以从完善合作社自身发展机制、立法和政府政策等多方面思考。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发展模式,兼具传统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之长,有利于提升合作社发展的持久生命力。合作社通过向非社员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融资,满足合作社的资金需求,持有优先股的投资者仅有投资行为而无利用行为,他们通过资本报酬实现自己的价值,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与合作社没有直接交易,无法按交易额得到盈余返还,只有合作社的内部社员才能按交易额进行盈余分配;同时,由于这类投资者不是合作社成员,自然也不享有成员的所有权利,没有议决权和选举权,可以避免投资者利用资本控制合作社、损害合作社内部社员的权利,维护了合作社合作的本质。

中国合作社可以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机制,向有意愿投资合作社又不满足合作社成员资格的个人和团体,发行优先股,拓展合作社融资途径,缓解合作社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也不会危机合作社内部社员的利益,不会动摇合作社合作的本质。

在合作社内部,为确保合作社不被逐利资本控制,保持“农民合作”的纯粹本性,可以通过限制资本的表决权和资本报酬收益率,建立合理的盈余分配机制的办法来解决。

另外,完善合作社立法和政府扶持政策,有利于为合作社的实践提供法律制度环境保障。目前中国第一部合作社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调整对象仅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现实存在的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社缺乏规范的依据,因此,今后的立法中应制定一部合作社基本法,并将合作金融组织纳入调整对象,也可以专门制定一部资金互助法,对不同金融主体给予法律上的规范和支持;应借鉴新一代合作社中适合中国合作社发展的机制,对相关的出资、内部治理及盈余分配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对合作社引导和扶持的义务,既要创造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融资环境,又要给予合作社独立发展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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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丹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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