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研究
2014-07-04余浪
余浪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收优惠、扣除项目、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在这些方面与旧法也存在很大差异。企业面临着一个重大改革就是“两税合一”以及有关政策的重要调整,所以,应当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应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扣除项目、会计核算的筹划空间,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研究
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降低了税率,扩大了对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以区域优惠为辅”,“新税法”的巨大改变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方式以及方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在新所得税下纳税筹划方法
1.1對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当中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居民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着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对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的纳税。”新税法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结合起来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确定注册地标准是比较容易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筹划的关键。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董事会的场所、股东大会的场所以及行驶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进行综合判断。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居民企业,这不仅仅是要在国外进行注册,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国外,例如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国外举行,将重大决策机构在国外进行设立。
1.2建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提高了。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包括:研发费用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高兴技术产品占总收入的比重、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等,这一系列内容都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方向。根据这些内容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内容应当有所转变,应当从筹划高新现企业的纳税地点向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进行转变,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一个完备完善的研发队伍,新产品、新技术进行自主开发,制定一个中长期的研发计划。这样不仅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了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1.3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要仍然保持原有10%的优惠税率,对于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收所得税。因此,不应当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是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是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的机构、场所发生联系,来享受优惠税率。
原税法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所获取的利润或股息免收所得税,但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税率进行了调整,规定为10%,这就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通过利用税收协定进行了策划。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新税法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的不同规定,依照协定进行办理,这就意味着通过我国和其他国家不同的税收协定进行合理避税。
1.4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将过去仅以年度所得税额为基准的做法进行了改变,将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三个指标进行结合。具体认定标准是:对于工业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当超过30万元,其中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资产总额不要超过3000万元;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年度所纳税所得额不应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80人,资产总额小于1000万元。所以,就要求小型企业在设立时应当首先认真规划企业的人数和规模,对于规模较大时,可以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是年应所得税额进行关注,党应税所得额处于一个临界点时,应当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式,将适用税率降低。
2.适当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2.1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计税工资制度取消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合适的职工工资薪金进行规定,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即将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对应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有所提高。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小于工资薪额2.5%的部分,允许扣除;对于超过的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就意味着可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在进行筹划时应当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涨幅增加时应当权衡利弊,在必要时可以采用人数增加的方法,退休金、住房公积金提高、增加职工福利等一系列替代方案。
2.2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没有进行区分,明确规定企业存在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以及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对于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工作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者是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纪念品、礼品当为礼品赠送给客户,从而达到广告的目的,与此同时又可以降低成本。一般情况下,外购在用于赠送时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当礼品印有企业标志时,对企业形象、产品也起到了宣传作用。反之,还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是企业因为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住宿费、餐饮费等。因此,可以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进行适当规划列出比例,如果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应当进行及时调整。如,如果业务招待费可能超限额时,则应当以业务宣传费的名义列出。此外,企业可改变经营方式,以销售公司分立、自销代替代销等方式来提高限额的计算基础。
2.3不能为筹划而筹划
纳税人应当有超前的意识,准确把握每一个业务的过程以及环节,这些都应当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进行,做出实现的计划、设计、安排。这些可操作空间都应当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进行,不要在事后进行,对其既定结果以及纳税义务进行事后改变的目的仅仅只是少纳税款,而这种改变如果采取不适当的方法,最终会变成一种违法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3.总结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法这些差异,迫切的要求企业寻找一个新的纳税筹划方法,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从降低税率、降低收入、合理增加允许扣除项目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张玲燕.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探讨[J].会计之友,2008,12(5):12-13.
[2]董再平.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焦点解析[J].会计之友,2008,14(4):95-96.
[3]唐婧妮.新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型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改革与战略,2009,12(4):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