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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票发行核准制存在缺陷

2014-07-04周子凯

商业2.0 2014年6期
关键词:核准制注册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摘要:中国股票市场自创建以来,股票发行制度一直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中。现行的股票发行核准制在资本市场发展初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核准制带来的权力寻租,高价发行,效率低下等缺陷也暴露无遗,在此基础上证监会提出了核准制要逐渐向注册制转变。

关键词:股票发行;核准制;注册制

一、前言

1990年股票市场成立后,上市企业股票发行实行的是“额度管理,两级审批”,权力集中在证监会和地方政法,股票发行实行下达指标的办法,同时对各地区、部门上报企业的家数也作出限制,额度由证监会控制发放,企业只要拿到额度基本就能确定上市。2001年实行核准制后,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成为了企业上市的最终审核者,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股票上市发行核准程序》等规定进行申报,发审委委员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者才能获得上市资格。

应该说,在资本市场成立初期,由于法规不够健全,市场各方参与者不够成熟,要求上市的企业过多且质量参差不齐,投资者由于自身经验和相关知识的匮乏,由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初步审核把关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二、核准制存在的缺陷

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虽然相对于审批制有了一定进步,但随着股票市场的成熟与完善,核准制也逐渐显现出它的缺陷与不足。

(一) 权力寻租现象突出

在现行发行核准制下,上市资格成为稀缺资源,无论拟上市公司还是地方政府抑或证券承销商,都有充足的动力为上市东奔西走,上市过程中存在某些利益输送在所难免。“保荐人入股拟上市公司”“发审委委员所在机构业绩暴涨”等新闻屡见不鲜,“官员曲线入股上市公司”之类的消息也不胜枚举。说到底还是行政干预股票发行过多,发审委手握企业生杀大权,发审委委员权责严重不对等,拟上市企业为了成功发行自然会产生部分灰色交易的念头。而对于委员又缺乏相应的问责和监督机制,这样就造成了权力寻租现象非常突出。

(二)造假发行问题严重

由于证监会对于上市企业要求严格,在公司治理,盈利状况,经营收入,发展潜力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发审委委员由于时间精力有限,不可能做到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面面俱到,企业内部信息更多的是由拟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所掌握,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有动机操纵财务数据,将内部信息优势转化为自身利益。而中介机构出于收入和业绩方面的考量,更多的时候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更有胜者基于侥幸心理甚至配合企业造假上市。

(三) 不利于培育高新产业

核准制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有严格的要求,而高新科技企业在成立初期往往利润并不是太高甚至呈现亏损状态,但这段时期恰恰又是急需资金的时候,这就造成了核准制下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难以从国内股票市场融得资金。

而且由于要求严苛,上市审批制度下,企业从改制、辅导到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查,再到最后发行上市,往往要花两三年甚至更长。有些公司就会在漫漫征途中“等不起”。境外上市就比较简单,一般能在两年内挂牌交易,这样就造成了很多优质高科技公司纷纷在海外挂牌上市。

(四) 难以培养成熟投资者

由于发审委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起到了“把关人”的作用,对擬上市企业的资质做了一定的挑选,将某些方面不符合准则的公司排除在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居多,机构投资者比例小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而中小投资者相对来说缺乏一定的金融分析能力,无法对股票价格发行是否合理做出准确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在核准制下投资者极易产生对于核准机构的依赖心理,自己怠于去判断企业的真正投资价值,由于缺乏相应的投资分析能力,反而不利于其在市场上长久的生存下去。

三、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在注册制下,发行人的权利是自然取得,无需管理层的特别授权;监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审核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强调事后控制,弱化事前审批。注册制下,政府主管部门无须对发行申请公司和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从而能简化企业上市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筹资成本。更加强调事后监管而非事前审批,注重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管者”的职能上,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

相对于核准制,注册制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形之手”自我调节的本质特性,其不仅对发行人所处的市场经济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且要求发行人有较强的行业自律能力。虽然就目前来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还不是特别完善,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移的过程可能会产生阵痛,但长远看来,实行注册制不仅能够弱化政府对发行的干预,而且有助于培育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能力,促进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健全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参考文献

[1]李玉基,《论股票发行核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

[2]王凯,庞建勇,《浅析我国股票市场制度变迁》,现代经济,2008

[3]姚兴涛,周侃等;《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研究》,上海证券,2009

[4]何诚颖,《我国可先小范围试行注册制》,证券日报,2013

[5]《股票发行核准制》,东方财富网,2008

作者简介:周子凯,男,湖南人,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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