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视角浅析治理寻租的激励措施
2014-07-04王永超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由于社会中信息通常是不对称的,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致使寻租问题大量存在,并且对资源配置效率、经济政策效用等方面都造成严重危害。本文试图通过建立相关博弈模型,研究如何有效激励监察机构积极治理寻租以降低寻租概率,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关键词:治理寻租;激励措施;博弈模型
对寻租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寻租一词最早由克鲁格提出,但对寻租的定义却尚未统一。普遍的寻租是指人为垄断条件下的财富转移,寻租产生的前提是有租可寻,租即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1]可见寻租无疑是一种资源浪费,阻碍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对寻租进行治理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现实社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致使寻租行为通常隐蔽且多变,所以监察机构很难有效监管治理,并且监察是要付出成本的,因而如何促使监察机构积极治理寻租便是本文研究的核心。
一、对寻租治理的负激励博弈分析
(一)模型假设:
在寻租治理博弈中主要有两个局中人,即利益集团(简称寻租者)和寻租治理监察机构(简称监管机构),假设二者都是理性经济人,那么寻租者的策略集为寻租和不寻租,监管机构的策略集为积极监管和消极监管(本文暂不考虑寻租者与监管机构“合谋”情况)。负激励是指对博弈参与者进行惩罚,通过增加寻租者的机会成本来降低寻租概率。假设利益集团进行寻租将花费r,若寻租成功将获取收益R,若被监管机构查出将被罚款F;监管机构若积极监管,则会查出寻租行为,但要付出成本C1,若消极监管则不能查出寻租行为,也要支付成本C2,有C1>C2>0。博弈双方收益矩阵如图1。
(二)模型分析:
如图1,若F 二、对寻租治理的正激励博弈分析 正激励措施是指通过对监管机构实施奖励来提高其积极性,奖励可以为物质奖赏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嘉奖,如职位晋升、业内表彰等。本文主要分析对监管机构进行物质奖励的正激励措施,分两种情况:一是只对积极监管且查出寻租行为的监管者实施奖励,二是只要进行积极监管就会得到奖励。 (一)只对积极监管且查出寻租的监管机构给予奖励 假定对积极监管且查出寻租行为的监管者给予β倍的罚款F作为物质奖励,β>0,其余假设如前所述,则监管机构和寻租者的博弈收益矩阵如图2。 根据前文所述方法假定F>C1-C2β+1,由“合理性原则”同理可解得该博弈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解为:x**=R-rF+R,y**=C1-C2F(β+1) (二)对所有积极监管的监管机构给予物质奖励 假定对所有实施积极监管的监管者都给予β倍的罚款F作为奖励,β>0,其余假设如前所述,则监管机构和寻租者的博弈收益矩阵如图3。根据前文所述方法,假定F>C1-C2β+1,由“合理性原则”同理可解得该博弈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解为:x***=R-rF+R,y***=C1-C2-βFF 三、结论 1、通過以上博弈分析结果可知,寻租者进行寻租的概率主要与监督成本之差成正比,与所处罚款成反比,因此治理寻租就应设法降低积极监督与消极监督的成本差,如提高监管机构的办事效率、简化监管行政程序等。同时应加大对寻租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加大寻租机会成本,降低寻租概率。其次,监管机构进行积极监管的概率主要与租金大小成正比,与罚款金额大小也相关。 2、对奖励因子β进行分析可知,若β 3、通过比较可得y*>y**>y***(0 参考文献: [1]仲伟周、王斌.寻租行为的理论研究及实证分析[M].科学出版社,2010 [2]焦宝聪、陈兰平.博弈论[M].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3]苏燕茹.诚信纳税激励机制设计[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 作者简介:王永超,女,吉林通化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政治经济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