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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经济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2014-07-03曾柳

2014年7期
关键词:弊端完善优点

曾柳

摘 要:国内外学者对民间经济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即ADR,进行了相关研究。本文对民间经济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简要阐述。

关键词:民间经济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优点 弊端;完善

一、 民间经济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主要内容

(一) 民间经济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可以称为“替代性(或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理解为“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者是“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等。这个概念最早是在美国开始,后来慢慢演变成为各种非诉讼解决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民事诉讼制度范围外的所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美国1998年制定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在其第3条规定:“夫ADR者,乃由法官主持的审判之外的任何程序,其间的由一个中立的第三人介入,通过诸如早期评估、调解、迷你审判、仲裁等程序,俾襄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做好是也。”①这是有第三方主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些国家还包括没有第三方主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二) 民间经济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分类

1、根据解决纠纷所依靠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自力救济也叫做“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干涉。②社会救济,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利用社会的力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其基本的两个类型主要是:仲裁和部分调解(包括民间组织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

2、根据民间经济纠纷的类型不同。分为解决普通民事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比如说普通的民事调解制度。还有解决特别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例如,劳动者与雇主的纠纷、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的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等。

3、根据中介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1)由法院担当主持机构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没有法院的审判程序那么严格、死板,有较大的灵活性。(2) 有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机关性质的机关作主持的纠纷解决机构,主要有消费者协会对纠纷的解决以及劳动仲裁机构等。(3)由相关法律工作者(主要是律师)组织的相关咨询机构。(4)由民间团队和组织主持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些事民间自发设立的,有些则是政府或者是有关司法机关组织成立的。在我国的表现是人民调解,在日本的表现是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财团法人)。(5)国际组织主持的有关纠纷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处理纠纷的机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

二、民间经济纠纷非诉讼纠纷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

(一)更加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从当事人选择采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这一选择时,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决定。这说明当事人本人对这一程序的认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开放、灵活的程序,为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提供了良好、公平公开的平台,在此程序中,当事人能够更加自由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二) 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

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本,包括当时人参与其纠纷所需要的成本,解决该解决以及履行纠纷解决达成的协议所需的成本,还有司法成本还有社会成本。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因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当事人相互协商可以很大幅度降低参与纠纷机制解决以及履行后果的成本,同时因为程序相对诉讼程序的简便和灵活可以大大节约司法成本和相应的社会成本。

(三) 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民间经济纠纷用非诉讼方式来解决,更有利于人际关系和商业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与当今时代的道德观念、商业习惯等社会规范更为相符。特别是在中国,两千多年前,圣人孔子就主张“以和为贵”,“和”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精髓所在,延续了几千年,直到现在,大多数人还是将“诉讼审判的方式”认定为不得以而为之的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间稳定的关系,一旦进入正轨诉讼程序,今后的关系就会变得很僵了。“面对调解的倚重,可以说是中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一个传统”③。

三、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弊端

(一) 随意性强,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维护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程序灵活,没有强有力的机构和相关的法律进行有效的规制,导致当事人之间操作随意。当有第三方主持时,由于中立方受到文化水平、道德或者其自身所处地位等因素的制约会导致其制定的解决方案不公正,不能很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当没有第三方,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时,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威胁对方做出不公正的解决方式,这极大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 对纠纷解决后果的履行没有保证

运用诉讼审判程序解决的纠纷,其后果的履行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如果不履行,相关的司法机关会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法院的财产和证据保全措施。而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的话,其解决机制本来就具有自愿性,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其后果的履行主要靠的也是当事人的自律性以及社会舆论和道德,相关的司法机关无权介入。这使得在纠纷解决机制中雙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三) 该纠纷解决方式失败后造成的资源浪费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失败后,双方将进入诉讼审判程序,首先,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参与非诉讼程序的费用算是浪费了,其次,该纠纷,有非诉讼转入诉讼程序,增加了相关司法工作者的取证难度,同时增加了诉讼成本,给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四、 关于民间经济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完善

(一)立法方面,规范民间经济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当中,参与人的行为准则。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人,应该提高职业修养,做一个理性的法律人,拒绝参与有厉害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应当严厉惩罚利用自身优势压制对方的当事人。完善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达成协议的履行的立法,对不履行该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以保障其执行力。

(二)设立相关的机构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进行监督和规制。有了有权威的机构的引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正常、规范运行,当事人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其能动性,为更好地人们提供纠纷解决的公平的途径。

(三)完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对人民调解组织从组织方面、程序方面进行改造,提高其效力。充分发挥商会协助协商、资质管理、民意表达、政府与民间沟通等功能,达到市场调节、社会利益分配合理的目标。还要加强商会的自制能力,规制其的弊端。完善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相关立法,加强司法监督。(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莉:《ADR视角下民间经济纠纷的解决》[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2]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 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注解:

① 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② 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③ 王亚明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探析》[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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