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新闻行业的腐败行为
2014-07-02乔新生
文_乔新生
警惕新闻行业的腐败行为
文_乔新生
长期以来,我国在反腐败的问题上存在以下值得注意的问题:首先,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比较重视,可是,对大型事业单位以及附属机构的腐败现象视而不见;其次,腐败分工更加明确,腐败团伙作案手法更加隐蔽,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更加严重。
这些腐败行为在新闻行业表现很突出,譬如: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为了出政绩,对电视节目作出“重要批示”,而电视台根据领导干部的“重要批示”,向制作机构输送大量的商业利益,制作机构千方百计地进行政治公关,为领导干部建立更高层次的政治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政治掮客,也有“散财童子”;既有公开支持者,也有具体的操盘手。在这种特殊的权钱交易中,电视新闻节目只不过是一个幌子或者说是一条纽带,电视节目的制作方只是通过制作电视节目遮人耳目,根本不注意节目的质量,一些电视制作机构居然堂而皇之地雇佣演员进行现场表演,手法之粗糙,令人触目惊心。
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团伙性腐败犯罪现象,在地方上很难得到及时查处。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反腐败机制和体制存在问题──党政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凡是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重用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往往能从党政一把手那里得到“保护伞”;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对于这种特殊的利益输送腐败现象,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处罚手段,因此,只要团伙成员谨慎操作,往往在法律上抓不到任何把柄。
比如,电视台与国外进行大型的商业制作公司合作,由国外的制作公司包装电视节目,然后由国内的电视台向国外的电视制作公司输送商业利益,在法律上属于合法交易。至于国外的制作公司雇佣高级领导干部的亲属或者间接向党政领导干部输送商业利益,则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从商业合作的角度来看,国内电视台与国外制作公司签订合同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尽管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已经注意到一些跨国公司大量雇用中国高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子女涉嫌输送商业利益,已经违反了海外贿赂法,并且展开了专项调查;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颁布类似的法律,党政领导干部的亲朋好友在海外制作公司担任要职的现象并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尽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三番五次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申报子女配偶在海外工作情况,但是,由于这种合作关系过于隐秘,对此,中纪委根本无暇顾及。从一些电视台的财务报表来看,这种商业合作关系往往会造成数以千万计甚至上亿元的损失,但是,由于合作方的目的并不在于制作观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为电视台带来利润,而是为了建立更加广泛的人脉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为领导干部输送商业利益和政治利益,因此,造成亏损并不会得到深究。可以这样说,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以及惩治腐败的机制和体系,根本无法对新闻媒体的这种腐败现象进行深入调查。
东北一家省级电视台负责人被查处,可以看做是纪律检查机关深入打击新闻行业腐败行为的一次重大尝试。近些年来,新闻行业的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些新闻媒体负责人正在以政治掮客的身份,活跃在中国的新闻舞台上。他们不仅充分利用自己的新闻报道权力为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营造歌舞升平的虚假氛围,而且充分利用自己制作节目的权力,为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输送商业利益和政治利益。过去人们只关注新闻行业的吃拿卡要、敲诈勒索行为,很少关注到新闻行业的关联交易,关注到新闻行业负责人与党政领导干部之间特殊的利益输送关系。随着电视台文艺节目制作国际合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反腐败专家已经敏锐地意识到,新闻行业的团伙犯罪现象将会越来越严重。少数新闻媒体负责人可能会利用制作大型文艺节目的方式,联合国内外重要节目制作机构,从事隐秘的资金运作活动,并且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关联交易,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合之下,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性洗钱犯罪和政治交易犯罪活动。
彻查商业利益链
打击新闻行业的腐败行为刻不容缓。现在一些电视台卫星频道已经严重亏损,个别电视系统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现象。假如这种形势发展下去,那么,电视行业将会彻底沉沦。只有仔细分析研究电视行业的利益分配关系,找到一些腐败严重的关键环节,针对电视行业掌握权力的决策者系统性的腐败行为,制订专项打击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电视行业的亏损现象。事实证明,凡是不尊重电视新闻发展规律,大操大办,造成电视台严重亏损的单位和地区,往往都存在着团伙犯罪的现象,存在大量的利益输送行为。
中央已经决定整治事业单位的腐败问题,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性质极为复杂,事业单位的经营方式非常特殊,因此,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既面临政治上的阻力,同时也面临法律上的难题。从政治层面上来看,一些电视台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地进行利益输送,根本原因就在于,这样做可以帮助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升迁,腐败行为有明显的保护伞;从法律层面上来看,由于电视台与制作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而电视节目的好坏与腐败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电视台在与海内外制作机构合作的时候,早已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消除或者掩盖了腐败的痕迹,因此,很难通过正常的商业犯罪调查发现腐败的踪迹。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只有首先打掉商业利益输送的保护伞,才能彻查处理电视行业的关联交易。如果不对从事关联交易的制作公司进行深入审计,采取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调查方式,要求商业节目制作公司提供有关的罪证材料,那么,很难有效打击这类腐败行为。
笔者长期从事腐败研究,对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商业犯罪调查与职务犯罪侦查“两层皮”所带来的问题深有感触。那些活跃在北京的大大小小的制作公司,许多都是一些地方电视台的洗钱犯罪机构,他们充分利用我国在电视制作管理方面的漏洞,为一些电视台及其幕后的党政领导干部充当商业利益和政治利益输送的平台。交易完成之后,这些电视制作机构会彻底销毁账册;一些电视制作机构完全属于“草台班子”,完成电视台约定的项目之后他们立即注销公司,不留下任何犯罪的印记。所以,解决我国电视行业的腐败问题,必须从完善法律制度着手,必须建立统一的反腐败机构,真正做到一竿子插到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政治领域与商业领域的腐败行为联系起来;也只有这样,才能把电视领域的腐败与政治腐败挂起钩来,顺藤摸瓜,发现我国政治领域隐藏的腐败分子。
中国的反腐败已经进入深水区,许多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已经严重地腐蚀执政党肌体。如果不高度警惕新闻行业的腐败行为,拨开新闻行业的层层迷雾,发现新闻机构存在的腐败现象,并且探寻彻底消除这些腐败行为的措施和手段,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严厉惩治新闻行业的腐败分子,那么,中国的新闻行业将会成为未来新的腐败策源地。
严管“用人腐败”
中国未来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新闻媒体摇旗呐喊,而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利用新闻媒体从事犯罪行为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利用新闻媒体从事商业利益和政治利益的输送,那么,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将会严重变形。中纪委打击新闻行业的腐败行为,既是为了清除新闻行业的腐败分子,同时也是为我国未来民主政治的发展扫清障碍,防止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利用新闻媒体为自己摇旗呐喊,利用新闻行业存在的漏洞从事权钱交易活动。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闻媒体通常会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一些政客善于利用新闻媒体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他们不仅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为自己塑造良好的形象,而且更重要的是,会通过新闻媒体的私下运作,为自己积累更多的政治资本。中纪委应当深入调查各电视台在委托制作电视节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一些来不及销毁账册的制作公司的资金流向和财务管理进行全面审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发现蛛丝马迹;也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清除隐藏在我国宣传部门的腐败分子。
部分省市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之低,出乎人们的想象。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掩盖自己的政治诉求和商业需求,已经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中央针对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用人腐败问题上提出的警告,尚未使一些领导干部彻底清醒。当前新闻行业的混乱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如果不加紧治理我国新闻行业的腐败现象,彻底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有效地约束高级领导干部的用人权,铲除腐败团伙,并且将典型案例向全党通报,那么,新闻行业的团伙犯罪现象还会继续蔓延。
当前这种依靠群众举报和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查处腐败的做法,已经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电视行业的腐败行为,因为大量的商业利益输送行为根本不会与党政领导干部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一些电视制作机构正在以更加诡秘的方式,为某些高级党政领导干部提供特殊的服务。只有抓住电视行业腐败的操盘手,从党政领导干部用人腐败行为入手,跟踪调查每一个大型电视文艺节目的资金流向,才能发现犯罪团伙,将他们一网打尽。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