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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罪量及其罪刑定量化方面的研究

2014-06-30刘爽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经济犯罪

刘爽

摘 要:目前中国刑法学界对犯罪和刑罚的定量分析还相对比较薄弱,就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理论研究来说,以往许多学者大多局限于针对具体经济犯罪的数额与情节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定性研究,较少学者予以定量分析,或站在宏观的罪刑关系的角度对经济犯罪罪量因素及其罪刑定量化问题进行思考。因此,加强经济犯罪罪量及其罪刑定量化方面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经济犯罪;罪量;罪刑定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0-0295-02

序言

在目前中国刑法中由于量刑信息资源有限、犯罪定量分析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因此在现实情况下,犯罪的实证研究少之又少,但我们可以先对经济犯罪展开定量分析和研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犯罪构成的定量要素与法定刑的细化和定量化,构建经济犯罪的罪刑定量关系。随着人们对犯罪认识的提高,现代科学认识方法和手段的发展及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对一般犯罪的量化分析和处理也将具有可行性。

一、经济犯罪的定量内涵与罪量因素

中国刑法分则有关经济犯罪的条文中,有的罪名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重要标准,有的罪名则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提高法定刑档次的依据,即使在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经济犯罪罪名中,其定罪量刑也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因素。经济犯罪的数额与情节、结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定量特点和作用有所不同。中国刑法对经济犯罪的定量因素有概括性、具体型和并列型等设定方式,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根据数额在经济犯罪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形态,可以将数额分为不用同类型,在具体经济犯罪案件中多种数额类型都存在的情况下,应当缺分不同情况认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对单位与自然人经济犯罪设定同样起点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二、经济犯罪构成中的定量要素

数额、情节和结果是经济犯罪构成中的定量要素。定量要素是犯罪构成的定量要件,但并非所有犯罪构成必须具备定量要素。犯罪构成中的定量要素具有法定性,人身危险性因素不能作为定罪的要素,只是在量刑时发挥着重要作用。定量要件是独立于主客观要件之外的构成要件,兼具主客观两方面的性质。

在经济犯罪中,数额犯与行为犯、结果犯是不同的概念,区别在于,情节犯中的数额、结果犯中的数额与数额犯中的数额对于认定犯罪的意义不同。我们可以将经济犯罪中的数额犯分为必要的数额犯和任意的数额犯。在必要的数额犯中,数额在定罪上是“重要因素”,不能作为定罪唯一的绝对的标准;对于任意的数额犯来说,数额并不能完全反映其犯罪构成的定量特征,不是在所有具体案件中能成为主要的定量要素;在任意的数额犯中“数额”与情节、结果等“其他定量要素”的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两者都不是定罪唯一的、绝对的标准,我们没有必要将两者绝对等同来看待,两者的定罪作用和地位是有区别的。

三、经济犯罪的罪刑定量的立法构建

经济犯罪定量是刑法规范明确性的体现,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是经济犯罪定量的价值追求。刑法规范是明确性与模糊性的统一,体现在犯罪定量因素的概括性立法中。罪刑均衡原则同样包含着犯罪定量观念,在目前的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中,罪与刑只是形成了“粗略”或“经验”的罪刑均衡关系。经济犯罪的罪刑关系同样具有经济性蕴涵和定量蕴涵,为其立法定量化提供了实质性的理论根据。经济犯罪的“罪之定量”,就是刑法中经济犯罪定量因素的立法模式。中国刑法采取的是“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对于经济犯罪来说,采取“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更加具有现实合理性。在对经济犯罪“立法定量”的基础上,只有将“立法定量”与“司法定量”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经济犯罪的罪刑定量化才会真正得以实现。我们应当在现实立法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解释来建立经济犯罪的犯罪数额等级体系,但这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中外法定刑的设定模式有交叉式和衔接式,在法定刑的配置上,不应过于强调法定刑档次之间的衔接,立法者应当允许不同罪刑阶段之间法定刑适当地交叉和重叠,使刑法规范在其精确性和模糊性之间寻找平衡。微观上罚金刑数额与经济犯罪数额有着对应关系,宏观上中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个罪内部、经济犯罪各罪之间、经济犯罪与不用种类犯罪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定刑不协调、攀比失衡的问题。

四、经济犯罪罪刑定量的司法实现

为了防止法官量刑裁量权的滥用,必须通过司法途径对其进行必要和适当的限制,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合理限制刑罚裁量权的有效途径。量刑的规范化,就是对通过司法途径,对某种抽象为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相同或相近的量刑基准,为确定宣告刑提供比法定刑更加细化和规范的基准刑。量刑的规范化是解决经济犯罪案件中量刑偏差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经济犯罪量刑公正的必然要求。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电脑量刑”是一种量刑规范化改革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裁量的权限范围,使量刑活动更趋于客观,有其科学性,但在目前中国现实情况下,首要的是确定刑罚分则规定的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尽可能地防止出现量刑畸重畸轻的问题。

经济犯罪的定量特色是非常明显的,在经济犯罪范围内实施量刑规范化具有现实可行性。由于影响量刑情节因素的复杂可变性、缺乏足够的量刑统计资料和数据等困难,我们应当选择一些常见多发的经济犯罪来规范量刑。实证调查分析方法是寻求量刑基准的最基本方法,是我们摆脱传统经验模式,迈向量刑科学化的重要一步。确定经济犯罪量刑基准必须是一种由司法机关作为主体的司法活动,但最佳选择仍然是通过刑事立法途径予以解决。此外,确定经济犯罪量刑基准要避免量刑标准绝对化,要以建立适当的刑事判例制度为补充,要通过量刑监督限制法官的量刑裁量权。

五、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与定量完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在表述上与一直以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政策存在差异。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转变标志着中国犯罪控制方略的一种重要转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经济犯罪具有定量的功能,对于实现经济犯罪的定罪准确和量刑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定罪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经济犯罪定罪界限的定量調控表现在:刑法对经济犯罪整体调控应适度和宽和,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的协调和配合,合理处理经济犯罪的“边界行为”,尽量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处理,刑法针对不同种类经济犯罪行为应有不同的调控尺度;在量刑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量刑情节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在经济犯罪案件的量刑中要充分运用现有的可以刑法定量刑情节规定,积极观测“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精神。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问题,一方面,应当将积累了丰富经验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下来,防止其过于宽泛;另一方面,要在司法领域保留酌定量刑情节的存在,保持其灵活性和宽松性,在量刑活动中,要重视适合经济犯罪案件特点的从宽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重视从宽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经济犯罪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再一方面,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罪行较轻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芳,吕红.当前经济犯罪特点与防控对策分析[J].河北经管学院学报,2013,(12):178-180.

[2] 张勇.经济犯罪定量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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