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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学生兼职中自身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4-06-26包向春

关键词:非全日制劳动法用工

张 媛,杨 凯,包向春

(大庆师范学院,黑龙江大庆163000)

浅析大学生兼职中自身权益的法律保护

张 媛,杨 凯,包向春

(大庆师范学院,黑龙江大庆163000)

当今社会,随着各高校对大学生各方面素质的高要求,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随之而来,许多问题也就出现了。由于对大学生兼职法律定位不准,社会关注力不够,各教育主管部门缺乏管理,以及大学生自身对法律意识不高导致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遇到众多问题。这就需要明确大学生兼职法律定位;确定法律监管主体,加强媒体监督。成立大学生兼职管理中心,统筹大学生兼职工作;大学生自身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保护能力。

大学生;兼职;调查;权益

随着现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生逐渐意识到要在这个社会立足,在这样一个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应该掌握更多的社会实践能力,于是现在大学校园里涌现出一股兼职热潮。他们希望通过兼职一方面能够积累更多的社会经验,另一方面能够赚一些零花钱,同时也减轻一些家庭负担。但由此,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也就出现了,一些兼职的大学生不仅不能得到应有的利益,而且自己的利益还受到损害。

一、大学生兼职状况

(一)兼职的内涵与特点

兼职劳动是在除从事主要职业劳动之外,劳动者还有劳动能力继续从事其他职业劳动的形式。目前,关于大学生兼职的观点有许多,如大学生应属于劳动法保护范围内的劳动者,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受到保护的;大学生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应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大学生年龄一般都在18岁以上(我国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下的为童工,禁止使用童工),在年龄、智力、体力、行为自由等方面,都应当视其为具有劳动者的劳动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综合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给大学生兼职自定义为尚在学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通过为雇主提供劳动,从而取得报酬,并且增强自身能力的行为。从这一定义出发,大学生兼职涵盖了三层意思:第一,兼职的主体是大学生;第二,兼职的时间是课外时间;第三,兼职的目的是获取报酬并提高自身能力。

大学生兼职的特点有三个方面。首先,大学生兼职是为雇主提供一种简单的劳动。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他们只能从事一些非技术性的工作,如发传单、推销商品等。这类工作一般不需要太多的技术,只需努力肯干付出劳动即可取得一定的报酬。其次,大学生兼职目的是多样性的。只要大学生走出校园找到一份工作,一般都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但有的大学生只为了提高自身社会实践能力,当然也有学生既想取得报酬又想锻炼自己。最后,大学生兼职的时间是灵活多变的。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课程安排自己的兼职时间,谁都不想大学的时光白白浪费,一般大学生都会在课下去充分安排自己的时间。

(二)兼职与全日制用工的不同

全日制用工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首先应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解决,然后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纠纷适用我国关于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劳动法律法规。

而大学生兼职与雇佣者发生纠纷只能适用关于劳务关系纠纷解决机制。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法人或组织,劳动关系的双方既不能都是自然人也不能都是法人或组织。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则可以都是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其次,二者的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之间则不存在隶属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劳动者只需完成工作,雇佣者支付报酬即可[1]。再次,二者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关系,是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的。而劳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最后,二者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较稳定的劳动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毕竟有劳动合同保障。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即清即结的关系。

(三)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不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我国2003年《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以及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均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和法律的形式明确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每天及每周工作的时间少于全日制用工的灵活工作形式。

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稳定的用工形式。虽然它用工也比较灵活,但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和民法调整的。而大学生兼职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在民法和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第二,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得约定使用期的,若约定则无效。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的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之间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同时用工时间比较短,若有试用期则达不到最低合同期限,所以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用工方可以与大学生约定试用期,无法律明确规定[2]。第三,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之间可以签订口头协议性质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的特点,允许其以口头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虽然订立合同形式灵活,但用人单位仍应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大学生兼职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必要一定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于不需要订立口头协议。

综上,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近似于非全日制用工,但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兼职劳动并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二、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

(一)调查对象、内容、分析方法

为了更好地了解大学生兼职遇到的法律问题,我们于2013年9月份对大庆市的三所高校进行了抽样调查。

调查对象为东北石油大学,八一农垦大学,大庆师范学院三所高校的部分在校大学生。由于这几所高校在大庆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教育质量较高,所以对其进行了调查。其中大庆师范学院地处繁华地段,学生以其地理优势可以有很多的兼职机会。而其他两所高校则地处大专院校较集中的地域。这几所院校中均有一部分同学正在兼职或曾经从事过兼职。

调查内容为本次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随机在三所高校的自习室、食堂、图书馆等地发放调查问卷。发放1000份,收回805份,回收率为80.5%。资料来源完整可信。

调查分析方法为通过word、excel等软件形式对所得数据进行分析。调查的内容涉及大学生兼职的种类,获取兼职信息的途径,兼职的时间及兼职过程中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二)调查报告数据分析大学生兼职类型(表一)

从调查报告结果统计来看,大学生兼职工作类型有家教类、销售类、餐饮类及其他。大学生兼职的男女对比来看,在样本中,52%的男生做过兼职,48%的男生没做过兼职。73%的女生做过兼职,27%的女生没有做过兼职。从男女比例来看,男生的数量明显少于女生;从兼职的类型来看,适合女生的兼职多于男生。比如餐饮业,模特走秀等都倾向于女生。总地来看,兼职主要集中在促销和家教两个领域,一般学生的兼职都和自己本专业联系不大。而那些没有做过兼职的182名学生中,没有时间兼职的占22%,对兼职不感兴趣的占20.3%,没有渠道获取信息的占33%,害怕受欺骗的占24.7%。

调查结果还表明,大学生兼职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通过中介机构。调查发现,其中79%的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了解兼职信息,15%的大学生通过学校的有关部门了解信息,通过朋友、同学介绍和在报纸、杂志的广告上了解信息的分别占3%和3%。(表二)

选项 中介机构 学校管理组织 同学介绍 杂志广告比例 79% 15% 3% 3%

大学生兼职工资收入状况,为了更明确表现出调查问卷的内容,笔者特意制作以下图表。

工资状况调查表(表三)

从以上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有48%的同学小时工资都在10元以下,而他们从事的都是一些体力劳动,如促销,餐饮等,从事家教,翻译类兼职的学生平均小时工资则较高,其中翻译类最高,但一般从事翻译工作的同学较少。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从调查中总结为克扣工资,拖欠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其中多数同学表示和中介机构之间发生纠纷较多,多是被黑中介欺骗和中介机构收取钱后不推荐工作或不退中介费[3]。但多数大学生对这种种纠纷在处理方面却不是很妥当,有80%的同学都放弃了求助,仅有20%的同学向学校有关部门、工商、监察法院等求助。

纠纷解决方式(表四)

同时笔者采访大庆市的有关监察部门了解到,在校大学生到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的很少,一般都不知道劳动监察部门,但也有同学来寻求帮助,由于大学生兼职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也就给他们一些建议,建议到学校寻求帮助,而不能直接给用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三)调查结论

综合以上调查研究,结论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学生兼职法律定位不准,致使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没有合适的办法解决,大学生兼职近似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但它毕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兼职属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是不受劳动法调整的、

第二,社会各界对大学生的关注力不够,使得大学生想兼职,获取信息的渠道狭窄,不得不找中介机构,从而遇到黑中介使得大学生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无处可寻。同时一些企业不履行对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责任,进而大学生利益又进一步受到损失。

第三,学校的相关部门没有很好地完成自己地任务,如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在给学生提供兼职信息后就不管之后的一系列事情了,学生自己本来力量就很弱,若学校在学生兼职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不伸手弥补个人力量的不足,学生的权益将严重受损。

第四,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大学生急切地想找到兼职,在遇到企业肯用他时,疏于防范和自卫意识,对用工单位事先一点不了解,当用工单位给予的工资待遇不满意时,没有合法的解决途径。

三、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完善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

首先,明确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由于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定位一直不明确,当其权益受损无合法途径解决。虽然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将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之外,但将大学生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边缘化。若明确将兼职大学生归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在大学生兼职中权益受损害时就可以依照《劳动法》来解决纠纷问题。其次,对大学生兼职设立专门的立法规定。如果仅适用《劳动法》不能有效地对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建议我国相关立法机关要充分考虑大学生兼职这一特殊情况,对大学生兼职期间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专门立法,使得兼职大学生权益真正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4]。

(二)相关企业履行一定社会责任

首先,我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中介机构严格把关,制定一套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尤其是工商等职能部门对于企业办理或者换发执照时,应通过一定的考核或签订相关的责任书,并将这一形式作为市场准入机制。其次政府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兼职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而明确规定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加强对公司、企业责任意识方面的教育和普法工作的进行,并给予其政府方面一些优惠政策使其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

(三)高校加强管理

首先,明确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勤工助学组织并明确勤工助学组织的责任与义务,同时明确学校对勤工助学组织的责任与义务[5]。其次,在学生兼职期间权益受到损害时,学校应出面对其进行解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学校应为兼职学生提供安全的信息渠道,应加强和信誉良好的企业的联系,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兼职学生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实习基地。

(四)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

对于其他劳动群体来说,兼职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属于弱势群体。大学生有必要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在选择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时,一定不要急于求成,要提高防范意识,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情况,认真听取学校及师长的意见。当兼职期间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随着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普遍,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也越发突出。由于兼职大学生并没有真正列入《劳动法》保护的范围,这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利用法律的这一空洞,拖欠兼职学生的工资,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此时受害的学生们往往会自认倒霉,而没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和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淡漠有关。因此,本文呼吁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希望高等学校担负起宣传、教育的责任,同时广大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谋求最大利益的时候,也应该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当然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也有待增强,希望大学生能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1]胡彩霄.劳动法精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0.

[2]朱岩.在校大学生兼职法律权利保障状况调查报告[D].兰州:兰州大学,2008.

[3]李磊,王玉璐.兼职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基于对两个大学城的调研[J].上海企业,2013,(1).

[4]王金火.外企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

[5]董保华.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M].北

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48.

[责任编辑:刘 庆]

Analysis of Legal Protection for College Students’Rights in the Process of Part-time Jobs

ZHANG Yuan,YANG Kai,BAO Xiang-chun

In today's society,with the high requirements of the quality for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job has become a common phenomenon.Followed,many problems also arise.In this paper,through questionnaire,interview and so on form research.The legal position for part-time jobs of college students is not allowed,social attention is not enough,the lack of management by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education,as well as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mselves is not high lead to many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college students'part-time jobs.Study should clear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legal position;determine the legal regulatory body,strengthen the media supervision;setup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management center,head up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job as a whole;Students should enhance their legal consciousness,and improve their ability to protect.

college student;part-time job;survey;right

DF479.1

:A

:1008-7966(2014)04-0091-03

2014-05-13

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调查研究”(CX 12062)

张媛(1981-),女,黑龙江大庆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从事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研究;杨凯(1990-),男,山东青州人,大学本科;包向春(1990-),男,黑龙江肇源人,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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