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廉政建设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4-06-23牛宏艳张明钊
牛宏艳 张明钊
摘 要:在国际著名反腐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腐败排行榜中,北欧、美国、新加坡廉洁指数均名列前茅。良好的道德教育、健全的法律体制、多维的监督机制、严格的预算开支、透明的政务信息是其廉政建设的共同特点。这些国家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廉政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北欧;美国;新加坡;廉政建设;借鉴
防治腐败、惩治腐败,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已经成为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各个国家都已经经历或者正在经历腐败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其中北欧、美国、新加坡等国在历经腐败风暴之后已经迎来了廉洁的彩虹。通过研究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为我国的廉政建设提供一些经验借鉴。
一、世界主要廉政国家廉政建设举措
(一)北欧国家的廉政建设。北欧特指北欧理事会的五个主权国家,包括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和冰岛。这五个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福利等方面均获得世界的赞誉。经济方面,在发布的2014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13—2014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瑞典连续五年拔得头筹,芬兰位居第三位。北欧其他三国也高居前列;政治方面,自从“国际透明组织”1995年发布世界各国廉洁状况以来,北欧五国一直遥遥领先,2013年丹麦和新西兰清廉指数并列第一,芬兰第二;生活质量方面,北欧是世界社会福利的典范,儿童补贴、医疗补贴、住房补贴等各种福利制度健全,被世人称作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北欧的廉政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良好的道德教育。北欧非常重视对国民遵纪守法等良好理念的教育。从儿童开始灌输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在社会中形成收受贿赂、以权谋私为人唾弃的社会风气。第二,政务公开。国家的所有档案均对公众开放,并全部接受民众和媒体的监督。第三,财产公开。公务员的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以在网上查询,这使得公务员的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大大降低了腐败发生的可能。第四,多维的监督机制。司法方面,司法部门独立行使权力,保证了不受行政的干预与约束;财务监督方面,政府作出的每一项预算和开支,都要得到议会财务委员会的批准;舆论监督方面,媒体已经越来越成为各国监督和揭发腐败的重要途径,任何公民都有检举违法官员的权利。第五,健全的法律体系。西方国家法律起源较早,早在20世纪初,北欧国家就制定了反腐败的法律,通过各项法律规范了公务员的行为。
(二)美国的廉政建设。美国在短短二百年时间从一个英国统治下的殖民地发展成经济、军事等方面都遥遥领先的世界超级大国。其中既有美国抓住第二次工业革命重要机遇的原因,当然也与美国的上层建筑密不可分。
第一,强大的政治约束机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谈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美国吸收借鉴先人的思想,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制度来防治腐败。当然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竞争的政治模式也是一种有力的约束。 第二,舆论与新闻监督机制。由于美国的媒体大部分是私营机构,独立运行,不受政党和国家的约束,以追求利润为目标。所以,媒体敢于揭露政治丑闻,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提高收视率,通过广告获得利益。这样就对政治形成了巨大压力,使得违法官员轻则影响政治发展,重则身败名裂,退出政治舞台。 第三,法律约束机制。一是透明的财产申报制度。从1989年的《道德改革法》开始,美国就通过法律规定了国家高级官员任职前必须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做到事前防范。二是周密的法律惩罚制度。美国从官员吃饭、收礼、公车等各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四,严格的预算开支制度。美国自1921年建立预算局,负责国家各项预算制度。各部门各项大小开支甚至一支笔均纳入预算,并且要求详细记录。如果公民发现预算违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可以直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决,可以暂停或中止该项开支。这样就使每一分钱都有记录,因而官员少有腐败的机会。
(三)新加坡廉政建设。新加坡是廉政建设的典范,这样一个成立不到50年的小国,连续十年位居透明国际组织的廉洁榜前十名,是亚洲地区最廉洁的国家。新加坡属于亚洲国家,其中华人占到78%以上[2],并且受儒学文化影响深刻。所以研究新加坡的廉政诚信建设对于中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对公务员的选拔。新加坡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选拔、录用机制,设立了公共服务委员会专司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政府系统外的人士,保证工作公正性;新加坡公务员起点高,至少具有本科学历,并具有一定能力和奉献精神,才具有参考资格。通过提高门槛,在入口处保证人员质量。甚至新加坡政府会派出国内的精英青年出国留学,学习国外先进的政府管理经验,回国后招聘精英担任重要职位。严格的选拔机制保证了政府对人民的责任。第二,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是一国惩治违法活动的前提,以法治贪是新加坡惩治贪污犯罪的重要保证。新加坡制定了严密的廉政法律法规,还制定了专门的《反贪污法》,之后根据社会发展又对此法进行了修改,使之日趋完善。此后还还相继推出了《公务员惩戒规则》和《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这两部法律的特点是贪污不分数额均予以严厉惩罚,使公务员不敢冒险触犯,以小失大。完善的法律是廉洁政府的重要保障。第三,全方位的监督制度。新加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总统和国会的监督、公共服务委员的监督、在野党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这些监督部门之间互相补充,最大限度实行了监督。并且新加坡专门设置了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贪污调查局,此机构直接对总理负责,具有一定的独立与权威性,这种独立使得此机构能够不受其他因素的阻碍,秉公办事。这样在监督环节体现了对国民的诚信。第四,严厉的惩罚机制。新加坡有严格的惩罚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发现公务员贪污情况,非但处以监禁,还要罚款并没收在职期间的公积金,使得极轻微的贪污也会为之付出惨重的代价——丧失社会地位、剥夺经济财产,难以在社会中立足,就算是前国家发展部部长也不能例外。严厉的惩罚机制,让即使有贪污念头的公务人员也不敢以身试法。
二、国外廉政建设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通过多年的廉政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1.加强对官员的诚信选拔。在对每一位即将进入公务系统的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其道德水平,把道德和能力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在管理中要注意对公务员的培训,使党的正确思想深入人心,时刻以心中的思想鞭策自己,并且要时刻注意公务员的细微变化,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2.建立严格的预算开支制度。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财政管理工作公平公正的核心所在。完善政府采购机制,完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严把预算关。通过深化财政改革,从源头治理腐败。
3.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严密的法律制度使反腐败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也在进一步发展,但仍需完善。必须加快建立系统化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细文,不让某些腐败分子钻法律空子。并切实执行法律规定,坚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任何的特殊性。
4.建立专门监督机构。没有监督的政权必然导致腐败的政权,“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真正遏制有政治之癌职称的腐败现象。”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反贪机构,在我国成立一个具有独立与权威性高度集权的监督机构,此机构可以不受其他部门干扰的依法独立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效遏制腐败的滋生。
5.公开政府信息。公务员在工作中要尽量做到信息对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息就是资源,就是财富。国家的公务人员的信息要明显高于人民大众的信息资源,国家的政治代理人即政府可能利用这种优势谋取私利。所以建立完善的政务信息、透明政府工作流程,加强人民的知情权,对于监督公务人员的日常工作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154页。
[2]马忠,魏向前:“新加坡廉政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宁夏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91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