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政性资金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别及应注意的关键点
2014-06-19卢振江
卢振江
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财政性资金的处理通常会面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两部分,在对这两部分资金实施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相互之间混淆情况,影响了企业对资金的控制程度以及税款缴纳合理性,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分别描述了企业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与税务处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两者实施时的关键点,旨在对企业资金管理提供帮助。
关键词:企业资金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企业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补贴类资金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会受到行业或是国家政策帮助下的资金补贴,这类型款项在获取之后应将其归为收益来处理,并且按照资金日后使用用途划分为当期收益或是递延收益。在借贷账目方面,借方归为银行存款,贷方归为营业外收入,保障借贷相等。
(二)资本注入类资金
资本注入类资金包含的项目较多,例如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投资资金、投资补助资金以及外来资本的注入资金等,在此方面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其作为国有资本公积或是国家资本。在借贷账目方面,借方归为银行存款,贷方归为股本或实收资本,保障借贷相等。
(三)资助类资金
资助类资金指的是政府偿还性资助或是转贷资金,这类资金应归为企业负债方面。在借贷账目方面,借方归为银行存款,贷方归为其它应付款或借款,保障借贷相等。
除此之外,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一套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提到若由于政府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库区建设之类的公共事件造成企业必须进行搬迁,由于搬迁补偿款为政府预算资金直接拨付,因此这笔款项应当归为所有者权益,按照资本公积状态来处理。同时,由于拆迁补偿款包含了多方面款项,因此企业在细分会计处理时应懂得灵活变通。例如企业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停工造成的经营损失或是新建资产花销补偿款应按照政府补助模式处理;归为由于拆迁造成的资产损毁、报废、出售等情况应按照固定资产模式管理,将资金计入到资产损益类型。
二、企业资金的税务处理
在2011年,我国颁布了企业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条例的通知,其中特别强调了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企业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能够不作征税处理,在具体处理上应将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需注意,该类型文件在2009年已经颁布故过一次,但当时规定的有效时间跨度为2008-01-01至2010-12-31之间,本文列举条例为2011年颁布,其内容与2009年相似,但时间跨度并不相同。)相关条件固定如下:
(一)专项用途资金
专项用途资金应在文件中清楚标明,同时文件属于企业提供类型,企业应主动将资金拨付文件上交给税务征收部门。
(二)特殊用途资金
一些资金在使用方向或是目的方面已经被规划,且规划方属于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或是财政部门时,资金可以按照特殊用途来规划,不需要作为征税收入。
(三)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本身对某笔款项进行的规划,或是在这笔资金使用过程中处于单独核算状态,此时可计入不征税收入。
在我国财政部门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在资金获取方面若属于税务主管部门或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明确规定的专款专用并且是在国务院批准下得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不作为征税收入来计算。具体操作上可从总额中减去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多获取的各类资金(财政性),除了属于国家资金和投资在使用后需要归还给国家的本金之外,其余盈利部分应计入到当年的收入总额之中。
上述条款中提到的不征税收入同样适用于以上列举的三项情况,且政府部门在相关国务院处理规定以及财政拨款中同样提到对其做出了明确解释说明:首先,国务院划分出来的其它不征税收入指的是企业自身获取到的资金收入,是由税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财政所规定的、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其次,财政拨款指的是各级相应人民政府向已经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拨款的资金,但需要将税务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拨款资金排除在外。
例如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那么按照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应调增所得额2万元。
三、企业财政资金处理中的注意关键点
(一)会计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文件中对于企业资金使用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对于不符合税务征收方面的专款专用资金或是某项资金的支出在会计核算方面属于单独设置项目来规划的资金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账目中体现出来。
但在实际会计处理工作中,在转款专用方面仍旧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某笔款项既属于应税收入,又可以归为不征税收入时(也就是处于征税与不征税之间的临界点,模棱两可状态)这笔款项的划分问题,同时还要解决比例分配问题,如何在成本费用的合理计算基础之上划分征税与不征税的比例,相关计算在此方面尚缺乏一个独立的、系统性的、明确的标准。
因此企业在此方面应注意在款项资金的会计处理中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合理规划前提下以依法纳税为原则,制定出完善的内部控制方案来解决这类模棱两可的财政收入,以免日后在经营中出现税企争议影响企业发展。
(二)税务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我国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指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征税收入只能够作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或是费用,不能够作为计算或扣除相应的摊销以及折旧。并且除了本条例中规定的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要求外,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税金、费用、成本以及其它未提到的款项支出也不应再重复抵扣。
同时,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颁发的专项用途资金所得税处理办法中也提到:作用于支出而产生的资产,在计算摊销以及折旧费用时不应该从应该缴纳的所得额中扣除,且上述提到的不征税收入在作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支出费用时也不应该将其列入到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部分。这是因为在企业计算自身所得税额的时候已经将这项财政性资金从所得税中抵扣了,上述提到的资金所形成的摊销、折旧计算或是费用如果再次扣除就相当于给了企业双重优惠,这并不符合我国国家税法要求。
另外,在专款专用企业资金所得税处理办法中还提到,在企业将符合相关规定的财政资金已经做出了不征税处理之后,在未来60个月(也就是5年)之内若没有产生实际支出并且没有缴回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或是财政部门,其获取的利益应放入第六年(也就是第61个月)的应税收入中;同时已经计入应税总额的资金产生的支出可以在应纳税总额的计算中予以扣除。规定需要注意的是,5年并非指的是纳税年度,而是指企业在获得该项资金之后连续的60个月份。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财政性资金的处理在会计与税务两方面存在较多差异性,企业应注意这些差异,合理安排款项使用以及税务缴纳。相信在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下,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之间的差距会逐渐缩小,让会计与税收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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