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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主办“大病医疗保险”路径可期

2014-06-19周绿林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1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大病经办

文/周绿林

社保部门主办“大病医疗保险”路径可期

周绿林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文/周绿林

2012年,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但是,制度实施一年来,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大都亏损重重,这使我们不得不对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到“大病医疗保险”中的可行性提出疑问。必须明确的是,“保基本”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之一,这里的“基本”应有两层含义:一是为需要的人群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二是使参保人群均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这就是说,“大病医疗保险”作为避免参保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手段,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有之义,不应该甩给商业保险公司,而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稳步推进。具体来说:

首先,“大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由医保部门经办直接关系到基金的安全性和政策的延续性,经办主体的选择更是关系到“大病医疗保险”的定性和未来发展的走向。

其次,“大病医疗保险”作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不足问题建立的补充性政策,其资金筹集、费用偿付和管理方式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有着必然联系。加之前期的管理实践,医保部门主办已经深入人心,此时转给商业保险公司,不但是对已投入资源的极大浪费,还会造成商保资源的二度浪费,更会影响参保人群的信心。所以从管理成本及保障效率的角度出发,医保经办部门主管具有绝对优势。

再次,商保势单力薄,相对医疗机构的议价能力较差,其介入“大病医疗保险”,不但前期进入成本高,后期亏损可能性更大,制度可持续性差。我们必须正视的是,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摆脱营利性的根本目的,“保本微利”的理想状态不符合现实情况。

但是,我们并不否认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与商保公司的合作,为基金结余较多的参保人群提供多元化的、可触及的保障政策,真正做到医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断为推进医疗保险体系改革作出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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