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特点及启示
2014-06-15张霞
张霞
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特点及启示
张霞
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是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是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近年来,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不断推进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评价,逐步形成了具有地区特色的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体系。它们的经验显示:保障基本质量、关注机构自我成长、强调评价与辅导的结合、注重评价结果的公开及其社会监督功能的发挥、突出评价的强制性等因素确保了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的高效率。
质量评价;学前教育机构;港台地区
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是当前世界学前教育发展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作为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成为当前全球学前教育质量研究与探讨的重点。近年来,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不断推进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评价,逐步形成了具有地区特色的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体系。鉴于此,本文以香港和台湾为个案,对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香港学前教育机构质素保证架构和台湾幼稚园评鉴)中评价制度的建立、评价的理念、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程序与方式、评价结果的使用等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其特点,以期为我国其他地区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制度,强制特点突出
政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开展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的制度保障。近年来,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逐步建立起较为系统和完善的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制度,且质量评价的强制性特点较为突出。其一,港台地区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逐步形成了包括评价理念、实施程序和具体做法在内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政策制度体系。2000年,《香港教育制度改革建议》提出“加强质素保证机制”以后,香港地区逐步形成了涵盖质素保证架构、质素评核指标体系、质素评核程序与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政策制度体系。在质素保证架构方面,香港地区于2007年制定了《学前教育质素保证架构·学校手册》,并于2012年修订完成了《学前教育学券计划下的质素保证修订架构》,对质素保证架构的背景、理念、包含内容等进行了规定;在质素评核内容方面,香港地区以1996年《学前教育课程指引》及相关学前教育政策为基础,于2000年出台了《表现指标(幼稚园适应)》并对其进行修订,这一规定成为香港学前教育机构自评和质素评核的主要依据和评价标准;在质素评核程序与方法方面,香港地区先后多次修订了《学前机构质素评核手册》《学前机构自我评估手册》,发布了《学校报告范本》《持分者调查问卷》《对<质素评核报告初稿>的回应表格》等,建立了幼稚园质素评核数据系统,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学前机构质量评价相关规范的政策体系。同样,台湾地区也逐步形成了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政策系统,对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程序与方法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台湾地区颁布了《幼稚园评鉴办法》,对幼儿园评鉴制度的完善、评鉴类型、评鉴程序方法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围绕评鉴的具体实施,台湾地区还制定了《幼稚园基础评鉴指标》《幼稚园基础评鉴指标检核表》《幼稚园基础评鉴指标自评表》《幼稚园评鉴结果报告格式》《幼儿园专业认证评鉴草案》等政策,为台湾地区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其二,无论是香港地区的学前机构质素保证架构还是台湾地区的幼儿园评鉴,都通过政策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参与质量评价的义务,强制参与的特点凸显。2012年,香港地区《学前机构质素评核手册》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学券计划于2007/2008学年起推行,参与学券计划的学校均需接受质素评核。”根据《幼稚园评鉴办法》规定,台湾地区幼稚园评鉴包含基础评鉴和专业认证评鉴两类,基础评鉴属于强制性的、各类型公私立幼稚园均应接受的评鉴,专业认证评鉴是选择性评鉴,园所需通过基础评鉴方可申请专业认证评鉴。
表1 港台地区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对象与性质
二、以保障基本质量为评价基线,以追求卓越为评价指引
以保障基本质量为基准,促进学前教育机构质量不断提升,从而达到卓越发展的目的,这已成为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的重要特征,并贯穿于其质量评价制度形成、评价内容选取、评价访视选择、评价结果使用等质量评价的全过程中。
其一,从评价制度的形成过程来看,促进教育质量提升、追求“优质学校教育”,是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的共同愿望。香港地区1997年的《教统会第七号报告书——优质学校教育》、2000年的《香港教育制度改革建议》等质素保证制度建立的重要政策文件,均强调对学校教育质量的关注和对优质学校教育的追求;同样,从1985年台湾省政府教育厅公布《台湾省辅导幼稚教育正常发展实施要点》到2001年的《公私立幼稚园评鉴及奖励实施计划》,再到2012年最新颁布的《幼稚园评鉴办法》,均反映出“为引导教育正常发展并提升幼儿教育品质”[1]“以追求高品质幼稚教育为鹄的”“健全幼教评鉴与辅导制度,确保幼儿受教品质”[2]的政策取向。
其二,从评价内容来看,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的内容以质量相关的管理、教与学、教师队伍等指标为核心指标,质量为重的取向凸显。其中,香港地区幼儿园质量评价工具《表现指标》,包括“管理与组织”“儿童发展”“机构文化及给予儿童的支援”“学与教”四个范畴,其中,“管理与组织”“学与教”均直接决定着机构教育质量的高低,而“儿童发展”则是机构教育质量在儿童身上的直接反映。同样,台湾地区《一百零二学年至一百零六学年幼儿园基础评鉴指标》(以下简称《基础评鉴指标》)包含“设立与运营”“总务与管理”“教保活动课程”“人事管理”“餐饮与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六个类别,将考察质量的目的蕴含在“管理与运营”“教与学”“教师队伍建设”“安全卫生保障”等关乎学前教育机构规范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因素中。
其三,从评价结果的使用来看,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均应达到指定标准,其评价结果呈现出质量约束功能。以香港地区为例,如果幼儿园质素评核结果未达到指定标准,则需向教育局申请质素评核跟进视学,并同时提交具体的改善计划;如果质素评核跟进视学被评定为“达到指定标准”,则可继续参与学券计划,如果跟进视学仍未达到指定标准,则其兑现学券的资格将在该学年结束时终止。同样,台湾地区《幼稚园评鉴办法》规定,幼儿园未通过基础评鉴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令其于评鉴结果公布后六个月内予以改善;期限届满后,应就未通过之项目,依原评鉴指标办理追踪评鉴,经追踪评鉴仍未通过者,依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评价的目的‘在追求改进,而不在证明什么’”[3],因此,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的标准为基本质量标准,且其质量评价目的在于探究适合于学前教育机构自身发展和持续改进的道路。
三、建立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推进评价程序的标准化
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均以系统化的、制度化的评价指标为主要工具,评价程序公开,评价流程趋于标准化。
其一,系统化的评价指标是开展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的重要工具,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均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并随着质量评价的深入不断完善指标系统。以香港地区为例,2000年,香港教育署配合幼儿教育目标,制定并印发了《表现指标(初版)》,2001年对其进行修订,形成《表现指标(第二版)》。《表现指标》包含“范畴”“范围”“表现指标”“重点”“关注项目”“表现例证”六个层次,层层推进,分别对评价维度、评价的内容、评价的具体指标、评价的重点和核心、具体评价条目、评级参照标准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具体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同样,台湾地区自1986年颁布《台湾省公私立幼稚园评鉴实施要点》起,先后于1990年、2001年、2012年等多次对幼儿园评鉴指标进行修订,并于2012年出台《一百零二学年至一百零六学年幼儿园基础评鉴指标》(以下简称《基础评鉴指标》),下设“设立与运营”“总务与财务管理”“保教活动课程”“人事管理”“餐饮与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六个类别20个项目和46个细项,形成了包括评价类别、评价指标、评价形式在内的指标系统。
其二,“投入—产出”的理念,是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理念,且近年来呈现出愈发关注园所自身发展的转变趋势。1997年,香港地区在其《教统会第七号报告书——优质学校教育》(以下简称《第七号书》)中明确指出,“一套完善的质素指标应该包括:(1)学校的背景资料及概况;(2)过程指标;(3)产出指标”[4],并阐述了背景资料、过程指标和结果指标所包含的基本内容,这一理念贯穿到香港《表现指标》的具体范畴中。具体而言,在“管理与组织”“学与教”“机构文化及给予儿童的支援”“儿童发展”四个范畴中,前三个范畴统称“过程指标”,用以评估学前机构能否提供适合的学习环境以发展优质教育;“儿童发展”指标可以看作“产出指标”,通过对儿童发展的评估,考察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效果(详见下图)。而台湾地区幼稚园评鉴指标体系最初建立时,即1983年台湾地区“教育部”颁布的《台湾地区公私立幼稚园评鉴实施要点》,亦采用过程与结果并重的CIPP (context-input-process-product)模式,[5]设“理念与行政”“环境与设备”“教保活动”三个方面的内容。然而,随着台湾地区幼稚园评鉴的推进,1987年评鉴开始从CIPP模式向“案主”导向的评鉴转变,呈现出“重视幼儿园实际情况,尊重、协助与指导幼儿园质量提升”的特点;近年来,随着“校本发展”的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台湾地区幼稚园评鉴呈现出愈发关注幼稚园个体特点与需求,强调幼稚园自我反思、自主改进的趋势,逐步形成了“幼稚园本位发展”的评鉴模式,以及在此指导下的评价指标体系。反观台湾地区幼稚园评鉴理念与模式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到较为清晰的从“通过外部推动”向“强调以幼儿园为本,注重幼儿园自我反思、内生发展与成长”转变的态势。
香港地区学前教育机构表现指标四大范畴的关系图[6]
其三,评价程序的流程化、标准化特点较为突出。具体而言,从政策层面来看,港台两地均出台了一系列的、较为完善的政策文件,政策内容涉及评价的各个环节和具体操作方法,确立了较为规范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流程。以香港地区为例,其学前教育机构质素保证架构包含自评和外评两部分内容:自评方面,他们制订了《学前机构自我评估手册》《学校报告范本》《持分者问卷》《持分者问卷调查取样方法和调查取向计算工具》《持分者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工具》等政策;外评方面,他们制订了《学前机构质素评核手册》《对<质素评核报告初稿>的回应表格》《幼稚园质素评核数据系统》等,以上政策对自评和外评所涉及到的方法、程序、工具、结果分析访视、报告呈现方式等均进行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规范性和操作性均较强。从政策内容来看,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流程均力求通过政策形式将评价工作标准化,如明确评价标准并配备说明、规定评价资料收集方法等,从而降低评价者主观意愿对评价结果的影响。香港地区尤为关注对评价指标的解释,一方面,其政策对于自评和外评中所可能涉及到的评价工具、评价方法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其评价主要工具《表现指标》对于各项具体关注项目的四个层次(优异、良好、尚好、欠佳)给出了明确的例证,如在“学前教育机构怎样制定课程目标”这一关注项目的表现例证中,“优异”的例证为“学前机构能依据香港地区学前教育整体目标及学前机构发展的需要厘定课程”;“良好”的例证为“优异和尚可之间的表现”;“尚可”的例证为“课程的目标能配合《学前教育课程指引》的课程目标”;“欠佳”的例证为“不及‘尚可’的表现”[7]。而台湾地区则在如何使用指标进行评价方面较有特色,其《基础评鉴指标》对每一细项的“评鉴访视与检核资料”均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开展具体指标考察提供了方法和依据,以帮助评价者全面、细致地开展评价工作。
表2 台湾地区幼儿园基础评鉴指标部分内容摘录[8]
四、强调与评价相伴的辅导,切实帮助学前教育机构持续提升质量
为更好地帮助学前教育机构提升教育质量,港台两地均建立了以辅助、促进评价为目标的辅导制度。其一,从政策层面来看,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辅导的相关政策总是伴随着质量评价相关政策出台而颁布并不断推进的,形成了辅导与评价相辅相成的质量评价系统。以台湾地区为例,在台湾幼稚园评鉴制度建立初期,他们就已经认识到辅导的重要价值,明确提出当时台湾幼稚园评鉴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评鉴后的追踪考核与改善,原应列为重点,但因各市县困于经费,多无法兼顾此项功能的发挥,至为惋惜”,并提出“应审慎评估成立学术机构、民间幼教专责评鉴与辅导机构之可行性”,“监督县市政府办理幼稚园评鉴及建立追踪辅导制度”[9]。2012年,台湾地区先后颁布《幼稚园评鉴办法》《幼儿园辅导计划》《“教育部”补助办理公私立幼稚园辅导计划》《<“教育部”补助办理公私立幼稚园辅导计划>作业手册》,形成了评价与辅导并行且相互补充的政策系统。其二,从政策内容来看,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辅导均服务于机构质量评价,以帮助机构切实开展评价、达到评价标准为目的。2012年12月,台湾地区颁布了《幼儿园辅导计划》,要求“构建‘中央’到地方辅导网络,以协助各幼儿园符合基础评鉴规定、建置合宜的教保环境、执行幼儿园教保活动课程暂行大纲、发展课程特色及朝专业发展的目标迈进”。该政策规定幼稚园辅导包括基础辅导、专业发展辅导及支持服务辅导等类别。其中,基础辅导的目的在于“辅导幼儿园使其运营符合幼儿园基础评鉴指标及相关法令规定”[10],其辅导对象为尚未接受基础评鉴或未通过基础评鉴的公私立幼儿园,并“依本部公告之基础评鉴指标予以辅导”[11]。其三,从辅导力度来看,港台两地幼儿园辅导次数较多、覆盖范围较广、力度较大。其中,香港教育局自2000年起举办了大量的有关学校自评与质素评核的研讨会和工作坊,仅2000年就有超过90%的幼稚园参加,超过8000人出席;2012年已举办五十场工作坊、两场学前教育质素保证修订架构简介会,后续还将继续举办相关的培训活动和分享会,以加强幼稚园对质素保证修订架构的认识。[12]同样,台湾地区《“教育部”补助办理公私立幼稚园辅导计划》包含3个辅导实施方案,以其中方案二“辅导园所发展正常化教学,提升教学品质方案”为例,该方案明确提出辅导对象为公私立幼儿园,设立每园每年新台币10万元的最高补助额,每一园所全面辅导次数至少7次,辅导时数不得少于30个小时。[13]
五、注重评价过程与评价结果公开,并将其作为奖罚依据
无论是香港地区还是台湾地区,均注重评价过程与评价结果的公开,关注社会特别是家长对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的知情权,同时,将评价结果与财政奖罚相关联,以实现激励并约束的功效。一方面,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均形成了评价过程、评价相关材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机制,为家长了解学前教育机构质量提供了便利。以香港地区为例,其学前教育质素保证架构中,园所的自评结果(包括学校报告和周年学校计划)、外评结果(质素评核报告)均需递送教育局,上传到教育局网站并链接到《幼儿教育概览》,社会公众、家长均可直接点阅、下载,了解相应园所的发展情况。登陆“香港教育局”网站,即可查询并下载《质素评核五年报告2007~2012》,以及香港地区各区各园所的评核报告。台湾地区亦然,他们的幼儿园基础评鉴结果及追踪评鉴结果,包括该学年全部接受评鉴的幼儿园园名、接受评鉴时间、各园评鉴报告等均需对外公布。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将评鉴报告在“教育部”指定的网站进行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查。另一方面,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均与财政奖补和处罚相关联。香港地区未通过质素评核的幼儿园将被终止该学年兑现学券的资格,台湾地区在基础评鉴中绩优的幼儿园将获得财政奖励,而经追踪评鉴后仍未通过基础评鉴的幼儿园,将面临以下处罚:“处幼儿园负责人新台币6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之罚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时仍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其情节重大或经处罚3次后仍未改善者,给予减少招收人数、停止招收6个月至1年、停办1年至3年或废止设立许可之处分”[14]。
港台两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制度的推进,对两地学前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政策体系、评价工具、评价程序与方法,以及评价结果使用等方面的经验和特点,对于我国其他地区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和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张、学前儿童入园率不断提升的态势。在此背景下,如何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问题,如何通过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价机制,规范并促进幼儿园所质量提升,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重要议题。借鉴港台两地经验,一是可考虑以保障基本质量为指导思想,形成覆盖城乡和公民办各类园所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幼儿园机构质量评价体系,监测并促进和保障幼儿园的基本质量;二是,可将幼儿园质量评价与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政策相关联,一方面有助于保障财政投入的效益,另一方面还可借此开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分类管理制度探索;三是,可以以我国现有幼儿园级类评价和民办园年检相关评价工具为基础,形成科学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幼儿园质量评价的落实;四是,可完善自评与外评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将幼儿园所自身长效性的自评机制建设和内生性的自我提升作为质量评价机制的重点;最后,还应注重建立公开、透明的质量评价监督机制,通过评价过程、评价结果的网络或媒体公开,发挥质量评价的社会监督功能,帮助家长、社会了解幼儿园所质量。
[1]台湾地区“教育部”.“教育部”公私立幼稚园评鉴及奖励实施计划[Z].2001.
[2][9]台湾地区“教育部”.发展与改进幼稚教育中程发展计划[Z].1999.
[3]转引自陈淑芳.“中央”到地方的幼儿教育监控管理政策——以台东县90年度实施幼稚园评鉴为例[C]//“幼儿教育与公共政策——从比较观点看台湾个案”国际研讨会.台湾:台湾中正大学公共政策发展与管理研究中心,2003.
[4]香港教育统筹委员会.教统会第七号报告书——优质学校教育[Z].1997.
[5]卢美贵.幼稚园评鉴——组织自动转的系统建构[J].教育资料集刊,29:293~308.
[6]香港教育局.香港学前机构表现指标四大范畴的关系图[EB/OL].http://www.edb.gov.hk/sc/sch-admin/schquality-assurance/performance-indicators/performance-indicators-pre-primary-institutions/index.html,http://www.edb. gov.hk/sc/sch-admin/sch-quality-assurance/performance-indicators/kg/domains/index.html,2014-01-03.
[7]香港教育署,香港社会福利署.表现指标·学与教范畴(第二版)[M].2001.
[8]台湾地区“教育部”.一百零二学年至一百零六学年幼儿园基础评鉴指标[Z].2012.
[10][11]台湾地区“教育部”.幼儿园辅导计划[Z]. 2012.
[12]香港教育局.学前教育学券计划下的质素保证修订架构[Z].2012.
[13]台湾地区“教育部”.“教育部”补助办理公私立幼稚园辅导计划[Z].2012.
[14]台湾地区“教育部”.幼儿教育与照顾法[Z].2013.
责任编辑/林 洁
G40-058.1
A
1674-1536(2014)12-0019-05
张 霞/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早期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教育学博士。(北京 1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