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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根因探析

2014-05-30颜程龙李新洛

2014年47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颜程龙 李新洛

摘要:基于现实的事件分析可知,无论是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构成,还是从其发生机理以及表现形式看,群体性事件都具有着类型和性质上的事实差别。因此,基于现实的理论分析,也必须考虑到群体性事件作为一个学术术语使用,对其概念和外延的界定,类型及性质区分的必然性。因此,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类型进行界定,以此为基础,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探究宏观意义上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根由。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公权失范;公权失效

一、前言

近些年来,群体性事件的易发现象引起了社会各层面的普遍关注,然而,由于现实中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无论从其人员阶层构成,组织结构,运动形式以及目标指向都具有很大差别。因此,在理论研究中,如果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群体性事件的多样性,差别性,不免出现概念定义模糊,外延界定不明,结论以偏概全等状况的发生。所以,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根因探析,就必须采用分析与综合的方法,在类型把握明确的基础上通過分类研究其成因。

二、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一)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维权型群体性事件是基于利益受损和利益表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在相关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进而引发了群体性维权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参与主体特定,利益诉求和诉求对象明确。

因此,这一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实际是利益冲突。具体说,这类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公民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利益受损,在农村可以体现为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问题;在企业则主要体现为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安置,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等。所以说,由于利益分化和利益格局重置,利益问题已成为当前各社会阶层,社会主体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成为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本性因素。

(二)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指那些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无直接利益损失,为寻求发泄不满情绪而被动引发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事实上,这一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也是当前社会最易发,最大危害性,最难处置的群体性事件。其主要特征就是参与主体不特定,利益关系不具体,目标追求不明确。

这一类型群体性事件发生往往是由于社会阶层对本阶层甚至整个社会生存现状的不满,但却没有适合的利益表达渠道而长期积压的反面情绪受到某一无利害关系的事件的牵引而爆发所引起的,这些不满情绪最终会藉由个别毫无联系的事件而引发。而导致这些不满情绪产生的原因,就现实情况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客观上,社会发展的程度不能满足公众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主观上,社会强势阶层与弱势群体在社会生存状况上的强大反差会使民众将自身生存现状全部归于强势集团的剥夺以及政策的不公正等,进而引发官民矛盾和贫富冲突。这些矛盾最大的危害就是削弱了政权合法性,导致公众对权力机关的普遍不信任。

(三)价值表达型群体性事件。在价值表达型群体性事件中,既没有维护和实现利益的目的,也不是单纯为了发泄不满,而主要涉及个人政治权利实现的诉求,具有明显的主动性特征,例如广东的乌坎事件就是典型的价值表达型群体性事件。

就目前状况来看,在中国,“基于价值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主流,但却有明显的发展倾向。这种趋势不是由具体的社会发展状况所造成的短期现象,而是政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的极大丰富,基于物质利益的群体冲突必然会越来越少,而相对的,个人对于精神状态的追求,公民对于民主政治的诉求以及社会对于更加自由的生存状态的期待,必然会导致社会个体和团体在价值观层面的激烈对抗。虽然,就目前仅有的几次价值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看,其主要以农民维护民主权益的形式出现,且这类事件并不是因为民主意识觉醒而引发的,但不得不注意的是,单纯的作为价值追求的政治权利诉求而行动作为一种特征在近几年的事件中多有体现且越来越明显。

三、群体性事件的根因探析

首先,维权型群体性事件是基于利益受损和利益表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而且基本上是在相关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参考发生群体维权的参与者以及维权的内容:农村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征地补偿问题;企业的人员安置问题,下岗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问题;城市居民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公共管理和服务问题等。我们可知,不考虑维权参与者领域和阶层这一属性,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另一个直接利益攸关方都指向了以行政机关为主的权力系统。换句话说,正是由于权力机关在制定、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不够科学合理,不够规范,最终损害了部分群众的直接利益,而我国尚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和调节机制,因此导致了群众集体法外维权事件的发生。

其次,通过对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分析可知,对于此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诱因是无关紧要的,可以说,任何一个毫无相关的矛盾冲突都有可能导致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但是,事实却不是如此。通过对多起此类型群体性事件的分析研究发现,凡是能够引发大规模群众聚集,从而引发群体性冲突的初因大都是民众与公权发生冲突时,换句话说,无论起因是什么,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其针对的对象都是惯性的指向公权机关,体现的是群众对官员等统治阶层的不满。

综上,我们可知,当前我国主要的两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其产生根由都不约而同的指向了公共权力,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公权失范,体现为行政行为不当,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等;另一个是公权失效,主要是公权不作为,公共政策失误等。而无论是公权失范,还是公权失效,最终都体现着一对内在矛盾,即公权与私权的矛盾。所以说,纵观我国转型期各种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归咎于利益冲突,还是是政策失误,或是行政行为不当,亦或是政权合法性削弱等,都并不是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根本原因,而只是公权与私权相互矛盾作用下引起的一系列外延性矛盾冲突和现象。

最后,关于价值表达型群体事件,毫无疑问将会成为中国未来一段时间主要的主要社会冲突类型。这一类型的社会冲突基本都被定格在价值观层面,属于思想或者意识形态层面的冲突,简单的说就是伴随着社会自由化程度的加深,虚拟网络和社交平台的深入发展,传统的单一的价值体系很难适应多样化社会的发展要求,无论是个人,或者是群体,都试图在公众领域诉说或者宣扬富有独特个性的价值形态,这即是社会开放以及思想自由的一种表现,但另一方面,当两种含有冲突诱因的价值观发生交际时,却不能保证双方能绝对和平的互相尊重,一旦引发有关思想认识和价值观的冲突,则很难保证这种冲突会被限定在网络空间或者价值辩论层面,其对现实社会可能带来的影响不可忽视。(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刘能.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形象地位变迁和分类框架再构[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2)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特点、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3]王赐江.群体性事件类型化及其发展趋势[M].长江论坛,2010(4)

[4]熊伟、杨志敏、李正超.浙江前黄村选举风波[M].中国改革,2002(7)

[5]王二平.群体性事件的根因探析[J].领导科学,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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