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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程的同解性和非同解性辨析

2014-05-30宋扬

数学教学通讯·高中版 2014年8期
关键词:检验

宋扬

摘 要:解方程的问题,就是要把已知方程通过变形转化为最简方程,但在变形过程中,有时可能为同解变形,有时可能为非同解变形,本文就方程的同解性和非同解性做重点探讨和理论研究.

关键词:同解变形;非同解变形;检验;同解理论

解方程是由已知探究未知的重要方法. 解决实际问题时列出方程后,求出方程的正确的解就成了首要问题. 在解方程的变形过程中,有时得到的最简方程与原方程的解集相同,有时得到的解集不同,这都需要方程的同解性和非同解性理论为其提供有力的依据.

[?] 方程的同解概念

1. 同解概念的引入

先看一个实例,解方程2x+5=3,第一步推导过程:若2x+5=3成立?2x=-2?x=-1;第二步推导过程:若x=-1成立?2x=-2?2x+5=3,明显可以看出,这里每一步推导都是可逆的. 对于“推导的每一步都可逆”这种可逆性(一种等价关系),称为同解.

2. 同解方程的定义

定义1 方程f(x)=g(x)(1)与方程f1(x)=g1(x)(2),若(1)的解是(2)的解,则方程(2)称为方程(1)的结果方程,简称结果.

例题中方程x=-1是方程2x+5=3的结果;方程2x+5=3是方程x=-1的结果,可以说方程2x+5=3与方程x=-1互为结果,这样的两个方程称为同解方程.

定义2 若方程(2)是方程(1)的结果,且方程(1)是方程(2)的结果,则方程(1)和(2)称为同解方程,简称同解.

由上述定义可知,原方程经过可逆变换得到最简方程,这样最简方程与原方程是同解的. 若是由原方程经过不可逆变换得到的最简方程,即若f(x)=g(x)?x=a,b,c,…,而不能倒推回去,那只能说后者是前者的结果,这时必须经过检验,将求出的数一个个加以检验,看是否为原方程的解.

到底哪些变换是可逆的?即经过哪些变换得到的方程与原方程是同解的?前面的例题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方程的两边加上同一个数得到的方程与原方程是同解的;在方程的两边同乘以一个不为零的数得到的方程是和原方程同解的,等等. 下面我们将这些内容抽象出来作为定理,以后遇到这种变换就可以直接去解,以免每解一个方程都要去证明其可逆性.

[?] 方程的同解变形

为了叙述方便,先给出两个定义:

定义3 把一个解析式变换成另一个与它恒等的解析式(即原定义域不发生变化),称为第一类的恒等变形. 把一个解析式变成另一个与它条件恒等的解析式(即原定义域已发生变化,在两个解析式的公共定义域内恒等),称为第二类的恒等变形. 这两类变形统称为恒等变形.

定义4 把一个方程变换成与它同解的方程,称为方程的同解变形(即可逆变换).

在解方程的过程中,有时需要在方程的一侧(或在方程的两侧)分别进行恒等变形,只要方程的定义域不发生变化,那么变形后所得新方程与原方程是同解的.

同解定理1 方程f(x)=g(x)(1)与方程h(x)=k(x)(2),其中f(x)≡g(x),g(x)≡k(x). 如果方程(1)(2)有相同的定义域M,那么方程(1)与(2)同解 .

它的特殊情形是仅对方程的某一侧进行恒等变形(两方程的定义域要求相同). 由于整式方程的定义域是全体实数,而经过去符号、合并同类项等恒等变形所得的新方程,其定义域没有发生变化,则得到的新方程与原方程是同解的.

同解定理2 方程f1(x)=f2(x)(1)与方程cf1(x)=cf2(x)(2)同解,其中c≠0.

这里的c≠0条件不可缺少. 因为c≠0,才可以将(2)的两边同乘1/c变成(1),从而变换是可逆的. 若c=0,则变换不是可逆变换,两个方程就不同解了,解分式方程和无理方程时,可能会遇见这种情况. 比同解定理2更一般的情况有如下定理.

同解定理2′ 方程f1(x)=f2(x)(1)与方程f1(x)h(x)=f2(x)h(x)(2)同解,其中h(x)对于方程(1)的定义域内的值都有意义,且h(x)≠0.

同解定理3 方程f(x)=g(x)(1)与方程f(x)+h(x)=g(x)+h(x)(2)同解,其中h(x)为一整式.

若所加的h(x)不是整式,就不能保证所得的方程与原方程同解了. 如:方程x+1=3的解是x=2,若方程的两侧同加一个分式x+1+=3+,显然x=2不可能是新方程的解,从而新方程与原方程不同解.

解整式方程时,常常用到的移项,其理论根据就是同解定理3. 解分式方程、无理方程和其他方程时,也时常将某一部分式子从方程的一边改变符号后移到另一边,其理论根据就是较同解定理3更一般的,将条件h(x)改为一解析式,且满足:方程(2)与方程(1)有相同的定义域.

同解定理4 方程f1(x)f2(x)=0(1)与方程f1(x)=0(2),方程f2(x)=0(3)同解,其中对于每一个方程的定义域中的任一个数,使得左端都有意义.

此定理不仅仅适用于解一元二次方程,一元二次方程是整式方程,定义域始终是一切实数,若定理中没有附加条件,则结论不成立. 较同解定理4更一般的,指一个方程与多个方程同解的情形,仍然成立.

同解定理5 如果方程(1)与(2)同解,方程(2)和(3)同解,那么方程(1)与(3)同解. 这一性质又称方程同解关系的传递性.

依据这些定理,我们先看一元一次方程的解法,中学课本总结了五个步骤:①去分母(根据定理2);②去括号(根据定理1);③移项(根据定理3);④合并同类项(根据定理1);⑤系数化为1(根据定理2),最后是根据同解定理5(用若干次),以上各步都有相应的同解原理作保证,则解方程的检验步骤就可以省略. 如果真要检验,其作用也只是验算计算是否正确. 关于方程的同解性问题,课本上采用等量公理→等式的基本性质→方程的基本性质→方程的同解原理进行叙述,明确同解原理是解方程的理论根据,为了便于学生接受,仅仅换了一种说法.

再看一元二次方程的解题方法(课本上介绍了四种)和各自的步骤,一元二次方程求根公式的推导,每步都有相应的同解定理作保证,直接开平方法、配方法和因式分解法更是如此,也就没有提出检验的必要,整式方程(含一元高次方程)都是如此.

然而,在解其他类型的方程,如分式方程、无理方程时,出现的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未必步步都可逆,也就是出现了非同解变形.

[?] 方程的非同解变形

解方程的过程,就是指将方程进行一系列变形的过程. 如果所做的变形有同解定理作保证,那么此变形一定是同解变形(即可逆的);如果所做的变形没有同解定理作保证,那么这种变形就是非同解变形(即不可逆的). 在中学教学中,常用的非同解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 方程的两边分别自乘同次方. 由方程F1=F2(1)得到F=F(2). 一般情况下,方程(1)与方程(2)不同解,但只可能引起客解,而不会出现失解. 客解是由方程F1=ωF2中来的,这里的ω是1的n次方根中任一个非1的根. 特别的,由F1=F2?F=F可能引进客解,这种客解就是方程F1=-F2的解.

如解方程=7-x,两边平方得到()2=(7-x)2,即[+(7-x)]·[-(7-x)]=0,就相当于用原方程左边的共轭根式去乘方程的两端,而增根x=10恰恰就是使所乘式子等于零的值.

2. 方程两边取同次方根. 例如f(x)=g(x)?=,在实数域内,一般也不是同解变形. 因为对于后一方程要求未知数满足附加条件f(x)≥0,g(x)≥0;而原方程却不需要有这一条件.

3. 方程两边取倒数. 由方程=(1)转化为方程=(2),方程(1)与方程(2)一般不同解,原因是定义域有了改变. 这里方程(1)中x满足条件g1(x)≠0,g2(x)≠0,而方程(2)中x满足条件f1(x)≠0,f2(x)≠0,所以这种变形既可能丢失解,也可能引起客解.

4. 应用诱导比例. 应用合分比定理将方程=(1)转化为方程=(2). 一般情况下,方程(1)与方程(2)也不同解,原因是定义域有了变化. 如解方程=,由合分比定理得,=,则x2-2x+1=0,x1=x2=1,在变形中失去了原方程的一个解x=0.

5. 根式化简. 例如·=φ(x)?=φ(x),因为前一方程要求x满足f(x)≥0,g(x)≥0,而后一方程要求x满足f(x)g(x)≥0,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变形也不是同解变形.如解方程·=,通过恒等变形,=,原方程的定义域是x∈[1,+∞)扩大为x∈(-∞,0]∪[1,+∞),而增根x=-1恰恰就在定义域扩大的那一部分里面.

类似地,lg[f(x)]2=φ(x)?2lgf(x)=φ(x)之类的变形,一般也不是同解变形.如lgx2=lg4,若推出2lgx=2lg2,得到x=2,就将x=-2这一个根丢了;若推出x2=4,得到x=±2,这就避免了丢根的情况.

方程定义域的变化可引起根的增减. 对于方程变形中所引进的客解,只要通过检验就能解决问题;但对于变形中失去的解,却不易找回. 所以在变形时要及时考虑变形是否会引起失解,如果发生要及时做补充处理予以避免.

当然,以上几种非同解变形只是常见的,不是详尽无遗的,具体可另文讨论.

[?] 相关理论在中学方程教学中的处理

根据循序渐进的教学原则,又根据学生知识面的局限性和可接受性,在中学阶段要阐述较多的同解性和非同解性理论是不符合实际的,课本上在具体处理上恰到好处. 有关同解理论的阐述,初中阶段可分为:整式方程阶段、分式和无理方程阶段;高中阶段也可分为:对数方程阶段、简单的三角方程阶段. 教师可根据方程教学的几个阶段逐步介绍一点,注重方法,而不必过分强调理论. 个人认为,教师本人则需要理论理解,实际操作上把握,就这部分内容的教材与教法做深入探讨,以便在教学中有理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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