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利益补偿分析
2014-05-10郑小凤
张 朋,郑小凤
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全国拥有体育场地850 080个,其中学校系统有 558 044个,占总数的65.6%[1]。现阶段,提高学校体育场地的综合利用率,发挥学校体育场地的社会效益,是社会主义“发展成果共享”理念的必然要求,更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体育需求的现实选择。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指导文件,来促进学校体育场地资源向社会开放。但到目前为止,开放效果仍不理想,主要表现在学校对外开放意愿不强、整体开放率低[1,2]。笔者认为,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会给学校带来利益损失,而传统的政策引导和收费使用均未能使学校利益损失得到有效补偿。这是影响学校对外开放体育场地积极性的最主要的原因。
1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内涵
学校体育场地是为学校体育教学顺利开展而设计和建造的各类体育场地及设施的总称。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是以学校体育场地为依托向社会公众提供健身服务的生产过程。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利益补偿,是以利益受损为依据,由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受益者对开放学校进行的补偿。
2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利益损失原因
2.1 产品原因
(1)公共产品理论。关于公共产品理论,较典型的有供给主体说和产品特征说。前者以布坎南为代表,后者以萨缪尔森、曼昆等为代表。布坎南认为:“任何集团或社团因为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都将定义为公共产品[4]”;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即所谓公共产品是那些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5];曼昆认为:“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6]”国内大部分学者接受了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定义公共产品的观点,并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进行进了一步解释。陈宪认为:“非排他性是指一个人使用某种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同时从该物中获得效用;物品使用的非竞争性是指同一单位产品,一个人享用时,如果其他人同时享用,不会降低使用者的效用[7]”;黄亚钧认为:“应将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称为纯粹公共产品。纯粹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第一,纯粹公共产品大多是那种在技术上不易排斥众多受益者的产品;第二,某些公共产品虽然在技术上可以排他,但是排他的成本十分昂贵,以至于在经济上不可行。纯粹公共产品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是由于:第一,公共产品一般都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第二,由于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性,因而在其产生拥挤之前,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等于零;第三,当一种公共产品产生消费竞争时,就必须采取某种限制消费人数的措施(如收费等),那么这种商品就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了。[8]”与公共产品相对应的是私人产品。私人产品是使用过程中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产品。私人产品能分割开来并可分别提供给不同的个人,比如面包。私人产品的消费不带给他人外部的收益或成本。与私人产品相比,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成为公共产品的两个本质特征,不可分割性和非赢利性是其重要特征[9]。
(2)学校体育场馆的准公共产品定位。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是以学校体育场地为依托向社会公众提供健身场地服务的生产过程。学校体育健身场地服务,作为产品,首先具有明显的不可分割性,即以整体的形式满足社会群体的健身需求。因此,能够享受到这一服务产品的所有消费者,在效用获得上具有非排他性,即任何消费学校体育健身场地服务的社会公众,都不能因为自身的消费而影响其他人从该服务中获得效用,反之亦然;其次,因为学校体育场地资源具有存量的有限性,因而定量的学校体育场地资源生产出的体育健身场地服务,在同一时段只能满足一定数量社会公众的健身需求,即存在使用的拥挤现象。为了获取有限产量条件下的学校体育健身场地服务消费,必然引发社会公众的竞争;但在竞争发生之前,学校体育健身场地服务具有使用非竞争性。因此,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同时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要求,属于准公共产品,与布坎南提出的“俱乐部产品”[10]特征相契合。
(3)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外部性分析。外部性是一个经济机构对他人福利施加的一种未在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的影响[11]。假使外部性造成的是福利损失,就是负外部性;假使是改善了福利,就是正外部性。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作为准公共产品,必然有外部性之忧:在达到饱和点之前,学校场地对外开放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此时,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按照P=MC的价格机制进行定价,则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价格应该为零,学校方面的收益就为零,随之产生外部性——学校主体的负外部性和社会公众的正外部性。如果学校体育场地以零价格对外开放,基于“理性人”经济假设,更多受正外部性激励的社会公众就会免费使用学校体育场地,导致消费人数超过拥挤点,产生竞争;当竞争出现,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学校主体将通过收费手段来限制消费人数,使其降到饱和点以下。低于饱和点的消费,会降低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总效用,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由于非排他性的存在,对准公共产品的需求函数是不可预测的。这使得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价值无法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实现,故而会造成作为该产品供给者的学校主体的利益损失。借用蒂伯特的话,“公共产品是一种能够被生产出来、但却无法对消费者合理收费的产品。[12]”
2.2 公共投资原因
教育部2011年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公办普通高校1 711所,民办高校698所。公办高校占普通高校总数的71.03%;公办普通高中11 294所,民办高中2 394所,公办占有率为82.51%;公办普通初中49 835所,民办初中4 282所,公办初中占初级中学总数的92.09%;公办普通小学236 063所,民办小学 5 186所,公办学校占有率为97.85%[13]。数据表明,我国教育系统以公办学校为主体,其主要办学经费来源为财政资金,而财政的基础是税收,税收性支出属于公共支出。从产权的角度,财政资金购置的资源应属于公共资源,公共资源的所有权归全体国民,具有向国民免费开放使用的内在规定性。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是基于学校体育场地资源的健身场地服务生产,而我国学校体育场地资源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定价不仅涉及到准公共产品的外部性问题,还涉及到公共资源公益性问题。现实中,公共投资产品通常采用政府干预的定价方式,即发改委、物价局等政府部门对公共投资产品进行价格审定。如安徽马鞍山市物价局2010年8月30日出台了《关于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学校体育场馆在不同使用时段执行不同收费标准[14](见表 1)。
表1 安徽马鞍山市部分学校体育场馆收费标准
政府干预定价解决了准公共产品的定价方式问题,却带来了价格不能补偿生产成本的隐忧,从而引发生产政策性亏损的可能。根据马克思再生产理论——只有当生产所造成的劳动付出和实物耗竭同时得到补偿,社会再生产才能够顺利实现。那么,如果政府干预定价基础上社会消费带来的学校收益无法弥补开放成本,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再生产将无法实现,除非有第三方对此进行补偿。
3 资源补偿责任主体与内容分析
关于“谁来补偿”的问题,我们建议“谁受益,谁补偿”,即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实际受益者均可以成为补偿主体。政府利用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体育需求与体育资源短缺的矛盾,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使其通过健康的体育生活方式抵制不良生活风气的滋生与蔓延,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企事业单位通过体育活动锻炼员工强健的体魄并培养员工的集体意识、合作精神,最终营造团结协作的企业文化,增强了企业竞争力;社区居民利用学校体育资源可以强身健体、娱乐身心、沟通情感、丰富生活。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是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实际受益者。因此,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补偿者。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利益补偿内容,以马克思再生产理论为指导,是指应对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损耗和劳动付出进行补偿。物质损耗表现在社会主体进入学校从事体育锻炼,造成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消耗、损耗和破坏,以及水电消耗;劳动付出涉及:为避免事故的发生以及及时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理,学校应该负担相关专业人员的支出,包括聘用负责对场地、器材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以确保其安全性的管理人员和负责锻炼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安、救生人员以及相关医护人员等产生的费用。设施损耗若不能得到及时更替和维护,一方面会影响学校继续开放学校体育场地的态度;另一方面会影响学校正常的体育教学。劳动付出如不能得到有效补偿,会造成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损伤。
4 利益补偿方式的选择
4.1 政府补偿方式
(1)经费补偿。经费补偿是一种综合补偿,是对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物质损耗、劳动付出进行的货币补偿。经费补偿一般有三种形式:第一,直接经费补偿,如成都市分别给予20所“学校体育设施试点开放学校”各5万元的经费资助;第二,直接补偿与效果奖励相结合,如武汉市财政局为“试点学校”特别配套100万元,对每所开放学校给予2万元补贴,剩余资金作为年终奖励经费;第三,政府购买,政府对市民免费发放使用券,市民持使用券无偿使用学校体育资源,学校以使用券为依据获得政府的补助资金。长沙市政府于2009年对该市游泳场馆实行对外开放,进行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尝试,积累了不少相关经验。
(2)实物补偿。实物补偿是对由于社会主体使用而造成的学校体育设施损耗进行的实物补充。成都市体育局、青羊区政府为开放学校添置了篮球架、乒乓球台及羽毛球架和其他运动器材。这个举措对开放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15]。实物补偿的优点在于资源补偿的针对性强,能够避免经费补偿的非体育设施补充的“挪用”现象发生。
4.2 社会团体、个人补偿方式
学校体育健身场地服务是“俱乐部”型准公共产品。该类准公共产品会因过度使用而变得紧缺,所以需要运用某些排斥性手段限制产品的消费人数,比如收费。笔者认为,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有偿收费,是一种解决准公共产品紧缺问题的手段,也是基于再生产理论由使用者对学校体育健身场地服务生产中劳动付出进行补偿的有效方式。基于公共资源公益性所采取的部分收费,能够利用价格的信号机制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价格具有区分消费意愿强度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出价高者是那些具有更强消费意愿的人。为保证学校体育场地对外服务的公益性,需要由政府部门协同学校、社会主体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落实。有人还提出通过健身公益基金、社会捐赠、广告收入等[9]方式给予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以相应补偿,也未尝不是一种好办法。
5 补偿标准的确定
目前,关于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在“应该补偿”的问题上各方已基本形成了共识,但在“如何补偿、补偿多少”的问题上却各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利益补偿,旨在通过利益平衡,实现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可持续性。鉴于学校体育场地存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差异,同时各学校在管理投入等方面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笔者建议利益补偿以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核算各对外开放学校的投入成本后再区别对待。首先可由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以政府主导下协商定价的收费使用实现对学校体育对外开放的部分补偿,收费所得形成学校的收益。然后由政府对收益无法弥补的成本部分进行补偿。其具体步骤是:分别计算开放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固定成本、可变成本、学校收益、政府补偿标准。核算方法:(1)计算该地区市场提供单位规模相同(或相似)体育健身场地服务的固定投入If及固定投入平均日分摊额¯If;计算每个开放学校的场地资源资源规模系数r(r为学校体育场地资源规模与市场提供单位规模之比);统计每个学校的年共享时间(天)Qd;计算单个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年固定成本Cf(Cf=r×QdׯIf)。(2)计算该地区市场提供每单位相同(或相似)体育健身场地服务的平均可变成本¯Cv;统计年度学校体育资源共享期间的社会主体消费人数Qp;计算由社会主体产生的学校体育对外开放年度可变成本Cv(Cv=¯Cv×Qp)。(3)计算每个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年度总收入Py。(4)确定开放学校年度政府补偿标准Oy(Oy=Cf+Cv-Py)。
6 结论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是解决社会体育场地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之矛盾的重要举措;利益补偿具有激励学校主体坚持开放的作用,对解决目前开放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发现: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从产品角度应该属于准公共产品;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受益者有政府、企事业团体、居民,他们可以成为利益补偿的主体;在具体实施补偿时,政府补偿采取经费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进行差额补偿;社会团体、个人以有偿使用方式实现部分补偿是较为可行的补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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