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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若干思考

2021-11-24李婷婷

法制博览 2021年22期
关键词:排他性反垄断法规制

李婷婷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公平和自由是市场保持可持续发展状态的基础要素,倘若市场失去了公平和自由,便失去了良性竞争的机会。只有在稳定和谐、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中,才能真正激发企业各自的发展潜力,实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作为规制市场垄断行为主要法律《反垄断法》,从其形成并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一刻起,便为建设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排他性交易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对象,排他性交易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市场正常运行,为保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不受破坏,必须要予以规制。

一、排他性交易概述

一般认为,“排他性交易行为指的是在一条产业链中,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就某些交易达成了排他性契约,通过这个契约对下游企业进行纵向约束的一种策略行为。”[1]也有其他学者认为,“排他性交易(Exclusive Dealing)是指市场中的企业与其上游或下游的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对方只能与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行为。”[2]在竞争市场中,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常常选择以“独家”“仅此一家”“百年传承独家秘方”等字眼彰显唯一性,实际上这并不是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唯一体现。在市场竞争环境中,优势企业往往会凭借雄厚的实力碾压其他企业,形成排他性交易局面,提升市场竞争效果。排他性交易与排他性滥用行为不同。排他性滥用行为指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不正当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为了打压其他企业,从而占据其他的市场份额。而排他性交易行为,往往是通过相关协议确立经济关系,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3]在排他性交易行为支配下,纵向限制是为了达到规模效益,提高企业规模生产的力度,增强企业的规模实力,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收益。

二、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规制现状及困境

(一)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规制现状

有关排他性交易的相关问题,我国《反垄断法》也有相关规定指出,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在市场垄断行为频发的情况下,我国也根据垄断交易的发展现状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但从现实实施情况来看,垄断规制条例落实仍旧是困难重重。在互联网时代,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的电商经济迅猛发展,但随之也引发市场垄断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排他性交易问题引发了大量的关注。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现象是排他性交易行为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主要表现之一,一些资金雄厚的互联网平台为了垄断产品,限定商家只能选择一家互联网平台上架产品,商家为了维护产品效益,不得不遵循互联网平台的“二选一”规则。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现象十分常见,这样恶性竞争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市场的内卷,破坏市场的公平正义,扰乱互联网市场的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阻碍了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经济领域,排他性交易行为表现方式十分多样,主要表现为拒绝交易、限定与指定交易、搭售等形式,这也增加了治理市场排他性交易的难度。

(二)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规制困境

1.制度困境

规制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制度不够健全,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法律明确规定排他性交易行为如何规制。《反垄断法》指出,排他性交易行为主要包括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但在现实实践过程中,《反垄断法》仍不完善,无法真正规制互联网平台的排他性交易问题。因此,我国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规制一大困境就是制度困境。

2.技术困境

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与传统市场的排他性交易行为存在明显的差异,在互联网背景下崛起的交易平台,所涉及排他性交易行为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企业的生产、传播、销售等各个环节,且互联网平台的交易数据不同传统市场明晰,互联网平台交易市场数据繁杂,目前尚没有先进的技术手段能够统一挖掘出互联网企业发展的相关数据问题。当无法获取互联网企业平台的相关交易数据和收益数据,便无法认定互联网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无法真正判断排他性交易的违法性问题。

3.认定困境

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违法性问题的认定也存在困境,排他性交易行为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没有标准和原则无法真正核实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这也是影响排他性交易行为规制进程的主要原因。由于互联网市场和传统市场存在差异,如果照搬传统市场的排他性行为规制标准,便可能给会造成新的市场问题,无法真正规制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问题。因此,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仍不清晰,这是影响到反垄断规制、执法、司法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建议

(一)合理运用《反垄断法》的相关原则

《反垄断法》作为规制传统市场垄断行为的主要法律,虽不能完全适用互联网平台相关垄断行为,但无论是传统市场还是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市场,均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所以,两者既有不同也有相同之处,可以有选择地合理地运用《反垄断法》的相关原则,去规制互联网平台的排他性交易问题。例如,“排他性交易行为如果由支配企业实施,可能构成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即第十七条意义上的限定交易行为。”[4]如果商家与互联网平台形成了排他性交易协议,身处协议之中的各方主体都成了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实施者,但是如果这部分协议没有造成限制竞争的结果,那么也没有存在违法问题。当因为该协议产生了危害性结果,可以合理运用《反垄断法》有关兜底原则进行合理规制。在现实规制互联网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过程中,还需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合理运用《反垄断法》相关原则,减轻排他性交易行为给互联网经济领域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秉持合理为主的违法确认原则

从排他性交易本质属性来看,它属于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虽有严重的弊端,但也能够起到促进市场竞争的积极效果。因此,在秉持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分析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是合理的。从国际来看,美国确定了合理适用原则的标准,但在现实案件中,可操作的空间有限,甚至无法确定是否坚持了合理适用的违法辨认原则。在我国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违法确认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借鉴合理适用原则,提高违法辨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能不断地补充、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则。

(三)确立排他性交易行为认定法律标准

互联网背景下,排他性交易行为严重影响互联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不利于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确立排他性交易行为认定法律标准迫在眉睫。排他性交易行为作为互联网经济领域衍生的产物,在互联网经济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必须予以整治,维护互联网经济领域的繁荣昌盛。在司法过程中,确定排他性交易认定标准属于重中之重,标准确立以后,才能真正做到有标准可依,提高司法认定效率,增强司法审判的科学性。一要明确行为的主体要件,也就是要明确实施排他性交易行为的互联网主体在市场中是否占据主导性和支配性地位。二要明确排他性交易行为要件,既要分辨显在行为,也要能够通过蛛丝马迹认定可能隐形的排他性交易行为。三要明确排他性交易造成的结果要件,即要能够清晰地确定互联网排他性交易行为是否会造成危害后果,形成限制竞争的经济协议,从而导致市场的垄断行为。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明确主导企业是否凭借排他性交易巩固自己在市场的支配地位,影响市场的公平交易,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程度等。[5]因此,确定排他性交易行为法律认定标准,是规制互联网排他性交易的重要之举。

四、结语

排他性交易虽有促进竞争方面的积极效果,但弊大于利,如果不加以遏制可能会给市场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传统市场的排他性交易规制,虽不能照搬到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规制上,但也能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互联网背景下,排他性交易规制也需要考虑到互联网经济运行的特点等,提高排他性交易规制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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