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探析
2014-05-04李敏
【摘 要】 随着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地位的出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大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文章从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历史演变出发,通过分析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指出我国目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改革设想。
【关键词】 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中图分类号:F81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1-0103-04
一、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历史演变
1980年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19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00元提高到1 600元。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 600元增加到2 000元。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拟调至3 500元。2011年6月中旬,调查显示,48%的网民要求修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11年6月,由于公众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进一步提高个税免征额呼声强烈,最终通过个税修改,我国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2 000元调整为3 500元。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对税负的影响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高低决定着可以免于交税的低收入者的范围和所有纳税者可以免于交税的数额,即扣除标准越高,免于交税的人越多,纳税人可以免于交税的数额越大,从而达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和降低纳税人税负的效应。从表1可以明显看出,当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大,2 000元次之,3 500元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另外,随着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低收入者越少(如税前工资薪金为3 500元时,费用扣除标准为3 500元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2 000元时,需要缴纳125元的个人所得税,税负3.75%;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时,需要缴纳28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高达8%)。
三、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缓慢,时间间隔较大
自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到2006年1月1日调整为1 600元,间隔达26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1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间隔两年多。自2008年3月1日到2011年9月1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2 000元调整为3 500元,时间间隔三年多。可见,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缓慢,时间跨度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与居民收入和居民支出的关系
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免征额为800元。1981年职工平均工资约为每月60元,免征额800元约为月工资的13.3倍。当时全国几乎没有工资薪金能超过800元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2006年1月1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 600元,据国家统计局资料(如表2)显示:当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 750元(21 001元/12),免征额约为工资的0.914倍,月消费支出724元,占费用扣除标准的45.25%。2008年3月1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原来的每月1 600元增加到2 000元。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 078元,免征额约为工资的0.96倍,月消费支出833元,占费用扣除标准的41.65%。2011年9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由2 000元调整为3 500元,全国城镇居民在职员工的年平均工资约为42 492元,月平均工资3 541元,免征额约为0.99倍,月平均消费性支出1 263元,约占费用扣除标准的36.09%。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占城镇居民平均工资的比例大幅下降(由1980年的13.3倍降为2011年的0.99倍),月平均消费支出占扣除标准的比例也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与居民收入和支出的关系。
(三)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地区差异
我国幅员辽阔,由于人口、资源、地理环境等影响,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从而各地区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有很大差异,各地区居民维持其基本生产生活所需的费用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不同地区应实施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如表2所示,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月工资约为3 541元,而北京、上海城镇居民平均月工资为6 320元和6 419元。若各地区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虽然形式上对各地区来讲是公平的,实际上却忽视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导致实际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尤其对中低收入者。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在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方面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实际执行费用扣除的标准与税法规定的标准出现了一定的差异,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改革设想
费用扣除标准制定的初衷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人们为赚取所得而花费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个人为赚取所得必须支出的衣、食、住、行费用和为更好的工作必须支出的房屋租金、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据我国统计年鉴公布的资料显示:居民的现金消费支出主要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及用品、交通通信、文教娱乐、医疗保健和其他,即符合必要支出的概念。本文以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价指数、每位就业者负担人数以及附加扣除等因素,建立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计量模型,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推算。假定人均月消费支出M为被解释变量,人均可支配月收入Y与时间T(本文研究起点为2000年,赋值起点年数值为1,每过一年加1,2011年为12)为解释变量,运用EViews的OLS法(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方程为:M=C(1)+C(2)*Y+C(3)*T。具体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表3结果显示R2和AdjustedR2接近于1,表明模型的拟合效果比较好;F检验相伴的概率为0,反映三个变量之间高度线性相关,回归方程显著水平很高。由此可知,M=92.96602+0.600389*Y+6.594129*T,即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每增长1元,人均月消费性支出增加0.600389元。以2000年为起点,每过一年,人均月消费性支出将增加6.594129元。由表2可知,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0年的19 109.40元增长到2011年的21 809.80元,年均增长率为14%,由此推算出2012—2016年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把数据代入方程,计算得出2012—2016年人均消费支出。假定2012—2016年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与2011年一样为1.94人,具体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以同样方法对其他各代表性地区进行回归分析,具体见表5、表6、表7。
由表5可知:
M=116.7188+0.625697*Y+15.49464*T
由表6可知:
M=135.6120+0.585118*Y+18.75272*T
由表7可知:
M=26.27889+0.770850*Y-14.22050*T
根据表5、表6、表7的计算结果,得出表8的推算值。
经过以上各省与全国数据的分析、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者承担的消费性支出规模日益增大,因此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也需要及时作出调整,才能适应纳税人的需求和继续有效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第二,以广东、上海为代表的东部地区的扣除标准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是由于其发达的经济引起的高消费、高支出所带来的影响,考虑到以广东、上海为代表的发达地区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发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适当高于全国标准;以河南和湖北为代表的中部地区经济欠发达,扣除标准可以适当低于全国水平,或与全国标准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 陈效.对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和建议[J].税收经济研究,2011(2):65-69.
[2] 李敏.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新变化的效用分析[J].会计之友,2012(7):118-120.
表3结果显示R2和AdjustedR2接近于1,表明模型的拟合效果比较好;F检验相伴的概率为0,反映三个变量之间高度线性相关,回归方程显著水平很高。由此可知,M=92.96602+0.600389*Y+6.594129*T,即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每增长1元,人均月消费性支出增加0.600389元。以2000年为起点,每过一年,人均月消费性支出将增加6.594129元。由表2可知,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0年的19 109.40元增长到2011年的21 809.80元,年均增长率为14%,由此推算出2012—2016年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把数据代入方程,计算得出2012—2016年人均消费支出。假定2012—2016年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与2011年一样为1.94人,具体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以同样方法对其他各代表性地区进行回归分析,具体见表5、表6、表7。
由表5可知:
M=116.7188+0.625697*Y+15.49464*T
由表6可知:
M=135.6120+0.585118*Y+18.75272*T
由表7可知:
M=26.27889+0.770850*Y-14.22050*T
根据表5、表6、表7的计算结果,得出表8的推算值。
经过以上各省与全国数据的分析、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者承担的消费性支出规模日益增大,因此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也需要及时作出调整,才能适应纳税人的需求和继续有效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第二,以广东、上海为代表的东部地区的扣除标准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是由于其发达的经济引起的高消费、高支出所带来的影响,考虑到以广东、上海为代表的发达地区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发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适当高于全国标准;以河南和湖北为代表的中部地区经济欠发达,扣除标准可以适当低于全国水平,或与全国标准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 陈效.对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和建议[J].税收经济研究,2011(2):65-69.
[2] 李敏.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新变化的效用分析[J].会计之友,2012(7):118-120.
表3结果显示R2和AdjustedR2接近于1,表明模型的拟合效果比较好;F检验相伴的概率为0,反映三个变量之间高度线性相关,回归方程显著水平很高。由此可知,M=92.96602+0.600389*Y+6.594129*T,即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每增长1元,人均月消费性支出增加0.600389元。以2000年为起点,每过一年,人均月消费性支出将增加6.594129元。由表2可知,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0年的19 109.40元增长到2011年的21 809.80元,年均增长率为14%,由此推算出2012—2016年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把数据代入方程,计算得出2012—2016年人均消费支出。假定2012—2016年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与2011年一样为1.94人,具体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以同样方法对其他各代表性地区进行回归分析,具体见表5、表6、表7。
由表5可知:
M=116.7188+0.625697*Y+15.49464*T
由表6可知:
M=135.6120+0.585118*Y+18.75272*T
由表7可知:
M=26.27889+0.770850*Y-14.22050*T
根据表5、表6、表7的计算结果,得出表8的推算值。
经过以上各省与全国数据的分析、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者承担的消费性支出规模日益增大,因此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也需要及时作出调整,才能适应纳税人的需求和继续有效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第二,以广东、上海为代表的东部地区的扣除标准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是由于其发达的经济引起的高消费、高支出所带来的影响,考虑到以广东、上海为代表的发达地区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发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适当高于全国标准;以河南和湖北为代表的中部地区经济欠发达,扣除标准可以适当低于全国水平,或与全国标准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 陈效.对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和建议[J].税收经济研究,2011(2):65-69.
[2] 李敏.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新变化的效用分析[J].会计之友,2012(7):11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