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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制度,斩断乱拨司法天平之手

2014-05-04刘金鹏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司法权司法人员行使

文/刘金鹏

做实制度,斩断乱拨司法天平之手

文/刘金鹏

今年11月2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报道了一位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的案例。8年前,检察官孟宪君在领导干预下,将一起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无罪的案件提起公诉,并在一审判决无罪后提出抗诉,致使被告人被改判有罪。去年,饱受良心折磨的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以求纠正案件。该事件发人深思。

长期以来,本应依法独立行使的司法权时常受到各种“隐形之手”的干扰甚至挟制。闲不住的“权力之手”干预司法的形式花样百出,如四川眉山某国家机关书面建议法院对郑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湖南双峰县委、县政府用附有领导批示的“红头文件”要求法院将李某某取保候审,重庆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会议决定形式否定法院生效判决,等等。这些干预行为虽属个案,却是权力妨碍司法的缩影,充分暴露出“人治”思维、特权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如何斩断干预司法之手,给领导干部套上“紧箍咒”,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亟需用完备的制度来筑牢防止权力侵蚀司法的“防火墙”,让“权力之手”不能、不敢、不愿随意拨弄司法的天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该规定是党中央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及时作出的明确回应和有力制度安排,必将形成有效震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样,制度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向“干预司法”宣战,作过相关规定。2011年2月,进一步提出建立过问案件者“全程留痕”制度。2013年10月,又重申“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等。实践中,有些法院确实建立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登记簿”,但几年来鲜有记录,效果不佳。此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制度上顶层设计,绘制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宏伟蓝图。但是,要将这些蓝图变为现实,还需做大量工作。为消除人们对良好制度可能落空的疑虑和担心,非常有必要对“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形式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范,使制度做深做细做实,真正“落地生根”。只有当这条架起来的“高压线”真的通上了“电”,权力才不敢四处伸张,那些试图拨动司法天平的“手”才会不得不收敛,那些明目张胆干涉司法活动的现象才会大量减少。

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方面,并非仅是一个单纯禁令,而是打出了一套“组合拳”。不仅为司法人员“安装”了相应的“保护装置”,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而且明确提出要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设置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措施,这些都为司法人员抵御司法干预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当然,仅有保护机制仍显不够,还需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对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公正办案的司法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职务晋升时优先考量。当司法人员的升迁、待遇等不再受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当之举左右,法官、检察官有足够的制度保障和法治信仰不为领导干部的不当干扰所动时,权力对司法的侵蚀自然就会消退。届时,即使有人想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也将无能为力。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时,需要准确厘清依法行使监督司法权与干预司法活动的区别,不应在监督“两院”的法定职责前畏首畏脚。既要严禁个案监督,不对具体案件处理“指手画脚”,不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也要加大类案监督和工作监督,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司法执法作风和能力等一类突出问题,以及“两院”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敢于和善于监督。要通过监督来支持“两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让那些所谓的司法潜规则无法发挥作用,让法治的显规则昌盛于道,努力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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