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优化设计分析
2014-04-29孟敏
孟敏
[摘 要] 为了让暂时失业的劳动者能够有一定的生活来源,我国通过立法,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行。自制度建立20以来,其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但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
[关键词] 失业保险;保险制度;改革;优化设计
[中图分类号] F840.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5- 0119- 02
失业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一种现象,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受市场优胜劣汰规则的影响,势必有一部分人要经历失业,而失业保险则正是为失业人员提供支撑的重要社会保障措施之一。国家通过立法对失业者提供些许经济上的支持,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我国从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自我国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后,失业保险制度帮助国家改善了失业现状,分散了由失业而产生的风险。但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失业现象愈加严重,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很多制度上的不足,需要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现在亟需完善和创新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失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一,只记录不记账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预防性、补偿性、公正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体现了社会公平,规避了社会巨大变化给人们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参保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目前立法过程中,失业保险只要求做记录,并不设立个人账户;只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情况证明,不对职工个人缴费明细进行实账记录,造成失业保险费征缴时难度加大,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失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一,不入个人账户,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时履行缴费义务,个人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但在履行义务终结后却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权益,体现不了互济性的公平。
1.2 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
我国各省市的失业保险支付给付标准不一,总的来说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范围经济发展失衡情况非常严重,这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工作者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支付失业保险基金,而经济发达地区的工作者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失业保险基金。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我国不能跨省市实现基金调度,导致这项制度的社会性保障作用大大降低。所以说,要真正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保障失业者的权益,需要采取措施来实现跨地区的基金调度,改善目前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的局面。
1.3 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基数不实、征缴困难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基数不实的情况比较严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是由个人和单位一起缴纳的,个人和单位按照特定的比例来缴纳费用,然而个人的工资总额是单位确定的,且是可以调节的,虽然工资总额多少不同,缴纳失业费高低也不同,但是只要其缴费年限相同,其失业后待遇仍然不变。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的义务与权利之间存在不对称的情况[1]。对于效益好的企业来说,员工不会愿意按照实数来缴纳失业保险费,宁愿企业虚报工资总额;而对效益不好的企业来说,企业会存在一定的拖欠费用的情况。而就失业保险制度来说,其强制性不够,没有严格的措施来制约欠缴和少缴的企业,不利于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1.4 失业保险对失业者保障功能有限,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弱化
首先,失业保险在集中支付方面的能力薄弱,不能适应社会需求。我国对失业的统筹层次较为低下,这严重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集中支付能力,最终,会增加正在面临金融危机国家的失业风险,即不能很好地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来抵抗风险。其次,当今物价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失业保险基金的增长水平。我国正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巨大挑战,物价不断上升,而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水平却只超出城市低保水平一小部分,这让失业者在日常生活中很难解决温饱问题。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物价上涨这一实情,失业保险基金应该提升给付额度,这样才能满足失业者的基本需求。最后,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是促使失业者再就业,而目前其这一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失业保险体系缺少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等功能。因为,要想最终帮助失业者摆脱失业现状,最重要的就是提升失业者自身的专业素养。
2 失业保险制度优化路径
2.1 将个人缴费实际缴费年限纳入个人账户
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加快失业保险实时申报记录进程,在条件成熟的区域进行试点。通过立法,将失业保险实际缴费记录设立个人账户,即将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进行计息,劳动者退休后,可将义务期内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连同本息一并结算,既体现了互济,又实现了公平,互济互利,既促进失业保险费的足额征缴,又充分体现失业保险制度的特征,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同时加大监督监管力度,做好分账明细工作。使参保人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监督用工单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覆盖面。
2.2 适时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
我国中央政府应该统筹好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实现市级统筹的城市非常少,全国大部分城市和地区都没有实现根本上的市级统筹。因此,要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征收,并且由省级部门进行统一调配,尽量公平公正地制定各个地区的失业保险支付给付标准[2]。同时,还要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足的实际情况,由中央统一调剂失业保险基金。通过采用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从本质上实现市级统筹,来解决我国经济欠发达区的基金不足的缺陷,这是首先要做的工作。其次,还要完善基金收缴制度,并真正做到由国家来统筹失业保险制度。
2.3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在失业保险基金收缴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大量占用和挪用基金的情况。面对这样的形势,相关部门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真正发挥其监管作用。不仅如此,相关人员也要自发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其相关人员包括劳动者、企业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而政府也应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发挥其应有的监管职能。国家预算部门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出现占用挪用的情况,以保障基金的正常使用,以真正维护失业者的权益。不仅如此,要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合理管理,尤其是在其保值增值方面,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避其中的风险,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为其抵抗失业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2.4 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促进就业功能,完善再就业制度
在面临物价飞速上涨现状的情况下,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却完全不能满足失业者日常生活需要,这说明,亟需对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予以提升。首先应该转变现在的给付标准计算方式,应该实行最低标准工资与缴纳失业保险时实际工资标准相结合的计算方式,使得失业者所享有的权利与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对等起来。同时还应该对失业保险的给付方式做出调整,为失业者提供便利。可以首先选择几个富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试点,将失业保险给付金中的10%作为强制培训的费用,通过这一强制措施,让失业者都能够最终真正地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从而提高再就业的概率。通过这样的方式,失业者才有可能保证在未来减少自己再失业的概率,与此同时,还能为国家分担一些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因此,现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应该将重点集中于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来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将钱花在刀刃上,重视对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加大对岗位培训的支出。失业保险功能的深入改革不能急功近利,应该首先实现消极的简单保障功能,然后进一步向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功能方向演变。只有授人以渔,不断完善再就业制度,才能最终真正解决失业问题,帮助失业保险减负。
3 结 论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失业是其中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失业保险不仅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更为失业者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帮助其度过再就业的过渡期。我国政府需要针对目前失业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不足,积极采取措施来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同时实现基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真正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瑞锋,张映芹.失业保险基金供求失衡矛盾的探析[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271-272.
[2]陈舒超,郭莉.探析我国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9):3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