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四二一”家庭突破“以房养老”政策瓶颈的可行性研究
2014-04-29刘冀楠等
刘冀楠等
[摘 要]在老龄化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以房养老政策可以缓解养老风险,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传统思想阻碍和制度门槛过高等限制,在试点城市中难以推行。因独生子女政策形成的倒金字塔结构的“四二一”家庭具有大多居住在城市、拥有独立房屋产权等特点,这些特点为突破以房养老政策以往的瓶颈提供了可行性,缓解了“四二一”家庭所面临的经济负担重、未来不确定性、亲情疏远等养老风险。
[关键词]“四二一”家庭;以房养老;养老风险;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0-0079-03
1 “四二一”结构家庭的特征
“四二一”家庭并不是21世纪才有的产物,事实上,“四二一”家庭存在于任何一个历史时期,本文中我们所探讨的“四二一”家庭是指在推行1979年计划生育政策后,产生了第一代独生子女,这一代独生子女在2003年前后普遍进入了婚育年龄,于是人们推测在子代与孙代均为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家庭成员数量、代际关系结构均会发生改变,出现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独生子女组成的祖辈四人、父辈二人、子辈一人的倒金字塔家庭结构类型[1]。这个以第一代独生子女为纽带所维系的组合群体具有现代化社会鲜明的家庭特征:
1.1 独生子女的唯一性
“四二一”结构家庭中独生子女成为家庭继承的唯一代表,同时子女的唯一性进一步衍生出直系结构中连接的脆弱性、家庭类型不稳定性和家庭成员间的强依赖性等特征[2]。
1.2 家庭居住地域
“四二一”家庭在居住地域上大多数分布在城市。在第五次人口普查中,中国领证的独生子女数为5517万,其中城市独生子女是中国独生子女人口的主体。据预测到2015年,中国城市中的“四二一”结构家庭将会达到18万个,2025年超过158万个,2035年达到185万个。[3]
1.3 家庭居住方式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以及房地产的市场化,人们的居住条件和获得住房的手段呈现出异质性的特征,家庭成员更倾向各立门户,居住方式更加独立。同时伴随着子女生命事件(就业、婚姻、生育)的发生,代际间分户居住将成为普遍现象[4]。
2 “四二一”结构家庭所面临的养老风险
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方式使得“四二一”家庭面临着严峻的养老风险。
2.1 经济负担重
养老的本质是由谁来提供养老资源,而养老资源的多少又直接影响着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在非独生子女情况下,父母的赡养是靠多子女共同承担,是多点对一点的支撑关系,养老负担呈现分散化,但在“四二一”家庭中父母的养老任务集中在第一代独生子女身上,老年父母的养老资源主要由独生子女来承担,因此这种经济负担压力,使得第一代独生子女在养老上显得力不从心。
2.2 未来不确定性
由于独生子女的稀缺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等特点,对于“四二一”家庭而言,家庭中任何一个独生子女的居住、婚姻、寿命等生命过程的改变对整个家庭都有巨大的影响。无论死亡、伤残概率降至多低,只要非零,“四二一”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伤残风险陷入困境的可能性就会更高。随着父母年龄的增长,这种风险的不可弥补性也将会更大,不难推测这些风险给家庭带来的将会是沉重的经济负担和不可弥补的精神情感损失,更可能导致整个家庭的解体和结构的变形[5]。
2.3 亲情沟通缺失
由于工作环境、居住条件或倾向独立生活空间等主客观原因,独生子女婚后大多选择与父母分开居住甚至是异地分居,这必然导致“空巢”现象发生在“四二一”家庭的比例进一步上升。受制于距离和交通等因素的影响,独生子女与父母间见面的时间明显减少,与父母缺少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使得老人的情感需要难以得到满足。
3 “以房养老”政策及瓶颈
以房养老指的是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在老人去世后,金融机构收回住房使用权的一种养老方式。但由于在推广过程中存在传统思想阻碍和制度门槛高等诸多制约因素,使得以房养老政策无法顺利推行。
3.1 传统思想阻碍
3.1.1 “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抵制“以房养老”政策
中国人自古就非常重视“孝”,“羔羊跪乳、乌鸦反哺”正是孝道的体现。因此面对养老这个问题,中国多年来采取家庭养老为主的方式,通过家庭内部代际供养为父母提供可供选择的养老资源,使得老人能够安度晚年。因此对于成年子女而言,赡养老人不仅是他们的义务,更成为一种社会和法律规范。但如果父母选择以房养老的方式,不仅与传统“养儿防老”的思想相背离,而且子女还要承受亲戚、朋友的指责,这无疑加重了家庭的心理负担,成为威胁家庭和谐的重要心理因素。
3.1.2 家庭遗产倾向迫使“以房养老”政策难以推进
就全世界范围而言,中国人“家”的概念远强于其他国家,而房子恰恰就是家的一种载体,对中国父母而言,除养育未成年子女外,在辞世时尽可能为子女留下一笔遗产,增强他们抵御生存风险的能力,也是被大众普遍认同的责任,甚至是作为父母的一种理所应当的人生价值[6]。基于这样的家庭遗产倾向,许多老人没有办法接受自己辛苦一生而挣到的房子最后却要以商品的形式出租出去。
3.2 制度困境
3.2.1 政策设计中门槛过高的制约
在之前推行以房养老政策的试点城市中,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抵押房屋的诸多限制使得这一政策无法进一步推进。许多银行、专业养老机构要求老人用来抵押的房屋必须满足几大要求:老人拥有自主产权、老人不与子女同住、房屋价值中等、房屋位置较好。在这些门槛面前,有些老人因为不满足条件无法成功申请。
3.2.2 信用机构缺失降低“以房养老”的可信度
老人存在对“以房养老”机构不信任的问题。因为“以房养老”是一种商业产品,那在运行的过程中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房屋作为当代大多数中国家庭最重要的财产,老人不敢轻易用来抵押。同时现阶段我国市场上还缺少成熟、专业化的商业机构来开展这一业务,商业运作的风险性,使得机构与客户之间很难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老人们因此望而却步。
4 “四二一”家庭突破“以房养老”政策瓶颈的可行性研究
伴随着“四二一”家庭的不断增加,它所具有的独立居住、多居住在城市等自身特点能突破传统思想阻碍和制度门槛过高等瓶颈,为分散养老风险提供了可行性。
4.1 “四二一”家庭多居住在城市更易接受多元化的养老方式思想
因为“四二一”家庭中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之前多数拥有自己的工作和事业,积累了一定的养老储备,并且大多生活在城市,拥有良好的精神文化环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父母在思想上更加开放,更易接受新鲜事物。在面对养老资源较少的情况下,除了依靠“家庭养老”这种方式以外,这些老人更易接受其他形式的养老方式。
有学者曾对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成都五大城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在“独立养老”或“依赖养老”观念选择上进行调查,下表显示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意识上更加倾向自主养老,这也充分说明在“四二一”家庭中,独生子女父母的思想已主动或被迫加以改变,“养儿防老”的思想逐渐退化,整合家庭资源实现养老的思想得到广泛的普及。
独生子女父母和非独生子女父母“独立养老”或“依赖养老”观念的交互统计(单位:%)
4.2 独立居住方式突破“以房养老”政策中制度门槛
在传统家庭中,因房屋的稀缺,子女与父母同住的现象十分普遍,但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就“四二一”家庭而言,第一代独生子女在婚育后更倾向选择单独居住,因此在父辈的帮助和自身的努力下,第一代独生子女大多拥有独立的产权房,而父辈所居住的房屋成为家庭的一项独立财产,这恰好解决了金融和银行等机构对申请“以房养老”政策的老人拥有自主产权和自住房屋两大门槛问题。同时结合大多数“四二一”家庭居住在城市的因素,可供抵押的房屋地域较好,房屋的市值和升值空间都比较大,房屋更有利于成为“四二一”家庭的养老工具。
4.3 自主养老破解家庭遗产倾向难题
尽管现阶段我国已经构建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但很多老人退休后,收入要比在岗工作时明显“缩水”。许多老年人一生养育后代、偿还房贷,积蓄并不多,退休后除了房产这笔财富外,现金收入减少、医疗等花费有增无减。此时“四二一”家庭中一对独生子女夫妇上面有四位老人需要供养,养老全靠子女显然也不切实际。
对于“四二一”家庭的老年人来说,独生子女是他们一生的牵挂。子女的生活质量在提高父母赡养能力方面也起到重要的作用[7]。子女生活的好坏与老人养老的经济支持、精神慰藉等方面息息相关。在传统的家庭遗产倾向观念中,老人之所以将房屋作为家庭遗产留给子女,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子女的生活成本,增强他们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让子女能够有更好的发展,从而父母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
根据之前的分析,“四二一”家庭中第一代独生子女在婚后大多拥有独立的产权房,父母不再需要将房屋作为家庭遗产留给子女。此时以房养老政策使得老年人利用手上为数不多的资源,实现自主养老,从而减少子女现期支付的资金支持,缓解家庭的养老压力,达到为子女减轻压力的目的。我们无法否认在传统的养老观念中,老年人始终处于客体地位,而以房养老对于“四二一”家庭而言,它使老人既是养老的客体又成为养老的主体,老人可以利用已有资产实现养老的主动化、养老角色的双向性,这对于缓解独生子女的养老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4.4 盘活房屋资源实现了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在养老资源方面,我们无法否认经济资源是家庭养老供养的基础,这其中包括养老金、收入、房产、储蓄、股票、债券等。随着我国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老人在退休后,退休金的定期发放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的资金支持,实现养老层次的第一层保障,但对于“四二一”家庭而言,仅仅是养老金和子女的经济供养似乎无法满足父母的养老资金需求,因此充分利用其他经济资源来扩展保障渠道,缓解养老经济压力就显得十分必要。“以房养老”政策作为一种商业化的补充养老工具,整合“四二一”家庭中可利用资源,使住房成为自主养老的经济基础,满足老人更高的养老需求,实现“四二一”家庭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尽管以房养老政策对缓解“四二一”家庭的养老风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以房养老并不意味着满足老年人一切养老需求,我们不能忽视老年人的情感需要。同时在推行政策时,政府应当为开展“以房养老”的机构提供担保或再保险,以增强信用程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相信在未来的路上,“以房养老”政策将会以完善的制度和可靠的信誉为“四二一”结构家庭,甚至更多家庭缓解养老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百科大辞典编委会.中国百科大辞典[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2]宋健.“四二一”结构家庭的养老能力与养老风险[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5).
[3]宋健,黄菲.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其父母的代际互动——与非独生子女的比较研究[J].人口研究,2011(3).
[4]齐险峰,郭震威.“四二一”家庭微观仿真模型与应用[J].人口研究,2007(3).
[5]徐俊,风笑天.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责任与风险研究[J].人口与发展,2012,18(5).
[6]黎民,权晓妮.反向抵押贷款养老的中国困局及其突破[J].贵州社会科学,2012(3).
[7]陈皆明.投资与赡养——关于城市居民代际交换的因果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