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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学生体育权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2014-04-29汪君民龚腾云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中小学指标体系

汪君民 龚腾云

摘 要:学生体育权利是权利保护的薄弱环节,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小学学生体育权利,采用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研究中小学学生体育权利指标体系。这一指标体系包括5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38个三级指标。各级指标均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其内在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在一级指标中,体育人身权和体育教育保障权是中小学学生体育权利最重要的指标,社会各部门应予以重视。在福建省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本指标体系能够切实有效测量中小学学生体育权利,并且体育权利的实现与经济发展、教育投入呈一定相关。

关键词: 中小学;学生体育权利;指标体系;体育权利评价;建立原则

中图分类号: G 807.0 文章编号:1009-783X(2014)04-0328-06 文献标志码: A

Abstract:Students sports right is a weak link in rights protection.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sports right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the present thesis adopts Delphi method and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to research on the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the sports rights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which consists of 5 first-class indexes,13 second-class indexes and 38 third-class indexes.The indexes have a great consistence and are strongly logical and scientific in the inner construction.Among the first-class indexes,sports personal rights and the rights to physical education are the most important ones for the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to attach importance to.The relevant empirical studies in Fujian Province shows that this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can practically and effectively evaluate the sports rights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And the enforcement of sports rights is correlate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ducational investment.

Keywords: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sports right of the students;evaluation index system;sports right evaluation;construction principles

1 研究目的

体育权利是学生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公民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关于身体运动的权利[1]。结合众多学者[1-4]观点,本文认为:学生体育权利就是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范中规定或隐含的,学生参与的各种相关体育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学校、家庭、社会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自由和资格。本研究旨在建立一套指标评价体系,用以衡量和评价中小学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状况,促使主管领导和体育教师以学生为主体,引导学生树立“终身体育”的思想,培养学生的运动习惯。本研究对于切实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特别是对我国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学校体育政策目标的预期实现,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和实践探索价值。

2 研究方法

2.1 文献法

根据研究目的研读我国宪法和民法中有关权利内涵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查阅公民权利、公民体育权利及学生权利相关的国内外文献;搜集国际人权、体育权利的公约及我国建国以来体育发展、公民体育权利方面的政府文件、法律法规及学校体育政策;搜集学生体育权利方面的期刊论文及著作等:为本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和研究线索。

2.2 访谈法

就选题、内容、研究思路、操作过程、研究假设、指标选择等问题,走访并请教国内著名专家学者。

2.3 德尔菲法

德尔菲法又称“专家调查法”“函询调查法”。美国兰德公司于20世纪40年代首创的综合有关领域专家意见而进行预测的一种定性预测方法,是一个使专家集体在各个成员互不见面的情况下对某一项指标的重要性程度达成一致看法的方法。德尔菲法所选专家是指在本领域工作10年以上的高职称人员。所选专家不仅要精通本专业,有一定的名望和代表性,而且应具备一定的边缘科学知识。经验证明,选定专家人数一般以15~30人为宜[5],对重大问题的预测或决策,专家人数可相应增加。本文用以建立指标体系,包括筛选指标和确定指标权重。

2.4 层次分析法

在指标体系初步确定的情况下,采用层次分析法对体育权利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含的诸个因素进行分层处理,计算和确定每一指标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及其权重值,解决体育权利评价中核心指标和一般指标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结论。

2.5 数理统计法

运用EXCEL和SPSS 19.0软件包,计算各级指标的分析参数并对其进行检验。

3 结果与分析

3.1 指标体系的建立

3.1.1 指标体系的建立原则

3.1.1.1 全面性原则

本体系中的指标必须能够全面综合地反映学生的体育权利,各项指标必须能够从不同层次和层面上比较全面地反映学生体育权利的各个要素。要保证体育权利评价的全面性,必须能够保证主、客观指标相结合。主观指标是指学生群体对体育教学活动和课外体育活动、运动竞赛参与时的主观感受,需要通过测量他们的情绪、意愿、满意程度、心理状态等途径获得;客观指标是指反映学校提供的体育基本活动场地、体育运动器材设施,以及执行相关体育政策、规定力度,还有担任体育课教学的教师数量、开展大型运动会规模、频次等方面的数据:因此,在本评价指标体系中,我们综合考虑了客观统计指标与主观意向指标,尽可能地全面体现出学生体育权利的方方面面。

3.1.1.2 独立性原则

同一类别中的各项指标之间应该相对独立,各自说明不同问题或问题的不同方面,彼此不存在交叉重复;但各项指标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关联,都应围绕一个问题或问题的一个方面,学生体育权利的内涵非常丰富,因此,在选取指标时我们尽可能涵盖学生体育权利的方方面面,将其组成独立的子系统,但每个子系统都是围绕学生体育权利展开讨论的。

3.1.1.3 有效性原则

所谓有效性原则,具体到本研究中则是指要考虑学生体育权利评价指标体系的实用价值和可推广性。有效的体育权利评价指标体系,必须简单易行,方便人们接受和运用,并且能够真实有效地测量体育权利实施的程度和效果,真正地做到以学生为本,有效地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中小学学生身体素质乃至其他各项素质的全面发展。

3.1.1.4 可操作性原则

学生体育权利评价指标体系目的在于反映我国各个学校的学生真正实现体育权利的程度,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确定,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统计资料,充分考虑到具体数据能否能够获得。应该在明确具体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各项指标具有可度量性、可操作性,而且指标数据应当易于通过统计资料,整理、抽样调查或到有关部门访谈、调研获得。当有不可操作的指标时,为避免降低评价的科学性,必须找相近的指标替代,甚至删除。可操作性还体现在操作过程的经济性,即在尽可能保证评估精度的前提下,降低评估成本。

3.1.1.5 可发展性原则

在指标体系设计中,既要充分体现当地社会经济和学校状况发展的特点、条件和需要,从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又要预见未来的近期发展,力求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前瞻性。我们本着先建立后完善的指导思想,在后续研究中继续发展和完善本指标体系。

3.1.2 指标体系的建立步骤

首先,遵循评价原则,根据已有的学校体育、体育权利等相关理论,结合体育权利的实际特点和教学实践经验,参考搜集整理的大量文献,通过对多名熟悉学生体育权利的专家进行访谈,对指标体系中的一、二、三级指标进行了经验预选,形成经验性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初步建立含有7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和42个三级指标的学生体育权利的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如下:7个一级指标,分别为体育人身权、体育财产权、体育参加权、体育选择权、体育平等权、体育知情权和受体育教育权;23个二级指标,分别为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体育自由权、体育荣誉权、体育财产占有权、体育财产使用权、体育财产收益权、体育财产处分权、上体育与健康课权、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与竞赛权、项目场所选择权、时间选择权、形式选择权、体育平等权、体育与健康信息知情权、升学优待权、受教育选择权、体育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受体育教育条件利用权、获得体育奖学金助学金、获得体育成绩公正评价权和体育场所使用权。42个二级指标,分别为在体育活动中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在体育活动中不因体育活动场地、器材设施卫生情况而损害健康的权利;在体育竞赛中有拒绝服用违禁药物的权利;在体育活动中不受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权利;在体育活动中有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参加远足野营等活动的权利;参加校外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按规定获得体育竞赛奖杯、奖品、奖章等的权利;学校不得将体育场地挪作他用、使用私有体育用品的权利;学生人均体育活动经费情况、获得参加体育竞赛所得奖金的权利;拥有体育科技发明创造成果的权利;拒交额外训练费、培训费的权利;按规定上体育与健康课的权利;挤占体育与健康课情况、参加每周课外体育活动的权利;参加每周大课间活动的权利;每年举行小型群体性体育竞赛的权利;选择课外体育活动的项目的权利;拒绝节假日突击训练的权利;自主选择活动形式的权利;体育素质差的学生上体育课的权利;身体残疾的学生体育锻炼的权利;男女学生平等选择运动项目的权利;特长生招收方面男女平等、知道其体检结果及体育考试成绩的权利;按《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学习体育健康知识的权利;是否执行了体育特长生的加分政策、限制本校毕业的体育拔尖学生报考他校、要求学校保证生均体育器材、设备、场地面积的权利;体育教师学历达标率、要求体育教师与学生达到规定比例的权利;有任意调课、停课现象(课时开足率)、要求学校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完成、教学文件齐备)的权利;按规定按时举办校运动会的权利;每天在校平均体育活动时间达到1 h的权利;按规定获得体育奖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获得老师客观评定体育成绩的权利;按《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获得体育合格情况评价的权利;免费使用学校体育场馆的权利;免费使用学校体育图书的权利和优惠使用公共体育场所的权利。

其次,将经验性评价指标体系制成调查问卷,运用专家咨询的方法,面向体育教师和专家进行第1轮调查,整理结果,形成第1次专家性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将第1次专家性评价指标体系制成调查问卷,再次运用专家咨询的方法进行第2轮调查,从而形成第2次专家性评价指标体系。

3.2 结果与分析

3.2.1 第1轮专家调查结果与分析

开放式与封闭式相结合。采用当面发放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中国政法大学、国家体育总局、首都体育学院、北京体育大学、南京体育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科大学中的20位体育法专家、体育学学者发放调查问卷。回收18份,其中16份为有效填写问卷,2份为无效填写问卷,问卷回收率为90%,有效回收率为80%。

3.2.1.1 一级指标调查结果与分析

初步建立的体育权利评价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有7项,分别是体育人身权、体育参加权、体育财产权、体育平等权、体育选择权、体育知情权和受体育教育权。专家调查统计结果显示:体育人身权、受体育教育权(专家建议改为体育教育保障权)、体育财产权得到全部肯定。2005年殷啸虎主编的《宪法学教程》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存在于民法理论中,受教育权则属于宪法中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6];因此,参考大部分专家的建议,将体育参加权、体育平等权、体育知情权的大部分归入教育权里面。最终一级指标确定为体育人身权、体育财产权、体育平等权、体育知情权和体育教育保障权等5项。

3.2.1.2 二级指标调查结果与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7]。

立法和司法上并未规定或解释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结合相关定义[8]和专家意见,合并隐私权、荣誉权,作为人格尊严权的下一级指标;保留生命权、健康权并合并为生命健康权;另外,删除二级指标里的体育财产占有权。将二级指标中的上体育与健康课权、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与竞赛等权利调整为三级指标,归入二级指标体育参加权内;保留受教育平等权并改为受体育教育平等权,加上体育与健康信息知情权、获得体育成绩公正评价权共3个二级指标,合并体育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受体育教育条件利用权、体育场所使用权3项权利为体育资源使用权1项。

综上,原来的24个二级指标删减为13个,分别是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体育自由权、体育财产使用权、体育财产收益权、体育财产处分权、受体育教育平等权、体育成绩公正评价权、体育与健康信息知情权、对体育政策赛事信息知情权、体育参加权、体育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体育资源使用权等。

3.2.1.3 三级指标调查结果与分析

在三级指标的专家问卷中,专家对“体育运动形式自由选择权”意见很不统一,最后通过商讨并结合中小学学生所处的年龄阶段,大多数专家认为:体育运动应该遵循其内在的、固有运动规律和形式,然而中小学学生年龄较小,心智不够成熟,对运动的内在规律和自身生长发育特点也不了解,所以应当由老师根据专业知识代替学生决定采取何种形式训练,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个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所以最终将学生自由选择体育运动形式的权利删除,其余各指标不变。

3.2.2 第2轮专家调查结果与分析

将第1轮的调查结果进行回收后,汇总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重新建立了指标体系。然后将新的指标体系的各级评价指标制成问卷,每个指标均按照“很重要”“重要”“一般”“不重要”“很不重要”5级,分别赋予5, 4, 3, 2, 1的分值,再对此进行第2轮专家调查,并且原则上不再要求专家提出新的指标。

本指标体系研究在第2轮的专家调查筛选指标时的依据主要有以下3个[9]:1)各个指标的变异系数必须小于0.25;2)专家的评价结果必须取得一致性检验,即P<0.01或P<0.05;3)所选指标的平均得分都必须在3.5分以上。

通过EXCEL电子表格和SPSS 19.0软件包进行计算和统计分析,最终得出各级评价指标统计分析参数表及它们的一致性检验结果。结果显示:所有指标的变异系数均小于0.25,其均数都大于3.5分。一级、二级、三级指标的专家评价的一致性系数为0.619、0.262和0.342,且P值都小于0.01,说明专家对一、二、三级指标评价很高,所选指标均得到了专家的一致认可(见表1)。综上所述,体育权利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二级、三级指标的判断矩阵均具有满意的一致性,符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指导思想。

3.3 指标体系权重计算

3.3.1 计算各指标单项权重值

在第2轮调查中,一共发出了16份“学生体育权利指标体系专家赋权值表”专家调查问卷,共回收16份,回收率为100%,所填数据全部有效并且均通过了一致性检验,全部为有效问卷。本研究采用EXCEL电子表格对判断矩阵进行计算以及对数据进行处理。

3.3.2 计算指标体系综合权重值

本次研究共发出20份问卷,回收18份,其中16份合理有效,但有极少部分专家的部分数据不能通过一致性检验。考虑本论文研究的实际背景, 再次咨询并参考专家意见,具体确定哪些元素该修正及修正量的大小,用次序一致性与绝对一致性修正准则,对具体元素进行修正,经过修正获得一致性。具体步骤参见杨永清[10]《层次分析法中判断矩阵不一致性调整方法研究》。

本研究在对判断矩阵进行计算的过程中采用EXCEL电子表格对数据进行处理。表2显示的是以其中一位专家判断矩阵的数据,以此为例,对二级指标“生命健康权”的5个三级指标(C1,C2,C3,C4,C5)的权重进行计算。

3.4 实证研究

以研制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测量工具,对福建省的9个地级市(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莆田、龙岩、三明、宁德)的中学及小学进行了实证研究。采用如下抽样方法:1)先按地级市中小学名单中随机抽取中学和小学各一所,这样就保证了每个地区至少有2所学校选中(合计18所),这就保证了抽样对象覆盖了整个福建省。2)再在没有被抽中的中小学学校名单中按照省级示范、非示范学校层面共抽取23所学校。加上前面的18所,共发放了41所学校,这其中包括了城市学校和乡村学校,每所学校发放100份左右,合计发放调查问卷4 100份。

经过统计整理,从调查的41所学校来看,平均分最低3.53,最高3.79,差距不大,说明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这4种分类情况下的体育权利得分情况相对均衡,百分制得分70分(3.53/5)以上,但学生体育权利指标体系其总分的实际情况在各个维度上都具有统计学上的非常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城市明显好于乡村、示范学校好于非示范(一级达标好于非一级达标)、初中好于小学、女生好于男生,而且差距最大的是城市学校与乡村学校,调查中也发现,城市和农村学校在硬件设施和经济投入明显高于农村学校,说明经济是影响福建省中小学学生体育权利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4 结论与建议

1)通过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经过对专家、学者2轮的问卷调查,制定出了包括5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和38项三级指标在内的体育权利评价指标体系。

2)学生体育权利评价指标体系一、二、三级指标均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其内在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科学性。

3)研究中发现,一级指标中,体育人身权和体育教育保障权、体育平等权分别占体育权利评价的37.49%、25.39%、19.44%,是最重要的指标,改善这3个方面的条件可以很大程度上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我国教育和相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4)实证研究表明,本指标体系符合预期设想,能够有效地测量我国中小学生的体育权利的实现程度;福建省中小学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状况总体良好,城市学校好于农村学校,说明体育权利的实现与经济发展、教育投入呈一定相关;我们的直观印象是女生体育权利的实现不如男生,因为女生好静恶动、体育权利意识淡薄,但实际测得数值,女生却高于男生,这一矛盾现象也是后继研究中应该深入思考解决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童宪明.体育权利特点与构成要素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 (2):48-49.

[2]于善旭.论公民的体育权利[J].体育科学,1993,13(6):25-28.

[3]张杰.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与法律地位[J].体育学刊,2006,13(5):20-23.

[4]王岩芳,高晓春.论体育权利的内涵及实现[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0(4):15-18.

[5]钱晓燕.农民创业能力评估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9.

[6]殷啸虎.宪法学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99.

[7]《民法通则》[EB/OL].[2014-06-04].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633.

[8]杨立新,尹艳.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J].河北法学,1995(2):6-13.

[9]胡永红.有效体育教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9.

[10]杨永清.层次分析法中判断矩阵不一致性调整方法研究[J].运筹与管理,1999,8(3):12-16.

[11]向德全.教育评价的技术与方法[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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