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思考
2014-04-29程芳
程芳
【摘 要】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逐步突显出来。在不久的将来,物权法及民法规则中,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都应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如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包含的问题进行解决,创建一套较为完整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无疑是一个重要难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阐述了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善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登记制度;不动产
不动产指的是土地以及定着物占人财产中的重要部分。不动产在民事权利中有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土地是人们最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人们生长、生活、发展的根本,人们有义务且有责任对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及管理。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依照我国当前的法规规定,存在六个职能部门可以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如:对于土地不动产进行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屋不动产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地产管理部分,对林业不动产进行登记的森林监管部门等。但是,不动产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部门融合在一起,也存在不小的弊端。例如:登记机关分散,就无法保证登记人员相互间的交流。如果有两个或多个登记部门的职权相交叉时,当事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严重的甚至会破坏了社会秩序以及扰乱了正常的法律。
目前我国不动产权登记法规有很多種,比如《城市房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规则》,《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对不动产权登记法规都不相同,进而使不动产登记的法规没有统一的标准,对法律的权威性也造成不良影响。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经常发生登记错误、遗漏登记、资料丢失等情况,进而导致当事人的经济受到损失,但是登记部门所应担负的责任却很少,这也体现出了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相关的登记部门仅有收取费用的权利,却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更没有关于赔偿的制度,这就对当时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是极为不公平的事情。
二、改善不动产权登记制度的想法
不动产权登记法规要依据五个统一来执行,我国的不动产权登记法规的范围非常广泛,每一级部门都有着其自身的法律系统。但是,不合理的条文也是非常多的,相互之间也都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尤为要说明的是,现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依照传统的计划经济需求来制定标准,只能满足人们对房屋、土地的管理要求,却无法对不动产进入市场后的交易行为要求进行满足。从整体上来看,制定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一定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要满足内容统一、逻辑严谨、市场经济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解除城乡间的差异。我国在进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其工作效率、运行程序等都有很大的区别,究其原因就在于各个部门间对利益的纷争,其解决的途径就是将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起来。现今,我国的相关的部门,在厦门、汕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已经感觉到房地产制定的缺憾,设法把两者合并为一个机构,保证房地产登记过程快捷、顺利。
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来,不动产登记过程一直都存在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的问题,对程序的价值没有全面的了解。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的基础就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创建一个完整、统一的市场是势在必行的事情。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可以证明权利人名下不动产产物的凭证。我国很多城市的所属文书都不大统一,其中包含房地产证书、地权证及林权证等多种不动产权的文案。对不动产管理的不统一,极不利于权属人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同时也加大了权属人的经济负担。因此,不动产的物权制度应该由相关部门制订并督促实行。统一的不动产规定,不但可以保证不动产的物权交易可以安全、便捷的进行,同时还可以为权属人节约资金投入。
在近些年我国不动产的市场十分火热,此环境下,如果不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进行不动产登记,签订开发商与权属人之间的合同,其两者之间所达成了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开发商与第三方签订了协议,就会引发所有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从而就会出现一些极为严重的法律案件。由此可见,不动产权物的相关登记极大程度的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我国应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不动产法律,与不动产物法相适应。针对道路、滩涂、水面、深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规定,制定现行的登记管理机制,按照不同的登记法规进行登记。其中不动产的规定包括初始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涂销登记。一些相关的部门,会使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从而阻碍改革不动产的顺利开展。这时就应该利用我国行政资源的原则,通过扩大登记的范围,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统一。
对于我国当前权利的执行力上来看,缺乏有效的控制方法,就非常容易形成私权利同公权力间相互干扰的情况。而这种执行力形式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公众的诚信度。物权改动的法律关系并不明朗,其所归属的状况也并不明确,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性及可靠性。所以可以判断,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解决这种执行力形式化的弊端。
三、结束语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有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了不动产监管的乱套,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物权立法提出的时候,就应借用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不足进行解决,保证我国对于不动产登记方面的管理全面、有依据可实行,有法律可依照。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
[2]李龙浩.张春雨著.物权公示及公示原则土地登记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J].中国土地科学,2009(9)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案[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