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京都”时代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设计研究
2014-04-29尹海员刘妍
尹海员 刘妍
内容提要 目前国内针对碳金融市场的分析大都发端于发达国家已有模式,缺乏对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现实思考。在“后京都”时代,我国面临低碳经济飞速发展和承担一定减排压力的客观环境,本文探讨了这种环境下我国加快碳金融市场规划和层次设计的必要性,结合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依次从基础性建设、市场化建设、交易机制建设三个层面推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有序建设:首先做好基础性建设工作,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进行市场化建设,多方面保障一级市场建设;最后积极完善市场交易机制,逐步发展多元化的交易产品,推动“后京都”时代我国碳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后京都时代 碳金融市场 碳排放权 层次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7-0039-08
一、引言
2005年全球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这是国际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各协议国为完成其规定的减排任务,可自行减排或从国际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于是诞生了全球范围的碳金融市场。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虽然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多边协议,但2011年德班气候大会决定,《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期承诺期开始于2013年1月1日,发达国家继续履行碳减排承诺,同时努力在2020年前达成涵盖所有缔约国的碳减排约束的法律框架。不可否认的是,尽管碳排放的国际谈判纠葛于各方利益博弈,短期内很难形成类似于《京都议定书》的多边协议,但在“后京都”时代,发展中国家将承担一定的碳减排义务将是不争的事实。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一大碳排放国,我国已经面临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我国主动承担合理的部分减排责任,不仅在国际上能推动发达国家更好的履行减排义务,展示我国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能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碳金融市场是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机制的总称,包括碳减排一级交易市场、衍生品交易、各种中介服务等内容。碳金融市场作为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支撑,近几年得到越来越多国内外学者的关注。许多学者从我国碳金融市场建设的必要性角度进行了探讨,比如陈柳钦从绿色金融的角度出发,提出通过培育创新机制来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低碳经济路径的转变。①杜莉、李博从实证的角度证明,碳排放量、排放配额和区域性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杜莉、李博:《利用碳金融系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经济学家》2012年第6期。所以我国应该从制度和政策两个层面加强对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支持。类似的研究还包括Zeng、Zeng, “Weather Derivatives and Weather Insurance: Concept Application and Analysi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teorological Society, vol.81, no.9, 2000,pp.2075-2082.胡鞍钢、胡鞍钢:《低碳经济模式的新内涵》,《世界环境》2008年第2期。周逢民周逢民:《透视碳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第131-135页。等人。另一些学者则从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设机制方面进行了研究,比如潘小军认为除了重视“政府主导”式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外,还必须重视基于碳金融产品创新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建设,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潘小军:《低碳经济浪潮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策略》,《软科学》2011年第7期。于天飞主张采用金融量化的手段,来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采用低碳生产和消费的理念。于天飞:《碳排放权交易的产权分析》,《东北农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4期。其他类似的研究还包括杜黎霞、薛诚、杜黎霞、薛诚:《欠发达地区发展碳金融业务的思考》,《甘肃金融》2011年第6期。刘长松刘长松:《后京都时代中国碳金融发展战略选择》,《山东经济》2011年第3期。等。
总之,上述研究从碳金融市场建设的必要性、碳金融市场交易的完善等方面做出了有价值的探讨,但很少有人触及到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总体层次设计和阶段性规划。在“后京都”时代,至少在有约束力的多边碳减排协议达成之前,我国应该充分认识到碳金融市场对推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科学规划发展战略,通过夯实基础条件、完善市场化建设、开拓创新交易机制等措施,大力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及政策支持
1.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
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最基础的交易产品是二氧化碳排放权,根据不同交易主体、合作机制可分多种交易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有四个: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及欧盟排放权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U-ETS)。清洁发展机制(CDM):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为发展中国家的相关项目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从而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以二氧化碳为换算品种),由此获得的核准减排单位(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联合履行机制(JI):指多个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低碳项目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国际排放交易(IET):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欧盟排放权体系(EU-ETS):欧盟制定国家分配计划,对其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定了标准,一旦超过此标准就要被罚款,由此产生碳排放权配额交易。其中EU-ETS是交易量最大的市场,主要从事欧盟国家间排放许可权的相关产品交易。欧盟实行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机制,每个成员国每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受到限制,国内企业的碳排放量受到相应配额限制,每单位配额允许企业排放1吨二氧化碳。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碳排放未超出配额,则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若企业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就必须通过碳交易所从其他企业手中购买。其他三个市场机制则是区域合作跨度较大的机制,涉及多国合作,其交易主体见图1。比如IET是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易、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易等。
近年来全球碳金融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参与的供需主体主要来自于英国、瑞士、中国、印度等国的企业、能源公司、咨询开发商及金融机构。根据世界银行数据(见表1),碳金融市场交易主要集中在两大领域:EU-ETS和CDM,前者长期占据全球80%左右的市场份额,而CDM占据了第二大市场份额。从表1还可以看出,近年来碳金融交易的品种越来越多元化,特别是清洁能源机制(CDM)的二级市场(SCDM)发展速度非常快。从长期来看节能减排带来的经济转型的巨大机遇,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容忽视的。在“后京都”时代,即便短期内难以达成统一的、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但从各国政府主导下正在进行的立法努力和碳金融市场发展现实来看,无论是排放权交易还是碳金融投融资体系都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2.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经验
(1)建立起了明确的保证碳金融交易的基础法律框架。欧美国家的实践表明,气候变化立法是明确碳排放权利属性和责任配置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碳金融交易的制度前提。英国于2001年11月通过《气候变化法》,成为首个将法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写进法律的国家。美国虽然迄今为止仍然未通过联邦层面的法律规范碳排放行为,但美国最高法院2007年裁决二氧化碳等温室效应气体为污染物,并授权环境保护署以《空气清洁法》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进行管制,使得《空气清洁法》成为建立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德国在2004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与废物立法》,对碳排放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与约束。澳大利亚2007年加入《京都议定书》后,不仅新设了气候环境部,还颁布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碳主张与交易实践法》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
(2)在政府的推动下,有计划建立多层次的碳金融交易平台。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可以区分为多区域合作市场、国家级市场、区域市场以及零售市场四个层次。美国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等已经逐渐成熟的州级政府行动基础上,正在建立覆盖全国的碳交易体系。英国伦敦金融城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碳金融交易的两大中心。其他新兴气候交易所还有蒙特利尔气候研究所、新加坡碳交易所、巴西期货交易所、新加坡商品交易所等。
(3)加强政府对碳金融市场的监督。政府对碳交易机制的有效监督可以大大提高碳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政府监督的主要手段包括主体资格审查、碳排放标准的制度、排放申报受理、排放交易的记录与追踪等等。欧盟1999年就开始依据国家和不同领域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进行评估,对社区温室气体实施监测计划。英国还专门设有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对社区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进行核实。美国于1994年开始实施“温室气候自愿报告计划”,2008年起美国环保署开始筹建国家强制性温室气体登记报告制度。
(4)制定多元化的激励措施,引导企业自律。最早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措施来自于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经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为了奖励2006~2008年的早期减量行为,给予采取早期减排措施的排放源额外的排放权,即额外的二氧化碳配额(ERAS)。排放源必须主动提供2003~2005年基准排放资料,证明其确实采取了减量措施,主管机关则计算出应核发的ERAS数量。目前发达国家主要采用减税手段来激励企业自愿减排,比如在英国,企业若认可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分配目标便可被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有时减税也以赠款的形式出现,丹麦、瑞士采用此政策也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加大金融机构创新力度,夯实低碳支持体系。发达国家依托其强大的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为碳金融市场交易提供了丰富的交易产品。比如,在银行信贷领域,建立绿色信贷管理制度,积极提供低碳项目贷款,减少对高污染、高碳项目贷款;设立低碳基金,投资于环境友好型项目或企业;建立碳信用交易平台,例如巴克莱银行是英国第一家为EU-ETS建立碳信用交易平台的银行,现在已发展成为碳信用市场上最大的交易平台;推出绿色信用卡,例如荷兰合作银行发行了气候信用卡,以该信用卡进行的各项消费为基础计算出二氧化碳排放量,然后可以购买相应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减排量。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我国政府公开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自此开始涉足国际碳金融市场并快速发展。根据《京都议定书》和德班气候大会决议,我国在2020年之前无需承担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因此目前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主要作为卖方,将减排额卖给负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主要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我国CDM项目在联合国申请总数为2603个;我国获签发CERS(核证减排量)数量约4.05亿吨,是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最大的卖方,但目前中国CDM项目主要“出口”,国内市场几乎为零。数据来源: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
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直面这些问题,做出长远的规划,确保中国在碳金融市场这片蓝海中持续发展。在过去的相关研究中,众多学者普遍提及到我国对碳金融的认识有局限、产品相对单一、专业人才稀缺等障碍。此外,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还存在着以下较易被忽略的问题:
1.金融机构缺乏碳金融发展动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有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而在我国,低碳金融的社会效益与商业金融机构的利润追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由于缺乏政策性激励或引导,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成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经营目标,金融体系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还没能充分体现出来,从而降低了商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2.碳金融交易所建设缺乏有序化。不少学者提出加快各地碳金融交易所建设是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然而这实际上有可能加剧国内碳金融交易所建设无序化的风险。目前我国区域性的碳金融交易建设所纷纷被列入了多地议事日程,但由于缺乏统筹,正在建设和规划中的各地交易所业务与功能不断重复,目前部分已建交易所交易状况冷清,交易状况低于预期水平。这些无序的交易所建设很可能出现恶性竞争或业务惨淡的处境。
3.《京都协议书》到期后前景未明。迄今为止,国际上尚未达成统一的、有约束力的低碳发展多边协议,我国能否继续以CDM机制为基础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前景尚不明朗,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了CDM注册项目的减少。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公布的数据,2012年以来,在EBEB:CDM执行理事会(the executive board),主要负责监督CDM项目的实施、批准新的方法、认证第三方审定和验证机构、批准项目并最终为CDM项目签发碳排放信用。注册的项目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这表明目前国际低碳政策的不确定性,对我国碳金融市场未来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4.碳金融市场缺乏大众化参与。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机制尚未成型,碳金融产品开发程度低限制了参与者的进入,能够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的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及企业等。仅仅依靠个别主体的参与很难满足国内碳金融市场的成长要求,碳金融市场建设应努力获得众多投资者的支持与参与,依靠市场化推广来提高参与度、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各类主体积极互动、共同推进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目的。
四、“后京都”时代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设计
1.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大力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可以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加速发展。碳金融市场可以在短时间内集聚大额资本,推动新能源产业经济的发展进而带动实体经济。现在大量新能源产业项目(如水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是有效促进碳减排的主力军,通过碳金融市场的资金支持不仅可以降低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还能促进减排资金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2007~2012年CDM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大约40亿美元的资金,充分利用这些资金与技术能大力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
(2)增强我国碳金融定价话语权。定价机制作为碳金融市场的核心问题,目前其主动权掌控在发达国家手中。我国作为CDM项目中最大的卖方市场,在定价机制上却缺乏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外国碳金融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使得我国在国际碳交易链中只能处于价值链的低端。只有加快构建我国碳金融市场,话语权才能获得相应提升。
(3)以市场化机制促进节能减排。我国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总投资为23660亿元,形成节能能力2.6亿吨标准煤,约合6.8亿吨二氧化碳。数据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如果仅仅依靠行政手段降低碳排放量,不仅需要财政持续投入大量资金,而且也无法调动和发挥企业和国民减排的主动性。通过碳金融交易的市场模式,积极引导和推动私人资本和金融资源向低碳方向调配,由企业根据碳配额的价格,在自主减排和购买碳配额之间进行选择,利用供需矛盾促进碳减排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
(4)提前防范碳排放管制风险。目前国际上尚未存在统一的碳排放管制体系,但某些特定行业和区域业已建立的排放管制措施正逐渐对国际贸易、世界产业转移产生重要影响。比如欧盟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航班,其全程排放二氧化碳都将纳入EU-ETS,而接下来欧盟或将争取把航海业等也纳入其中。这些碳排放管制风险可能会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快步伐发展碳金融市场,避免碳排放管制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我国碳金融市场层次设计的总体思路
考虑到碳金融市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推动作用,我国应加快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但发展碳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根据我国目前碳金融市场基础薄弱、主体参与意识差、市场机制不完善等种种问题,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从总体思路上看,必须进行阶段性发展的规划,遵循一个金字塔型的逐层有序建设过程(见图2):首先做好基础性建设工作,建立良好的法制、市场环境;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化建设,多方面保障一级市场与产品交易的稳定性;最后推动交易机制建设,逐步创新精细化多元化的交易品种,以确保我国碳金融市场长远稳定的发展。
3.碳金融市场基础性建设
(1)法律法规、激励政策的制定。在碳金融市场起步发展阶段,可以通过政府主导,借鉴发达国家的标准和经验,制定符合国情的碳排放权法律法规,包括碳排放总量控制、评价法律机制以及碳金融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同时要特别在税收、环境保护、信贷投资等方面加强政策的配套性、可实施性。例如可在碳金融发展初期对参与碳金融的企业或机构减免一定税收作为激励政策,提高交易效率并确保碳金融市场建设有一个有保障的发展环境。
(2)推进碳排放计量工作及有效监督。低碳项目在获得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指诸如CDM执行理事会(EB)、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等已经获得联合国CDM指定开展实体审查认证资质,能开展低碳、节能减排的审定核查工作的机构。批准实施后,必须按照严格的行业标准对生产前期、中期及后期的原材料投入或产出进行量化,得出经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后,方可流通交易。“十一五”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在福建、新疆、重庆等地先后批准建立了20家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为碳减排提供更标准的监督计量渠道。而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则可凭借在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领域的良好声誉与专业能力,提供独立公正、透明规范的碳排放量核查工作。
(3)加强 CDM 行业整合力度。根据目前世界气候谈判情况,未来我国CDM的发展将可能面临以下两种情况:①CDM延续现有模式,则已成功注册的清洁能源项目可继续签发CER。此外根据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所做的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下降的承诺,我国政府将努力促进低碳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从而带来CDM项目的巨大开发潜力。②我国被列入碳排放限制国,即便我国政府表示不会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根据目前的情况仍面临着较大压力。然而如果我国加入强制减排的队列,国内的“类CDM”市场将完全延续CDM的发展。电力、能源等重点行业将被分配限量的排放配额,“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模式被复制到国内“成熟企业-成长中企业”中来,由此产生了对“类CDM”的国内供求,因此仍要求加强CDM行业的整合。整合CDM行业,必须首先致力于对碳金融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指包括碳项目咨询与服务、碳经纪商、碳信用评级机构等在内的服务性专业机构。的有效管理。由于CDM项目审核程序极其繁琐,大多数清洁能源项目开发方都会选择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来完成在EB的注册与核证,在交易环节甚至会以中介机构为代理人参与项目议价。因此国内应对碳金融中介机构资质严格把关,并通过审批发放牌照、鼓励吸收合并等措施,有效整合国内碳金融中介行业。进一步,我国应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在欧美等成熟碳金融市场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既可及时了解全球碳金融市场最新信息,又可更直接的寻找、洽谈、比较买家,在不断探索中整体提升我国CDM行业水平。
(4)有针对性的重点构建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平台。目前在国内近十几家碳交易所中,上海环境交易所是我国最活跃、规模最大、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能源交易市场和权益交易平台。截至2013年12月底,上海环交所已累计实现的挂牌项目金额达325亿元,成交金额突破70亿元,自愿碳减排项目个人开户数超过21万户,且已正式改制为股份制环境交易所。综合多种因素,我国应该重点发展上海环交所,它可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大平台,先试行国内外的投行业务,联合中国金融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加快我国碳金融衍生品的研发步伐,参照国际通用的核算标准对试点企业展开碳核算,形成适当的核算标准体系,合理设计与国际碳排放交易产品之间套利的交易品种等。
4.碳金融市场化建设
在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运用行政许可、排污税等非市场手段已无法满足减少碳排放的监管需求,加之我国多数企业自愿减排意识薄弱,依赖自愿减排难度较大,所以必须通过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碳金融市场化推广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1)产业市场化建设。工业生产在碳排放中占据了绝对地位,因此碳金融市场化建设首先必须获得工业生产的积极支持。此外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地域面积大,仍处于传统农业生产阶段,存在巨大的碳减排空间,但农业生产在碳金融市场探索中却少被提及。如果能采取低碳农业生产模式,将该领域的碳减排潜力开发出来并参与碳金融市场化,最终将获取生产增效、低碳平衡、碳金融市场活跃等多方面收益。
低碳农业可拓展到低碳农药、低碳化肥的使用等多个层面,我国可借鉴CDM以低碳项目开发获取CERS的思路,采取低碳农业与金融对接模式,使农民在不减少作物产量的前提下获得碳减排收益,达到“金融辅助低碳、低碳回报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效应。一方面,金融机构可直接与低碳农业减排项目寻求合作机会;另一方面,为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必要损失,金融机构也可以村镇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地方组织为中介与低碳农业进行对接来降低风险。
(2)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推广。一个高效成熟的碳金融市场需要紧密的国际合作,我国商业银行对外开放度相对较高,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关系较为紧密。因此我国可以以商业银行为主力,加快碳金融市场化建设的步伐。在操作上,可选择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实力雄厚的股份制银行为主,带动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碳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市场化推广。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自身优势可获取更多碳金融市场信息,除拓展自身业务外,还可以拓展多种投资渠道参与碳排放权二级市场交易,并逐步参与国际市场交易。
(3)建立碳金融政策性银行。目前碳金融市场带来的收益并不明显,因此尚未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可。我国需要有一个组织作为牵头者来带动这一领域的积极发展,可以考虑筹建碳金融政策性银行,将财政投入与政策银行信贷支持相结合,努力达到有效均衡的资金投放,多渠道支持低碳发展。
5.碳金融交易机制建设
在碳金融交易机制建设方面,首先要整顿和完善一级市场,保障一级交易市场活跃和有序;其次要加快新交易品种的开发,多元化的产品交易不但可以提高投融资活跃程度,还能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建立积极的互动关系。具体来说应该加强以下碳金融交易产品的开发:
(1)绿色贷款。商业银行可向优质的低碳项目提供绿色贷款,促进我国碳减排一级市场项目的积极发展;同时可增加商业银行节能减排贷款的规模占比,优化资产结构;也可储备客户资源,为日后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市场做好准备。
(2)直接融资。银行机构可向客户发售以碳资产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吸引希望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收益的投资者,同时为低碳企业获得成本较低的直接融资;低碳企业可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通过拓展低碳企业融资渠道,使多方获益。
(3)发行碳基金产品。碳基金是目前国际碳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通过设立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为具有良好开发潜质的低碳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此外私募碳基金还可投资低碳概念股股票,或设计出股权投资产品,通过二级市场操作(如借壳上市等)以低成本获得融资。碳基金所投的项目本身就能带来收益,包括出手经核证的减排量等,此外也可择机通过转让股权获得收益。考虑到具体国情,我国碳基金发展路径可以分如下三个阶段(见图3):
(4)碳金融衍生品。目前欧盟排放配额(EUA)和核证减排量(CER)的期货和期权已经成为国际碳金融市场上重要的交易品种,这些衍生品不但增强了碳排放权基础产品的流动性,还可有效进行套利保值。因此我国可借鉴欧洲气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期货、碳期权合约的模式和经验,设计适合国情的碳期货、远期和期权合约,在适当的时机推向市场进行交易。
五、结语
目前国际上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已具备较成熟的碳金融交易体系,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上仍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在很多交易领域都受限于发达国家,这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国内各类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在“后京都”时代,我国面临低碳经济飞速发展和承担一定减排压力的客观环境,本文从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分析出发,总结了发达国家对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经验,接着对我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了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设计构想,并对每一层次的发展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措施建议。总之,我国目前必须摆脱单一的CDM项目交易现状,通过建设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鼓励碳金融交易产品的创新,逐步推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有序化发展,并尽快以较成熟的身份融入国际碳金融市场,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低碳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商学院
责任编辑:牛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