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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警察执法中的侵权行为

2014-04-29李默

西江月·上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问题成因

李默

【摘 要】在现实工作中,由于主客观的各种原因,警察在执法时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大大降低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有碍和谐社会的建立,影响十分恶劣。本文立足于这一迫切的现实需求,在分析现状、了解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多角度剖析问题的成因,将隐私权的相关法学理念与公安实际工作相结合,探求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和对策。

【关键词】警察执法;隐私权侵权;问题成因;完善意见

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对它的保护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法学界多从民法的角度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很少与公权力的运行相结合。但无论是我国公安工作的实际,还是新技术的产生都呼唤着我们不断重视隐私权,探索警察权与隐私权的平衡与和谐。

一、警察执法中侵犯隐私权的现状

安全技术防范作为基本防范手段之一,在现阶段的公安工作中,发挥了显著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电子眼”等技防设施,具有震慑作用,在警力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了见警率,节约了警力资源,将部分犯罪扼杀于萌芽之中。技防、技侦措施同时也是把双刃剑,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也在无形中提高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几率。对技防、技侦措施的管理、使用不当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实践中,有时公安民警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自身疏忽而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例如在一些警讯栏目中会播出监控视频,本意是为了提醒广大市民遵守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活动提高警惕,却因为剪接的失误而将其他路人的私人行为(如亲吻、调整内衣等)公之于众,使得当事人极为尴尬,对公安机关产生怨言。事实和教训摆在眼前,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深刻反思。

公安工作的涵盖面极为广泛,除去上文中提到的刑事侦查工作外,还负责所属辖区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在执法的过程中,民警会接触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例如居民的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具体地址,甚至是公民的特殊病史、犯罪记录等。这些信息大部分是公民个人的私隐,不欲为外人知晓,因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被公安机关获得。对于这些信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除去办案需要外,不得擅自使用、泄露,应对其严格保密。

户籍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户籍登记和户籍证明,是国家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公安部深入开展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了对于重点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夯实了公安基层工作,加大了人口的管控力度,逐步实现了对人口的动态管理和对社会治安的实时掌控,效果显著。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由于信息管理水平尚不够完善、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受制于客观条件,公民信息或多或少地遭遇了被最信任的人——公安机关“出卖”的窘困。

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实应受到社会谴责,承担刑事法律处罚。为了维护健康的社会风尚、惩治不法分子、起到预防和教育作用,犯罪分子的隐私权会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其个人信息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开。但基于对每个人人格尊严平等的尊重与保护,对曾经有过违法行为的人,公安机关也应注意保护其隐私。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对其暗中观察、及时疏导,确保其不再犯错,切勿大肆宣扬、孤立排斥。然而,事实是由于公安民警缺乏權利保护意识,而造成犯罪分子权利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警察执法侵权产生的原因

首先,对于新兴的高科技侵权,我国法律存在盲区。近年来,电子、数码等高科技产品充斥着人们的生活。个人隐私面临着极大的威胁,人们的安全感大幅度降低。在科技强警战略背景下,公安部在各地开展试点工程,安装各类摄像设备。技防设备的广泛使用一方面提高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力度,保护了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同时也造成了公众的普遍担忧。人们在使用电梯、更衣室、卫生间等公共设施时,不能不担心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录设备,不能不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对于对于这些新型侵权,我国法律缺乏明确规定。需要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逐步完善。

其次,技侦手段运行的监督问题。技术侦查手段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经济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这类案件的保密程度较高,即使是在公安机关内部,也并非为全部民警所知,只有技术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员才能知晓。技术侦查固然因为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应该具有一定的保密程度,但如果一种权力的运行不能受到外界监督,而只是依靠自身约束的话,则很难保证完全的合理合法。人民群众的隐私权很有可能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遭到侵犯。

第三,公安工作缺乏民法文化底蕴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有着无比高大的形象和崇高的地位。久而久之,人们在潜意识里就渐渐将公权力和私权利加以分离,将公法与私法划分成毫不相干甚至有些对立的两面。同时,公安机关内部也有着重刑轻民的文化传统,这与公安实际工作的重点也有一定关系。因为缺乏民法的文化熏陶,因而广大一线民警在执法时往往意识不到自己已经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认识不到执法各项工作的本质意义其实在于维护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解决警察执法侵权的对策

首先,应当在相关领域制定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关注新兴侵权类型。人肉搜索、网络监听、网购泄密等新型的侵权形式层出不穷,各种迷你、微型的监视、监听设备让人防不胜防,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法律的单调性已呈鲜明对比,法律的滞后留下了太多的空白和漏洞,在较易发生侵犯隐私权的特殊领域制定专门保护法已迫在眉睫。只有以现实需求为依据,紧抓时代脉搏,制定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才能实现隐私权法律体系的全面化、层次化和完整化。

其次,要加大对技侦手段的监管力度。目前,公安机关主要是自主决定是否启动技术侦查程序,这对公安机关领导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应当对技侦手段的启动程序加以修改,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将技侦手段的审批权限赋予公安机关以外的司法机关,如检察机关。在我国的法律体系框架内,检查机关即具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予以监督。因此,检察院依据案件的性质作出是否需要展开技术侦查的判断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理念和体制。

最后,公安机关要加强民法学习,改变重刑轻民的思想传统,注重培养人民警察的民法意识,树立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警察的执法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警察一切惩治犯罪、打击不法分子的工作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树立民法的平等思想有利于抚平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厉气,多一些尊重和平易近人,更好地维护好群众的利益,获得更高的社会评价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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