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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精英化与平民化

2014-04-29姜亚媚

西江月·上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平民化

姜亚媚

【摘 要】我国当代法学教育存在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应一昧的照搬欧美的精英化的教育模式,也不应一直保持当前我国普遍大众化的教育模式停滞不前,而应当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走出一条适合我国自己的法学教育之路

【关键詞】法学教育;精英化;平民化

【Abstract】Contemporary law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exist many problems. In order to better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education of law, we should not be an utter comply with European and American elite education mode. Also we should not keep the current education mode of popularizing common stagnate and shall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both out of a suitable for their own road ,of the education and of law in our country

【Keywords】Law education; excellentize; plebification

随着社会各界人士对教育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跳出来,认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同样迫在眉睫。我国虽然已经依据社会的一些情况对法学教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是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使得大多数人都不能对当前的法学教育体系满意。在这里,笔者总结一下各家对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的看法,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一些问题:法学教育目标不明确;在校法学学生人数过多可法律人才依然稀缺;法学高端人才稀缺,法学教育不够精英化,应充分借鉴美国、德国等精英式教育的体系等;法学涉外人才严重稀缺,应注重法学教育国际化等。笔者认为,法学就业率低、学法学的学生泛滥、高端法律人才缺失等都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是否就应当像美国、德国那样将法学教育彻底精英化,还有待慎重考量。

一、法学教育精英化的必要性

我国的法学教育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学位体系。招生院校可以分为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三类;根据人才培养方向,也可以大体将法学院校分为研究型和教学型、理论型和应用型;从学位层次上可分为法学学士、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律专业硕士、法学博士等不同层次,其中法律专业硕士又包括法学本科、非法学本科、联考等多种类型;从培养类别上大体分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定向、非定向)、非学历法学教育(包括函授、自考、在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学教育对招收的学生较美国、德国等国家相比之下门槛要求很低。美国法学院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一定要已经获得本科学历,也就是说,在美国的本科教育中,并没有法学这一学科专业。而在我国,中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存在则明示了法学入学门槛之低。在德国,本科虽有法学教育,但是想从他们的法学院毕业,则必须经过一个漫长而辛苦的学习过程: 德国法学院实际上将学士阶段与硕士阶段合并,只要大学毕业就是相当于硕士毕业,所以实际学习的时间比其它国家长得多。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可以用非精英化,甚至是大众化来形容。

随着改革开放后国门的渐渐打开,我国与国际之间的交流也越发频繁。但是,互惠互利的逐渐深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各个领域的摩擦也不断增加,因而,我们急需一些通晓国际法律条约、各国法律法规以及他国语言的复合型人才来缓解因这些原因产生的复杂矛盾与摩擦。可是,最初的中国并没有这种类型的人才,以至于我国不得已在参与一些跨国案件的时候需要高薪聘请外国当地的律师来帮助我方。这中间就会面临着一些机密文件的安全隐患:由于律师并非我国的律师,因而有很大的可能出于国家的情节或者政府的压力做出一些于我国当时人一方不利的举动。改革开放至今已经三十多年了,这个局面虽有所改善,但依然不能填补高端法律人才这个巨大的漏洞。2012年11月4日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长刘贵芹在西北政法大学指导工作时谈到,“法学教育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严重不足。全国的涉外专业律师才3000多个,真正能用的只有20来个,所以国内涉及世贸争端的官司只能国外的律师,世贸组织中的我国雇员也少的可怜。国家解决一些国际争端问题也亟需高水平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2]。不难看出,我国当前法律教育体系确实缺乏培养高端法律人才的能力。要想改变这一窘境,必须改革。改革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借鉴。面对欧美发达国家成熟的、精英式的法律教育体系,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好多学者一再强调法学教育精英化的必要性。

二、平民化法学教育亦不可忽视

虽然上文提及了我国高端法律人才大量缺失,但是我国当前面对的是法学院产品的紧缺与过剩并存的状况[3]。当然,笔者认为,这里的“过剩”只是相对的过剩,是相对高端法律人才而言的。也就是说,这些过剩的法律人才并没有真正的“物尽其用”。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相较与欧美精英式的教育体系可以用“大众化”来形容。而面对我国大众化的法学教育体系,我们不应该就这么彻底否定它的存在,彻底对过去在法学院就读的学生们泼上一盆冷水,否定他们所学、所生活的环境,而是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智慧性的地对大众化的法学教育进行合理调整。

我国国情实际需要平民化法学教育的存在。由于我国法学教育入学的门槛较低,且从事法律这个方面职业的人才一直以来在社会上都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选择法律作为自己专业的学生依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从而我国有大量潜在的法学人才。但是,2012年社科院发布了《2012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这个报告在调查了2011届毕业生下半年就业情况和2008年毕业了三年的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基础上,对就业最差的专业进行了排名,得出的报告结论是:2012年法学专业仅次于动画专业,位于高失业、风险型专业的第二名;法学专业这种就业低迷的现象,从2005年就已经开始十分明显,法学排名总是倒数,甚至成为就业最差专业户。2010年度就业蓝皮书统计结果显示,8个本科专业2007- 2010年连续四届失业人数最多,法学专业失业量排在第3名,毕业半年后失业量人数达到1.26万人;2009届和2010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就业率分别为82.3%和86.7%[4]。由此可以看出,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一些学者跳出来,认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泛滥,是导致法学专业的就业率低迷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首先,法学专业的学生并非泛滥。事实上,对于我国大多数中等发达城市而言,法律人才仍然非常缺乏。严格来说,这里缺乏的是为普通老百姓实实在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而从事这一行业的“法律人”收入可能不高,但是也绝不可能太低;而另一个事实是,这里没有正规的法科毕业生。然而,这个群体不但在中國基层诉讼代理中起着其他群体所无法取代的作用,更是通过各种民间接受的方式将大量的民间纠纷拦截在了法庭门外,大大减轻了中国基层法院系统的工作量[5]。与此同时,笔者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会就此“泛滥下去”。由于我国新增人口的下降、在校学生人数的减少,未来法学专业的在校学生数量也会降低很多。在校就拿江苏来说,2008年高考人数为50.8万人,而2009年则达到近几年高考人数的峰值为54.63万人。从2010年开始高考人数开始逐年递减,2010年降至52.7万人,2011年继续下降至49.9万人,2012年有47.4万人参加,到了2013年只剩45万人,整体来看,未来几年人数还会下降的更厉害[6]。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变化,还应该归咎于1970年我国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计划生育直接导致几十年后人口结构的变化,青壮年人口所占比例有所减少、人口老龄化加剧、弱势群体的变得庞大。再加上我国人口基数本来就比较大,人口数量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减少,只会降低增长速度,因而可以支撑起社会的青壮年的减少,在校学生数量逐年递减,必然导致服务于社会的法学人才减少。从我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这个角度来看,我们这个社会对法律精英人才的需求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寻求法律帮助的人都还是普通的老百姓。当人口数量还是在变大的过程中,法律人才的减少,势必导致供不应求、法律人才的缺失。因此,我国应当重视扩大法学教育的规模,使其在一定层次上“平民化”,为更多的老百姓服务。

其次,法学就业率低也是因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实际脱节导致的。法学教育的目的自然是要为中国的法律需求市场供应法律人才的,法律市场需要多少数量和质量的人才都是有一定的衡量标准的[7]。可是现实就是,我国当前法律教育体系培养出来所谓的法律人才存在“高不成、低不就”的问题。也就是说,不但培养不出高端的精英,而且普通服务大众的法律人也不够充足。在这种情况下,法学专业的就业率还很低,这只能说明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明确,且并没有以现实为蓝本进行剖析与考量,导致了与现实情况不符。

再次,我过目前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0世纪末人们生活水平也才达到小康,人民生活普遍没有达到富裕的水平。如若将法学教育精英化贯彻下去,那么律师代理费自然会水涨船高,势必将法律人才服务的对象集中在少数收入较高的范围中。普通老百姓在没有能力支付高额律师费的情况下,请不起律师,将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在美国这样一个发达国家,律师是典型的精英行业,而他们律师的计费标准更是按小时计算:小时费率的确定一般取决于律师的从业经验,就以2008至2009年数据为例,20年以上的律师平均是465美元一小时,11年到19年的律师是410美元每小时,逐次下降,到律师助理的收费标准是130美元每小时。当然,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大律师事务所的小时费率较之小律师事务所普遍更高,大的律师事务所的费率一般是200到500美元一小时[8]。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产生,我国应该更加重视“大众化”的法学教育。

笔者以为,面对如此窘迫的状况,我们应重新审慎法学教育平民化。充分将其优势发扬才是我们应做出的合理选择。

三、将“精英化”与“平民化”结合发展

第一,应该在一些有条件的高校试点精英式的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

要想培养出高端的法律人才,首先要过的是语言关。把握住这一点,可以尝试将政法类院校与语言类院校联合办学,在学习之初就要明确联合办学的目标:就是为了培养能够适应国际化交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在这个最初的目标的引导下,想要学生既能良好的掌握我国的法律体系,通过我国的司法考试,又能熟识一些外国的法规条文,还要充分去了解另一门语言来在实践中良好的运用法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且,依照我国传统的四年的本科教育,时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笔者建议将这种联合办学的实验班学习的时限延长至7年的时间,相当于是传统意义上的本科加上研究生的时限。由于涉外法律人才在处理涉外案件的时候,必须至少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而且听、说、读、写的能力都要超过一般人的交流水平,还必须对法律用语十分熟悉,否则,难以与客户及外国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9]。也就是说,这样实验班的学生在毕业的时候,至少可以获得法学与外语双学位。当然,语言是需要环境的,法律学习了是需要应用的。因此,可以将学生派送到海外进行研修语言和法学,并且争取机会让他们可以在国际性的案件和法庭中有适当的参与度,也就是给他们提供更加符合他们的定位的、国际性的实习机会。通过对部分涉外法律人才(尤其是专职律师)的访谈来看,他们一般都经过了十五年的奋斗,在四十岁左右才能崭露头角[10]。由此看出,7年的时间并不算宽裕,不仅需要超级的师资力量、更是需要有恒心、耐心和毅力的学生进行非常高压的学习。因此,只有那些具备师资力量的学校,才应该给予他们办学的资格,只有具有较强学习能的学生,才适合来此进行学习。

第二,普通高校应该在明确培养目标的基础上,进行平民化的法学教学。

由于普通法学院校从师资力量到办学能力都不及那些顶尖的法学院校,从这个角度来讲,更适合进行大众化的法学教学。首先要注意的是不能盲目办学。教育部每年都应该收集来自全国各地对法律人才需求量的数据,对其进行合理化分析,由此建议全国各地普通法学院校招收相应数量的法学学生。以这样的方式来确定招收学生的人数,避免在规模上与实际脱节。其次,学生在就业的时候输出导向也要明确。不仅公、检、法、仲裁机构、司法局等需要法律人才,在保证这些部门人才的输出之后,还应保证一定量的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律师的数量。由于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进入公检法考公务员之前还要通过司法考试,这种繁冗的筛选方式其实是一种对教育资源的浪费。如果当法学院校提高了自身的教学质量、明确了自己学生的输出方向以后,笔者认为,没有必要经过太多环节的筛选。其实,有含金量的司法考试已经证明了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与知识的储备。因此,公务员考试退出法律职业这个舞台是极具必要性的举措。再次,一定要将地域性等因素考虑进去。有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人才流失很严重。为此,一些地域性、民族性很强的学校可以向教育部申请定向培养法学人才,在一些民族自治的地方,培养一些精通本民族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人才。这样,不仅可以防止人才流失,还可以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对症下药。

四、结语

我国应根据当前的具体国情,结合我国的当前的教育资源的状况、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与结构的状况等因素,加以权衡,找出一条最适合我国的路,而不应当盲目的去借鉴国外精英化的法学教育体系,亦不应完全放弃我国现存的相对大众化的法学教育形态。只有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将它们适当的结合,才是比较完满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四点建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

[2]余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西部法学评论,2013(4).

[3]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4]陈洪娇.小议法学专业“就业难”[J].学理论,2013(18).

[5][7]曹义孙,刘坤轮.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需要转换理念[J].法学,2009(11).

[6]刘帆.江苏2008—2012年高考报名人数对比[OL].中国教育在线, 2012-11-02.

[8]李政辉.美国律师按时计费考[J].法治研究,2009(10).

[9][10]代水平.涉外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与成长路径[J].教育评论,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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